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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兴成 著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50413597
出版时间2014-05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5元
货号23457497
上书时间2024-12-02
本书从法律角度,对刻下中国的热点财经话题进行解读和解答,视角新颖,观点独到。对于身边诸多迷惑不解的财经现象,读者可以从法律上寻得解决问题的蛛丝马迹,同时掌握与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财经法律常识。
本书从法律角度,对刻下中国的热点财经话题进行解读和解答,视角新颖,观点独到。对于身边诸多迷惑不解的财经现象,读者可以从法律上寻得解决问题的蛛丝马迹,同时掌握与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财经法律常识。
章什么妨碍中国人投资赚钱
补贴上市公司动了谁的奶酪
中国股市停留于熊底2年多之际,新闻媒体于2013年4月密集曝光,A股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补贴创历史新高。在探讨补贴上市公司利弊的时候,补贴上市公司究竟是否合法,是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大多数补贴没有合法性
据同花顺iFinD统计,已公布2012年年报的上市公司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有1646家上市公司获得各种名目的政府补贴,总额达到564亿元。而2010年政府补贴上市公司400.35亿元,2011年的补贴额为470.48亿元,这一数据呈逐年上升之势,并在2012年再创历史新高。
相应地,近3年每一年都会诞生一名“被补贴冠军”,获得政府补贴的金额屡创新高。美的电器以获得24.99亿元的补贴成为2010年的“被补贴冠军”。中国石油以67.34亿元夺得2011年的“被补贴冠军”。2012年中国石油以94.06亿元的政府补贴获得双连冠。
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但并不是凡是存在的都是合法的。从现存法律规定中寻找政府补贴的依据,就能得出答案。
政府补贴没有准确的定义,在会计准则上与政府补贴接近的是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从来源上说主要有三类:一是财政补助,如财政拨款、财政贴息;二是税收返还,包括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三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林等。
看来,政府补贴的去向是企业。那么,政府补贴的来源是什么?从众多上市公司的公告得知,政府补贴的资金一部分来自于中央财政拨付,多数来自省、市等地方政府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预算支出包括各项补贴支出,但该法律没有对补贴做出界定和详细的规定。对照法律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运用政府补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
对上市公司而言,只有从政府获得的节能产品推广和使用补贴、农业机械的农用燃油补贴,才具有合法性,其他的政府补贴都没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预算的决定权和监督权。除法律直接规定的政府补贴外,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补贴如果得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批准,就具有合法性。
过往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补贴,大多数既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依据,也没有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批准,因此不具有合法性。没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补贴,动了法律的奶酪。
补贴上市公司泛滥成灾
政府给予上市公司补贴,是中国A股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国A股市场有超过九成的公司获得过政府补贴。
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贴的名目繁多,有产业发展基金和各类奖励,也有搬迁补偿、贷款贴息、上市费用补贴、节能减排补贴、产品推广补贴等,其中贴息是常见的补贴项目。
上市公司补贴已经普及化,超出了合法性的范围,有泛滥成灾的趋势。动了法律奶酪的上市公司补贴,不仅损害法律尊严,在经济上也是弊大于利,得不偿失。
,补贴上市公司扭曲了科学发展的政绩观。一些地方政府将有多少家上市公司作为政绩和面子,通过政府补贴挽救濒临退市的ST公司,将不正当保有上市公司壳资源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潜规则”,将有限的资源投放给经营不善的企业,造成经济资源错配,不当地强化了以GDP为纲。
第二,上市公司补贴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让股市丧失了优胜劣汰的市场功能。上市公司获得大量政府补贴,导致公司的业绩与其经营业务脱钩,造成会计信息扭曲,使上市公司公布的业绩并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其盈利水平。一家前三季度巨亏的上市公司,由于有巨额政府补贴,全年可以扭亏为盈。一家预期会得到政府补贴而高盈利的上市公司,会因为政府补贴落空而盈利大减,甚至转盈为亏。同理,2012年以前的5年里,中国A股市场无一家公司退市,就是政府补贴让股市不再优胜劣汰的结果。
第三,政府补贴导致股市劫贫济富,扩大了中国的贫富分化鸿沟。上市公司得到的政府补贴来源于纳税人,政府通过上市公司将财富分配给公司股东、高管和投资者,用穷人的财富接济富人,结果是穷人愈穷,富人更富。
第四,补贴上市公司引发不正当竞争。拿财政资金补贴上市公司,挤压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对没有上市的公司来说不公平;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补贴中七成给了国有公司,这对上市的民营公司不公平,会导致国进民退,整体经济效率降低,成本上升。
第五,政府补贴会让上市公司患上补贴依赖症,上市公司越补越弱。补贴上市公司,就像不给已经长大的小孩断奶,这样的小孩即使成年了也无法独立和成熟起来。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没有一家公司靠政府补贴成长为有竞争力的公司。上市公司都是基础较好的公司,应当靠不断提升竞争力获得进一步发展。
第六,政府补贴上市公司模糊了所有权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私人分别有自己的所有权,产权应当是清晰的。政府补贴上市公司一旦泛滥,就会逐渐模糊所有权的界限,这是市场经济的大忌。
第七,补贴上市公司制造了更多的寻租机会。由于地方政府补贴上市公司的行为不规范,补贴随意性大,信息不公开,会产生政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输送,带来腐败和权力寻租,附加衍生出代理上市公司寻求补贴的“补贴掮客”,政府补贴俨然成了接近权力之人的致富源泉。
第八,政府补贴会成为中国上市公司走向海外市场的障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要受到WTO有关政府补贴的约束,否则就会遭遇反倾销、反补贴对待,不利于中国上市公司国际化。
上市公司补贴何去何从
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补贴,要么对中国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有积极作用,要么是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用于公共开支,提供公共服务,降低社会成本,增进社会效益。
多数专家没有从合法性方面考虑上市公司补贴问题。在假定所有上市公司补贴都合法的前提下,南京财经大学张玉和建议,我国要制定“政府补贴法”,对中央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严格规范,形成公开、公正、透明的补贴体制,使政府官员不能随便挥霍纳税人的钱,斩断官商勾结的渠道,以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使真正具有成长性的企业脱颖而出。
张玉和主张制定“政府补贴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很好,但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补贴不合法,制定“政府补贴法”就把现在不合法的上市公司补贴合法化了。如果现在不合法的上市公司补贴利大于弊,制定“政府补贴法”是有必要的。关键在于,现在不合法的上市公司补贴弊大于利,得不偿失,即使合法化了,也照样得不偿失。因此,我国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政府补贴法”。
我国虽然没有统一的“政府补贴法”,但我国的法律有关于政府补贴企业的规定,只是对法律规定执行乏力。上市公司不能比非上市企业高人一等,不应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得到补贴。
不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补贴,没有存在的必要,今后应当禁止发放不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补贴。
禁止发放不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补贴,有利于我国实现财政平衡。2013年以前的十年,我国财政收入平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政府积累了太多的财富用不完,导致补贴上市公司泛滥成灾。2014年后,中国要实现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经济增长速度势必放缓,财政收入增速势必变小,财政支出也会相应减少。此时如果不及时禁止发放不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补贴行为,上市公司补贴会成为我国财政支出的沉重负担,且中国上市公司的竞争力也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提升。
厘清补贴上市公司有没有合法性,是回答上市公司补贴何去何从的前提。不合法地补贴上市公司,政府补贴对上市公司只有短期生存效应,没有长期发展效应。合法地补贴上市公司,政府和上市公司能够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禁止发放不合法的上市公司补贴,才能使靠补贴生存的上市公司摆脱“亏损—获得补贴—再连续亏损—再获得补贴”的恶性循环,获得新生的机会。
为什么要立法保护投资自由
2003年10月,河北企业家孙大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当时法学界、经济学界、新闻界不谴责孙大午,反而对其同情有加。2009年12月,年轻的浙江商人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辩护律师却给吴英作无罪辩护,社会各界也纷纷声缓吴英,此案又引起很大争议。这两宗罪表面上看起来是融资法律问题,实质上是中国国民的投资自由问题。
消费自由、投资自由一个都不能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离凭票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经济制度渐行渐远,粮票、布票等票证成了收藏品,凭单位证明、处级以上干部才能坐飞机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相比计划经济年代,进入市场经济社会的中国老百姓拥有了消费自由。
现在看起来很简单的消费自由,在30多年前是多少中国人的梦想。消费自由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进步。
需要巨大进步的还有投资自由。只要国有企业垄断着一些产业,老百姓和民营企业不能向铁路、金融、能源、电信等垄断行业自由投资,国民就算不上有投资自由。中国的投资自由度在世界排名第146位。
经济学研究表明,经济越自由,人均GDP越高,技术创新能力越强,经济越有活力,国民越幸福。投资自由是经济自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是重大战略问题,又是国民的基本权利。没有投资自由,就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投资自由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一点都不亚于消费自由。
投资自由有百利而无一害:
,投资自由有助于打破国有企业垄断,实现企业间自由竞争,平抑被垄断国企推高的物价,缓解中央政府治理通货膨胀的压力。
第二,投资自由能够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追求长期利润,远离房地产、艺术品、红酒等资产泡沫,将炒作经济变为务实经济,将投机行为变成投资行为。
第三,投资自由有助于防范民间资本无端流入境外,防止形成投资移民潮。国内有了投资自由,当美联储加息时,民间资本和热钱就不至于大量流向美国,避免中国发生类似东南亚金融危机一样的风险。
第四,投资自由可以提高投资效率,限制政府部门的“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防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增加呆账和坏账,促进中国经济内涵式增长,实现科学发展。
第五,投资自由能增加就业量和就业率,提高国民可支配收入。老百姓有钱了,就会购买产品和服务,提高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纠正过多依赖投资和出口的经济增长方式。
第六,投资自由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国企业应当依靠核心竞争力进入世界五百强,而不是仅仅依赖在国内的垄断地位进入世界五百强。
第七,投资自由能使老百姓得到实惠,有利于改善民生,扩大中产阶级比例,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民富国强,让中国社会进入持久的稳定和真正的和谐状态。
第八,投资自由不会导致中国的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出问题。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像中国一样控制国有企业,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并没有被民营企业或外国资本不当控制和利用。美国不存在国有企业垄断国防工业、铁路、金融等行业的现象,但美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并没有被其他国家掌握。
立法促进民间投资,执法限制政府投资
虽然投资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中国目前没有一部关于投资的成文法律。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仍然存在着投资法律空白。
于是,中国投资市场上存在着“三等两样”的不公平现象:国有资本投资的国有企业,是“共和国的长子”;境外资本投资的三资企业,在政策上享有“超国民待遇”;民间资本投资的民营企业,在投资准入、融资、税收等方面困难重重,显得低人一等。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几年以来,这个被称为“非公36条”的行政法规,在推动“民进国退”时收效甚微,“国进民退”的例子反而比比皆是。
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倡导让老百姓拥有劳动收入以外的财产性收入,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这必然会涉及投资。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投资36条”实施已满1年之际,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表示,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四个领域民间投资进入缓慢。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秘书长陈永杰认为,“民间投资36条”落实情况比“非公36条”落实情况更差。
如何突破民间资本在进入垄断领域时遇到的“玻璃门”和“弹簧门”①?,既然国务院的“非公36条”和“民间投资36条”,有“政令出不了中南海”的现象发生,就应当为投资自由立法。法律能够给国民和资本更确定的投资预期,国有企业总不至于敢明目张胆地违法阻挠民间投资。现在到了为投资自由立法的时候,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制定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并尽快将其颁布施行,就会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自由,让彷徨不安的民间资本在中国大地上扎根。
第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限制政府投资,禁止国有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排挤和阻碍民间投资。《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预算收入,经济建设支出应当纳入预算支出。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国有资本投资应当纳入预算并接受人大监督,但实际上没有这么做,国有投资没有执行《预算法》的规定,自己另搞一套。加大《预算法》的执行力度和人大监督,应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三,“民间投资促进法”出台后,再由地方人大或政府部门制定和推行“民间投资促进法”的实施细则,鼓励民间投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中国国民一旦享有投资自由,投资市场就会产生更多合法的投资渠道和“财产性收入”。积蓄的民间资本之水被疏导至合法的投资出路,自然不会流向非法的投资去处,也就用不着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堵塞民间资本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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