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约的效力:虚陈述、错误、非法、胁迫等的影响(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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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的效力:虚陈述、错误、非法、胁迫等的影响(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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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良宜

出版社法律

ISBN9787519783037

出版时间20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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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198元

货号31875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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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误述或虚假/不正确陈述
 1.误述导致一个合约产生
  1.1 误述在法律上的演变
  1.2 法律对误述的轻重掌握
   1.2.1 例子之一:海上货物保险
   1.2.2 例子之二:公司上市与招股章程
  1.3 诱导与依赖的重要性
   1.3.1 误述有否诱导与被依赖并产生合约与/或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
   1.3.2 误述只需要是订立合约的有效因素之一
   1.3.3 无辜或疏忽误述下原告仍需要满足严格的“要不是”测试
   1.3.4 “要不是”测试的应对
   1.3.5 误述是否需要满足实质重要
    1.3.5.1 客观第三人(审理法官或仲裁员)的测试
    1.3.5.2 实质重要与有否被诱导是否为相同情况
    1.3.5.3 受一个实质重要误述(或不披露)影响或依赖的程度要求
    1.3.5.4 举证责任
   1.3.6 欺诈性误述下撤销合约在事实推定下对“要不是”测试举证责任的转移
   1.3.7 依赖误述是原告咎由自取(representee’s own fault)
    1.3.7.1 原告受害方可以或是自己作出调查去确定事实真相
    1.3.7.2 疏忽侵权以共同疏忽分摊损失
   1.3.8 完整合约条文与没有依赖条文
    1.3.8.1 条文的作用
    1.3.8.2 没有依赖条文是否受1967年《Misrepresentation Act》的合理要求制约之争
 2.误述带来法律责任所需要的关系
  2.1 侵权概述
   2.1.1 构成疏忽侵权的要件
   2.1.2 合约谈判中的疏忽误述诱导产生合约一般不适用疏忽侵权而要以立法解决
   2.1.3 欺诈性误述的被陈述方选择以立法误述或欺诈/欺骗侵权寻求救济
  2.2 非合约关系中或合约谈判中的误述
   2.2.1 Hedley Byrne v.Heller(1964)AC 465贵族院先例
    2.2.1.1 特殊关系:自愿承担责任
     2.2.1.1.1 Caparo v.Dickman(1990)2 WLR 358贵族院先例的指引
     2.2.1.1.2 免责声明
    2.2.1.2 疏忽侵权索赔纯经济损失
   2.2.2 Mutual Life and Citizens Assurance Co Ltd v.Evatt(1971)AC 793枢密院先例
   2.2.3 后续案件之一:Esso Petroleum Co Ltd v.Mardon(1976)2 Lloyd’s Rep 305上诉庭先例
   2.2.4 后续案件之二:Howard Marine and Dredging Co Ltd v.A Ogden & Sons(Excavations)Ltd(1978)QB 574上诉庭先例
  2.3 双方在谈判中误述的特殊关系
  2.4 双方已经有合约的关系带来的同步/竞合责任
   2.4.1 侵权与合约同步的发展
   2.4.2 疏忽侵权的构成要件
   2.4.3 英国法对疏忽误述是否能带来侵权与合约同步责任的不同看法
   2.4.4 同步/竞合责任为当事人带来的好处
  2.5 合约关系
   2.5.1 根据合约明示或默示要求提供信息或意见的所谓“误述”实是违约
   2.5.2 默示保证或附带协议/保证
    2.5.2.1 陈述/表述与附带保证区分之一:双方对事实真相的认知与理解
    2.5.2.2 陈述/表述与附带保证区分之二:陈述/表述的实质重要性
    2.5.2.3 陈述/表述与附带保证区分之三:事实陈述与订立合约的相隔时间
    2.5.2.4 陈述/表述与附带保证区分之四:有关合约的形式
    2.5.2.5 陈述/表述与附带保证区分之五:其他个别案件的特定事实
  2.6 善意责任关系
   2.6.1 普通法与大陆法下善意原则或责任的巨大差异
    2.6.1.1 美国法/纽约州法下合约有默示的善意要求
    2.6.1.2 法国/德国民法典视善意为公共政策
    2.6.1.3 加拿大Bhasin v.Hrynew(2014)3 SCR 494最高院先例确认善意原则
   2.6.2 善意责任的定义或标准
    2.6.2.1 立法中的善意
    2.6.2.2 普通法要根据背景/语境来确定具体含义
    2.6.2.3 善意的最低标准
   2.6.3 善意责任会否带来更多误述或不自动披露的争议
   2.6.4 英国法律对善意责任的延伸之一:行使裁量权/选择权
    2.6.4.1 普通法对行使合约裁量权、选择权或权利的约束的演变
    2.6.4.2 行使裁量权的“Wednesbury测试”与“Braganza责任”
     2.6.4.2.1 公法范畴的“Wednesbury测试”
     2.6.4.2.2 “Wednesbury 测试”适用在私法范畴的仲裁法
     2.6.4.2.3 Braganza v.BP Shipping Ltd(2015)UKSC 17最高院先例的“Wednesbury/Braganza测试”
     2.6.4.2.4 “Wednesbury/Braganza测试”带来“Braganza责任”对决策人行使合约裁量权、选择权或权利的约束
    2.6.4.3 “履行/合约选择权”与“商业/真正选择权”
    2.6.4.4 适用White & Charter先例的无约束传统法律地位与默示“Braganza责任”的权利的区分
    2.6.4.5 “Braganza责任”可否以明示条文排除
    2.6.4.6 涉及是否适用“Braganza责任”争议的先例
     2.6.4.6.1 先例之一:Equitas Insurance Ltd v.Municipal Mutual Insurance Ltd(2019)EWCA Civ 718上诉庭先例
     2.6.4.6.2 先例之二:TAQA Bratani Limited v.Rockrose UKCS8 LLC(2020)EWHC 58(Comm)先例
     2.6.4.6.3 笔者的中国香港特区仲裁案件
   2.6.5 英国法律对善意责任的延伸之二:关系合约
    2.6.5.1 开创关系合约说法的Yam Seng Pte Ltd v.International Trade Corp Ltd(2013)EWHC 111(QB)先例
    2.6.5.2 总结认定关系合约的考虑因素的Bates v.Post Office(2019)EWHC 606(QB)先例
    2.6.5.3 对关系合约的小结
   2.6.6 对善意原则的总结
  2.7 信义/诚信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
   2.7.1 诚信关系的例子:公司董事的诚信关系与责任
    2.7.1.1 确认公司董事是受托人的早期先例:Aberdeen Railway Co v.Blocky Brothers(1854)1 Macq.461
    2.7.1.2 确认公司董事对股东没有诚信责任的近期先例:Sharp v.Blank(2015)EWHC 3220(Ch)
    2.7.1.3 股东以公司董事违反诚信责任提起诉讼的例外
     2.7.1.3.1 派生诉讼
     2.7.1.3.2 反映损失/反射损失
     2.7.1.3.3 公司董事与个别股东有特殊关系
   2.7.2 诚信关系与合约关系的融合
   2.7.3 诚信责任与善意责任的区别
   2.7.4 商业关系中的诚信责任
    2.7.4.1 案例之一:Ross River Ltd v.Waveley Commercial Ltd(2013)EWCA Civ 910上诉庭先例
    2.7.4.2 案例之二:Murad v.Al-Saraj(2005)EWCA Civ 959先例
    2.7.4.3 案例之三:Al Nehayan v.Kent(2018)EWHC 333(Comm)先例
   2.7.5 总结诚信责任与误述的关系
 3.疏忽误述的责任的范围
  3.1 三类被误述方
  3.2 误述方对预期会依赖其错误陈述的第三人有小心谨慎责任
  3.3 船级社对船舶检查与签发证书的错误陈述被预期第三人的依赖
   3.3.1 The“Morning Watch”(1990)1 Lloyd’s Rep 548先例
   3.3.2 The“Nicholas H”(1995)2 Lloyd’s Rep 299贵族院先例
   3.3.3 对船级社应否对第三人承担一个小心谨慎责任的看法
  3.4 不是误述方预期会被依赖的用途
   3.4.1 Peek v.Gurney(1873)LR 6 HL 377贵族院先例
   3.4.2 Caparo v.Dickman(1990)2 WLR 358贵族院先例
   3.4.3 Banca Nazionale del Lavoro SPA v.Playboy Club London Ltd & Ors(2018)UKSC 43最高院先例
第二章 可诉陈述
 1.可诉陈述概述
  1.1 可诉陈述:对过去或现在事实的虚假或不正确陈述
  1.2 可诉陈述的复杂形式
  1.3 不清楚的陈述
  1.4 默示陈述
   1.4.1 明示陈述带出来的言下之意、潜台词或弦外之音
   1.4.2 法律没有自动披露责任但不披露会误导对方
   1.4.3 双方对相关事实与信息知悉程度不同时的默示陈述
   1.4.4 商业案件中双方的言行带出来的默示陈述
   1.4.5 有关LIBOR丑闻系列案件的复杂与富有想象力的默示陈述
 2.对意见的表述
 3.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述的区分
  3.1 区分之一:陈述/表述时的环境/语境
  3.2 区分之二:陈述/表述的措辞/文字
  3.3 区分之三:陈述方与被陈述方有非一般的关系
  3.4 区分之四:陈述方与被陈述方的水平、经验或对事实的知悉程度的不同
  3.5 区分之五:合理的被陈述方会否严肃依赖有关陈述/表述
 4.重复或转递第三人提供的信息与事实陈述
  4.1 银团贷款/融资业务的IFE Fund SA v.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2007)EWCA Civ 811先例
  4.2 重复或转递第三人提供的信息与事实陈述/表述的不同做法与相关法律责任
 5.对意图或预期事实的表述
  5.1 诚实作出对将来意图或预期事实的表述没有法律后果
  5.2 通过合约条文令意图或期事实有法律保护
  5.3 表面完整的书面合约才涉及谈判时有否附带协议/保证
  5.4 证明陈述方陈述/表述意图或预期事实时想法不诚实
  5.5 对意图或预期事实的表述被解释为对现在事实的默示陈述
 6.对法律的陈述
  6.1 “对法律理解错误规则”背后的原因
  6.2 对“对法律理解错误规则”不满意的原因
   6.2.1 假设大家都懂法、有均等渠道熟悉法律是否现实?
   6.2.2 区分法律与事实的困难
  6.3 一般法律与特定法律权利的区分
  6.4 Kleinwort Benson Ltd v.Lincoln City Council(1999)2 AC 349贵族院先例
   6.4.1 多数意见推翻“对法律理解错误规则”
   6.4.2 少数不同意见的反对原因
  6.5 “对法律理解错误规则”的小结
 7.行动表示的陈述
  7.1 先例之一:Baglehole v.Walters(1811)3 Camp 154先例
  7.2 先例之二:Horsfall v.Thomas(1862)158 ER 813先例
  7.3 先例之三:Gordon v.Selico(1986)2 WLUK 192先例
  7.4 以行动作出可诉的默示陈述
 8.持续性的陈述
  8.1 有关先例
   8.1.1 先例之一:With v.O’Flanagan(1936)Ch 575上诉庭先例
   8.1.2 先例之二:FoodCo UK LLP v.Henry Boot Developments Ltd(2010)EWHC 358(Ch)先例
   8.1.3 先例之三:Spice Girls Ltd v.Aprilia World Service BV(2002)EWCA Civ 15上诉庭先例
  8.2 谈判中意图改变是否需要更正
  8.3 立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相同理念
  8.4 不更正早前陈述的危险:容易构成欺诈/欺骗
 9.只讲一半造成整体事实真相虚假或扭曲构成误述
  9.1 先例之一:Oakes v.Turquand(1867)LR 2 HL 325贵族院先例
  9.2 先例之二:Barwick v.English Joint Stock Bank(1867)LR 2 Ex.259上诉庭先例
  9.3 先例之三:Jewson & Sons Ltd v.Arcos Ltd(1933)47 Lloyd’s Rep 93上诉庭先例
  9.4 先例之四:Goldsmith v.Rodger(1962)2 Lloyd’s Rep 249先例
  9.5 先例之五:Davis & Co.v.Afa-Minerva(1974)2 Lloyd’s Rep 27先例
  9.6 “只讲一半”视为误述而不是不披露的原因
 10.认定可诉陈述的困难
  10.1 事实陈述与合约保证的区别
  10.2 陈述与保证条文
  10.3 合约保证条文是否有陈述与保证的双重属性
  10.4 不同案情分析是可诉误述或违反合约保证的上诉庭先例
   10.4.1 Eurovideo Bildprogramm GMBH v.Pulse Entertainment Ltd(2002)EWCA Civ 1235上诉庭先例
   10.4.2 Leofelis SA v.Lonsdale Sports Ltd(2008)EWCA Civ 640上诉庭先例
  10.5 谈判期间的“陈述”是否为可诉陈述或将来合约内的履约保证
   10.5.1 The“Larissa”(1983)2 Lloyd’s Rep 325先例
   10.5.2 SK Shipping Plc v.Capital VLCC 3 Corp(2020)EWHC 3448(Comm)先例
 11.向第三人做出或由第三人做出的陈述
  11.1 向第三人做出的陈述
  11.2 由第三人做出的陈述
   11.2.1 谁应对欺诈性误述负责:代理人、经纪人或原始的误述方或委托人
   11.2.2 不针对欺诈性误述的《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之S.2(1)下谁对疏忽误述负责
  11.3 第三人做出虚假陈述会有疏忽侵权责任的例外
   11.3.1 交易/土地买卖代理律师对对方当事人的查询做出误述:Gran Gelato Ltd v.Richcliff(Group)Ltd(1992)Ch 560先例
   11.3.2 遗嘱拟定律师对受益人负责的例外:White v.Jones(1995)2 AC 207贵族院先例
 12.对可诉陈述的总结
第三章 误述的救济之一:撤销合约
 1.对误述撤销合约的救济简介
  1.1 普通法撤销与衡平法撤销的不同
   1.1.1 主要不同之一:撤销是否为自助救济
   1.1.2 主要不同之二:回复到原状的严格或宽松
  1.2 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法院合并后的变化
 2.撤销与终止的区别
 3.误述诱导产生的合约更改
  3.1 因误述撤销的是更改后的整个新合约还是只是更改的部分
  3.2 The“Siboen”and The“Sibotre”(1976)1 Lloyd’s Rep 293先例
  3.3 BV Nederlandse Industrie Van Eiprodukten v.Rembrandt Enterprises Inc(2018)EWHC 1857(Comm)先例
 4.撤销的是全部或只是部分合约
  4.1 不可分割合约或可分割合约的撤销
  4.2 合约链中多份相关合约
  4.3 一个不可分割交易中多份相关合约
   4.3.1 同一个交易中涉及多份关联与相互依赖的合约/协议难以分割的现实
   4.3.2 Marme Inversiones 2007 SL v.NatWest Markets Plc(2019)EWHC 366(Comm)先例
   4.3.3 同一个交易中多份关联合约启动多个仲裁会带来的困境
 5.回复到原状
  5.1 撤销合约的救济只为了回复到原状,不考虑惩罚也不调整合约以达到公平合理
  5.2 衡平法复原:法院灵活行使裁量权追求实际公平复原的案例介绍
   5.2.1 Erlanger v.New Sombrero Phosphate Co(1878)3 App Cas 1218贵族院先例
   5.2.2 OSullivan v.Management Agency and Music Ltd(1985)QB 428先例
   5.2.3 Mahoney v.Parnell(1996)3 All ER 61先例
   5.2.4 衡平法复原的小结
  5.3 普通法复原的案例介绍
   5.3.1 Smith New Court Securities Ltd v.Scrimgeour Vickers(Asset Management)Ltd(1994)1 WLR 1271先例
   5.3.2 Crystal Palace FC(2000)Limited v.Iain Dowie(2007)EWHC 1392先例
   5.3.3 Halpern v.Halpern(2007)EWCA Civ 291先例
  5.4 对撤销与复原困境的解决办法的探讨
   5.4.1 解决办法之一:接受部分撤销的Vadasz v.Pioneer Concrete(SA)Pty Ltd(1995)184 CLR 102澳大利亚先例
   5.4.2 解决办法之二:接受以对等的金钱复原
   5.4.3 解决办法之三:不再把“撤销—复原”捆绑在一起
 6.撤销合约的其他障碍
  6.1 其他障碍之一:确认合约
   6.1.1 权威说法
   6.1.2 受害方/被陈述方会构成选择确认合约的言行
   6.1.3 “无损害”的言行被解读为选择确认合约(或撤销合约)能起的作用
   6.1.4 受害方/被误述方知悉误述的事实与法律权利后的言行才会被视为确认合约
   6.1.5 证明受害方/被误述方知悉事实与法律权利的困难
   6.1.6 确认合约要求受害方/被误述方知悉事实与权利的例外:禁反言与其他情况
  6.2 其他障碍之二:时隔太久/怠慢理论
   6.2.1 Leaf v.International Galleries(1950)2 KB 86上诉庭先例
   6.2.2 Salt v.Stratstone Specialist Ltd(2015)EWCA Civ 745上诉庭先例
   6.2.3 合理时间
   6.2.4 无辜误述与欺诈性误述在怠慢理论上的区别
  6.3 其他障碍之三:伤害不知情无辜第三人
   6.3.1 财产/货物与产权转移:保护善意第三人不受影响
    6.3.1.1 需要给误述方通知以显示撤销合约的选择
    6.3.1.2 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6.3.2 其他情况的撤销合约会伤害无辜或善意第三人
 7.撤销合约的障碍之五:《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之S.2(2)
 8.撤销合约的障碍之六:免责条文
  8.1 普通法下是否允许豁免非欺诈性误述
  8.2 民事/商事欺诈
   8.2.1 对陈述不诚实的思想状态
   8.2.2 不考虑的因素:欺诈/欺骗背后的动机、无心伤害受害方等
   8.2.3 欺诈性误述的不诚实思想状态的种类
    8.2.3.1 第一种:真正知道/知情
    8.2.3.2 第二种:鲁莽、不相信/不理会真假
   8.2.4 指控对方欺诈/欺骗的诉讼程序上的问题
   8.2.5 指控欺诈性误述的好处
  8.3 普通法下不允许豁免欺诈性误述责任
   8.3.1 不允许的原因
   8.3.2 委托人可否以合约条文有效豁免不涉及委托人的代理人的欺诈性误述责任
  8.4 总结普通法下允许对非欺诈性误述责任作出豁免的地位与《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的地位
 9.指控欺诈性误述的索赔请求或抗辩书要满足的要求
  9.1 文书请求/案件陈述的作用
  9.2 对欺诈性误述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指控必须全面与清楚说明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否则请求将被提前撤销
  9.3 必须知道欺诈性误述成立的法律要件才能全面清楚说明主要事实详情
  9.4 因主要事实详情不够而被法院提前撤销的先例
   9.4.1 先例一:Liang Jun Xian v.Tsui Hin Chi(2011)HKEC 124中国香港特区先例
   9.4.2 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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