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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恭政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87523
出版时间2024-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29706499
上书时间2024-12-20
本书共有14章,总论部分10章,分论部分4章。在总论部分,以规范维护和法益保护为指导,围绕网络犯罪的行为主体、行为类型、行为对象、结果与法益、因果关系、故意与过失展开具体讨论,重点研究了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犯罪竞合问题。在分论部分,重点研究了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犯罪、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还讨论了对象型、工具型和管理型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治理方案。
汪恭政,1989年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任浙江工商大学数字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等。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数字法学。目前,出版、参编著作三部。在《中国法学》(英文版)、《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多篇论文曾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等课题多项。研究成果获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教学成果获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创新大赛二等奖等奖励。
第一章网络的发展历程与网络犯罪
第一节计算机与网络的发展历程
一、外国计算机与网络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计算机与网络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网络犯罪的基本界定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二、网络犯罪的特征
三、网络犯罪的类型
第二章网络犯罪的刑法任务
第一节网络犯罪刑法任务的梳理
一、法益保护说
二、规范维护说
三、双重任务说的提倡
第二节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任务
一、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阶段
二、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任务与进路
第三节网络犯罪的刑法解释任务
一、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历程
二、网络犯罪刑法解释的任务与进路
第三章网络犯罪的行为主体
第一节通常类型的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
二、单位
第二节特殊类型的行为主体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
第四章网络犯罪的行为类型
第一节网络犯罪行为概述
一、网络犯罪行为的界定
二、网络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
一、直接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
二、间接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
三、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行为
第三节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行为
一、不履行国家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二、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第四节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以非网络罪名评价的犯罪行为
二、以网络罪名评价的犯罪行为
第五章网络犯罪的行为对象
第一节系统型行为对象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人工智能系统
第二节数据型行为对象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二、虚拟财产
第三节信息型行为对象
一、网络个人信息
二、网络虚假信息
三、网络淫秽信息
第六章网络犯罪的结果与法益
第一节网络犯罪的结果
一、结果的界定
二、结果角度的网络犯罪类型
第二节网络犯罪的法益
一、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的法益
二、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的法益
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的法益
第七章网络犯罪的因果关系
第一节网络犯罪因果关系的学说
一、条件说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三、客观归责理论
第二节网络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网络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
二、网络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三、网络犯罪因果关系判断进路的选择
四、网络犯罪因果关系判断难题的回应
第八章网络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第一节网络犯罪的故意
一、网络犯罪故意的体系地位
二、网络犯罪故意的认定
第二节网络犯罪的过失
一、网络犯罪过失的体系地位
二、网络过失犯罪的规制之争
第九章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
第一节网络犯罪参与体系的检视
一、单一正犯体系的检视与不足
二、二元分离体系的检视与选择
第二节我国共同犯罪规定的理解
一、正犯与共犯区分的演进趋势及其启示
二、我国共同犯罪认定的基本立场
第三节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案
一、网络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二、网络犯罪主犯与从犯的划分
第十章网络犯罪的竞合关系
第一节网络犯罪竞合关系处理的现有方案与疑问
一、一个网络犯罪行为下处理的现有方案与疑问
二、数个网络犯罪行为下处理的现有方案与疑问
第二节网络犯罪竞合关系的处理基础
一、处理的实质
二、处理的目标
三、处理的要求
第三节网络犯罪竞合关系的处理思路
一、一个网络犯罪行为下竞合关系的处理思路
二、数个网络犯罪行为下竞合关系的处理思路
第十一章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
第一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法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责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
第二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不法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罪责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处罚
第三节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法
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责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
第四节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不法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罪责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处罚
第五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法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责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
第十二章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
第一节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类型
一、外国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类型
二、我国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类型
第二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犯罪构成
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法
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责
第三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限度
一、不适用本罪的情形
二、适用本罪评价与仅承担前置法责任的边界
第十三章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
第一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分歧
二、应对适用分歧的现有方案及其缺憾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基础
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方向
第二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
第十四章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网络犯罪
第一节人工智能体在刑法中的定位
一、人工智能体在刑法中的定位争论
二、人工智能体在刑法中的定位方案
第二节人工智能犯罪的基本类型
一、对象型人工智能犯罪
二、工具型人工智能犯罪
三、管理型人工智能犯罪
附录
一、刑法及其修正案中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录)
二、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参考文献
后记
本书共有14章,总论部分10章,分论部分4章。在总论部分,以规范维护和法益保护为指导,围绕网络犯罪的行为主体、行为类型、行为对象、结果与法益、因果关系、故意与过失展开具体讨论,重点研究了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犯罪竞合问题。在分论部分,重点研究了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犯罪、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还讨论了对象型、工具型和管理型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治理方案。
汪恭政,1989年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任浙江工商大学数字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等。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数字法学。目前,出版、参编著作三部。在《中国法学》(英文版)、《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多篇论文曾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等课题多项。研究成果获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教学成果获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创新大赛二等奖等奖励。
序一
刘仁文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深刻影响着国内外社会结构的变迁和人们的工作与生活,与之如影随形,网络犯罪也在急剧增加。据2023年3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2018年至2022年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71.9万人,犯罪人数年均上升率43.3%。
网络犯罪最初来源于计算机犯罪。计算机出现初期,并无互联网,当时涉及计算机的犯罪就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简称计算机犯罪或电脑犯罪。计算机实现联网后,涉及计算机的犯罪也相应向网络化发展,网络犯罪或互联网犯罪的提法取代了原来的计算机犯罪或电脑犯罪。回顾网络犯罪的演变历程,该类犯罪至少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网络为对象。这个阶段的犯罪,主要指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实施的犯罪。1997年《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2009年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就是应对这个阶段网络犯罪的典型罪名。第二个阶段,以网络为工具。这时的犯罪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来实施的,如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的犯罪,或为了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而提供程序、工具等。第三个阶段,以网络为平台。网络平台的存在,使某些传统意义上只能发生在现实空间的犯罪,也可以发生在网络空间,甚至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网络空间。以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为例,行为人既可以在现实空间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也可以基于网络平台上新的生产经营要素和资料的出现而延伸到平台上大肆实施该类犯罪。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运营模式的更新,在网络平台上实施犯罪的链条化、产业化、跨境化趋势愈发明显。第四个阶段则是朝着更加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智能技术和仿真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必然会进一步地发生改变,在传统犯罪更加智能化的同时,将会出现更多的有关人工智能犯罪与元宇宙空间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
在眼花缭乱的网络犯罪发展进程中,有关网络犯罪研究的论文和著作也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我本人也在早期几乎同步参与了与中国网络犯罪发展相关的研究,如我在27年前就写过《科技进步与刑法发展》一文(载杨春洗等主编:《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其中就包含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后来又专门写过《计算机犯罪及其法律对策》的论文(载高铭暄等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近年来,也陆续产出过一些成果,如在《法律科学》等发表过《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网络语境》等论文,在《光明日报》等发表过《构筑防治网络犯罪的严密法网》等理论文章,主编过《网络时代的刑法面孔》(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网络犯罪的司法面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等著作。但由于网络犯罪的发展速度及其伴生的法学研究成果变化节奏太快,受精力和知识所限,自己在这一领域也产生了许多困惑。我在给刘品新教授的《网络法:原理、案例与规则》一书所写的书评(载《人民检察》2023年第5期)中,曾就网络法的名称列举过网络法、网络信息法、信息网络法、信息法、数据法、数字法、计算法、互联网法、人工智能法、机器人法等多种表达,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样一个基础性的问题似乎也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我最近参加过一次较高级别的关于数据法治的研讨会,有位中科院的院士说到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时说“没有信息安全就没有数据安全”,我当时觉得醍醐灌顶,大赞其一语道破信息与数据的关系。但近日又看到一个文献,说英美倾向于使用personal information(个人信息),欧陆倾向于使用personal data(个人数据),可见这里是把信息和数据放在同等含义上使用的。所以,我在2022年刘艳红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开题报告会上提出过一个观点,为什么突然一下子大家都用数字或数据来取代网络或网络信息了?这里可能需要还原到以0和1为符号的计算机二进制代码,这应当是“数字”或“数据”的初心。循此思路,我自己也对一直不太明白的比特币有了一种顿悟,因为所谓“比特”(Bit),不就是“二进制数字”(Binary digit)的缩写吗?
本着这样一种好奇和困惑的心理,我认真拜读了汪恭政博士后的《网络犯罪的刑法原理》一书,学到不少东西,得到不少启发。我的粗浅学习体会是,该书有如下三个特色或亮点:
一是关于网络犯罪的刑法任务,应从形式和实质上分别去明确。作者指出,网络犯罪的刑法任务有立法任务和解释任务之分。对于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任务,其主要考虑的是能否将某一网络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具体在对其是否进行刑法立法时,既要在形式上考虑能否有利于法秩序的统一,也要在实质上判断是否有利于人的生活利益的保护。为了从形式上确保法秩序的统一,在将某一网络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之前,需要考虑的是前置法上是否有调整某一网络行为的法规范。为了从实质上保护好人的生活利益,需要区分两类情况:一是人的生活利益受到了现有法规范的保护,而是否要进行刑法立法的关键在于现有法规范的保护程度是否充分,若保护程度是不充分的,则应在刑法上针对某一网络行为所侵害的人的生活利益进行单独立法;二是出现了新的人的生活利益,对于这种情况,应优先从前置法上增设保护这一人的生活利益的法规范,当前置法难以做到有效保护时,方可在刑法上针对这一人的生活利益增设新的法规范。对于网络犯罪的刑法解释任务,依照有关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定,先要遵循形式解释而后再考虑实质解释。其中,形式解释在解释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定时发挥的是前提性解释的作用,而实质解释发挥的则是限定性解释的作用。若某一网络行为没有违反刑法中的行为规范,即从形式上解释其不构成犯罪的,无论这一行为如何侵害法益,也不能基于实质解释进而认定为犯罪;而当从形式上能解释某一网络行为构成犯罪,但从实质上无法解释出这一行为侵害法益的,也不能就此认定这一行为最终就构成了犯罪。
二是关于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应根据网络犯罪的特点来理解。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表明某一网络行为成立犯罪所需具备的要素,相比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在表明犯罪的成立上往往具有网络犯罪的自身特点。以行为主体为例,网络犯罪的行为主体除了有通常类型的自然人和单位外,更有特殊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行为为例,可以将网络犯罪行为划分成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行为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三类,对于这些行为的理解,有必要从这些行为分别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信息网络利用秩序的危害影响上加以考虑;以行为对象为例,行为主体利用网络技术或其属性所作用的行为对象大量存在,归纳起来有系统型行为对象、数据型行为对象和信息型行为对象三类,对于这些行为对象的理解,需要在明确具体类型的系统、数据、信息的属性或者特征上予以把握。
三是关于网络犯罪的法益,应在检视现有法益学说的基础上进行重塑。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益为例,本罪的法益不是具备公共利益属性的特定信息专有权,也不是网络安全,更不包括信息网络这个“虚拟空间”本身,而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考虑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抽象性,作者指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有必要从信息网络内容、信息网络运行的合法性与安全性等角度具体地去理解。又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为例,无论是将本罪的法益识别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是下游犯罪预备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难以应对本罪在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竞合条款上的适用分歧,毕竟这都是由单一法益观决定的。应对的关键在于由单一法益观转向层次法益观。层次法益观决定了本罪既有阻挡层法益也有背后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为信息网络利用秩序,背后层法益为下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二者存在前后置关系。
当然,在肯定本书的以上特色或亮点的同时,我也觉得,书中的有些内容还有待从广度和深度上加以强化。如书中谈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逐渐增加,其中就包括传统犯罪网络化情形的增加,但本书对此情形并未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一章中予以展开;又如,面对智能技术和仿真技术的快速发展,本书虽然对人工智能体在刑法中的定位以及具体类型的人工智能犯罪作了些回应,但对元宇宙空间犯罪及其应对等却未加研究。不过,瑕不掩瑜,总体而言,本书在不少地方能给人以启发和想象空间,开卷有益。
汪恭政博士后在武汉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就在其导师皮勇教授的指导下致力于网络犯罪的研究,博士生期间发表过不少有关网络犯罪研究的论文,撰写的博士论文《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曾荣获第五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二等奖)。他在2019年博士毕业后,曾有意申请攻读我的博士后,鉴于他当时已找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的教职,我鼓励他先参加工作。后来他又想申请在职博士后,但我所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经原则上不再招收在职博士后,好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有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合作,于是我推荐他申请该项目。随后,恭政按要求历经申请、面试、审核等一系列程序后,终于在2020年底顺利入站,正式在我和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吴大华教授的联合指导下从事博士后研究。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他不仅成功申获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也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与了我所主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的这方面国家高端智库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网络信息保护及网络犯罪问题研究”、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课题“互联网企业类型化刑事风险及刑事激励政策研究”等纵向和横向课题。我们还合作报送了相关的内部研究报告和发表了包括《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认定》在内的多篇论文、文章。今年7月,他的博士后研究报告也在评审会上获评为优秀,并在9月顺利出站。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他同时还被所在的工作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聘为特聘副教授,并申获了与网络犯罪相关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等多项课题,可想而知这背后他的付出,真正应验了“天道酬勤”这句话。
通过这些年与汪恭政博士后的交往,我对他各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他为人诚恳,做事认真,工作极其有责任心。对于学术,他不仅抱有浓厚兴趣,而且颇有问题意识。作为他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之一,我非常高兴应他的邀请,为他即将出版的《网络犯罪的刑法原理》一书作序。面对网络犯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发展态势,前面还有许多新课题和新挑战,研究未有穷期。我衷心希望恭政持之以恒,继续发扬脚踏实地、勤奋刻苦的优点,冲刺更多代表本领域最高水平的成果,为防治网络犯罪的制度构建和提升网络犯罪的研究水准做出自己的贡献。
是为序。
2023年10月于北京
序二
皮勇
汪恭政是我曾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指导的刑法学博士生。他在读博士期间,学习态度认真、积极钻研学术,尤其对网络犯罪研究富有浓厚的兴趣,写了不少网络犯罪相关学术论文,有些还获得奖项。获悉他独自撰写的《网络犯罪的刑法原理》一书即将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为他高兴并表示祝贺。
网络犯罪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产生和应用而出现的,带有信息时代的特征。信息时代是信息生产消费前所未有的、丰富的时代,是信息交流前所未有的、便利的时代,还是信息载体前所未有的、多样化的时代,这一切都建立在以计算机、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基础之上。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魔盒”,滋生出网络犯罪这种新的犯罪类型,相比传统犯罪,网络犯罪不仅危害范围广、社会危害性严重,也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给刑法应对带来了新的挑战。
面对网络犯罪的新挑战,刑法及其理论应该回应信息时代发展的需要进行创新和自我完善。网络刑法的理论研究应当置身于信息时代的现实生活,以防治网络犯罪生态的全局视野,来分析和解决网络犯罪的刑法问题。汪恭政博士撰写《网络犯罪的刑法原理》一书,系统研究网络犯罪及其刑法应对,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该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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