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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银行卡交易费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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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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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红辉,申韬 译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ISBN9787509608074

出版时间2010-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8元

货号20779919

上书时间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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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主要介绍银行卡的交易费——一个在个人、商户运用支票、*和其他支付系统进行价值交换过程中被掩盖的问题。如今,交易费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经济学家、律师和竞争监管者的极大兴趣。
  大多数系统一般包括两种类型的客户:提供支付者和接受支付者——为双方价值交换提供便利的机构。有些则是三方系统,除上述两种类型的客户外,还有机构——介于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美国运通卡将个人*客户的应收款项偿还给接收其所发行*的商户。其他的系统有四方交易者(更确切地说是五方交易者),发卡方汇集持卡人的款项、收单方汇集运用其服务的商户、系统负责协调发卡者和收单方之间的款项转移。
  三方系统的协调比较容易实现。一方面,美国运通卡获取商户(为其服务付费)款项;另一方面,将持卡人(依据所持卡类型不同付费)款项进行托收。四方系统中的协调问题比较复杂。收单方是将所有付款人款项支付给了发卡方还是保留了一部分?毕竟,发卡方在交易发生时需要收单方,收单方在交易发生时也需要发卡方。那么,应由收单方和发卡方相互协调还是由系统制定交易规则呢?这样的交易规则又应涵盖哪些内容呢?
  交易费是发卡方或收单方之间相互支付的一种费用。几乎所有的支付系统都制定交易费的相关规则。早期美国银行业监管条例规定,支票必须按照面额交换——这意味着当时的交易费为零。在很多国家,金融机构协会运作的借记卡和贷记卡系统均制定收单方必须向发卡方按交易百分比支付费用的规则。ATM系统的规则各异。在ATM交易中,发卡方倾向于向收单方支付费用,但是贷记交易中该规则通常相反。

作者简介
曹红辉,博士,生于湖南,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秘书长,世界银行金融咨询顾问、亚洲开发银行顾问、APEC资产证券化专家组成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美国经济学会会员。

目录
章  两方的探戈——两方市场的经济学分析
 一、什么是两方市场
 二、两方市场的经济学意义
 三、两方市场的商业模式
 四、两方市场与社会福利
 五、结论
第二章  法院和监管当局的交易费
 一、商户折扣、多重性和支付系统竞争
 二、维萨卡交易费用的来源和历史
 三、交易费的专业竞争力:NABANCO v维萨卡
 四、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的异议
 五、结论
第三章  交易费用:文献回顾
 一、BAXTER(1983)
 二、CALTON AND FRANKEL(1995);EVANSANDSCHMALENSEE(1995)
 三、FRANKEL(1998);CHANGANDEVANS(2000)
 四、SCHMALENSEE(2002)
 五、ROCHET AND,TIROLE(2002),(2003)
 六、WRIGHT(2001),(2003)
 七、BALLTO(2000);AHIJBORN,CHANG AND EVANS(2001)
 八、结论
第四章  银行交易文件的交易费——法律和经济视角
 一、理论观点
 二、四方交易机制的历史
 三、结论
第五章  支付卡系统交易费集中性设定的竞争性效应
 一、引言
 二、行业背景
 三、交易费确定的模型
 四、对交易费的批评
 五、总结
第六章  交易费问题的分析——无因案例
 一、支付卡系统:概述
 二、交易费的基本原理
 三、交易费竞争的影响
 四、现金补贴
 五、结论
第七章  支付系统和交易费
 一、引言
 二、基本假设
 三、总需求
 四、线性需求
 五、影响
 附录
第八章  竞争者之间的合作:支付卡协会的经济意义
 一、导言
 二、支付卡行业的运作
 三、无附加费规则下支付卡行业的模型
 四、社会和私人交易费
 五、四个因素的商人阻力
 六、不可观察的商户异质性和商业模式
 七、与文献的比较
 八、概要和总结性评论
 附录A  缺乏纵向一体化效益时
 附录B  观察商户的异质性
 附录C  命题2的证明
 附录D  命题6的证明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主要介绍银行卡的交易费——一个在个人、商户运用支票、*和其他支付系统进行价值交换过程中被掩盖的问题。如今,交易费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经济学家、律师和竞争监管者的极大兴趣。
  大多数系统一般包括两种类型的客户:提供支付者和接受支付者——为双方价值交换提供便利的机构。有些则是三方系统,除上述两种类型的客户外,还有机构——介于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美国运通卡将个人*客户的应收款项偿还给接收其所发行*的商户。其他的系统有四方交易者(更确切地说是五方交易者),发卡方汇集持卡人的款项、收单方汇集运用其服务的商户、系统负责协调发卡者和收单方之间的款项转移。
  三方系统的协调比较容易实现。一方面,美国运通卡获取商户(为其服务付费)款项;另一方面,将持卡人(依据所持卡类型不同付费)款项进行托收。四方系统中的协调问题比较复杂。收单方是将所有付款人款项支付给了发卡方还是保留了一部分?毕竟,发卡方在交易发生时需要收单方,收单方在交易发生时也需要发卡方。那么,应由收单方和发卡方相互协调还是由系统制定交易规则呢?这样的交易规则又应涵盖哪些内容呢?
  交易费是发卡方或收单方之间相互支付的一种费用。几乎所有的支付系统都制定交易费的相关规则。早期美国银行业监管条例规定,支票必须按照面额交换——这意味着当时的交易费为零。在很多国家,金融机构协会运作的借记卡和贷记卡系统均制定收单方必须向发卡方按交易百分比支付费用的规则。ATM系统的规则各异。在ATM交易中,发卡方倾向于向收单方支付费用,但是贷记交易中该规则通常相反。

主编推荐
曹红辉,博士,生于湖南,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秘书长,世界银行金融咨询顾问、亚洲开发银行顾问、APEC资产证券化专家组成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美国经济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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