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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84200
出版时间2020-08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8元
货号29120922
上书时间2024-12-18
本书对民法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时效和期间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就民法总则中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如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体系、法律行为的建构、代理权的性质、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等进行了探讨。
本次修订根据新通过的民法总则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修订。体现了*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200篇,其中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新华文摘》《人民日报》等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了20多篇高质量、有影响的文章。王利明教授先后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20余部个人专著,其研究领域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并在这些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目录
章 民法概述1
节民法的概念1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6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11
第四节民法的历史发展17
第五节民法典的体系26
第六节民法与商法31
第七节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35
第八节民法的渊源42
第九节民法的适用47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54
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54
第二节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6
第三节平等原则59
第四节意思自治原则62
第五节公平原则64
第六节诚实信用原则68
第七节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71
第八节绿色原则75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80
节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80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83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85
第四节民事权利的客体87
第四章 自然人92
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92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00
第三节监护109
第四节宣告失踪129
第五节宣告死亡134
第六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140
第七节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144
第五章 法人的一般原理147
节法人的概念和性质147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151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54
第四节法人的设立与登记159
第五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167
第六节法人的终止170
第六章 营利法人177
节营利法人的概念和类型177
第二节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180
第三节营利法人的特殊规则183
第七章 非营利法人189
节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和分类189
第二节事业单位法人192
第三节社会团体法人194
第四节捐助法人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197
第八章 特别法人204
节特别法人概述204
第二节机关法人206
第三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合作经济组织法人208
第四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212
第九章 非法人组织215
节非法人组织概述215
第二节非法人组织的设立223
第三节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225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的解散226
第十章 民事权利229
节民事权利概述229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法定类型234
第三节民事权利的分类250
第四节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262
第五节民事权利的行使265
第六节民事权利的保护269
第十一章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概述272
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72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76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280
第十二章 意思表示284
节意思表示概述284
第二节意思表示的生效288
第三节意思表示的形式292
第四节意思表示的解释293
第十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99
节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和特征299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302
第三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305
第四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308
第五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316
第六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329
第十四章 代理制度概述336
节代理概述336
第二节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339
第三节代理的分类342
第四节代理权347
第五节代理权的行使358
第六节代理行为及其效果361
第七节代理权的消灭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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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对民法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时效和期间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就民法总则中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如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体系、法律行为的建构、代理权的性质、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等进行了探讨。
本次修订根据新通过的民法总则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修订。体现了*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200篇,其中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新华文摘》《人民日报》等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了20多篇高质量、有影响的文章。王利明教授先后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20余部个人专著,其研究领域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并在这些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体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民法总则的确立。“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谢怀?.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私法.第1辑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也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民法总则是通过“提取公因式(von die Klammer zu ziehen)”的方式所确立的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它是民法典中基础、通用、抽象的部分,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总则包含“民法典所赖以立足的抽象原则的阐述”[ Travaux de la Commission de Réforme du Code Civil, Année 1945-1946, Paris, Librairie du Recueil Sirey. p.55.],它是对民法典分则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
在我国,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后,立法机关确定了“两步走”的方针,步就是制定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我国立法机关正式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法总则》分为十一章,具体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以及“附则”。该法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民法总则》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以民法总则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础而展开编纂。之后,《民法总则》经过适当修改整体并入民法典,成为民法典的总则编。民法典终形成了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法典,《民法总则》的制定和体系安排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总则的设立增强了其形式合理性和体系逻辑性。在民法典中,总则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领作用。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它统领整个民商立法,并提供了民商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既统领民法又统领商法,从而为民商合一的体制奠定了基础。二是基础作用。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奠基部分,它统领整个民商立法,因而构成民法典中基础、通用,同时也是抽象的部分。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三是解释规则作用。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具体问题没有规定的时候,必须通过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制度加以弥补,从而生长出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新制度。总则规定的抽象性与普遍适用性为法律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四是价值宣示作用。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借助于抽象的原则宣示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并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编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告,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民法总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有利于强化人们诚实守信、崇法尚德,推进诚信社会建设。除上述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外,总则主体制度中关于主体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等,这些具体的制度也弘扬了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总则借助于抽象的原则和具体的制度,共同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广泛的私法自治空间。如果说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总则编则是“基础中的基础”,具有“压舱石”的作用,全面深入理解把握好博大精深的民法典,就必须从总则编着手,不能理解好总则编,就无法深入理解民法典。
民法总则是民法中的一般性规则,体现了民法学知识的精髓,是具体民事法律制度展开的基础。研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助于深刻领悟民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原则。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理念。例如,总则关于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规定、主体制度中关于主体人格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制度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等,就是对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的弘扬。尤其应当看到,总则可以借助抽象的一般原则而为民事主体提供广泛的私法自治的空间。只有通过对民法总则的研究,才能对民法典各编中具体制度的设计及运用有更深切的掌握和领会,才不至于停留在表面,或者错误地理解、运用这些制度。二是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总则的设置使民法典的体系性更强,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各项制度和规范的高度抽象与概括,是历经无数民法学者分析研究后“提取公因式”的产物,而民法的其他各编则是总则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展开,因此,研究总则能够有效地掌握民法的体系,从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全貌。三是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总则的体系构成本身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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