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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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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出版社河南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15109391

出版时间2017-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22元

货号25175103

上书时间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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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前言

前  言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总结了我省墙材革新工作的经验,明确了政府主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多个部门各负其责、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完善了限制与淘汰约束、激励与监管机制,突出了建筑垃圾、氧化铝赤泥、磷石膏等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特别是明确规定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黏土砖、实行新型墙材认定制度等,既贯彻了国家有关墙材革新工作的要求,又突出了河南特色。

《条例》的颁布实施,把我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活动及其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墙材革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利于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依法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有利于促进墙材革新工作持续快速有序发展,对于建立和完善墙材革新法制秩序、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和资源、改善建筑功能及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便于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宣传、贯彻和执行《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直接参加《条例》起草、修改的同志和有关专家,编写了本《条例》释义。本书根据立法的指导思想,对《条例》逐条进行了解释,特别是对条文中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作了一些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条例》能够有更加全面、准确的理解。 



导语摘要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直接参加《条例》起草的同志,编写了该释义。本书根据立法的指导思想,对《条例》逐条进行了解释,特别是对条文中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作了一些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条例》能够有更加全面、准确的理解。

作者简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

目录





内容摘要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直接参加《条例》起草的同志,编写了该释义。本书根据立法的指导思想,对《条例》逐条进行了解释,特别是对条文中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作了一些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条例》能够有更加全面、准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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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

精彩内容

一、《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黏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符合建筑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的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安全环保、经济适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因地制宜,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应用相关措施,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政策研究、产业规划布局以及重大项目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科研以及技术推广应用的指导;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非法取土或者违规掺配黏土生产黏土砖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及危害人身健康的新型墙体材料的行为;财政、科技、环保、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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