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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非洲十国环境 法学理论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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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永红,张小虎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ISBN9787520189286

出版时间2021-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98元

货号29333257

上书时间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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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前言
前言
近年来,中非经贸合作全面发展,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常年高居中国对非投资存量的前三位,但上述行业具有高度的环境影响性和资源依赖性,据此,有关部门和投资机构应当积极关注非洲各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引发的投资风险。当前,在服务于中非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的现实进程中,译介非洲主要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将为我国政府制定对非投资政策、加强中非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同时,针对性译介非洲国家环境法律也将有助于对非投资企业提前了解非洲特殊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积极防范环境法律风险,在保障投资利益的前提下,维护中国企业良好的投资形象。
然而,非洲环境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特性,与我国相关制度存在较大差别。在制定时间上,非洲国家的环境法律多颁布于21世纪80和90年代,基本移植自同时期欧洲国家的环境法律,只有乌干达在2019年重新制定颁布有一部综合性的环境法典。其中,南非的1998年《环境管理法》则影响了南部非洲乃至整个非洲大陆,不少非洲国家以其为蓝本,进而制定颁布类似法律。在法律内容上,非洲国家环境法偏重于程序法,大多详细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机构、职能和相关程序性,对实体性权利则多依据单行法或者侵权法等进行规范,只有埃及等继受过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非洲国家才颁布有《环境保护法》等综合性、实体性的法典。此外,非洲各国环境法还在环境权入宪、环境司法救济、环境审判专门化等方面展现出典型特色。
一方面,宪法环境权条款与环境保护基本法相结合,构建了环境权的司法救济制度,也让环境公益诉讼具备了可执行力。目前,非洲已有33个国家将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责任而写入宪法,肯尼亚、南非、埃塞俄比亚等国更是通过宪法权利的救济诉讼而保护兼顾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的环境权,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知情权与参与权等方面,将公民环境权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并且放宽诉讼主体限制,让更多环......

导语摘要
本书选译了埃及、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加纳、津巴布韦、肯尼亚、南非、尼日利亚、乌干达和赞比亚等10个非洲国家共13部环境法律法规。利用本书,金融机构可以提前预判和规制项目潜在的环境法律风险,严格限制有环境不利影响和相关前科的企业赴非投资;政府可以确保中国企业以合理合规的方式在非洲取得环境许可,促使在非投资的中小民营企业明晰环境标准并开展自我监督;专业机构可以定期发布非洲主要国家环评法律指南,敦促企业开展环评和环境修复,预防潜在的环境危机和法律纠纷;环保组织则可以建立非洲各国的环境信息交流制度,协助企业向非洲政府和民间公开环境信息。

作者简介



洪永红,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国际法硕士点学术带头人,湖南省精品课程《国际经济法学》负责人,兼任外交部中非人民友好协会理事、中国非洲史学会副会长、中国非洲问题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理事、WTO法学会理事、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学术刊物《西亚非洲》杂志编委、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目录



专有名词中外文对照表/001
《埃及环境法》(1994年第4号法)/011
《阿尔及利亚环境保护法》(第03~10号法)/042
《埃塞俄比亚环境污染控制法》(2002年第300号法)/068
《埃塞俄比亚环境影响评估法》(2002年第299号法)/076
《加纳环境保护署法》(1994年第490号法)/084
《加纳环境评估条例》/107
《津巴布韦环境管理法》2002年第13号法,2004年第5号法(第23条),2005年第6号法(第28条)/129
《肯尼亚环境管理与协作法》(1999年第8号法)/206
《肯尼亚环境与土地法院法》(2011年第19号法)/279
《南非国家环境管理法》(1998年第107号法)/288
《尼日利亚环境影响评估法》(1992年第86号法)/369
《乌干达国家环境法》(2019第5号法)/395
《赞比亚环境管理法》(2011年第12号法)/501
译后记/562




内容摘要



本书选译了埃及、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加纳、津巴布韦、肯尼亚、南非、尼日利亚、乌干达和赞比亚等10个非洲国家共13部环境法律法规。利用本书,金融机构可以提前预判和规制项目潜在的环境法律风险,严格限制有环境不利影响和相关前科的企业赴非投资;政府可以确保中国企业以合理合规的方式在非洲取得环境许可,促使在非投资的中小民营企业明晰环境标准并开展自我监督;专业机构可以定期发布非洲主要国家环评法律指南,敦促企业开展环评和环境修复,预防潜在的环境危机和法律纠纷;环保组织则可以建立非洲各国的环境信息交流制度,协助企业向非洲政府和民间公开环境信息。




主编推荐
洪永红,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国际法硕士点学术带头人,湖南省精品课程《国际经济法学》负责人,兼任外交部中非人民友好协会理事、中国非洲史学会副会长、中国非洲问题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理事、WTO法学会理事、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学术刊物《西亚非洲》杂志编委、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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