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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意]F·卡尔卡诺(Francesco,Galgano) 著 贾婉婷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126700
出版时间2017-04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48元
货号29224481
上书时间2024-12-18
商法根植于罗马法,在欧洲中世纪的城市法中逐渐确立了自己的独立地位。其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中世纪商业城市、封建专制君主制、资产阶级法典化和经济全球化等几个阶段。本书通过对商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基本特征的介绍,向我们展示了原来在人们心目中具有极强技术性、实用性的商法也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商法的发展不仅体现了商业发展的逻辑,也同时体现了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变迁的逻辑。
F.卡尔卡诺(1932-2012),意大利 民法、商法学者。曾在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经济与商业学院、法学院担任教授,出版过多部有重要学术影响的著作(包括《合同法》、《商法》、《债法总论》、《法律行为》等)。曾因其杰出的学术贡献被智利利马大学、瑞士日内瓦大学等多所大学聘为名誉教授。此外,卡尔卡诺教授在法律实务领域也取得了突出成就,曾担任意大利前 贝卢斯科尼、意大利菲亚特集团等的法律顾问,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还曾在意大利 担任过重要职务。
译者简介:贾婉婷,1980年生,毕业于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曾出版过译著《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发表学术论文、译文多篇。
前言
一、从古代商法到现代商法
二、为何要撰写商法史
章 商法的历史特征
一、商法的特殊性和普遍性
二、商法史的特征及商法的起源
第二章 城市社会中商人阶级的法
一、城市社会中的商人与手工业者
二、对生产市场的政治控制
三、作为阶级法的商法
四、商人阶级的法律革命
五、商人阶级外部关系中的商法
六、商人阶级内部关系中的商法
七、破产
八、商法的普遍性
九、高利贷简史
第三章 专制君主国商人臣民的法
一、作为 法的商法
二、商业法规
三、股份公司的起源:印度公司
第四章 资产阶级法典化中的商法
一、商人阶级与政治干预
二、民法的 化
三、私法法典和法律体系的二元主义
四、一种新的法律特别主义
五、法律与经济的断裂
第五章 商法的扩张
一、工业革命与民事关系的商事化
二、商法“超 ”的一致性
三、意大利私法法典的统一
四、美国统一商法
五、欧洲一体化和统一商法
第六章 股份公司与经济民主
一、专制 中的股份公司
二、资产阶级 的干预
三、股份民主
四、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
五、从股份公司到公司集团
第七章 混合经济的“共同法”
一、19世纪意大利资产阶级的 主义与反 主义
二、 的商业行为
三、公共经济权力的私有化
四、公共经济活动与私法
五、公共经济权力的私有化:法治 与政治民主
六、混合经济的衰落
第八章 作为交换与生产范畴的企业活动
一、19世纪法典中作为商行为的企业活动
二、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中作为生产活动的企业活动
三、企业新概念的萌芽
四、结尾:商法过去与现在的“中心”
第九章 新商法
一、后工业社会的法律
二、 化市场的法律
三、商法的复兴
四、“专家民主政治”的产生
第十章 从汇票到金融产品
一、汇票的起源
二、大陆法与普通法中的债权证券
三、金融财富
第十一章 经济 化与法律统一化
一、市场 化的主角——经济人(homo oeconomicus)
二、法律统一化之前的自然法
三、作为法律的共同宣言
四、作为立法权界限的基本人权
五、经济 化和法律统一化之中的新商法
商法根植于罗马法,在欧洲中世纪的城市法中逐渐确立了自己的独立地位。其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中世纪商业城市、封建专制君主制、资产阶级法典化和经济全球化等几个阶段。本书通过对商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基本特征的介绍,向我们展示了原来在人们心目中具有极强技术性、实用性的商法也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商法的发展不仅体现了商业发展的逻辑,也同时体现了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变迁的逻辑。
F.卡尔卡诺(1932-2012),意大利 民法、商法学者。曾在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经济与商业学院、法学院担任教授,出版过多部有重要学术影响的著作(包括《合同法》、《商法》、《债法总论》、《法律行为》等)。曾因其杰出的学术贡献被智利利马大学、瑞士日内瓦大学等多所大学聘为名誉教授。此外,卡尔卡诺教授在法律实务领域也取得了突出成就,曾担任意大利前 贝卢斯科尼、意大利菲亚特集团等的法律顾问,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还曾在意大利 担任过重要职务。
译者简介:贾婉婷,1980年生,毕业于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曾出版过译著《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发表学术论文、译文多篇。
《商法史(意大利当代法学译丛)》:
该判决所针对的案件是个很小的案件。有人将自己的摩托车停靠在了一座建筑物的廊柱下,该建筑物及廊柱的所有权人发现后向市政当局报告了这一非法停车行为,当局要求摩托车的所有权人移走该车并承担相关费用。后者不服该决定,声称其占有受到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妨害,因而向其提起了占有维护之诉并要求相应赔偿。法院已经指出,严格来讲这里的确存在着建筑物所有权人对摩托车合法占有人的妨害。但该院却引用了“自然理性”,指出自然法原则承认对占有进行自我防卫,根据这一项“超越”立法的自然法规则,法院对依据《民法典》支持占有维护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的原判决做出了更正。
在此我想得出一些结论,格劳秀斯、普芬道夫等以自然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和霍布斯等的实证法思想之间的较量还远未结束。将来我们肯定还会看到这二者之间的交锋,但我们同样也希望人类的理性能够找到其他的可能性。有一点是确定的,即在今天这个全球化的社会中,实证法不再是历史,而只是一种地方编年史。而过去反历史的自然法则成为了独一能够超越不同国内法的全人类的法律并体现在了有关基本人权的国际公约之中。而在这些被普遍承认的民法基本原则中也产生了对全球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我们将其称为“新商法”。
关于自然法需要澄清的是它并不像其批评者所指出的那样是一种内容不变的静态法律。事实上,不变的是它的来源,即人类理性,而不是它的内容。历史发展的历程一再表明人权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注定会随着人类自身状况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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