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摘要
《经济法/高职经管类精品教材》根据高职高专经济法的教学需要,突出课程的基本体系,在此基础上分十八章介绍经济法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全书内容从整体上分为三大板块:经济法总论、经济实体法和经济程序法。经济法总论部分主要就经济法的核心概念和理论作出简要阐述。经济实体法是全书的核心内容,根据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大致分为三个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宏观调控法。与实体法对应的是经济程序法,主要包括经济司法与经济仲裁。为帮助广大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经济法/高职经管类精品教材》在体例上尝试进行创新,以案例导入式方法引出全章内容,在重要知识点的阐释中加入知识应用题,每章内容之后附一部分应用性练习,以此增加教材的可读性和实操性。
《经济法/高职经管类精品教材》不仅可供高职高专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之用,对法律实务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也具有应用价值。同时,还可以作为本科财经类专业学生的参考书。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表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思考与训练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法的其他内容
思考与训练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思考与训练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思考与训练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资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企业法
第四节 外商独资企业法
思考与训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思考与训练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思考与训练
第八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权
第四节 质权
第五节 留置权
第六节 定金
第七节 担保的竞合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
思考与训练
第十章 食品安全法
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概述
第二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第三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节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节 食品的检验、进出口和事故处置
第六节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七节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思考与训练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章 反垄断法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法
第十五章 劳动法
第十六章 金融法
第十七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
第十八章 经济审判与经济仲裁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经济法/高职经管类精品教材》根据高职高专经济法的教学需要,突出课程的基本体系,在此基础上分十八章介绍经济法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全书内容从整体上分为三大板块:经济法总论、经济实体法和经济程序法。经济法总论部分主要就经济法的核心概念和理论作出简要阐述。经济实体法是全书的核心内容,根据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大致分为三个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宏观调控法。与实体法对应的是经济程序法,主要包括经济司法与经济仲裁。为帮助广大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经济法/高职经管类精品教材》在体例上尝试进行创新,以案例导入式方法引出全章内容,在重要知识点的阐释中加入知识应用题,每章内容之后附一部分应用性练习,以此增加教材的可读性和实操性。
《经济法/高职经管类精品教材》不仅可供高职高专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之用,对法律实务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也具有应用价值。同时,还可以作为本科财经类专业学生的参考书。
精彩内容
二、食品进出口
(一)食品进口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食品出口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食品进出口的管理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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