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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警察法学研究: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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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琳主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311147

出版时间2013-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00元

货号7975652

上书时间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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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加快信息网络法治建设维护网络社会安全秩序
警察法学基础理论
 论警察法的渊源
 我国警察法的概念与范围再析
 论警察法学学科建设的核心要素
 论警察法学之法学学科定位——从我国警察人才建设谈起
 论我国警察法学体系
 新时期警察职能与警察权研究
 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警察权
 论警察权对公民私域的介入
 从行政优益权到派生性行政权的嬗变——以派生性警察权的产生与发展为视角
 新时期警察优先使用权行使之我见
 警察话语权行使不当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论警察法治
 警务法治的三维向度
 警务法治化是优化公安执法环境的治本之策
警察立法与完善
 我国亟须制定警察职权行使法
 加强我国公安教育立法,推动公安院校健康发展
 我国公安行政调解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以公安执法规范化为视角
警察行政法学
 转型社会的社会监管机制转型
 执法人性化理论与实践
 统筹与创新:转型期警务机制改革研究
 解读警察执法行为艺术
 论公安机关“说理式”执法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
 我国辅警的理论悖论及其消解——从我国首部辅警地方政府规章切入
 规范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务问题研究
 公安行政强制热点问题研究——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
 继续盘问正当程序论
 论劳动教养司法化
 为执法者维权——我国新时期警察权益保障问题探究
警察刑事法学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论公安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
 论打击跨境经济犯罪警务合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暴力袭警行为之刑事法思考
 试论警察执法与侵占罪的修改完善
 公安刑事执法的困惑与思考
 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应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公安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应对新刑事诉讼法涉案财物有关问题的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之解析——以相对合理主义为视角
 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对侦查行为的影响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探析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环节如何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会转型中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兼评刑事侦查程序的完善及其局限
 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尽快恢复预审办案部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写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
 新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的修改对当前刑事技术鉴定工作的影响
 技术侦查及其保障人权功能的制约性因素
 ……
法域边缘法学
专门、专业警察法学
热点、重点问题研究
警察法学教育
域外法研究

内容摘要
(一)广义的警察含义与范围
  如前所述,广义的警察的含义是“实质意义”、“功能”、“学理”或“作用法”上警察的概念。持此观点的理由是:长期以来不少学者认为,凡是以维持社会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命令强制(干预、取缔)手段特质的国家行政作用或国家行政主体,统称为警察。中外许多警政学者诠释警察的定义也多属于这种广义上或实质上、功能上的警察含义,它们的区别在于:有的学者认为警察为警察作用的主体;有些学者认为,警察为警察作用本身。比如,台湾学者陈立中教授就认为警察为作用的主体,其代表性的看法为“国家为保护公益,以强制力限制人民的自由,而行使其行政行为者为警察,如无强制之必要,则不得谓为警察。”①梅可望认为“警察是依据法律,以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为目的,并以指导、服务、强制为手段的行政作用。”②
  分析这种广义的警察概念发现,警察是一种功能作用,或是功能作用的主体,正因为警察是这种功能作用或者是功能作用的主体,所以这种角度是一种广义的警察概念。从警察任务的观点看,由于警察似乎是涉及“具有实质上警察作用的行政主体的总称”,因此凡是行政机关中以维持社会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为目的,且不排除使用干预、取缔手段的都属于警察的范围。如此定义,警察的范围包括了除警察机关及其人员外,行政中涉及维持社会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如情报、海关、出入境管理,司法行政中具有刑事诉讼法上司法职能的调查人员、行政执行人员、监狱管理人员等,甚至立法行政中的驻卫警,法院、检察院的法警皆属于警察范围。另外,普通行政中如建管、环保、卫生、交通、消防、户政等,甚至有可能行使强制干预权力的社政、医政机关及其人员以及受托行使公权力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团体),由于其部分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也应包括在警察概念和范围之内。③
  可见,广义上的警察含义是将行使所谓广义警察权者皆纳入警察范围,警察涵盖面极广,颇具有阐明国家行政中警察作用的特点。
  (二)狭义的警察含义与范围
  狭义的警察通常是指“形式意义”、“组织意义”或“实定法”上警察的概念。笔者认为,实定法上警察的概念可通过组织法的观点诠释,由于不论从内涵或形式上,组织法上的警察都可再分为组织和人员两部分,因此这种狭义上的警察也就成为警察机关及其人员的合称。换言之,凡具有警察组织和警察人员的法定组织形式的即属于警察范围。可见,狭义上的警察概念不再以警察的任务或作用作为界定警察的标准。比如,我国台湾地区“警察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项就规定:“本法第九条所称依法行使职权之警察,为警察机关与警察人员之总称”。于是,组织法、实定法上的警察也就成为狭义上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机关与警察人员的统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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