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摘要
《禁毒刑法学》主要内容包括:毒品犯罪的累犯概述、毒品犯罪的再犯概述、对毒品犯罪再犯与累犯的理解与适用、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其他争议问题、毒品犯罪的累犯与再犯制度的完善、毒品犯罪之死刑适用概观、我国毒品犯罪死刑政策之原因分析、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之争议与反思、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之完善构想等。
作者简介
姚建龙,曾为重庆市劳教戒毒所管教民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现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副主编.上海市法学会禁毒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执行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越轨预防与矫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中国监狱协会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会员等。
兼任鲁东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博导、硕导、教授、特邀研究员等。受聘为国际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顾问、瑞典隆德大学RaoulWallenbergInstitute中国项目顾问、中央综治委全国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试点工作指导专家、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课题领导小组专家,以及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河北、福建等多省市政法部门、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咨询专家。
出版个人专著七部、法律童话一部.法学随笔一部,主编、副主编、合著著作二十余部,发表论文百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项目、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上海市哲社项目、上海市曙光项目等多项国家、省部级课题。
曾获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第十八届)、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第五届)、上海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第十二届)、上海市禁毒先进个人、上海市曙光学者等荣誉。
目录
前言
上编 总论
章 禁毒刑法的基本问题
节 禁毒刑法的演变
第二节 毒品犯罪的界定、特征与刑罚
第三节 吸毒犯罪化之争
第二章 刑法中的毒品及其争议问题
节 毒品的理论分类与争议问题
第二节 毒品的法定种类与争议问题
第三章 毒品累犯与再犯争议问题
节 毒品犯罪的累犯概述
第二节 毒品犯罪的再犯概述
第三节 对毒品犯罪再犯与累犯的理解与适用
第四节 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其他争议问题
第五节 毒品犯罪的累犯与再犯制度的完善
第四章 毒品犯罪死刑及其争议问题
节 毒品犯罪之死刑适用概观
第二节 我国毒品犯罪死刑政策之原因分析
第三节 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之争议与反思
第四节 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之完善构想
下编 分论
第五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节 犯罪构成
第二节 适用疑难问题辨析
第三节 刑罚配置
第六章 非法持有毒品罪
节 犯罪构成
第二节 刑罚配置
第七章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节 犯罪构成
第二节 适用疑难问题辨析
第三节 刑罚配置
第八章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节 犯罪构成.
第二节 适用疑难问题辨析
第三节 刑罚配置
第九章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节 犯罪构成
第二节 适用疑难问题辨析
第三节 刑罚配置
第十章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节 犯罪构成
第二节 适用疑难问题辨析
第三节 刑罚配置
第十一章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节 犯罪构成
第二节 适用疑难问题辨析
第三节 刑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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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禁毒刑法学》主要内容包括:毒品犯罪的累犯概述、毒品犯罪的再犯概述、对毒品犯罪再犯与累犯的理解与适用、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其他争议问题、毒品犯罪的累犯与再犯制度的完善、毒品犯罪之死刑适用概观、我国毒品犯罪死刑政策之原因分析、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之争议与反思、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之完善构想等。
精彩内容
《禁毒刑法学》:
三、毒品种类、数量与死刑适用
毒品的种类体现了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种类的毒品社会危害性并不相同,有的毒品可能医用价值更大于其危害性。联合国在《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中规定的麻醉品多达128种,精神药物99种。鉴于不同种类毒品危害性的差异,大多数国家均对毒品的种类进行了划分。当前通行的做法是将毒品分为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其中,软性毒品主要有大麻、咖啡因及其他兴奋剂、致幻剂等,硬性毒品即为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传统毒品。
应当看到,软性毒品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远不如硬性毒品,并且有着广泛的药用价值。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于软性毒品甚至出现了非犯罪化或者合法化的趋势。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种列举性的说明其实并未对毒品的种类做出明确的划分,在2000年6月10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明确规定“贩卖、运输咖啡因,数量达到200000克以上的,应当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就是说,在我国,对于咖啡因等软性毒品,仍然可以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对于毒品进行种类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毒品的种类应当与刑罚的种类及幅度相挂钩。在当前我国刑法尚未对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外毒品适用死刑做出数量规定之时,司法解释不宜对该类软性毒品适用死刑做出明确数量标准。否者,即是为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推波助澜,与立法的本意相抵牾。
同时,不仅是毒品种类,毒品数量也深刻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与刑罚的幅度直接关联。但是很可惜,我国《刑法》第347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并且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了特别的数量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项立法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要体现在:(1)死刑适用的数量标准过低,这显然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也是导致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死刑适用数量过大的重要因素之一。(2)由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数量标准过低,在实践中地方司法机关往往自己制定一套自己的标准,造成了各地死刑适用数量标准不统一,同一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区会有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这种法律的间接不平等必不能为法治国家所容忍。(3)虽然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毒品数量不是死刑适用的标准,应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做到区别对待。但是在刑法尚未作出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将毒品数量作为死刑适用的依据仍然屡现不止,这种忽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做法实有违主客观统一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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