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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食品"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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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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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贝尔恩德·范·德·穆伦 著,孙娟娟等 译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26215

出版时间2019-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28元

货号28470703

上书时间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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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译序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说,政府对于食品生产销售的干预已有如下重大转变:一是从危机导向的事后监管转向风险预防的事前干预,包括在政府监管中整合风险分析这一科学决策体系,并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过程管理和危害防控,以及由此而来的保障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二是从政府一元主导的监管体制转变到多元参与的治理体系,后者不仅包括承担主体责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包括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学术团体、社会公众等的参与和互动;三是各国在更新和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方法的同时,也在不断强化国际层面的合作和协调,以便应对和把握全球化、信息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在这样的背景下,食品供应链的发展也有了如下的转变:其一,基于合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始强化自我规制,尤其是结合自身的环节、体系特点,制定更为具体的食品安全操作规则;其二,在通过行业协会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体治理的同时,回应社会组织和消费者以及公众对于食品多元化的诉求,以便以“始于安全更高于安全”的食品品质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和竞争优势;其三,借助贸易的全球化和市场的虚拟化,不断拓展跨国、跨界的食品商业模式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
在这一过程中,食品行业格局的一个显著变化便是食品零售商取代了食品生产商在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而凭借这样的地位优势,零售商在落实自我规制、行业合作以及跨国发展的进程中探索了一条以合同为管理工具,依托于私营标准、第三方认证的私人食品规制体系。当然,除此之外,还有诸如自我声明、行业行为守则等不同的私人规制体系,以及针对有机食品、宗教食品等的公私规制及其互动模式。所谓私法,是指食品从业者借助合同这样的私法解决合意基础上的自我规制,但实践中,自我规制的形式也很多,包括规则制定主体的多元性和形式内容的多样化。换而言之,除了法律这一规则形式,私主体自我规制所依据的规则也包括行业自律的商业准则,企业自律的内部规范。因此,结合本书的案例分析,“私法”既指向合同等相对于行政法等公法的私法规则,也指向私主体为开展集体式或个体式自我规制而制定的其他社会规则。对此,一如本书编辑贝尔恩德•范•德•穆伦教授所总结的,以“食品‘私法’”这样的术语来归纳这些私人的项目是因为它们都是由私主体通过“私法”工具加以创建的,其目的在于通过规范食品企业的行为来减少政府的干预。
值得补充的是,上述“食品‘私法’”的发展主要兴起于欧洲,这也与欧洲对于产品及食品监管所采取的“新方法”有关。概括来说,为了促进产品的自由流通,欧盟针对工业产品的立法只限于必要的安全要求,而产品的具体技术要求则授权给私人的标准化组织制定。尽管由此而来的技术规则是自愿性的,但是,符合这些私人规则的产品被推定为与法定的必要要求相一致,进而保障产品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通。诚然,该“新方法”本身并不针对食品领域,且食品领域也有科学分析、风险预防的特殊要求,但将“新方法”应用于食品领域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且实践中也有诸如卫生规范这样的适用实务。
综上,食品“私法”更多地是一种域外经验,但其发展业已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产生了影响。例如,作为零售商私营标准发展后的重要协调机制,全球食品安全倡议的创建便助力了“食品‘私法’”的全球化和“一处认证,处处认可”的一体化。鉴于此,中国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已经获得全球食品安全倡议的认可,而这意味着获得中国HACCP认证证书的食品企业进入“全球食品安全倡议”组织成员供应链时,可免予采购方审核或国外认证,从而降低贸易成本并提升在国际市场的品牌声誉。此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也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以鼓励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满足市场和创新的需要。因此,如何定位团体标准,如何发挥团体标准在食品领域内的自治效果,食品“私法”的理念、项目和执行机制也能为我国标准体系的后续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后,从《欧盟食品法》《食品安全等于行为》到《食品“私法”》,此次的译书已经是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译丛的第三本作品了。而且,从《欧盟食品法手册》到《食品“私法”》,后者也是本人第二次翻译贝尔恩德•范•德•穆伦教授的著作。在此,感谢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各位老师和翻译小组成员方方面面的支持,也感谢贝尔恩德•范•德•穆伦教授一如既往的信任。希望译书的出版,像原著期许的那样,为完善食品法律体系提供一个新的发展方向。

 


孙娟娟
2018年9月10日
中国北京



导语摘要

本书为Private Food Law一书的中文译本,是有关食品“私法”的较为权威的研究论述。 所谓私法,是指食品从业者借助合同这样的私法解决合意基础上的自我规制,但实践中,自我规制的形式也很多,包括规则制定主体的多元性和形式内容的多样化。本书分为18章,除对食品私法的概念、性质、历史、清单、标准等统一问题进行论述外,还包括食品私法中不同领域的议题,如食品法典委员会、私人零售标准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有机食品等。本书涉及议题为欧洲食品私法领域内较为前沿的问题,对国内从事食品安全、食品标准等问题的研究者及政策制定者,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译者:孙娟娟,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山姆•沃尔顿食品安全法教席研究员,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2017年被遴选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普法宣讲团讲师。曾参与《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修订和食品安全城市评估工作 ,著有《食品安全比较研究——从美、欧、中的食品安全规制到全球协调》、《建立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译作《食品安全等于行为》、《欧盟食品法》等。



目录

目录
第1章食品“私法”:概念的兴起
1.1有关食品“私法”的本书
1.2食品“私法”
1.3封面
1.4食品法
1.5食品“私法”中的分类
1.6本书所涉及的议题
1.7法律和治理
1.8后但同样重要的内容
1.9致谢
第2章准国家性?食品“私法”的意外崛起
2.1介绍
2.2构建新自由主义
2.3全球经济的转型
2.4三位一体的标准体系的崛起
2.5治理是否可以多元化?合法性和市场再探
2.6结论
2.7致谢
第3章食品“私法”的剖析
3.1介绍
3.2食品“私法”的历史
3.3供应链编制
3.4拥有一项标准
3.5执行
3.6仲裁
3.7审计
3.8认证标志
3.9认可
3.10在认可之外
3.11标准制定
3.12食品“私法”的架构
3.13相关联的私人项目
3.14公私的相互关联性
3.15动机
3.16举例
3.17潜在的概念
3.18欧洲良好农业规范(EurepGAP)、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lobalGAP)
3.19英国零售商协会(BRC)
3.20国际卓越标准(IFS)
3.21食品安全质量标准(SQF)
3.22食品安全体系认证(FS22000)
3.23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FSI)
3.24针对食品“私法”的公法
3.25世界贸易组织(WTO)
3.26结论
第4章食品“私法”的清单
4.1介绍
4.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食品安全控制
4.3常规使用中的标准介绍
4.4结论
第5章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私营标准
5.1背景
5.2私营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
5.3私营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功能中的趋势
5.4法典委员会在私营标准中的作用
5.5私营标准是否妨碍了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工作?
5.6食品法典委员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5.7结论
第6章私营零售标准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
6.1介绍
6.2私营标准的所指
6.3私营标准:其驱动力何在
6.4私营标准和世界贸易组织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
6.5当下有关《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适用性的讨论
6.6对食品的思考
第7章可持续棕榈油圆桌会议中的“私法”制定
7.1介绍
7.2棕榈油可持续发展圆桌会议的规范性内容
7.3被原则约束的参与者
7.4合规和投诉
7.5RSPO的原则和标准有多自愿?
7.6政府的角色:咨询性的啦啦队队长抑或竞争性的立法者
7.7结论
第8章针对小农户的全球良好农业规范集体认证:小农户参与全球价值链的机遇与挑战
8.1机遇还是挑战?针对小农户全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选项2及其介绍
8.2机遇与挑战!针对小农户的全球农业良好规范试点项目
8.3变挑战为机遇:全球良好农业规范小农试点项目的结论
8.4结论和建议
第9章意大利啤酒广告中的私人规制规范:迈向公共和私人食品法律竞争/合作的漫长征途
9.1创新与食品法律之间的特殊关系
9.2私人规制法律
9.3意大利广告监管协会(IAP)——营销传播中的自我规制机构
9.420世纪90年代的立法改革:公法和私法的合作式竞争
9.5啤酒广告规范:私人规制作为拓展和优先消费者保护的工具
9.6一些开放性问题
第10章啤酒广告的自我规制规范
10.1介绍
10.2重要原则
10.3《啤酒广告规范》
10.4食品“私法”
第11章特许经营强化私营食品标准的应用
11.1介绍
11.2私营食品标准
11.3纵向协议和特许经营
11.4总结
第12章国家法和宗教法的界限:荷兰和美国针对犹太食品和清真食品的规制安排
12.1清真食品的开发供应
12.2清真食品、犹太食品的规制
12.3荷兰的犹太食品认证
12.4荷兰的清真食品认证
12.5荷兰的宗教屠宰
12.6美国的犹太食品监管
12.7美国的宗教屠宰
12.8比较结论
12.9两国政府立场不同的原因
第13章有机食品:政府接管的私人概念和私人部门的持续性主导作用
13.1介绍
13.2“有机”“生态”和“常规”?
13.3有机术语的综合保护
13.420世纪90年代政府的友好接管
13.5污染物
13.62011年:同样的概念
13.7农业和加工的正面清单
13.8接管的友好程度
13.9接管规范而非控制
13.10来自非管制源头的毒素
13.11德国联邦自然食品和产品贸易商以及加工商协会的取向定值
13.12作为标识误导的农药痕迹
13.13怀疑的法定角色
13.14总结有机食品私人规制的作用
第14章网络食品:探究食品法和民法典之间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无人地带
14.1简介
14.2远程合同及网上购买食品
14.3关于产品的信息和预期
14.4符合性
14.5符合性要求和远程合同
14.6结语
第15章国家公共领域和私营标准:荷兰案例
15.1公法和私营标准
15.2公共采购和私营标准
15.3公共执行和私营标准
15.4结语
第16章食品“私法”的外部:鉴于竞争法而存在于荷兰乳业中的交织型私人规则
16.1介绍
16.2背景
16.3食品供应链中的私人规制
16.4大图景
16.5竞争法的发展
16.6结论与讨论
第17章食品“私法”的有限性:食品部门内的竞争法
17.1介绍
17.2竞争法的合规要求
17.3食品部门内竞争法的针对者
17.4反竞争行为的限制
17.5对占市场主导地位公司的非共谋/单边行为的限制
17.6与食品部门竞争法相关的几组案例
17.7结语
第18章同样适用于食品法的欧盟“新方法”
18.1何为“新方法”
18.2欧盟食品法是否不了解“新方法”
18.3公共/私人—法令/标准:当下的情形和问题
18.4对于欧盟食品法,“新方法”是否也具有可能性或者诉求性
附录1欧盟委员会通讯:《农产品自愿认证项目的实务指南》
附录2欧盟理事会、议会和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通讯



内容摘要

本书为Private Food Law一书的中文译本,是有关食品“私法”的较为权威的研究论述。 所谓私法,是指食品从业者借助合同这样的私法解决合意基础上的自我规制,但实践中,自我规制的形式也很多,包括规则制定主体的多元性和形式内容的多样化。本书分为18章,除对食品私法的概念、性质、历史、清单、标准等统一问题进行论述外,还包括食品私法中不同领域的议题,如食品法典委员会、私人零售标准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有机食品等。本书涉及议题为欧洲食品私法领域内较为前沿的问题,对国内从事食品安全、食品标准等问题的研究者及政策制定者,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主编推荐

译者:孙娟娟,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山姆•沃尔顿食品安全法教席研究员,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2017年被遴选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普法宣讲团讲师。曾参与《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修订和食品安全城市评估工作 ,著有《食品安全比较研究——从美、欧、中的食品安全规制到全球协调》、《建立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译作《食品安全等于行为》、《欧盟食品法》等。



精彩内容

在过去的十年里,私营部门开展的全球项目给食品行业内的法律和规制环境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起诉的原因不再仅限于违反了法定要求,同样也包括没有遵循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lobalGAP)、英国零售商协会标准(BRC)、国际卓越标准(IFS)、食品安全质量标准(SQF)等私营标准的要求。私营标准整合了公法的要求,并将它们嵌入合同关系中,进而使一些要求跨域了公共立法者的管辖范围。私营标准的目的包括矫正立法的不足,为消费者提供高于欧盟法定要求的保护水平,针对签约方规定新的要求,突破食品行业传统限制来管理风险和责任,并就企业社会责任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对于一些日益重要的特定市场的定性以及食品饮料商业性的交流/广告的自我规制,私营标准也能发挥作用。公法已经针对有机标准的发展做出了回应。清真食品及其标准也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有了二十多亿名的消费者。就食品行业的检查而言,开展私人审计的审计员比官方检查员还要多。由此获得认可或者未能通过认可所带来的影响超过了公法的制裁效果。简言之,根据“私法”,食品领域内的法律框架业已形成,其与公法所构建的规制架构既并驾齐驱,同时也发挥了补充作用。
当欧洲食品法协会(European Food Law Association,EFLA)在2010年9月于阿姆斯特丹召开第18次国际大会时,探索了这一正在兴起的食品“私法”议题。大会讨论的内容包括:一是食品“私法”的发展、背景、架构,不同的具体案例,以及其对行业和欧盟内部市场的影响;二是由于以下发展而与公法产生的互动,包括认可、借助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和卫生守则所落实的自我规制,以及通过合同内的约束性私营标准要求采用非强制性的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三是其给食品部门带来的可能性,基于竞争法的限制,和对于欧盟食品法发展中涉及的律师、学者、质量管理人员、规制事项官员、公务员而言,应当知道的所有内容。
本书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会议集刊。其汇编的内容并不仅是会议期间的发表内容。然而,其也无法全面地反馈那些在会议期间的精彩争议。即便如此,这样的会议也激发了演讲者和其他专家进一步为本书的写作提供法学研究、食品“私法”分析的助力。而就食品“私法”这一主题而言,其也值得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在这一背景下,同样可以论及的主题包括竞争法、合同法、国际商业、伦理,等等。让我们期待的是,欧洲食品法协会和本书的写作可以成为这一探索的起点,并启发更多的研究。
就我本人而言,特别感谢瓦赫宁根学术出版社(Wageningen Academic Publishers)和欧洲食品法研究院(European Institute for Food Law)为出版欧盟食品法协会的本著作所给予的合作。同时,其也被纳入了欧洲食品法研究院的丛书系列。至此,欧洲食品法协会和欧洲食品法研究院的合作也是硕果累累,且前景可期。对此,我也感谢所有参与写作的作者。后,我想特别感谢本书的主编贝尔恩德•范•德•穆伦教授,其是欧洲食品法协会委员会中非常积极的一位成员,他做出的贡献包括设计会议主题、确认发言嘉宾和本书的作者,以及编辑本书。可以说,通过本书,一个所谓的“食品‘私法’”的概念油然而生。


妮科尔(Nicola Coutrelis)
时任欧洲食品法协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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