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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亨利·梅因 著;郭亮 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32899
出版时间2019-03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27886430
上书时间2024-12-18
梅因写作《古代法》的目的是考查古今法律观念之关联性,这决定了他主要使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他将社会分为改革型社会和停滞型社会,并认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总能跟上社会观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变化;而在停滞型社会中,实在法因为步伐过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之所以能够进步,在于人们对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这三种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综合运用。梅因分别考查了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观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初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对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个部门法的演化史中,三种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发挥了自身的作用。“从身份到契约”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时得出的结论。
为了解读“从身份到契约”的内核和适用范围,《天下·博观 古代法》以两大体系--梅因的法律演化工具理论体系和梅因所认可的民法体系--为线索,对《古代法》的内容予以笔记和解构。“从身份到契约”原本只能适用于亲属法的演化和转型,但它由于契合了政治上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而接受了更热烈的掌声,适用于更大的领域。也正因为这份误读,人们也有理由在法律领域反对它的正确性和普适性。
《天下·博观 古代法》分为十章,分别为:*章古法典、第二章法律上的拟制、第三章自然法与衡平法、第四章自然法的现代化进程、第五章古代社会与古代法、第六章遗嘱继承之远史、第七章遗嘱和继承之古今观、第八章物权之远史、第九章契约之远史和第十章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远史。
亨利·梅因,生于1822年,1829年进入基督公学,1840年直通剑桥大学彭布罗克学院。在剑桥学业出众,获学位,并被推选为三一学院的本科生导师。1847年起在剑桥担当罗马法教授。1850年被著名的林肯律师公会和中殿律师公会召任出庭律师。1861年出版巨著《古代法》。1862年受邀远奔,成为印度总督议事会的法律专员。在此期间被推选为加尔各答大学校长。1869年返英格兰,被推选为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1871年出版《东西方之村社》。1877年被一致推举为剑桥三一学院院长。1883年成为法兰西学院外籍院士。1885年出版《论平民政府》。1887年被推举为剑桥大学国际法教授;同年成为彭布罗克学院荣誉教授。当逢学术上劲头正足之时,逝于1888年。
郭亮,湖北公安县人。少小远璀璨,近稼穑,不出县域。长成后负笈京华,先学洋文,后修法律,得几张文凭,有三五见闻。幸为公派留学基金所取,为中国政法大学与巴黎第二大学之比较法专业联合培养博士生。曾在书业参办华洋版权诸事和编整书稿,在实业担当法律顾问。
译者序:一千个“从身份到契约”与两个体系
梅因小传 郭亮
第10版自序
第5版自序
第3版自序
第1版自序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序介
章古法典
第二章法律上的拟制
第三章自然法与衡平法
第四章自然法的现代化进程
第五章古代社会与古代法
第六章遗嘱继承之远史
第七章遗嘱和继承之古今观
第八章物权之远史
第九章契约之远史
第十章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远史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后批
索引
梅因写作《古代法》的目的是考查古今法律观念之关联性,这决定了他主要使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他将社会分为改革型社会和停滞型社会,并认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总能跟上社会观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变化;而在停滞型社会中,实在法因为步伐过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之所以能够进步,在于人们对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这三种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综合运用。梅因分别考查了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观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初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对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个部门法的演化史中,三种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发挥了自身的作用。“从身份到契约”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时得出的结论。
为了解读“从身份到契约”的内核和适用范围,《天下·博观 古代法》以两大体系--梅因的法律演化工具理论体系和梅因所认可的民法体系--为线索,对《古代法》的内容予以笔记和解构。“从身份到契约”原本只能适用于亲属法的演化和转型,但它由于契合了政治上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而接受了更热烈的掌声,适用于更大的领域。也正因为这份误读,人们也有理由在法律领域反对它的正确性和普适性。
《天下·博观 古代法》分为十章,分别为:*章古法典、第二章法律上的拟制、第三章自然法与衡平法、第四章自然法的现代化进程、第五章古代社会与古代法、第六章遗嘱继承之远史、第七章遗嘱和继承之古今观、第八章物权之远史、第九章契约之远史和第十章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远史。
亨利·梅因,生于1822年,1829年进入基督公学,1840年直通剑桥大学彭布罗克学院。在剑桥学业出众,获学位,并被推选为三一学院的本科生导师。1847年起在剑桥担当罗马法教授。1850年被著名的林肯律师公会和中殿律师公会召任出庭律师。1861年出版巨著《古代法》。1862年受邀远奔,成为印度总督议事会的法律专员。在此期间被推选为加尔各答大学校长。1869年返英格兰,被推选为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1871年出版《东西方之村社》。1877年被一致推举为剑桥三一学院院长。1883年成为法兰西学院外籍院士。1885年出版《论平民政府》。1887年被推举为剑桥大学国际法教授;同年成为彭布罗克学院荣誉教授。当逢学术上劲头正足之时,逝于1888年。
郭亮,湖北公安县人。少小远璀璨,近稼穑,不出县域。长成后负笈京华,先学洋文,后修法律,得几张文凭,有三五见闻。幸为公派留学基金所取,为中国政法大学与巴黎第二大学之比较法专业联合培养博士生。曾在书业参办华洋版权诸事和编整书稿,在实业担当法律顾问。
第10版自序
本书提出的法律史观已得到普遍认同;但有人认为,在第五章“古代社会与古代法”的(边码)第120页,原书错写为第110页。作者援引了荷马史诗的相关诗行,生动地描述了彼时之社会形态,但对之前更为荒蛮的社会形态,作者的考察却有所失当。其实,作者在(边码)第116页已然提及,原书错写为第106页。“身处优等文明的考察者对同时代之劣等文明的阐释”就是上好的证据,可以用来阐明先民社会之形态;不唯如是,作者自1861年本书首版以来的研究工作已经揭示,相较于书中所论之法的发轫时期,甚或有时候相较于更为远古的时期,生番和蛮人的社会组织形态截然不同。说句公道话,这已超出了本书的议题,但他已经就新近的研究成果写了一篇论文,题为《论古代社会》,该文发于《人类早期的法律与习惯》一书。
亨利·萨姆纳·梅因
1884年11月于伦敦
第5版自序
就本书所涉之绝大部分议题,作者经深入思忖和探究,尤不改其见解。不过,他也劝服了自己,章有关习惯法之起源的话题很是艰深隐涩,而书中的观点需加以校正和修葺。他已经尝试将该等校正和修葺编排到一本名曰《东西方之村社》的著述之中。
亨利·萨姆纳·梅因
1878年12月于伦敦
第3版自序
本书第2版和第3版大抵是对第1版的照刊。不过,一些讹误之处还是得到了纠正。
有必要提醒读者,本书初版于1861年。自此,作者语及之沙俄农奴、沙俄村社和美利坚黑奴等既存之情状,因沙俄与北美的事变而多不复其用。就相关章节的论据所生之变,读者如去查看变革的后果,或会感到趣味。
亨利·萨姆纳·梅因
1865年11月于加尔各答
第1版自序
后文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揭示某些反映于古代法中的人类早的观念;二是要指出这些观念与现代思想的关系。世上曾出现过一类法,譬如罗马法--当于其古旧之片段中,我们可以分花拂柳,寻到太初的古制;而当于其相对晚近的法律规范里,它又给我们支助了实在法的诸多印记,当今社会尤在受其摆布--倘非这类法的存在,我所为之探研便毫无胜算。世人有必要取罗马法为典型的古代法制度,这就迫得作者从中取用了似乎过多的分析材料;但他的本意不是要写就一本罗马法专著,也尽量避免作如是谈,省得其作品留给别人这般印象。就古罗马法学家的哲学思想,作者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为其派设了若干位置,起因有二:一是对作者而言,这般思想对人类的知与行所施加的影响力比世人所普遍料想的要广袤得多,也持久得多。二是迄于晚近,相信这般思想一直都是本书所涉之不变观念的终极源头。倘使作者没能就这般思想的滥觞、内蕴和价值而表明己意,他就不可能探微而视远。
亨利·萨姆纳·梅因
1861年1月于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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