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正版书籍,24小时发货,可开发票。
¥ 49.8 7.7折 ¥ 65 全新
库存8件
作者刘明祥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77141
出版时间2019-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65元
货号28508926
上书时间2024-11-27
《财产罪专论》是作者(刘明祥)对其近些年来发表的一系列有关侵犯财产罪的学术论文进行修改加工、同时新撰写部分内容(如第三章第五节、第四章等)而形成的学术专著。该专著并非是对作者过去发表的相关论文的简单汇编,而是为了突显其系统性(或体系性),有相当篇幅的内容系作者*近新写成的。不仅对各种财产罪中的重要问题都作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或论述,而且对近些年来刑法学界较为关注或颇有争议的一些新问题,如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用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非法取款行为应如何定性,抢夺范围的界定及其与盗窃的区分等,均作了较为深入系统的阐述。
《财产罪专论》是对财产罪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深入论述的一部颇有特色的学术专著。本书在深入探讨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非法占有目的、财物的含义和财物的占有等财产罪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各种具体财产罪所涉重要理论和实务问题分别展开论述,特别是对近些年来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有关财产罪的前沿问题,诸如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窃取财产性利益的案件如何定性、盗窃与抢夺含义的界定及两者的区分、利用信用卡和网络诈骗等新型财产犯罪,均分专题予以论述,并有独到的见解。
章 财产罪概说 / 1
节 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 1
第二节 财产罪中的财物 / 3
第三节 财产罪中的占有 / 9
第四节 财产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 26
第二章 抢劫罪 / 38
节 抢劫行为 / 38
第二节 抢劫罪的加重犯 / 45
第三节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 60
第四节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 / 62
第五节 事后抢劫 / 69
第三章 盗窃罪 / 81
节 盗窃行为及其类型 / 81
第二节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 89
第三节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 93
第四节 窃取财产性利益 / 109
第五节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 / 140
第四章 抢夺罪 / 155
节 抢夺行为 / 155
第二节 抢夺与盗窃的区分 / 168
第三节 抢夺与抢劫的区分 / 180
第五章 诈骗罪 / 185
节 诈骗罪的行为 / 185
第二节 诈骗罪的对象 / 199
第三节 诈骗罪的故意 / 203
第四节 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 / 206
第六章 信用卡诈骗罪 / 209
节 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 209
第二节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 215
第三节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的性质 / 219
第四节 用自己的信用卡在ATM机上非法取款行为的性质 / 237
第七章 敲诈勒索罪 / 248
节 敲诈勒索行为 / 248
第二节 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 / 254
第八章 侵占罪 / 263
节 侵占行为 / 263
第二节 侵占对象 / 267
第三节 侵占遗忘物与埋藏物 / 277
第四节 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 / 284
第五节 侵吞犯罪所得的赃物 / 287
第六节 处理侵占案应注意的问题 / 290
第九章 故意毁坏财物罪 / 296
节 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 296
第二节 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 / 301
附:收录论文原始出处一览 / 304
《财产罪专论》是作者(刘明祥)对其近些年来发表的一系列有关侵犯财产罪的学术论文进行修改加工、同时新撰写部分内容(如第三章第五节、第四章等)而形成的学术专著。该专著并非是对作者过去发表的相关论文的简单汇编,而是为了突显其系统性(或体系性),有相当篇幅的内容系作者*近新写成的。不仅对各种财产罪中的重要问题都作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或论述,而且对近些年来刑法学界较为关注或颇有争议的一些新问题,如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用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非法取款行为应如何定性,抢夺范围的界定及其与盗窃的区分等,均作了较为深入系统的阐述。
《财产罪专论》是对财产罪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深入论述的一部颇有特色的学术专著。本书在深入探讨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非法占有目的、财物的含义和财物的占有等财产罪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各种具体财产罪所涉重要理论和实务问题分别展开论述,特别是对近些年来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有关财产罪的前沿问题,诸如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窃取财产性利益的案件如何定性、盗窃与抢夺含义的界定及两者的区分、利用信用卡和网络诈骗等新型财产犯罪,均分专题予以论述,并有独到的见解。
节 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① 是财产权,这在各国刑法理论上几乎已无异议。但是,这里的“财产权”是指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还是仅指占有权?对此,中外刑法理论界有较大争议。
一、德日的财产罪保护法益论
在日本,存在本权说、占有说与折中说之争。本权说(又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本权是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特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根据本权说,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他人之财物”,显然是指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如果是财物所有人从盗窃犯人那里取回被盗之物,由于没有侵害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自然不构成盗窃罪。同样的道理,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采用不法手段行使权利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财产罪。例如,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采用胁迫手段夺取其相当数额财物。由于不存在私法上实质的权利侵害,即便是胁迫行为具有犯罪性,那也不能构成财产罪。 ② 但是,占有说(又称持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只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至于占有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则在所不问。对被盗之物,即使是所有权人,除了采用自救行为及其他合法手段取回之外,也不允许侵害犯人对赃物的占有,否则,就可能构成有关的财产罪。至于权利人采用违法手段“行使权利”,那更不允许,前述债权人采用胁迫手段夺取债务人相当数额财物的行为,无疑构成有关的财产罪。 ③ 而折中说(又称修正说)则认为,本权说和占有说均有缺陷,前者有缩小财产罪处罚范围的弊病,后者则有扩大财产罪处罚范围的问题,因而有必要予以修正。其中,有的是以本权说为基础加以修正,也有的是立足于占有说来作修正。 ①
在德国,关于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问题,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与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的争论。法律的财产说认为,财产罪的本质是侵害民事法上的权利,处罚财产罪所要保护的也正是这种权利。按照此说,不法原因给付物(如嫖客给妓女的预付款、行贿者给受贿者的贿赂物、赌博者支付的赌资等)、无效债权、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物,由于不受民事法律保护,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第三者盗取、诈取、侵占这类钱物,自然也就不构成财产罪。 ② 但经济的财产说认为,凡是有经济价值(或金钱价值)的利益都可以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至于经济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取得的,占有者是否有民法上的权利,则在所不问。例如,嫖客交给妓女的预付款,这虽然是一种无效债权,不受民事法律保护,但由于它事实上具有经济价值,应认为是财产,非法骗取者同样构成诈欺罪。又如,盗窃犯偷来的赃物,因为有金钱价值,自然也是财产,不仅第三者采用非法手段从盗窃 犯手中夺取赃物,构成相关的财产罪,而且权利人(如所有者)不通过法律程序直接私下取回,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③ 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既有民事法上的权利的一面,又有经济利益的一面,要把两方面结合起来考虑。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都只强调了其中的一面,忽视了另一面,因而容易走向,并导致不合理的结论。实际上,由于刑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法益来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只有法秩序承认的利益,或者说只有民事法上应该保护的利益,才能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但是,刑法上的法益也可以是民事法上无权利的利益,只不过不能是民法上不被保护的违法的利益。 ④
从德、日两国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之争可以看出,本权说与法律的财产说、占有说与经济的财产说、折中说与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比较接近,争论的焦点在于,不法原因给付物(如嫖客支付给妓女的预付款)、他人占有之下的自己的财物、采用不法手段(如盗窃)取得的物、法律禁止持有的违禁品,能否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归根到底,这是扩大还是缩小或适当限制财产罪的处罚范围的问题。本权说与法律的财产说是主张缩小,占有说与经济的财产说是主张扩大,而折中说与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则是采取调和折中的办法,主张对财产罪的范围予以适当限制。
二、我国的财产罪保护法益论
我国的传统观点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或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即采取本权说,但晚近也有不少学者采用占有说或折中说。 ① 笔者认为,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来看,侵犯财产罪的本质是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刑法规定处罚侵犯财产罪的目的也是保护财产所有权。由此而论,前述本权说(或法律的财产说)较为可取。而占有说(或经济的财产说)把占有本身视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这没有触及财产罪的本质,有扩大财产罪处罚范围的危险,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不符。不过,传统的(或狭义的)本权说,完全以民事法律作为判断是否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根据,否定刑法可以采用相对独立的实质标准来作判断,这又走向了另一个极 端,会过于缩小财产罪的处罚范围,不利于保护财产所有权。
同时,也应当看到,财产所有权与占有(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