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速发】旅游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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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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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天星 杨富斌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05335
出版时间2015-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5元
货号23879145
上书时间2024-12-15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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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序言
导语摘要
本教材依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编写而成。本教材根据法学基本原理,结合旅游院校本科学生的认知与学习规律,分为旅游法的制定、旅游法的执行、旅游法的适用三大部分。 旅游法的制定讲述旅游法的制定缘由与过程、制定依据、旅游法律体系的构成、旅游法的学习与使用方法。旅游法的执行介绍了主要旅游经营者的设立规则、运行规范、服务质量保障等内容。旅游法的适用叙述了由旅游监管制度、旅游纠纷的解决制度等内容。
作者简介
王天星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2011—2012年在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挂职,专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研究工作。主持司法部法治理论与法制建设课题《旅行社市场监管制度研究》,主持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法制保障研究》省部级课题,撰有《旅游法立法研究》《饭店法务》等著作。
杨富斌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会长,曾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研究组专家。
目录
第1章 旅游法概论
第1节 旅游法概述
第2节 《旅游法》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第3节 学习旅游法的意义与方法
第2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1节 旅游者的概念
第2节 旅游者的权利
第3节 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3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1节 旅游规划
第2节 旅游促进
第4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
第1节 旅行社概述
第2节 旅行社的设立
第3节 旅行社经营
第4节 旅行社管理制度
第5节 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5章 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第1节 导游人员概述
第2节 导游人员监管制度
第3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4节 领队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6章 旅游饭店法律制度
第1节 旅游饭店的设立制度
第2节 旅游饭店的运营管理法律制度
第3节 旅游饭店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7章 旅游景区法律制度
第1节 旅游景区的开放制度
第2节 旅游景区的运营管理
第3节 旅游景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8章 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第1节 政府与旅游安全
第2节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安全
第3节 旅游者与旅游安全
第9章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1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第2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3节 出入境检查制度
第10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1节 旅游合同概述
第2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与解除
第3节 违约责任
第11章 旅游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第1节 旅游纠纷概述
第2节 协商、调解与仲裁
第3节 旅游纠纷的诉讼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本教材依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编写而成。本教材根据法学基本原理,结合旅游院校本科学生的认知与学习规律,分为旅游法的制定、旅游法的执行、旅游法的适用三大部分。 旅游法的制定讲述旅游法的制定缘由与过程、制定依据、旅游法律体系的构成、旅游法的学习与使用方法。旅游法的执行介绍了主要旅游经营者的设立规则、运行规范、服务质量保障等内容。旅游法的适用叙述了由旅游监管制度、旅游纠纷的解决制度等内容。
主编推荐
王天星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2011—2012年在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挂职,专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研究工作。主持司法部法治理论与法制建设课题《旅行社市场监管制度研究》,主持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法制保障研究》省部级课题,撰有《旅游法立法研究》《饭店法务》等著作。
杨富斌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会长,曾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研究组专家。
精彩内容
一、旅游法的概念
旅游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旅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关于旅游业的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菲律宾旅游法》《马来西亚旅游法》《蒙古国旅游法》等。广义的旅游法,不仅包括狭义的旅游法,还包括与旅游相关的其他通用性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价格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范。我们将要学习的旅游法,是指广义的旅游法,但狭义的旅游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将简称为《旅游法》)是主要、直接的学习内容。
二、旅游法的特征
1从形式上看,旅游法是一个以旅游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如上所述,广义的旅游法不仅包括《旅游法》,还包括其他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以及与旅游相关的规章,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效力等级有序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核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都要以《宪法》中关于旅游的条款为基础而展开;《旅游法》是主干,对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要素、基本规范等作出了带有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是旅游法制的基石,是旅游领域的基本法;相关法律、法规是支撑,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对旅游业相关主体的经营规范、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更为详尽、周密的规定,是旅游法制的重要支柱;相关政府规章是建筑材料,对旅游要素的保护与经营原则、旅游经营主体的经营规则、旅游执法的手段与程序等,作出了细密的规定,是旅游法制大厦的砖与瓦。上述法规范,共同构成了旅游法制的规范体系。
2从内容上看,旅游法的内容较为广泛
由于旅游业涉及的要素多,牵扯的环节多,与110个行业相关联,因此,旅游法覆盖的领域、规范的内容涵盖了旅游资源、旅游经营、旅游监管、旅游合同、旅游者、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投诉等领域;涉及了传统旅游产业与新兴旅游业态;囊括了政府、社会组织、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社会公众等诸多主体,需要政府及其旅游、工商、价格、质量、卫生、交通、林业、文物、水利、国土、建设、环保等诸多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发力;包含了促进、规范、监管等多种法律关系。由此,旅游法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
3从性质上看,旅游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属性
为了提升公民的生活质量与幸福指数,旅游法规定国家要发展旅游事业,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经营秩序,建设旅游基础设施,提供旅游公共服务,为广大公民外出旅游、休闲提供保障,这是从旅游的角度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与调整,涉及国家与政府在旅游方面的义务,涉及广大公民与旅游者在旅游方面的权利,体现了宪法层面的公法关系。对于旅游经营者,如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及其他旅游业态的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旅游法对基本的经营规范、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规范与调整,具有私法属性。可以说,旅游法就是由公法、私法两种类型的法律规范综合而成的法规范体系。
三、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旅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下列社会关系:
1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纵向社会关系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上述社会关系中,代表国家,以《旅游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旅游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以此来保证国家在旅游领域的法律、法规立法目的的落实。在这种关系中,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包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包括与旅游业相关的其他管理部门,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经营者的定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经营者的生产行为是否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等等。
2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横向社会关系
在此种社会关系中,旅游者是消费者,旅游经营者是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旅游商品的生产者,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在此种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一般通过合同来确定,并由国家法律予以调整,由人民法院予以保障。这里的旅游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来我国旅游的外国人,还包括来我国旅游的无国籍人士。无论哪种旅游者,只要在中国境内参与旅游活动,与旅游经营者进行交往,就要接受我国旅游法的调整。此处的旅游经营者,是指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3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者之间的服务、管理关系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上述关系中,代表国家,以《宪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为广大旅游者特别是具有中国国籍的旅游者提供包括旅游信息发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紧急救援等公共服务;同时,对旅游者破坏旅游资源、侵害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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