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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明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25211
出版时间2018-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0元
货号25346022
上书时间2024-12-18
《财政信托论》是对财政法基础理论展开的前沿性研究,借用信托原理来解读财政法的理论构成框架,为财政法治发展和财税改革深化提供理论指引。《财政信托论》认为,公共财政提供者(人民)与控制者(国家)之间体现出财政信托关系的表征,信托受托人(政府)承担一种公共受托责任,保障人民公共需要的更大化实现是财政信托之核心目的,也是公共财政与财政法的根本价值追求。
胡明,湖南浏阳人,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现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财税法。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和面上一等资助各1项。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创新
四、研究难点
五、研究方法
六、研究路径
章财政信托的法要素释义
节财政信托概念的初步阐释
一、财政法的概念
二、信托法的概念
三、财政信托概念
第二节财政信托规则的要件解析
一、财政信托的适用情景
二、财政信托的主体资格
三、财政信托的行为条件
四、财政信托的责任模式
第三节财政信托原则的整体定位
一、财政信托的外部原则
二、财政信托的内部原则
第四节小结
第二章财政信托的法思源解析
节政治信托学说的解析
一、国家形成的信任基础
二、洛克的政治信托学说
三、违背信托责任的后果
第二节政治与财政的关系
一、政治演进中的财政
二、财政对政治的反映
第三节财政信托理论的阐释
一、财政信托的存在基础
二、财政信托的表达方式
第四节小结
第三章财政信托的法权能厘定
节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辨识
一、财产权的权能构成
二、财产权的权能价值
三、财产权的权能进化
第二节信托财产权的权能划分
一、信托财产权的权能结构
二、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性质
三、信托财产权的权能价值
第三节财政信托的法权能分离
一、财政信托功能区域的厘定
二、公共财产所有权的权能特征
三、财政信托财产权的二元权能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财政信托的法范式革新
节财政法研究范式的转型
一、财政法社会功能领域的扩张
二、财政法传统权力范式的评析
三、财政法新型权利范式的提出
第二节客观秩序的财政法:公共性
一、取得的正当性:私有财产的移转
二、管理的有序性:财政资金的营运
三、分配的正义性:财政资源的处分
第三节主观权利的财政法:二分法
一、财政法的防御权:排除妨害
二、财政法的受益权:请求给付
第四节小结
第五章财政信托的法激励催化
节绩效预算法律主体的形象塑造
一、理论归位
二、立法检阅
第二节绩效预算法律行为的品性与权义配置
一、绩效预算法律行为的品性
二、绩效预算法律行为的权义配置
第三节绩效预算法律责任的形成与优化
一、形成逻辑
二、优化设计
第四节小结
第六章财政信托的法制度新探
节财政信托财产的保护与分配
一、财政信托财产的保护
二、财政信托财产的分配
第二节财政信托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财政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二、财政信托受益人的权利
第三节财政法律体系的规划与展望
一、财政法律体系的逻辑地图
二、财政基本法的定位与架构
第四节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财政信托论》是对财政法基础理论展开的前沿性研究,借用信托原理来解读财政法的理论构成框架,为财政法治发展和财税改革深化提供理论指引。《财政信托论》认为,公共财政提供者(人民)与控制者(国家)之间体现出财政信托关系的表征,信托受托人(政府)承担一种公共受托责任,保障人民公共需要的更大化实现是财政信托之核心目的,也是公共财政与财政法的根本价值追求。
胡明,湖南浏阳人,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现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财税法。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和面上一等资助各1项。
总序
当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催生了经济法学这一新的法律门类和法学学科。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研室成立,成为全国早期的经济法学科点之一;1984年起招收民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1987年起招收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94年成为全国首批经济法学博士点。
30多年来,人大经济法学人以"求经世之道,思济民之法"的精神,致力于经济法学人才的培养和教育,注重学术修养和调查研究,以解决中国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法治问题为方向,理论联系实际,跟踪、把握国际、国内相近学科的发展动态,不断开拓创新,自成一脉,在全国经济法学界具有学科前沿地位,为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建构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事业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人大经济法学科自1994年培养新中国位经济法学博士以来,迄今已累计培养了200多位经济法学博士。这些博士肩负着人大经济法学科各位老师的谆谆教诲和殷切期望,就职于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国内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和其他经济、金融等实务部门,埋头苦干,求真务实,屡创佳绩,成为相关行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和中坚力量。无疑地,他们在人大经济法学科所受的科学的、前瞻的经济法理论教育、规范的专业培训和严格的学术熏陶,给予了他们茁壮成长的丰富养料和厚实基础,奠定了他们人生事业的良好起点。
据我观察而言,博士阶段的学习无疑是人的一生中为宝贵的黄金时期。在这弹指即逝的几年里,青年博士的心灵由稚嫩到成熟,眼界由褊狭趋全面,思维由直线至多维,知识由零散臻体系,正是勃发朝阳而成其大光的关键时刻。但毋庸讳言,这一时期也是青年博士生活压力重、学术困境、外界诱惑多,因而也是需要关爱、需要帮助、需要提携的时期。在市场经济蝇营逐利、浮躁盲动的大环境下,如何引导广大青年博士理性务实、潜心学术、夯实基础、厚积薄发,奠定未来宏大人生事业的坚实基础,实为我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者不能不关注和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的全体老师在各方面条件都非常薄弱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争取各界支持,创造条件为人大经济法学专业的博士生纾难解困,提供脱颖而出的便利环境。在法律出版社的支持下,广泛筹措资金,遴选、资助每年优秀经济法学博士学位论文及青年教师的优秀著作出版。这一方面可以使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精品得以付梓,使莘莘学子多年呕心沥血的研究成果不至于埋没;另一方面又可以给广大的在读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以激励,使他们可以比较安心地埋头学术研究,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法学学术精品,同时还可以奉献给中国经济法学学科和中国经济法治事业以智识,这是一项非常值得投资的多赢的事业。我们有理由也有信心把这一工作持久不懈地开展下去。
在此,我作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的一名老教师,作为中国经济法学教学科研事业的初创者、参与者,谨对广大在校的、未来的人大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提出以下期盼:
希望你们好好珍惜博士阶段的学习机会和美好时光,多读书,多思考,多讨论,多写文章,夯实理论基础,提升实践能力,争取写出优秀博士论文,不断充实明德经济法学文库,把人民大学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传承永续。
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风流冀尔侪。诚望后生小子撷万方之优长,成一家之精微,将人大经济法学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为推进中国的经济法学事业暨经济法治建设添砖加瓦,贡献无垠。
是为序。
2012年8月4日
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
序
《财政信托论》是我的学生胡明博士的学术专著。这本著作是在他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而成,全书较为全面、系统地利用信托原理,解析了财政法的基础理论与实践问题。
财政信托理论的研究,是我早于2005年发表的《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一文中提出的论点,即认为国家预算作为公共预算,具有预算决策受托性的性质,它从法律上讲是一种法定的混合信托,人民公共需要的化实现是国家预算的利益,保障公共需要的充分实现应为预算法也是财政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此后我在公开发表的若干篇文章中,对此观点予以了多次重申与初步论证。胡明在寻找、确定博士学位论文题目之时,选择将"财政信托论"作为研究选题。看到自己学生传承与升华自己的学术观点,我感到很欣慰。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为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我们应将现代法治财政的思维融入国家治理实践之中,也就是要建构与国家治理相适应的现代财政法体系,而财政信托则是深化现代财政法基础理论认知的前沿性研究。总体上,现代财政法的内部存在公共经济资源(财政资金)的来源者(人民)与控制者(国家)相分离的结构。如果将人民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理解为信托理论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那么整体构造上委托人(人民)、受托人(政府)、受益者(公民)之间体现出一种公共财政信托关系,信托受托人(政府)承担着一种为受益人利益(人民的公共福祉)化而忠实谨慎地处理财政信托事务的公共受托责任。财政信托理论的研究,通过对财政法律关系主体角色和身份的准确定位,将财政法打造为一种对现代社会中"人"的公共需求予以积极回应的法,人民的公共福祉能否得到化的增进也就成为检验现代财政法体系建构是否完善、是否良好的试金石。依托财政法的信托理论定位,可以深刻把握财政法治实践改革的目的性和方向性,并为改革的践行者提供能够理解和处理复杂财政法治问题的用力工具。
《财政信托论》一书,不仅深入细致地对财政信托理论的构成要素、思想渊源、权能结构进行了极具针对性的剖析,还立足于这些研究基础从研究范式、法律激励、制度革新等方面具体分析了我国财政法律规范应如何修订与完善的问题,并进一步明确指出了我国财政法将来发展的方向所在。全书框架完整、主线明确、逻辑谨严、论证清楚、文字精当,许多章节都体现出了作者自己的独立思考与原创性观点,颇为难得。尤其是,文中运用大量跨学科的理论文献,对财政信托理论的内部构成与外部表达进行解构、梳理与归纳,进而极其自然地呈现出现代财政法治的应然状态,这对于拓展和深化我国财政法基础理论研究,无疑具有很高的学术意义与理论价值。
本书的研究依托财政信托的理论模型,尝试打破以往财政法研究的惯性思维,将财政法研究的传统路径"从国家到公民"转换为"从公民到国家"的现代研究模式。这种换位思考作为本书的总体创新,它具体体现在"财政信托的法权能厘定""财政信托的法范式革新""财政信托的法激励催化"三个方面。,"财政信托的法权能厘定"深化了对财政信托内部结构的认知,即政府作为受托人角色而负有管理、处分公共财产的义务,人民作为受益人身份则享有公共财产利益的权利,从而归纳出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内部是一种控制权能与受益权能相分离的二元模式。第二,提炼出财政信托的受益权能,意味着人民作为受益人将享有公共财产的受益权利,对此要求财政法研究应实现从权力规制范式向权利保障范式的转变。在财政法研究的权利范式下,其客观意义上应塑造与维系公共价值秩序,其主观权利上需要认可防御权与受益权的表达。第三,"财政信托的法激励催化"侧重促使作为受托人的政府更好地承担财政受托责任,这是现代预算治理的关键问题,也是绩效预算产生的理论基础。在绩效预算法治理论的顶层设计上,要求其主体的形象塑造应以复合型法律人性假设为导向,尤其要以激发利他性作为绩效预算的立法使命,并以此规范和完善不同绩效预算法律行为及其权义配置,同时夯实奖励型和惩罚型的两大法律责任体系,这是深化绩效预算改革应遵循的激励性法治道路。
总体而言,本书作为一部深化对现代财政法基础理论认知的著作,在理论探讨和制度剖析的字里行间无不透露出一种孜孜以求、刚毅坚韧的学术信仰。虽然本书在具体制度的建构方面仍有进一步的提升空间,但整体上我们已经能够深切感受到胡明在财政信托理论的系统研究方面所做的不懈努力及其徘徊和穿梭于财政法治的理想图景与现实制度实践反差之间的"深沉忧思"与"学术情怀"。
作为胡明的导师,同时作为"明德经济法学文库"的主编,我很高兴这本专著能够纳入文库出版,并乐于应邀为之作序。"明德经济法学文库"旨在出版我院经济法学博士学位论文和青年经济法学者的优秀著作,我希望并且相信胡明的这本著作能够对我国财税法学研究提供十分有益的参考,并引发广大财税法学人更加深入地对现代财税法治进行思考。我更热忱地期盼胡明能够以本书的出版为契机,在财税法领域继续深耕、努力,推出更多更好的优秀研究成果。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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