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摘要
《警察法学通论》从警察法学基础理论,警察法史纲,警察组织,警察行政执法,特殊案件警察行政执法,警察刑事执法,特殊犯罪警察刑事执法,我国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警务保障九个方面对警察法学理论进行了系统性,体系性的介绍,是一本研究警察法学理论的较完整性论著。
作者简介
程琳,男,人民警察。毕业于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学校。曾在公安局技术科、刑警大队、严打办、经侦支队等部门工作。业余时间写作。在《当代》《收获》《十月》等杂志发表《警察与流氓》《香水》《拘留》《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等八部长篇小说。多次获公安部金盾文学奖。另有电视剧《一针见血》等七部。
目录
章 警察法学基础理论
节 警察的含义
一、警察的概念与特征
二、警察与经济
三、警察与政治
四、警察与社会
五、警察与法律
第二节 警察法的含义
一、警察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警察法的功能
三、警察法的渊源
四、警察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节 警察法学的含义与学科构建
一、警察法学的概念与特征
二、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定位
三、警察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四、警察法学的学科体系
第四节 警察法律关系
一、警察法律关系概述
二、警察主体与相对人
三、其他警察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第五节 警察法的基本原则
一、警察法治原则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三、警察比例原则
四、适时有效原则
第二章 警察法发展简史
节 清末警察法制溯源
一、清末警制初创
二、清末警政及其规章
第二节 民国警察法制流变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警察法制
二、北洋政府的警察法制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警察法制
第三节 共和国警察法制构建
一、中国共产党的早期警政
二、共和国前30年的警察法制
三、共和国后30年的警察法制
第三章 警察权理论
节 警察权概述
一、警察权的概念
二、警察权的性质
三、警察权的特点
四、警察权的功能
第二节 警察权形成的基础
一、警察权的社会基础
二、警察权的理论基础
三、警察权的法治基础
第三节 警察权的基本类型
一、警察公共安全管理权
二、警察刑事执法权
第四节 警察权与相关权力的关系
一、警察权与国家权力
二、警察权与行政权
三、警察权与司法权
四、警察法是规范警察权的法
……
第四章 警察组织
第五章 警察行政执法
第六章 特殊案件警察行政执法
第七章 警察刑事执法
第八章 特殊犯罪警察刑事执法
第九章 我国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第十章 警务保障
第十一章 警察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
内容摘要
《警察法学通论》从警察法学基础理论,警察法史纲,警察组织,警察行政执法,特殊案件警察行政执法,警察刑事执法,特殊犯罪警察刑事执法,我国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警务保障九个方面对警察法学理论进行了系统性,体系性的介绍,是一本研究警察法学理论的较完整性论著。
主编推荐
程琳,男,人民警察。毕业于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学校。曾在公安局技术科、刑警大队、严打办、经侦支队等部门工作。业余时间写作。在《当代》《收获》《十月》等杂志发表《警察与流氓》《香水》《拘留》《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等八部长篇小说。多次获公安部金盾文学奖。另有电视剧《一针见血》等七部。
精彩内容
《警察法学通论》:
一、警察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警察法的概念
近代以来,为规范警察组织和警察行为,加强国家对警察权的管理,警察法应运而生,如英国1829年的《大伦敦警察法》,日本1875年的《行政警察规则》,中国1898年的《湖南保卫局章程》、1906年的《内外城巡警厅官制》、《民政部及巡警厅权限章程》等。
关于警察法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从初的“公安法规”研究,到学者将警察法作为部门法来研究,并由此衍生出警察法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学来研究,警察法的研究走过了一个不断调整、不断深化、不断发展的过程。
在警察法研究的初期,将警察法称为“公安法规”,并定义为:规定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履行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的“法规”不能仅仅作“行政法规”来理解,而是法律规范的概称。这一概念包括了警察权、警察职能和警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近年来,对于警察法的概念,学者们进行了进一步研究,给出了多种定义,尽管表述各有不同,但在含义上大同小异。一般认为,警察法是调整在行使警察权或是实现警察职能过程中发生的与警察主体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内容上,警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在警察权的行使或警察职能实现过程中产生,一方的主体必须是警察机关或警察人员,或者是由法律授予部分警察权的非警察。在形式上,警察法以警察基本法为核心,由有关的警察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组成。
在部门法定位上,有不少学者认为,警察法不具有独立性,其内容可分别纳入刑事法或者行政法范畴。也有学者认为警察法实际上就是警察行政法的简称,属于部门行政法范畴。现代法理学认为,考察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性首先要看其是否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警察法的调整对象是警察权行使或警察职能实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为警察关系)。这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表现为三点: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警察主体始终是一方关系主体,没有警察主体的参与就不能称其为警察关系;二是与警察权的紧密关联性,即使是警察主体参与的社会关系,如果与警察权没有关联也不能称其为警察关系;三是跨领域性,警察关系跨越了警察组织管理、警察行政执法、警察刑事执法等不同领域,与纯粹的刑事关系、行政关系、民事关系等具有鲜明的区别。刑事关系、行政关系、民事关系等其他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领域都无法涵盖警察关系的全部领域。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警察法的独立性。它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法律部门,而是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并列的独立部门法。当然,与调整对象的跨领域性相对应,警察法是跨领域的综合性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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