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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现代人最需要的财经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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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兴成 著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50413597

出版时间2014-05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5元

货号23457497

上书时间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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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从法律角度,对刻下中国的热点财经话题进行解读和解答,视角新颖,观点独到。对于身边诸多迷惑不解的财经现象,读者可以从法律上寻得解决问题的蛛丝马迹,同时掌握与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财经法律常识。



作者简介
刘兴成,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经律师、知名财经法律评论员、北京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温州管理科学院客座教授,其律师经历被收录于《谁是中国大律师》一书。他师从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教授,曾任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也曾在多家金融机构任职,有丰富的银行从业经历,与茅于轼合作翻译出版《全球环境治理的经验教训》一书。

目录
推荐序 专业化律师是需要,也是追求
自 序
第一章 什么妨碍中国人投资赚钱
补贴上市公司动了谁的奶酪
为什么要立法保护投资自由
民间投资往何处去 
如何打击内幕交易 
王亚伟辞职拷问公募基金制度
PE对赌是不是赌博?
第二章 中国人的金融改革焦虑
温州金融改革从开办银行突破 
温州金融改革当以法律为靠山 
法律何时为民间借贷松绑 
吴英案应该怎么判 
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第三章 中国人如何发挥产业智慧
北方人不懂南方的冷 
养生保健类图书需要专家评审吗
企业互保、联保贷款的风险何在
汽车召回是一件很正常的事 
汽车产业整合别丢开法律 
山西煤炭企业整合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中国反盗版的瓶颈
第四章 中国人的民生需求
法治或能解开医改死结
点穴疗法是不是非法行医?
企业家参与高教改革于法有据吗 
如何根治“小金库”
银行与储户:蚁象之争何时休 
第五章  把权力关进权利的笼子
雾霾刺痛中国模式 
将国有资产分成13亿股 
该不该设立“金融国资委”? 
权力压制权利几时休
与民争利是市场经济大敌
把农民变成中产阶级
第六章  财富崇拜与法律红线
致富的经济与法律逻辑 
中美首富不一样的智慧
伟大的企业家都是风险管理大师 
企业家离法律多近才安全 
中国亟须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第七章  中国企业与法律的距离
反人类的企业没资格存活
国美博弈,谁是最后赢家
冷眼看3Q之争
富士康VS比亚迪的“比富大战”
权力不是企业永远的靠山
为企业与政府关系立法
附录
关于“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内容的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草案(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草案(建议稿)
后记
牟其中的最后一任律师 

内容摘要

 本书从法律角度,对刻下中国的热点财经话题进行解读和解答,视角新颖,观点独到。对于身边诸多迷惑不解的财经现象,读者可以从法律上寻得解决问题的蛛丝马迹,同时掌握与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财经法律常识。



主编推荐
刘兴成,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经律师、知名财经法律评论员、北京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温州管理科学院客座教授,其律师经历被收录于《谁是中国大律师》一书。他师从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教授,曾任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也曾在多家金融机构任职,有丰富的银行从业经历,与茅于轼合作翻译出版《全球环境治理的经验教训》一书。

精彩内容

   章什么妨碍中国人投资赚钱
  补贴上市公司动了谁的奶酪
  中国股市停留于熊底2年多之际,新闻媒体于2013年4月密集曝光,A股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补贴创历史新高。在探讨补贴上市公司利弊的时候,补贴上市公司究竟是否合法,是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大多数补贴没有合法性
  据同花顺iFinD统计,已公布2012年年报的上市公司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有1646家上市公司获得各种名目的政府补贴,总额达到564亿元。而2010年政府补贴上市公司400.35亿元,2011年的补贴额为470.48亿元,这一数据呈逐年上升之势,并在2012年再创历史新高。
  相应地,近3年每一年都会诞生一名“被补贴冠军”,获得政府补贴的金额屡创新高。美的电器以获得24.99亿元的补贴成为2010年的“被补贴冠军”。中国石油以67.34亿元夺得2011年的“被补贴冠军”。2012年中国石油以94.06亿元的政府补贴获得双连冠。
  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但并不是凡是存在的都是合法的。从现存法律规定中寻找政府补贴的依据,就能得出答案。
  政府补贴没有准确的定义,在会计准则上与政府补贴接近的是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从来源上说主要有三类:一是财政补助,如财政拨款、财政贴息;二是税收返还,包括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三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林等。
  看来,政府补贴的去向是企业。那么,政府补贴的来源是什么?从众多上市公司的公告得知,政府补贴的资金一部分来自于中央财政拨付,多数来自省、市等地方政府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预算支出包括各项补贴支出,但该法律没有对补贴做出界定和详细的规定。对照法律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运用政府补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
  对上市公司而言,只有从政府获得的节能产品推广和使用补贴、农业机械的农用燃油补贴,才具有合法性,其他的政府补贴都没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预算的决定权和监督权。除法律直接规定的政府补贴外,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补贴如果得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批准,就具有合法性。
  过往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补贴,大多数既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依据,也没有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批准,因此不具有合法性。没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补贴,动了法律的奶酪。
  补贴上市公司泛滥成灾
  政府给予上市公司补贴,是中国A股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国A股市场有超过九成的公司获得过政府补贴。
  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贴的名目繁多,有产业发展基金和各类奖励,也有搬迁补偿、贷款贴息、上市费用补贴、节能减排补贴、产品推广补贴等,其中贴息是常见的补贴项目。
  上市公司补贴已经普及化,超出了合法性的范围,有泛滥成灾的趋势。动了法律奶酪的上市公司补贴,不仅损害法律尊严,在经济上也是弊大于利,得不偿失。
  ,补贴上市公司扭曲了科学发展的政绩观。一些地方政府将有多少家上市公司作为政绩和面子,通过政府补贴挽救濒临退市的ST公司,将不正当保有上市公司壳资源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潜规则”,将有限的资源投放给经营不善的企业,造成经济资源错配,不当地强化了以GDP为纲。
  第二,上市公司补贴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让股市丧失了优胜劣汰的市场功能。上市公司获得大量政府补贴,导致公司的业绩与其经营业务脱钩,造成会计信息扭曲,使上市公司公布的业绩并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其盈利水平。一家前三季度巨亏的上市公司,由于有巨额政府补贴,全年可以扭亏为盈。一家预期会得到政府补贴而高盈利的上市公司,会因为政府补贴落空而盈利大减,甚至转盈为亏。同理,2012年以前的5年里,中国A股市场无一家公司退市,就是政府补贴让股市不再优胜劣汰的结果。
  第三,政府补贴导致股市劫贫济富,扩大了中国的贫富分化鸿沟。上市公司得到的政府补贴来源于纳税人,政府通过上市公司将财富分配给公司股东、高管和投资者,用穷人的财富接济富人,结果是穷人愈穷,富人更富。
  第四,补贴上市公司引发不正当竞争。拿财政资金补贴上市公司,挤压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对没有上市的公司来说不公平;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补贴中七成给了国有公司,这对上市的民营公司不公平,会导致国进民退,整体经济效率降低,成本上升。
  第五,政府补贴会让上市公司患上补贴依赖症,上市公司越补越弱。补贴上市公司,就像不给已经长大的小孩断奶,这样的小孩即使成年了也无法独立和成熟起来。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没有一家公司靠政府补贴成长为有竞争力的公司。上市公司都是基础较好的公司,应当靠不断提升竞争力获得进一步发展。
  第六,政府补贴上市公司模糊了所有权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私人分别有自己的所有权,产权应当是清晰的。政府补贴上市公司一旦泛滥,就会逐渐模糊所有权的界限,这是市场经济的大忌。
  第七,补贴上市公司制造了更多的寻租机会。由于地方政府补贴上市公司的行为不规范,补贴随意性大,信息不公开,会产生政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输送,带来腐败和权力寻租,附加衍生出代理上市公司寻求补贴的“补贴掮客”,政府补贴俨然成了接近权力之人的致富源泉。
  第八,政府补贴会成为中国上市公司走向海外市场的障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要受到WTO有关政府补贴的约束,否则就会遭遇反倾销、反补贴对待,不利于中国上市公司国际化。
  上市公司补贴何去何从
  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补贴,要么对中国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有积极作用,要么是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用于公共开支,提供公共服务,降低社会成本,增进社会效益。
  多数专家没有从合法性方面考虑上市公司补贴问题。在假定所有上市公司补贴都合法的前提下,南京财经大学张玉和建议,我国要制定“政府补贴法”,对中央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严格规范,形成公开、公正、透明的补贴体制,使政府官员不能随便挥霍纳税人的钱,斩断官商勾结的渠道,以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使真正具有成长性的企业脱颖而出。
  张玉和主张制定“政府补贴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很好,但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补贴不合法,制定“政府补贴法”就把现在不合法的上市公司补贴合法化了。如果现在不合法的上市公司补贴利大于弊,制定“政府补贴法”是有必要的。关键在于,现在不合法的上市公司补贴弊大于利,得不偿失,即使合法化了,也照样得不偿失。因此,我国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政府补贴法”。
  我国虽然没有统一的“政府补贴法”,但我国的法律有关于政府补贴企业的规定,只是对法律规定执行乏力。上市公司不能比非上市企业高人一等,不应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得到补贴。
  不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补贴,没有存在的必要,今后应当禁止发放不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补贴。
  禁止发放不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补贴,有利于我国实现财政平衡。2013年以前的十年,我国财政收入平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政府积累了太多的财富用不完,导致补贴上市公司泛滥成灾。2014年后,中国要实现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经济增长速度势必放缓,财政收入增速势必变小,财政支出也会相应减少。此时如果不及时禁止发放不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补贴行为,上市公司补贴会成为我国财政支出的沉重负担,且中国上市公司的竞争力也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提升。
  厘清补贴上市公司有没有合法性,是回答上市公司补贴何去何从的前提。不合法地补贴上市公司,政府补贴对上市公司只有短期生存效应,没有长期发展效应。合法地补贴上市公司,政府和上市公司能够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禁止发放不合法的上市公司补贴,才能使靠补贴生存的上市公司摆脱“亏损—获得补贴—再连续亏损—再获得补贴”的恶性循环,获得新生的机会。
  为什么要立法保护投资自由
  2003年10月,河北企业家孙大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当时法学界、经济学界、新闻界不谴责孙大午,反而对其同情有加。2009年12月,年轻的浙江商人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辩护律师却给吴英作无罪辩护,社会各界也纷纷声缓吴英,此案又引起很大争议。这两宗罪表面上看起来是融资法律问题,实质上是中国国民的投资自由问题。
  消费自由、投资自由一个都不能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离凭票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经济制度渐行渐远,粮票、布票等票证成了收藏品,凭单位证明、处级以上干部才能坐飞机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相比计划经济年代,进入市场经济社会的中国老百姓拥有了消费自由。
  现在看起来很简单的消费自由,在30多年前是多少中国人的梦想。消费自由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进步。
  需要巨大进步的还有投资自由。只要国有企业垄断着一些产业,老百姓和民营企业不能向铁路、金融、能源、电信等垄断行业自由投资,国民就算不上有投资自由。中国的投资自由度在世界排名第146位。
  经济学研究表明,经济越自由,人均GDP越高,技术创新能力越强,经济越有活力,国民越幸福。投资自由是经济自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是重大战略问题,又是国民的基本权利。没有投资自由,就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投资自由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一点都不亚于消费自由。
  投资自由有百利而无一害:
  ,投资自由有助于打破国有企业垄断,实现企业间自由竞争,平抑被垄断国企推高的物价,缓解中央政府治理通货膨胀的压力。
  第二,投资自由能够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追求长期利润,远离房地产、艺术品、红酒等资产泡沫,将炒作经济变为务实经济,将投机行为变成投资行为。
  第三,投资自由有助于防范民间资本无端流入境外,防止形成投资移民潮。国内有了投资自由,当美联储加息时,民间资本和热钱就不至于大量流向美国,避免中国发生类似东南亚金融危机一样的风险。
  第四,投资自由可以提高投资效率,限制政府部门的“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防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增加呆账和坏账,促进中国经济内涵式增长,实现科学发展。
  第五,投资自由能增加就业量和就业率,提高国民可支配收入。老百姓有钱了,就会购买产品和服务,提高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纠正过多依赖投资和出口的经济增长方式。
  第六,投资自由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国企业应当依靠核心竞争力进入世界五百强,而不是仅仅依赖在国内的垄断地位进入世界五百强。
  第七,投资自由能使老百姓得到实惠,有利于改善民生,扩大中产阶级比例,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民富国强,让中国社会进入持久的稳定和真正的和谐状态。
  第八,投资自由不会导致中国的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出问题。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像中国一样控制国有企业,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并没有被民营企业或外国资本不当控制和利用。美国不存在国有企业垄断国防工业、铁路、金融等行业的现象,但美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并没有被其他国家掌握。
  立法促进民间投资,执法限制政府投资
  虽然投资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中国目前没有一部关于投资的成文法律。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仍然存在着投资法律空白。
  于是,中国投资市场上存在着“三等两样”的不公平现象:国有资本投资的国有企业,是“共和国的长子”;境外资本投资的三资企业,在政策上享有“超国民待遇”;民间资本投资的民营企业,在投资准入、融资、税收等方面困难重重,显得低人一等。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几年以来,这个被称为“非公36条”的行政法规,在推动“民进国退”时收效甚微,“国进民退”的例子反而比比皆是。
  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倡导让老百姓拥有劳动收入以外的财产性收入,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这必然会涉及投资。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投资36条”实施已满1年之际,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表示,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四个领域民间投资进入缓慢。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秘书长陈永杰认为,“民间投资36条”落实情况比“非公36条”落实情况更差。
  如何突破民间资本在进入垄断领域时遇到的“玻璃门”和“弹簧门”①?,既然国务院的“非公36条”和“民间投资36条”,有“政令出不了中南海”的现象发生,就应当为投资自由立法。法律能够给国民和资本更确定的投资预期,国有企业总不至于敢明目张胆地违法阻挠民间投资。现在到了为投资自由立法的时候,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制定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并尽快将其颁布施行,就会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自由,让彷徨不安的民间资本在中国大地上扎根。
  第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限制政府投资,禁止国有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排挤和阻碍民间投资。《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预算收入,经济建设支出应当纳入预算支出。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国有资本投资应当纳入预算并接受人大监督,但实际上没有这么做,国有投资没有执行《预算法》的规定,自己另搞一套。加大《预算法》的执行力度和人大监督,应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三,“民间投资促进法”出台后,再由地方人大或政府部门制定和推行“民间投资促进法”的实施细则,鼓励民间投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中国国民一旦享有投资自由,投资市场就会产生更多合法的投资渠道和“财产性收入”。积蓄的民间资本之水被疏导至合法的投资出路,自然不会流向非法的投资去处,也就用不着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堵塞民间资本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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