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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丹麦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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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喜华、马驰 编著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ISBN9787552021929

出版时间2018-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8元

货号25226571

上书时间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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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500多万人口,占地4万多平方千米。这个遥远的国度,靠近北极,气候并不十分理想,自然资源也较贫乏;这个童话的国度,以安徒生、卖火柴的小女孩和美人鱼而著称;这个小巧的国度,以农业、海运和设计而闻名于世。

 

    “世界价值观调查”结果显示,在过去20年间,世界上“幸福”的人都是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居民,其中丹麦人尤为突出。丹麦多次被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网络(SDSN)发布的《全球幸福指数报告》确认为全球幸福的国家。在2012年联合国发布的首份《全球幸福指数报告》中,丹麦被综合评估为全球幸福的国家。丹麦哥本哈根机场的巨幅欢迎词即为“欢迎来到世界上幸福的国家!”(Welcome to the world's happiest nation!)。丹麦的幸福源于他们追求极简主义的生活方式;源于他们的高收入和高福利;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和长效廉租住房使得丹麦民众没有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丹麦的幸福还源于这个国家的清廉。在“透明国际”2013年12月3日公布的《2013年度全球腐败指数报告》中,丹麦与新西兰并列名,这并不是丹麦次荣登清廉指数排行榜的榜首。[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是由监视世界各国腐败行为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腐败指数”又译为“清廉指数”(英文名CPI)。这个排行榜自1995年起每年发布一次。]

    2013年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共177国家和地区)前10名: 

 

Friis Arne Petersen)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在丹麦,对腐败的零容忍扎根于国民心中。”他认为丹麦能获得世界清廉国家称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丹麦拥有一个建立在严格法律法规上的运作良好的司法体系。自1955年起,议会设立监察官(Ombudsmand,本人不得为议员),负责审理公众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公职人员的投诉,也可自主决定展开调查,提出批评或处理建议。此外,丹麦的媒体有很强的监督力,媒体会对公共部门进行监督,并且对公务员的支出进行监督,舆论监督很有效,他们形成的媒介舆论对防止官员腐败起着重要作用。丹麦的福利模式为公民提供了公平的社会产品分配和相对平均的收入,社会贫富差距不大。根据基尼系数,丹麦是世界上贫富分化小的国家。在这样的环境下,民众就会产生一种普遍的意识——腐败和欺骗是不能被接受的,贪污腐败很难滋生。

 

    “反腐”,而是“防腐”。民众认为清廉是正常的政治和社会现象,不足为奇。为此,丹麦社会各行各业有一整套预防腐败的机制措施,特别是有系统的防腐教育措施,国民从小就懂得了什么事情可为,什么事情不可为。

 

    300多年的历程,其中许多的政策、举措和设计,都有着自身的发展特点,其政治语境、社会语境和历史语境起着决定作用。要真正比较全面地理解丹麦清廉与幸福的根源,还需要多视角去细读其政策文件,多方位去参考丹麦人自己从内部的解读。

    2015年月10月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召开了“丹麦廉政建设对我们的启示”国际研讨会。基于研究和会议讨论内容,整理出本研究成果。本书结构为上、中、下三篇。上篇主要为丹麦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举措的译介;中篇为丹麦学者对丹麦廉政建设的解读与阐释;下篇重点为中国学者对中国和丹麦廉政建设的对比和思考。

 

    Denise Gimpel教授,她多年来奔走于中丹两国之间,无私奉献,为两国学者之间的交流与研究牵线搭桥,她的真诚与奉献令人感动。2015年10月会议上,上海市政协向Gimpel教授颁发了上海市公共外交协会文化交流特约研究员的聘书,她是中丹友谊的践行者,是真正的民间文化大使。哥本哈根大学的Ingolf Thusen教授和Marie Roesgaard教授多年来致力于中丹学术交流,为中丹合作研究和人才培养尽心尽力。本研究集结了国内外学者的智慧和心血,特此一并感谢!

 

    

    

    2017年12月



导语摘要

 “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榜首,曾被联合国誉为全球*幸福的国家。

300

本书译介了丹麦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举措,以及丹麦学者对此的解读和阐释。同时,本书还包括了中国学者对中丹廉政建设的思考。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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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丹麦议会监察专员与《监察专员法》


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反腐行为准则


丹麦计划生育协会反腐政策


丹麦贸易委员会反腐败政策


——丹麦外交部


《公共部门行为准则》概要版


怎样预防腐败


丹麦国家廉政体系评估


丹麦向欧盟提交的反腐报告


联合国反腐公约


 


 


          


      Ingolf Thuesen  


        Marie H jlund Roesgaard  


    A. Lindgreen  


               Mette Frisk Jensen  


 


 


                      


“零腐败”经验试析中国高等教育腐败的影响因素  王同彤  


           


——丹麦工业联合会反腐行动给我们的启示                           张  文  


               


           


                           


                   


                             



内容摘要

 “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榜首,曾被联合国誉为全球*幸福的国家。


300


本书译介了丹麦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举措,以及丹麦学者对此的解读和阐释。同时,本书还包括了中国学者对中丹廉政建设的思考。



主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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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丹麦是如何成为丹麦的? Mette Frisk Jensen

 

·弗里斯克·詹森在她关于自17世纪以来丹麦反腐史的研究中总结了一些发现。

    “走向丹麦”已成为“如何将发展中国家中基础薄弱、腐败严重的一些国家转变为像丹麦及其他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一样运行良好的社会”这个问题的隐喻。正如弗朗西斯·福山所言:“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来说,‘丹麦’是一个拥有良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神秘国度,它是一个稳定、民主、和平、繁荣和包容的国家,而且政治腐败程度极低。人人都想知道怎样才能将索马里、海地、尼日利亚、伊拉克或阿富汗变成‘丹麦’。”(Fukuyama, 2011; Pritchett Woolcock, 2008)。

 

    “走向丹麦”也同样成为“如何有效地治理全面、持久的腐败难题”这个问题的同义词。研究的重点是当今世界上被认为腐败少的国家为控制腐败现象所走过的历史路径——例如丹麦和瑞典这样的国家(Teorell & Rothstein, 2012; Mungiu-Pippidi, 2013; Johnston, 2013)。但是,丹麦凭借其国家行政管理取得明显成功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故事呢?是什么类型的治理、国家建设、行政史和法律史为丹麦现今成为腐败程度低、行政效率高、法治渗透面广的模范国家打下了基础?

 

    1660年后,丹麦引入了许多反腐败机制和措施,其中包括建立法治社会和重点培养效忠于国王和国家的公职人员。1660年专制主义被引入,丹麦建立了世袭君主制,随后这些条件作为丹麦国家建设进程的一部分被逐步建立起来。起初,发展这些条件主要是为了巩固君主专制的地位和权力。为此,历代君主需要忠诚的公职人员执行他们作为国家领袖和路德教会领袖所下的命令。国家统治者的这个有意尝试创建了一个可靠且忠诚的行政管理机制,也正是这样的机制逐渐将丹麦行政管理变成了韦伯式的官僚制典范,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18世纪时期行政部门的贿赂现象减至程度。直到19世纪中期,韦伯式官僚制度、改变公职人员办公条件的许多法律改革以及建立确保弊政小化的丹麦统治的坚定意志,这三者的结合证明其在控制国家行政管理中腐败的程度方面颇有成效。这为丹麦官僚腐败和政治腐败建立了一个较低的基准,这一基准自19世纪中期以来大体上也没有太大变化。

    1660—1849年丹麦的专制统治 

    1660年之后,等级差别得到小化,所有公民都被视为在国王的专制统治下拥有同等地位。与此同时,贵族阶层在土地拥有、行政管理中的高级官职以及军役方面的垄断被废除。1660年之后的代君主们运用他们的权力积极任命官员,改变皇家官员团体,并设立与国王本人紧密联系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专制统治的早期,接受皇家官职仍被认为是国王为了扶持某人而施予的一种恩泽。但在弗雷德里克四世(1699—1730年)摄政期间,皇家公职人员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技能成为接受官职的先决条件。这些变化意味着,丹麦的专制主义开始为公职人员招募中的贤能主义和更大程度的社会公平铺路。对于皇家公职人员来说,他们十分清楚自己行使的权力来自君主,他们从未自己拥有职位。

 

    17世纪末期的几年内,贿赂、挪用公款和诈骗行为被定为犯罪,尤其是对公职人员而言,同时,国王对他们下达了很多越来越详细的关于如何执行行政管理的指示。

 

    1736年,哥本哈根大学在考试科目中设置了法律考试,同时决定未来公职人员想要成为法官必须具有正式的法律学位。法学院的设立旨在提高公职人员的技能和丹麦法律知识。主要是资产阶级出身的法学毕业生渐渐占据了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职位,从而促进了行政服务的专业化。在整个18世纪,法学家逐渐接管了官僚职位,开始是在哥本哈根中央行政部门工作,慢慢蔓延到大部分区域和地方较高级别的公共职位。19世纪初期前后,行政管理中从招募到终被任命为皇家公职人员基本上都是任人唯贤,这样做也改进了建设法治社会的条件。

 

    1848—1849年自由宪法被引入为止。19世纪初,一套新的改革方案相继出台,使得丹麦的行政管理更加接近韦伯在20世纪初所描述的理性运作的官僚制。1803—1830年建立了对公职人员账户的详尽控制,1840年完成了私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的分离,1850年左右提高了公职人员的薪资,使之成为富裕的中产阶级,1849年养老金在丹麦宪法中获得保障。总体而言,这一套结合了历代国王和他们顾问意愿的谴责公职人员不当行为的法律和行政改革,使得按照规章履行公职而取得养老金更让人信服,而不是企图通过腐败手段增加收入。这有可能地为丹麦行政管理造就了一个新的——相对无腐败的——整体环境,这大概形成于19世纪中期。在这几个世纪中,丹麦专制统治表现出一种意志和力量,从而通过对不当行为相对一致的谴责来打击公职人员腐败,不论官僚等级的高低,这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反腐败斗争中都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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