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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环境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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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爱玲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64361

出版时间2019-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28477729

上书时间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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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伴随着民法的社会化与生态化,在不改变民法作为私法的根本属性的基础上,民法顺应21世纪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要求,逐渐将生态学的原则、环境保护的要求作为自身修正与完善的标准之一,从而对现行民法研究方法、价值理念以及制度设计等进行全方位的反思、调整、改进或创新,使人类的民事法律行为既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也更加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民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也不同于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为独立的法学科学,而是旨在对民法与环境法交叉的部分进行探讨。民法与环境法融合的突出表现,如总则部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渗透、扩展人格权制度、物权法的生态化、债与合同法领域——环境资源市场交易行为规范研究,以及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研究,等等。对于环境民法学的学习,能够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民法与环境法各自的观念、立场等,以及二者在民法生态化的影响下所产生的呼应,这是一种对民法与环境法更为全面与宏观的观照与理解。



导语摘要

伴随着民法的社会化与生态化,在不改变民法作为私法的根本属性的基础上,民法顺应21世纪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要求,逐渐将生态学的原则、环境保护的要求作为自身修正与完善的标准之一,从而对现行民法研究方法、价值理念以及制度设计等进行全方位的反思、调整、改进或创新,使人类的民事法律行为既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也更加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民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也不同于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为独立的法学科学,而是旨在对民法与环境法交叉的部分进行探讨。民法与环境法融合的突出表现,如总则部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渗透、扩展人格权制度、物权法的生态化、债与合同法领域——环境资源市场交易行为规范研究,以及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研究,等等。对于环境民法学的学习,能够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民法与环境法各自的观念、立场等,以及二者在民法生态化的影响下所产生的呼应,这是一种对民法与环境法更为全面与宏观的观照与理解。



作者简介

贾爱玲(1970年—),女,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教授《经济法学》、《民法学》、《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等课程,并连续多年校内教学业绩考核为A。其中《民法学》在2008年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2015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生态利益的救济研究》;在主持浙江省哲学与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基础上完成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书的写作;2010年主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课题成果《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已付梓出版。发表的相关论文有30余篇,其中3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007年12月入选为“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第三层次。



目录

目录
章 法的社会化:民法与环境法
节 法的社会化
一、公法私法化
二、私法的社会化、生态化
第二节 公法、私法融合: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
一、公法、私法融合
二、社会法: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第三节 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
一、利益考量: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二、调整方式:经济刺激机制
三、价值目标: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物权法视野下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物权化”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属性之辨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权属性
第二节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法律救济分析
一、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公法救济的局限
二、环境法律“重处罚轻赔偿,重环境轻生态”
第三节 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私法救济的完善
一、强化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私权性
二、引入自然资源损害的生态价值填补制度
三、形成民事为主、行政为辅的救济体系
四、确定以生态恢复为主的责任体系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节 海域使用权之阐释
一、海域的界定
二、海域使用权的含义及内容
三、海域使用权的性质
四、海域使用权与相似权利的比较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解析
一、海域使用权流转的含义
二、海域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第三节 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之检视
一、立法缺少对海域使用权的明确界定,妨碍其流转
二、行政强制性规定对海域使用权的流转产生了极大限制
三、以申请审批作为出让主渠道存在弊端
四、海域使用权的实际流转方式有限
五、海域使用权的评估作价问题成为实践操作层面的难题
六、对海域使用流转的监管不力
第四节 部分沿海国家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之考察与启示
一、部分沿海国家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
二、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节 完善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之对策
一、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海域物权立法
二、一级市场海域使用权的出让
三、完善海域使用权在二级市场的流转方式,尽可能放开二级市场
四、逐步推行规范化的海域使用权流转管理
第四章 《物权法》视角下的矿业权制度研究
节 矿业权的阐释和界定
一、矿业权的阐释
二、矿业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第二节 我国关于矿业权的立法规定及意义
一、明确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
二、明确矿业权的概念及其属性
三、鼓励矿业权流转
四、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
五、监管矿业权交易市场
第三节 《物权法》与矿业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
一、矿业权运行现实困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二、《物权法》与《矿产资源法》之间的错位
三、《物权法》与《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之间不协调
第四节 国外矿业权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
一、矿山环境保护的立法
二、矿业权的归属
三、矿业权的取得
四、矿业权的流转
五、矿业权的抵押
六、矿业税费制度
七、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节 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机制
二、在《物权法》基础上修改《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三、《矿业权交易规则》与《物权法》的协调
四、规范矿业权与土地物权的关系
第五章 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节 碳排放权的性质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纷说及评析
二、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准用益物权
第二节 碳排放权交易及其政府监管释义
一、碳排放权交易是以确立产权为基础的碳减排经济刺激手段
二、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是政府基于市场的宏观调控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的或然分析
一、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二、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的可行性
第四节 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实然探究
一、交易平台落后,难以真正独立政府
二、监管法律短缺,与现实脱钩较严重
三、监管机构多元,尚有九龙治水之嫌
四、分配标准不一,许可证分配显混乱
五、监管执法不严,政府以政代法明显
第五节 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应然向度
一、在完善相关监管法律的基础上注重交易平台建设
二、在设立独立监管机构的前提下落实政府监管职责
三、既要推进碳排放监测制度又要完善总量控制制度
四、实行公平的碳排放许可证初始分配制度
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进而落实政府责任追究
第六章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探究
节 水权交易相关学说及概念界定
一、水权与水资源所有权、水权交易
二、水权与取水权、水商品所有权
第二节 我国水权交易的实践
一、东阳义乌水权交易
二、漳河跨省调水
三、甘肃张掖山丹县的水权交易
四、宁夏水权转换和水权交易
五、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干流盟市间水权转让
第三节 从实践看我国水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水资源产权不明晰
二、水权交易法律依据缺乏
三、水权交易缺乏相应制度支持
第四节 完善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
一、完善水权交易的前置条件——水权产权化制度
二、完善水权交易的公平性基础——水权优先权制度
三、构建水权交易平台
四、建立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开放二级水权市场的水权价格
五、完善政府在水权交易中的职能
第七章 侵权责任法的变革
节 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关系
一、侵权责任法催生了环境法
二、侵权责任法:一般与特别
第二节 生态破坏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缺失与回应
一、缺失:《侵权责任法》无视生态破坏侵权
二、生态破坏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的作用机理相同
三、回应:《侵权责任法》应救济生态破坏侵权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私法救济证成
一、私法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缺失
二、私法调整应把对“人”的损害扩大到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三、《侵权责任法》的因应之变
第八章 损失转移:环境侵权损害的个别化救济
节 环境侵权新解
一、环境侵权的界定
二、环境侵权损害:公害与私害
三、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与不可量物侵害的区别
第二节 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环境侵权责任是损失转移的个别责任
二、环境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三、环境侵权责任是以损害赔偿为主的财产性责任
第三节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之“违法性”的取舍
二、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第五节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排除危害之灵活运用
二、恢复原状之优先
三、损害赔偿之扩展
第九章 侵权责任社会化视角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
节 传统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困境与突破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凸显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困境
二、社会化发展:侵权责任法突破困境的途径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法的相互作用
第二节 责任社会化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阐释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含义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第三节 浙江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研究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与实践
二、浙江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实践
三、浙江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经验总结
四、浙江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问题分析
第四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域外立法及启示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法律保障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投保方式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承保范围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责任免除
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配套机制
六、域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的经验启示
第五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一、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立法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完善
三、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配套制度
后记


 



内容摘要

伴随着民法的社会化与生态化,在不改变民法作为私法的根本属性的基础上,民法顺应21世纪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要求,逐渐将生态学的原则、环境保护的要求作为自身修正与完善的标准之一,从而对现行民法研究方法、价值理念以及制度设计等进行全方位的反思、调整、改进或创新,使人类的民事法律行为既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也更加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民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也不同于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为独立的法学科学,而是旨在对民法与环境法交叉的部分进行探讨。民法与环境法融合的突出表现,如总则部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渗透、扩展人格权制度、物权法的生态化、债与合同法领域——环境资源市场交易行为规范研究,以及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研究,等等。对于环境民法学的学习,能够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民法与环境法各自的观念、立场等,以及二者在民法生态化的影响下所产生的呼应,这是一种对民法与环境法更为全面与宏观的观照与理解。



主编推荐

贾爱玲(1970年—),女,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教授《经济法学》、《民法学》、《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等课程,并连续多年校内教学业绩考核为A。其中《民法学》在2008年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2015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生态利益的救济研究》;在主持浙江省哲学与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基础上完成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书的写作;2010年主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课题成果《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已付梓出版。发表的相关论文有30余篇,其中3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007年12月入选为“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第三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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