【现货速发】股市荒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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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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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伟一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79033
出版时间2017-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9元
货号9154124
上书时间2024-12-2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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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伟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不错研究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毕业于南京大学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分别获英国语言文学学士和法律博士学位。曾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作。著有《美国经典案例解析》《美国证券法判例解析》《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走过法律》《听风听雨》《法学院》等。
目录
一、?什么是证券?
证券定义是证券法的要问题。游戏股市、游戏法律、游戏投资者从这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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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银行业务:发行和并购
证券公司别名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投资银行业务则特指证券发行和并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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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形式多样,是华尔街银行获利的主要来源。证券投资基金是资产管理的主要形式,由证券公司所属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另立门户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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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
交易是欧美证券公司和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交易中的股票回购和自营业务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结伴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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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交易场所
如果欧美证券市场是金融乱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场所就是豪强割据的“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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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幕交易
证券市场就是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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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尔街银行
华尔街银行是证券市场的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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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华尔街人物志
华尔街银行是美国证券市场的豪强,由一批叱咤风云的枭雄所把持。这些枭雄很多是曹操、曹孟德式的人物,其人生指南是“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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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网络公司
网络技术公司是证券市场的新贵,证券市场的整个格局也因其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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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发行或销售的金融产品提供背书。要求中介机构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是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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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证券法与公司法重叠之处,也是证券法蚕食公司法之处,至少特拉华州法官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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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监管机构
从理论上说,证券监管机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而设立的。但现实中,监管机构大多是策应和掩护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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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监管机构人物志
“真可耻,我们对善恶都无动于衷……在权势面前,我们是一群可鄙的奴才。”(《沉思》,莱蒙托夫)在华尔街的豪强目前,美国监管者是一群可鄙的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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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监管方式
和解是美国的主要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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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央行妾身不明
作为美国的央行,美联储有监管华尔街银行的职责。金融危机之后,美联储又忙于量化宽松(稀释美元的委婉语),为华尔街输血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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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资本市场是一种文化
从范围看,证券市场达的两个国家是美国和中国,也可以说是中国和美国,或者是排名不分先后。从历看,犹太人和华人的财产易主频繁,但这两个民族对金钱和财富的追求执着。或许,这是历史使然,是文化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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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为美国资本市场卸妆
“常恨世人新意少,爱说南朝狂容。把破帽年年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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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理财产品应当被界定为证券
近年来,由商业银行发行或销售的理财产品大行其道。但若是遇到违约问题,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就百般推诿,一口咬定自己是第三方,只足代人销售产品,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果真如此吗?
答案取决于理财产品是否被界定为证券。如果被界定为证券,那么发行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就可以被界定为发行人,而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就可以被定性为承销商,而不是什么第三方,就必须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如此,如果理财产品被界定为证券产品,理当由证券公司来销售,至少是公开发行的证券不应当由商业银行发行。
即便商业银行无需为其所销售的证券承担责任,也不应当由商业银行向公众销售证券。潜意识中,普通投资者通常都以为商业银行是遵纪守法和讲信用的金融机构;有些普通投资者甚至会以为,商业银行所售理财产品已经有了商业银行的默示背书,而商业银行又有政府做后盾,所以理财产品就不会有问题,有问题政府也会援手。由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势必产生误导作用:挂羊头,卖狗肉。
理财产品是一个宽泛的名词,包括信托产品和许多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既然如此,商业银行销售信托产品,也是在销售证券,也可以被定性为信托产品的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理财产品是不是证券呢?按照中国《证券法》,国务院可以决定理财产品是否属于证券,或是哪些信托产品属于证券。《证券法》是这样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的,《证券法》授权国务院依法认定其他证券,但国务院以及其下属机构都没有界定股票和公司债券之外的证券。相反,中国银监会推出了一个“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名词。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资产”)界定为:“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该定义十分宽泛,在中国遍地开花的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也包括在内。是的,银监会没有表明理财产品是证券,但银监会也从未表明理财产品不是证券产品。不说真话与公开说谎话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15]第7号)。根据该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按照上述定义的逻辑,信托产品和理财产品也应当被界定为证券。发行理财产品,实际上就是资产证券化。
美国也有人发行类似中国理财产品的金融产品,其目的也是蒙混过关,违法发行证券。按照美国很高法院的判例,“投资者将钱投资于一个共同业务,并且仅仅依赖他人努力即可获取利润”,所涉及的就是投资合同,而投资合同又属于证券。美国很高法院1946年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证交会”)诉豪伊公司案[SEC v.W.J.Howey Co.,328U.S.293(1946)]判决中制定该规则,2004年又在证交会诉爱德华兹案[SEC v.Edwards,540U.S.389(2004)]中重申该规则。
吾人经常抱怨法律滞后,所以金融骗术屡不止。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律并不滞后,而是监管者和法官们不愿适用法律,故意顾左右而言他。请不要再自欺欺人。为大局计,为国家计,理财产品应当被界定为证券。切不要让银行继续肆意妄为。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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