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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J.艾耶尔 著, 吴宁宁 张卜天 译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ISBN9787544765466

出版时间2016-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9元

货号27849635

上书时间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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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序言周晓亮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是英国经验论哲学家,怀疑论者,是西方哲学重要、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本书是关于休谟的生平与思想的专著,其作者A. J. 艾耶尔(Alfred Jules Ayer,1910—1989)是当代英国的著名哲学家,逻辑实证主义在英国的主要代表。艾耶尔生于英国伦敦,早年就学于伊顿公学,后来获奖学金,入牛津大学基督教堂学院学习。毕业后,他到维也纳大学学习,参加了“维也纳学派”的哲学活动,接受了该学派的逻辑实证主义观点。1933 年至1940 年,他在牛津大学基督教堂学院讲授哲学。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参加了英国情报部门的工作。战后,他任牛津大学沃德姆学院的研究员和院长。1946年至1959 年,任伦敦大学学院心灵和逻辑哲学教授。而后又回到牛津,任新学院的逻辑学教授,直至1978 年退休。1963 年被选为美国艺术与科学院外籍荣誉院士。1951 年至1952 年任亚里士多德学会会长,1965 年至1970 年任英国人文主义协会主席。1970 年被封为爵士。艾耶尔的主要著作有:《语言、真理与逻辑》(Language, Truth and Logic,1936)、《经验知识的基础》(The Foundation of Empirical Knowledge,1940)、《哲学论集》(Philosophical Essays,1954)、《知识的问题》(The Problem of Knowledge,1956)、《人的概念及其他论文集》(The Concept of a Person and Other Essays,1963)、《实用主义的起源》(The Origins of Pragmatism,1968)、《形而上学与常识》(The Metaphysics and Common Sense,1969)、《罗素与摩尔:分析的遗产》(Russell and Moore: the Analytic Heritage,1971)、《或然性与证据》(Probability and Evidence,1972)、《哲学的中心问题》(The Central Questions of Philosophy,1973)、《20 世纪的哲学》(Philosoph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1982)。此外,他还著有四部人物专论,即《罗素》(Russell,1972)、《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1986)、《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1988),以及这里我们所看到的《休谟》(Hume,1980)。在这些著作中,著名的无疑是《语言、真理与逻辑》。该书是艾耶尔从维也纳回国后写的,于1936 年出版。它全面介绍和阐述了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是当时用英语写出的流行的逻辑实证主义著作,时至今日,它在英语世界仍有广泛的影响。26 岁的艾耶尔也因这部著作而一举成名,成为英国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代表。逻辑实证主义是西方分析哲学中有影响的思想流派之一,它将经验哲学、自然科学和现代逻辑手段相结合,表明了对经验还原主义和分析方法的诉求。在《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中,艾耶尔概括了逻辑实证主义的三个基本要点:一是反对传统的形而上学论题,即所谓的“拒斥形而上学”;二是将哲学的任务归结为对科学陈述或命题的语言和逻辑分析;三是将价值陈述与事实陈述区分开,认为价值判断既不真也不假,仅仅是对情感的表达。在对休谟哲学的态度上,逻辑实证主义者将休谟哲学作为其理论的一个源头。在1929 年发表的《科学的世界概念:维也纳学派》(即所谓的“维也纳学派宣言”)中,休谟被归入与逻辑实证主义关系密切的近代思想家之列。艾耶尔完全秉承了逻辑实证主义的这一立场。在谈到逻辑实证主义观点的来源时,他明确将其追溯到休谟。他说,这些观点“是从伯特兰?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学说中引导出来的,而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那些学说则是贝克莱和大卫?休谟的经验主义合乎逻辑的产物”。从这一点看,艾耶尔一一撰写关于罗素、维特根斯坦和休谟的专著,多少带有追溯自己思想来源的意味,并非完全出于偶然。在《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中,除了休谟的心理主义倾向外,凡是涉及休谟的地方,艾耶尔都把他看成逻辑实证主义原则的坚定倡导者。比如,在谈到“拒斥形而上学”论题时,艾耶尔作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关于休谟,我们可以说他不仅在实践上不是形而上学家,而且他明确地拒斥形而上学。在他结束他的《人类理智研究》这一著作的一段话中,我们发现对这一点的有力的证据。他说:‘我们手里拿起任何一本书,例如神学书或经院形而上学的书,我们就可以问,它包含着关于数和量方面的任何抽象推理吗?没有。它包含着关于事实和存在的任何经验推理吗?没有。那么我们就把它投到火里去,因为它所能包含的没有别的,只有诡辩和幻想。’”艾耶尔断言,休谟的意思是,除了形式的分析命题和经验的事实命题,其他一切形而上学命题都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应当被抛弃,哲学所要做的仅仅是对经验科学命题的逻辑分析。不过,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一提出,就受到各种各样的质疑和责难,这迫使逻辑实证主义的理论家们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以应付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在这一点上,艾耶尔也不例外。从他后来发表的著作,尤其是《经验知识的基础》、《知识的问题》、《人的概念及其他论文集》等中可以看出,他自觉或不自觉地缓和了原先强硬的逻辑实证主义立场,回到比较温和的传统经验论的观点上。因此有评论说,艾耶尔“越来越多地退回到英国经验论类型的认识论”,在他那里,“逻辑实证主义回到了它由之发展出来的英国经验论”。艾耶尔的这一思想变化明显表现在他对休谟的态度和理解上。如果我们翻看手头《休谟》这本书,并与《语言、真理与逻辑》中的有关论述相比较,就会发现,艾耶尔没有再将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强加在休谟身上,而是根据休谟的本来叙述,比较历史地、客观地评价他的学说。同样以“形而上学”论题为例,我们看到,在讨论“物体的存在”这个形而上学意味的问题时,艾耶尔没有像在《语言、真理与逻辑》中那样武断地认为休谟将此类命题看成是没有意义的而断然拒绝,而是承认休谟对这个问题有积极的回答,断言“无论休谟宣称什么样的怀疑论,他无疑相信那种常识意义上的物体的存在”,并且充分注意到,休谟把“物体的存在”视为“在一切推理中理所当然的”,并试图寻找这一信念的根据。在这里,休谟承认形而上学命题的内容并将它作为推理的前提,与所谓的拒斥形而上学命题,仅仅从事语言和逻辑分析,两者显然有重大区别。尽管艾耶尔对休谟的有关表述作了辨析甚至质疑,但从他的论述看,他所针对的主要是如何理解休谟的文本,而不是休谟的哲学态度和立场。而且即使在艾耶尔的笔下,休谟也没有像逻辑实证主义所要求的那样热衷于“实质的语言分析”,他主要关心的是从现象论和经验心理的角度,对物体存在的“信念”做出说明—这是传统经验论的任务,而不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任务。即使就休谟关于两类命题(知识)的分类而言,艾耶尔也只是客观地叙述了休谟的观点(关于关系的分类),并没有像《语言、真理与逻辑》中那样刻意从中引出“拒斥形而上学”的结论。当然,以上所说,并不意味着艾耶尔从根本上放弃了他早先的逻辑实证主义观点,毋宁说,具体就休谟哲学而言,他更倾向于按照传统经验论的面貌来理解和把握它,尽管他在论述中使用了很多语言和逻辑分析的技巧。这样来看,我们面前的《休谟》这本书,为我们提供的就不是一个严格逻辑实证主义的案例范本,或一部所谓的“六经注我”之作,而更多是从哲学发展的角度,对休谟哲学所作的历史的、客观的评述。其中不乏对具体观点的剖析和论证,对推理脉络的梳理和澄清,对难点、疑点的探究和辨明,使我们在作者锱铢必较、细致深入的论述中,感受到哲学分析的魅力。与作者对休谟哲学的上述态度有关,我们还可以看到本书的另一个优点,即在对休谟哲学的主旨和历史地位的评价中,作者比较客观地介绍了逻辑实证主义之外的其他三种主要观点,为读者提供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理解。一个观点是苏格兰常识哲学家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提出来的,他认为休谟哲学是英国经验论的完成者,它将由洛克开始、经贝克莱发展的英国经验论推进到它的逻辑结局—怀疑主义;另一个观点是英国的新黑格尔主义者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提出来的,他同里德一样,认为休谟将洛克的经验论原则贯彻到底,揭示了它的局限。但与里德不同的是,格林站在黑格尔哲学的角度看待休谟哲学,认为它无非是理性思想体系中的一个“工具”,它的真正作用是使经验论寿终正寝,为康德的批判哲学作了准备;还有一个观点是爱丁堡大学的逻辑和形而上学教授肯普?史密斯(Kemp Smith)提出来的,他反对仅仅将休谟哲学看成是洛克和贝克莱哲学的继续,认为休谟哲学的主题不是从经验论原则中引出完全的怀疑主义,而是要用人的情感活动来描述和说明人的“自然信念”是如何形成和产生的。他断言,“自然信念”学说是休谟哲学中“本质、有特色”的部分,休谟哲学也因而具有独创性的意义。在上述三种观点中,里德和格林都认为休谟哲学没有提出任何确定的东西,只是将洛克和贝克莱的哲学发展到怀疑主义,因此他们的观点常常被相提并论,并成为西方哲学史研究中广为接受的“标准”观点。史密斯的观点富有新意,为休谟哲学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视角,由于它紧紧依据休谟哲学的文本,所以很有说服力,以致近三四十年来十分流行,被称为对休谟哲学的“自然主义的”解释。诚然,由于内容及篇幅所限,艾耶尔在本书中对上述三种观点没有充分展开,但对于读者全面理解休谟哲学,仍不失为有益的参考。总之,本书的翻译出版,对于中国读者了解和研究休谟哲学是很有价值的。虽然本书的篇幅不大,但所论哲理深奥,学术含量丰富,对它的翻译也有难度。译者作了很大的努力,为读者奉献了一个很好的译本,为此应对他们表示感谢。2016 年9 月于北京

导语摘要
休谟是英国*伟大的哲学家之一,还在世时便被尊为启蒙运动的核心人物。他对一系列广泛哲学论题的“自然主义”观点,引出了许多具有高度原创性的理论,涉及知觉、自我同一性、因果性、道德、政治和宗教等领域。身为20世纪*为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艾耶尔在这本引人深思的小书中讨论了所有这些领域,并对休谟引人入胜的生平和性格进行了描述,大量引用了休谟那些明白晓畅又富有智慧的作品。

作者简介
A.J.艾耶尔  1910年生于伦敦,先后毕业于伊顿公学、牛津大学。1946至1959年任伦敦大学学院格罗特心灵与逻辑哲学教授,1959至1978年任牛津大学威克姆逻辑学教授;1951至1952年任亚里士多德学会会长,1952年当选为英国社会科学院院士,1970年获封爵士。著有多部广为人知的哲学作品,包括《语言、真理与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罗素》等。逝于1989年。

目录
前言章 生平与个性第二章 目标与方法第三章 物体与自我第四章 原因与结果第五章 道德、政治与宗教索引英文原文

内容摘要
休谟是英国*伟大的哲学家之一,还在世时便被尊为启蒙运动的核心人物。他对一系列广泛哲学论题的“自然主义”观点,引出了许多具有高度原创性的理论,涉及知觉、自我同一性、因果性、道德、政治和宗教等领域。身为20世纪*为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艾耶尔在这本引人深思的小书中讨论了所有这些领域,并对休谟引人入胜的生平和性格进行了描述,大量引用了休谟那些明白晓畅又富有智慧的作品。

主编推荐
A.J.艾耶尔  1910年生于伦敦,先后毕业于伊顿公学、牛津大学。1946至1959年任伦敦大学学院格罗特心灵与逻辑哲学教授,1959至1978年任牛津大学威克姆逻辑学教授;1951至1952年任亚里士多德学会会长,1952年当选为英国社会科学院院士,1970年获封爵士。著有多部广为人知的哲学作品,包括《语言、真理与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罗素》等。逝于1989年。

精彩内容
第五章 道德、政治与宗教

休谟否认“每一个事件都有原因”这一命题的必然性,考虑到这一点,我们也许会惊奇地发现他是多么坚定地承认其真理性。的确,在《人性论》的一段话中,在讨论恐惧和希望这两种激情时,他谈到导致这两种激情的或然性属于两种类型中的某一种,这要看对象已经是确定的但“对于我们的判断来说不确定”,还是“对象本身其实是不确定的,需要由机会来决定”(T 444),但这一次罕见地偏离了他通常的观点,即“通常所谓的机会不过是一个秘密而隐蔽的原因罢了”(T 130)。在他对激情的整个分析以及对道德和政治之基础的整个探究中,他采取的是一种决定论的正式立场。
但我们必须记住,当我们称休谟为决定论者时,绝不是说他承诺必然性在自然之中居统治地位,而顶多是说,他或其他任何理解其观点的决定论者主张各种不同事实的同时发生和相继表现出了完全的规律性。在接受这一命题时,休谟不仅把他对归纳有效性的怀疑抛在脑后,而且漠视了一个事实,即我们过去的经验所揭示的规律性远远不够完美。这些规律性并没有涵盖所有被普遍接受的材料,其概括水平允许在它们所例证的事例中有某种未经解释的自由。休谟没有注意到第二点,但确实承认了第一点。在讨论第一点时,他把“按照事物的初次显现来认识事物的俗人”的观点与把一切不规律性的显现都归因于“相反原因的秘密对立”(E 86—87)的哲学家的观点进行对比。对这一做法的反驳是,它把决定论论题归结为一种约定。如果我们可以通过诉诸秘密力量来排除任何不利证据,那么决定论在一切情况下都可以幸存。为了赋予它某种价值,我们需要把它分解成一套工作理论,然后把它们应用于不同的事实领域。的确,如果我们的理论失败了,我们也许仍然会希望找到其他能使我们成功的替代理论,但至少在任何给定的阶段,我们所提出的问题都将是经验的。
虽然休谟并没有考虑这些,但没有理由认为他不喜欢它们。因为他想提出的命题与其说是物体的运作被严格控制着,不如说是在这方面物体与心灵之间没有区分。人性的特性与无生命物体的特性一样都是恒定的,而且“这种规则的联合被所有人普遍承认,无论在哲学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它都从未成为争论的主题”(E 88)。如果我们惊讶地发现这话是对哲学说的,那么我们应该提醒自己,在休谟的用法中,“哲学”一词包含了科学;他在这里坚持的是,习惯于从过去的经验中推出未来的经验,以及假定那些比我们实际发现的更为牢固的规律性,在社会科学中出现得并不比在自然科学中少。

[他问]如果我们不按照我们认为人类所具有的经验来相信历史家的真实不妄,那么历史会变成什么样子呢?如果政府的法律和形式对社会没有齐一的影响,那么政治学如何可能是一门科学呢?如果某些品格没有特定的或确定的力量来产生某些情感,这些情感对行动也没有恒常的作用,那么道德的基础在哪里呢?如果我们不能断言各个角色的行动和感情在这些情况下是否合于这些品格,我们有什么资格去批评任何诗人或高雅文学的作者呢?因此,如果不承认必然性学说,不承认从动机到自愿行为、从品格到行为的这种推断,我们似乎就不可能从事一门科学或做出某种行动。(E 90)

休谟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如果自由意志意味着人们的行为是没有原因的,那么就没有人会认真相信自由意志。他承认,在涉及一个人自己的行为时,这个人会倾向于声称这种自由。“我们觉得自己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制于我们的意志,并设想我们的意志自身不受制于任何东西”(E 94),这部分是因为我们没有任何约束感。我们也许不知道我们所服从的所有规律性,即使我们发现了这些规律性,我们也可能仍然会幻想摆脱其控制。我们甚至会在我们认为相同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做法,从而令自己满意地证明这一点,却没有看到一个决定性的区别:

显示自由的不切实际的欲望本身现在正在作为原因起作用。不仅如此,无论我们如何设想自己在自身之中感觉到有一种自由,旁观者也往往能从我们的动机和品格来推断我们的行为。即使他不能,他也可以一般地断言说,如果他完全熟悉我们的处境和性情的一切情况以及我们的性质和倾向的最秘密的发条,他也可以将其推断出来。(E 94)

既然我们打算站在旁观者一边,最后这句话显然是回避了问题,而且就此而言,休谟没能证明他的论点。但无论从这种失败中可以得出何种教益,它都不会强化那些希望维持自由意志与责任之间通常联系的人的立场。在他们看来,以及在休谟看来,纯粹物理的原因不可能起全面的支配作用。于是让我们假定,我们的行为并非高度规则地出自我们的品格和动机。我们可以把这些行为的难以捉摸归因于什么呢?我认为只能归因于偶然。但除了源于我们动机和品格的那些行为,为什么认为我们要为那些偶然发生的行为负责呢?我们也许可以用我们的遗传天赋以及从小就有反应的肉体和心灵的刺激来解释它们。
这并不是否认我们有任何形式的自由。休谟把自由解释为“按照意志的决定来行动或不行动的一种能力”(E 95),我们通常都具有这种能力。不仅如此,休谟还可以论证说,正是这种自由,而不是我们无法声称对其有权利的那种意志自由,才是“道德的关键”。他的论证是,“行为是我们道德情感的对象,仅仅因为它们暗示了内在的品格、激情和情感”(E 99)。当行为“仅仅源于外在的强制时”,由它们不能引出毁誉;同样,除非对人们的动机和品格有影响,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否则区分毁誉、赏罚也就没有意义了。这并不能阻止我们对死者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我们没有实际能力去影响的人的行为进行赞扬或责备,但这主要是习惯力量的另一种说明。我们发现在许多情况下,表达赞扬或责备可以促进或禁止人的行为;这种做法很有用,这使我们习惯于对所有这类行为都以同样的方式来回应。还要指出,甚至当相关行动者超出了我们所能及的范围时,我们对其行为的评价也仍然会影响那些有意效仿他们的人的行为。
除了宣称自己对自由的定义是“所有人都同意的”以外,我认为休谟在自由意志问题上是正确的。我认为一般人都同意,休谟为自由设定了一个必要条件。但我怀疑它是否被普遍视为充分条件。在我看来,不仅我们的道德判断,而且我们对于自己和他人的许多感受,比如自豪或感激,都部分受制于一种赏罚的观念,这种观念要求我们的意志能在一个比休谟的定义更强的意义上是自由的。我们以混乱的方式赋予自己和他人一种有时所谓的自我决定能力。问题在于,即使有某些东西与这种描述相符合,我们也无法逃脱休谟的困境。这种能力的运用要么会符合因果模式,要么随意发生,无论是哪种情况,它都无法证明责任的归属是正当的。为了避免上述混乱,我们可以像休谟实际提议的那样改变我们的赏罚和责任观念,使之符合一种纯粹功利主义构想,但我们对自己情感的控制能否遵守这一政策,即使能够如此,我们所遵守的政策又是否完全可取,这些都是有争议的问题。



媒体评论
意料之中地,这本书的撰写显示出过人的技巧和气魄。作者大量引用了休谟那些优雅的讥讽文字,又为之增色不少。许多人无疑都会从中得到愉悦和启示。——《伦敦书评》这本书为我们提供的不是一个严格逻辑实证主义的案例范本,或一部所谓的“六经注我”之作,而更多是从哲学发展的角度,对休谟哲学所作的历史的、客观的评述。其中不乏对具体观点的剖析和论证,对推理脉络的梳理和澄清,对难点、疑点的探究和辨明,使我们在作者锱铢必较、细致深入的论述中,感受到哲学分析的魅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休谟哲学研究专家 周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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