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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立新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48338
出版时间2013-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0元
货号23278186
上书时间2024-12-09
家事法的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
部分是亲属身份法。亲属身份关系是亲属法的基本内容。将亲属法简单命名为“婚姻法”,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因为婚姻关系无法概括全部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完全围绕身份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存在,与物权、债权等财产关系一样都是民事流转关系,只不过是特殊的民事流转关系而已。亲属法与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一样,都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权利法,并因此而使民法分则各部分的内容相互协调一致。
第二部分是亲属生前财产法。由于亲属死后财产法是继承法,亲属生前财产法没有必要那么复杂,就叫做亲属财产法好了。财产是家庭生活的基础。亲属在家庭中共同生活,没有财产作为基础,就无法生存,更无法和谐发展。
第三部分,是亲属死后财产法,也就是继承法。当特定的亲属死亡之后,他所遗留下的遗产,应当在其近亲属之间流转,或者依据他的意愿遗赠给他人,发生继承法律关系。
家事法通过以上三个部门,全面展开自己的内容,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序言)
前言
导论家事法概述
上卷 亲属法
编 亲属法和亲属身份
章 亲属法与亲属
节 亲属法
第二节 亲属
第三节 亲属身份关系与身份法律行为
第二章 身份权
节 身份与身份权的概念及意义
第二节 身份权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身份权与人格权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 身份权的权利内容
第五节 身份权的行使与消灭
第六节 身份权请求权
第二编 亲属身份的发生和消灭
第三章 结婚
节 婚姻概述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条件
第四节 结婚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六节 事实婚姻
第七节 准婚姻关系
第八节 同性婚姻关系
第四章 离婚
节 离婚概述
第二节 离婚程序
第三节 离婚法定理由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亲子
节 亲子概述
第二节 婚生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 养子女和继子女
第五节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第六节 收养
第三编 亲属身份关系
第六章 配偶权
节 配偶和配偶权概述
第二节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第七章 亲权
节 亲权概述
第二节 亲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三节 亲权的内容
第四节 亲权的丧失、中止和消灭
第五节 民法对亲权的保护
第八章 亲属权
节 亲属权概述
第二节 亲属权的内容
第三节 亲属权的民法保护
第四编 亲属财产关系
第九章 亲属财产关系概述
节 亲属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
第三节 夫妻财产约定
第四节 亲属个人财产
第十章 夫妻共有财产
节 夫妻共有财产概述
第二节 夫妻共有财产的产生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第三节 夫妻共有财产的效力
第四节 夫妻共有财产的消灭和共同财产分割
第十一章 家庭共有财产
节 家庭共有财产概述
第二节 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和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第三节 家庭共有财产的效力
第四节 家庭共有财产的终止及分割
下卷 继承法
编 继承法与继承权
第十二章 继承与继承法
节 继承概述
第二节 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三节 继承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章 继承法律关系与继承权
节 继承法律关系
第二节 继承权概述
第三节 继承权的丧失
第四节 继承权的承认和放弃
第五节 继承回复请求权
第二编 遗产继承
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
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概述
第三节 遗嘱能力
第四节 遗嘱的订立
第五节 遗嘱信托与后位继承
第六节 遗嘱的效力
第七节 遗嘱执行
第十五章 法定继承
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范围
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
第四节 代位继承
第五节 转继承
第三编 遗产赠与
第十六章 遗赠
节 遗赠概述
第二节 遗托
第三节 特留份
第十七章 遗赠扶养协议
节 遗赠扶养协议概述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四编 遗产处置
第十八章 遗产处理
节 继承开始
第二节 遗产管理
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第四节 归扣
第五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第十九章 共同继承与遗产分割
节 共同继承概述
第二节 共同继承财产关系的发生
第三节 共同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共同继承财产关系的消灭和析产
第五节 遗产分割
家事法的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
部分是亲属身份法。亲属身份关系是亲属法的基本内容。将亲属法简单命名为“婚姻法”,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因为婚姻关系无法概括全部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完全围绕身份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存在,与物权、债权等财产关系一样都是民事流转关系,只不过是特殊的民事流转关系而已。亲属法与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一样,都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权利法,并因此而使民法分则各部分的内容相互协调一致。
第二部分是亲属生前财产法。由于亲属死后财产法是继承法,亲属生前财产法没有必要那么复杂,就叫做亲属财产法好了。财产是家庭生活的基础。亲属在家庭中共同生活,没有财产作为基础,就无法生存,更无法和谐发展。
第三部分,是亲属死后财产法,也就是继承法。当特定的亲属死亡之后,他所遗留下的遗产,应当在其近亲属之间流转,或者依据他的意愿遗赠给他人,发生继承法律关系。
家事法通过以上三个部门,全面展开自己的内容,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章 亲属法与亲属
节亲属法
一、亲属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法与婚姻法
亲属法是民法的范畴。长期以来,我国不使用或者不常使用亲属法概念,而是使用婚姻法概念。因而在我国民法领域出现了两个特别情形:一是亲属法叫做婚姻法;二是婚姻法是单独的法律部门而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本书使用亲属法的概念,肯定亲属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其性质属于私法。
1949年以来,我国法律深受前苏联婚姻家庭立法的影响,一直用婚姻法代替亲属法,用“婚姻家庭关系”来代指“亲属身份关系”。婚姻法不等于亲属法。婚姻法概念的外延是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是结婚、离婚法。将婚姻法的内涵界定为“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①超出了这个概念所包含的范围。事实上,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与亲属法具有同一性,同为调整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既然婚姻法就是亲属法,为什么就一定要叫“婚姻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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