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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人权知识警察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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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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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松才 肖世杰

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6710239

出版时间2016-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6元

货号24187142

上书时间2024-12-15

易安居书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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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章警察权与人权
节警察权概述
第二节人权的一般理论
第三节警察权与人权保障
第二章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与人权保障
节犯罪嫌疑人权利概述
第二节犯罪嫌疑人权利内容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原则
第三章刑事立案、刑事侦查与人权保障
节刑事立案与刑事侦查概述
第二节刑事立案与人权保障
第三节刑事侦查与人权保障
第四章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节刑事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拘传与人权保障
第三节取保候审与人权保障
第四节监视居住与人权保障
第五节拘留与人权保障
第六节逮捕与人权保障
第五章警察行政执法与人权保障
节警察行政执法概述/124
第二节警察行政强制与人权保障
第三节治安紧急处置与人权保障
第四节治安行政处罚与人权保障
第五节行政救济与人权保障
第六章公安监所与人权保障
节公安监所与人权保障概述
第二节被监管人员权利内容
第三节被监管人员权利保障
第七章警察武力使用与人权保障
节警察武力的概念及其权力属性
第二节警察武力使用权与人权的冲突与调适
第三节我国警察武力使用的共同要件
第四节我国警察武力使用的原则
第五节徒手武力与警械使用
第六节武器使用
第八章警察执法与国家赔偿
节国家赔偿制度概述
第二节警察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第三节警察刑事赔偿范围与程序
第四节国家追偿与警察个人责任
参考文献
后记
总后记




文摘


版权页:

(二)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司法机关有义务指定或聘请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所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指当地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正式使用的语言文字。翻译的内容包括口头语言材料和书面语言材料。
(三)司法机关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诉讼文书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应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起诉书、判决书、布告以及其他诉讼文书应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书写。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向他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用他所通晓的文字,或者聘请翻译人员向他翻译诉讼文书的内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它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巩固民族团结。
七、无罪推定原则
犯罪嫌疑人在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有权被推定无罪。这一权利是犯罪嫌疑人的基础性诉讼权利。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主体地位的前提,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体现。明确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起诉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更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控诉方必须提供能够证实犯罪的充分证据,其证明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不能证实犯罪,则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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