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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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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文英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3090

出版时间2022-0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0元

货号A65F7268C8A04306809

上书时间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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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商品简介

  本辑分为3个栏目,共收录14篇文章,其中包含11篇获奖征文和3篇优秀投稿作品。
  【政策解读】收录1篇文章
  王蕊、辛烨的《〈证券法〉(2019年修订)实施背景下上市公司董监高法律责任探讨》一文认为,由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对董监高法律责任的加重,随之而来的是监管政策的收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开出的多张罚单,给上市公司董监高敲响了警钟。在此背景下,文章结合相关规定及近期监管部门的处罚案例对董监高如何正确履职、防范风险进行探讨。
  【理论探究】收录3篇文章
  傅福兴、朱力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用报告的规则构建——基于对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的研究》一文认为,当前我国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但相应规范制度尚待完善。基于我国期货市场“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参考国际期货市场自律管理的模式,在我国,由期货业协会以自律规则的形式构建针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信用报告制度是恰当且必要的。信用报告可在稳定性、发展性、专业性及合规性等四个维度对期货公司进行深入的评价,督促期货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积极履行信义义务,以期推动我国期货业市场的有序发展。
  李正威、张银旗、唐剑萍的《基于ESG评级的投资策略研究》一文通过构建ESG评级体系,以主成分分析的方法对上市公司在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及综合ESG等方面进行评分,并构建相应的ESG因子投资策略。实证发现,环境因子能整体获得超额收益;而社会和公司治理因子只能在部分时间段获得超额收益,但在整体上不能获得超额收益。当E、S和G按照5∶1∶4加权成ESG指标时,策略能在有效降低最大回撤率的基础上,同时较稳定地获得超额收益,说明在进行ESG投资时,应更多地关注环境与公司治理。
  樊梦燕的《控股股东的法律规制优化研究》一文认为,应当围绕控股股东的“权”与“责”构建完备的法律规制体系,一方面,重思公司共同决议制度,将控股股东能够单独形成决议明确为一项法定权利;另一方面,明确控股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在违反信义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违信责任,从而促使控股股东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应有的积极作用。
  【市场实务】收录10篇文章
  刘磊的《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几点思考》一文对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及配套规则等涉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进行了介绍,对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过程进行了完整的回顾,对案件各参与单位的工作成效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对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法律空白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讨,并提出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意见建议。
  薛恒的《论重整投资人遴选权的配置——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100份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的考察》一文认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100份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显示,管理人作为招募主体具有唯一性,投资人选任模式及选任主体具备多元化特征。招募权的归属应当区分债务人是采“管理人管理”模式,还是采“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对于前者,招募权配置给管理人自无疑义;对于后者,则应当肯定债务人的招募主体地位。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应将选任权配置给由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政府代表、债务人出资人、有关行业专家等组成的专门选任委员会。
  陶钧的《提名委员会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和建议——从董事提名角度》一文从董事提名角度入手,立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践,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以及域外相关制度与董事提名的运作过程,分析了提名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总结、权衡了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运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其他学者的解决建议,并提出了针对提名委员会的重构思路。
  张颖璐、常黎阳、王舒蒙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分类式审理路径探究》一文通过分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特点,提出可将调解手段与示范判决机制和代表人诉讼机制相结合,建立该类案件的分类式审理路径。具体来说,通过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针对不同案情适用分类式审理程序,以及采取畅通投资者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沟通渠道、利用专业机构核定意见辅助调解、扩大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管辖法院、加强法院内部激励等方式作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辅助措施展开探讨。
  曹明哲的《论债券发行人破产对债券投资者损失认定的影响》一文认为,债券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将对债券投资者的损失认定产生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债券发行人破产对债券违约诉讼中投资者的损失认定产生影响;第二,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影响下,债券发行人破产对投资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产生影响;第三,债券发行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对债券投资者的本息兑付、追加担保可能会受到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影响;第四,发行人重整还会对债券投资者的诉讼管辖产生影响。
  苏美丽的《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之投诉纠纷源头治理》一文认为,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工作重在“源头治理”,证券经营机构应摒弃“接到一笔处理一笔”的传统思维,将被动工作转化为主动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深入开展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投资者教育的开展和创新提升投资者理性投资、依法维权意识;重视投诉案例和监管案例的分析研究,通过案例分析查找自身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提升服务。通过多角度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工作,有效减少投资者投诉纠纷事件的发生。
  张泽辰的《司法机关参与的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一文认为,从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立场出发,尽管证券违法者所受到的惩处越来越严厉,无论是行政罚款还是刑事罚金,数额都屡创新高,但利益真正受损的投资者并未因此有效地填补损失。文章建议从证券领域先行赔付制度、有奖举报制度两个方面入手,探索建立证券罚没款“分成”机制,并尝试开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等外”探索,以期更好地保护证券市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优质的法治保障。
  陆华强的《董事履职行为的法律约束与会计约束——以“商赢环球案”为切入》一文认为,我国公司法中董事的勤勉义务长期处于虚置状态,这主要体现在董事的勤勉义务停留于抽象化、概念化的行为标准,难以落实于公司经营的具体商业情景之中。“商赢环球案”表明,董事履职时倾向从法律显性指标判断商业交易的合理性,而忽视从隐性财务视角对商事计划之经济实质的观察。围绕董事履职行为,法律规则如果单独运作,难以对其构成有效约束。法律与会计两种技术性约束力量的同幅共振,将共促董事在履职与商业判断过程中的归位、尽责。
  周永明、王玮、郭静的《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构建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湖南辖区监管实践为例》一文认为,随着资本市场改革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证券期货纠纷呈现问题多类、人员多样、诉求多元的特点。党中央强调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是提倡矛盾纠纷要从基层、从源头进行化解。争取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前面,不仅体现出党和国家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再调整、再布局,也为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指明了方向。文章从湖南辖区近年来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工作监管实践着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取得的效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监管牵头、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模式。
  贺文青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一文认为,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证券纠纷数量剧增、投资者维权意识薄弱且维权方式偏激等问题层出不穷。在司法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如何利用多元化解机制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最紧急的任务。多元化解机制具有调解水平专业、受理范围广、有利于促进券商内部机制完善等特点,但我国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尚不成熟,还存在立法供给薄弱、调解权威不足、调解力量弱势等问题。因此,应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未来发展方向和实践改善,文章从整体设计和具体解决方式方面着手,结合证券纠纷普遍存在的问题,总结现有调解经验,对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目录
政策解读

《证券法》(2019年修订)实施背景下上市公司董监高法律责任探讨 王 蕊 辛烨

理论探究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用报告的规则构建

——基于对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的研究 傅福兴 朱 力

基于ESG评级的投资策略研究 李正威 张银旗 唐剑萍

控股股东的法律规制优化研究 樊梦燕

市场实务

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几点思考 刘磊

论重整投资人遴选权的配置

——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100份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的考察 薛恒

提名委员会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和建议

——从董事提名角度 陶钧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分类式审理路径探究 张颖璐 常黎阳 王舒蒙

论债券发行人破产对债券投资者损失认定的影响 曹明哲

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之投诉纠纷源头治理 苏美丽

司法机关参与的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 张泽辰

董事履职行为的法律约束与会计约束

——以“商赢环球案”为切入 陆华强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构建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以湖南辖区监管实践为例 周永明 王 玮 郭静

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 贺文青

征稿启事

编辑体例





内容摘要
本辑分为3个栏目,共收录14篇文章,其中包含11篇获奖征文和3篇优秀投稿作品。【政策解读】收录1篇文章王蕊、辛烨的《〈证券法〉(2019年修订)实施背景下上市公司董监高法律责任探讨》一文认为,由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对董监高法律责任的加重,随之而来的是监管政策的收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开出的多张罚单,给上市公司董监高敲响了警钟。在此背景下,文章结合相关规定及近期监管部门的处罚案例对董监高如何正确履职、防范风险进行探讨。【理论探究】收录3篇文章傅福兴、朱力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用报告的规则构建——基于对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的研究》一文认为,当前我国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但相应规范制度尚待完善。基于我国期货市场“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参考国际期货市场自律管理的模式,在我国,由期货业协会以自律规则的形式构建针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信用报告制度是恰当且必要的。信用报告可在稳定性、发展性、专业性及合规性等四个维度对期货公司进行深入的评价,督促期货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积极履行信义义务,以期推动我国期货业市场的有序发展。李正威、张银旗、唐剑萍的《基于ESG评级的投资策略研究》一文通过构建ESG评级体系,以主成分分析的方法对上市公司在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及综合ESG等方面进行评分,并构建相应的ESG因子投资策略。实证发现,环境因子能整体获得超额收益;而社会和公司治理因子只能在部分时间段获得超额收益,但在整体上不能获得超额收益。当E、S和G按照5∶1∶4加权成ESG指标时,策略能在有效降低优选回撤率的基础上,同时较稳定地获得超额收益,说明在进行ESG投资时,应更多地关注环境与公司治理。樊梦燕的《控股股东的法律规制优化研究》一文认为,应当围绕控股股东的“权”与“责”构建完备的法律规制体系,一方面,重思公司共同决议制度,将控股股东能够单独形成决议明确为一项法定权利;另一方面,明确控股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在违反信义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违信责任,从而促使控股股东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应有的积极作用。【市场实务】收录10篇文章刘磊的《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几点思考》一文对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及配套规则等涉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进行了介绍,对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过程进行了完整的回顾,对案件各参与单位的工作成效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对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法律空白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讨,并提出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意见建议。薛恒的《论重整投资人遴选权的配置——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100份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的考察》一文认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100份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显示,管理人作为招募主体具有专享性,投资人选任模式及选任主体具备多元化特征。招募权的归属应当区分债务人是采“管理人管理”模式,还是采“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对于前者,招募权配置给管理人自无疑义;对于后者,则应当肯定债务人的招募主体地位。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应将选任权配置给由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政府代表、债务人出资人、有关行业专家等组成的专门选任委员会。陶钧的《提名委员会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和建议——从董事提名角度》一文从董事提名角度入手,立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践,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以及域外相关制度与董事提名的运作过程,分析了提名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总结、权衡了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运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其他学者的解决建议,并提出了针对提名委员会的重构思路。张颖璐、常黎阳、王舒蒙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分类式审理路径探究》一文通过分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特点,提出可将调解手段与示范判决机制和代表人诉讼机制相结合,建立该类案件的分类式审理路径。具体来说,通过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针对不同案情适用分类式审理程序,以及采取畅通投资者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沟通渠道、利用专业机构核定意见辅助调解、扩大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管辖法院、加强法院内部激励等方式作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辅助措施展开探讨。曹明哲的《论债券发行人破产对债券投资者损失认定的影响》一文认为,债券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将对债券投资者的损失认定产生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债券发行人破产对债券违约诉讼中投资者的损失认定产生影响;第二,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影响下,债券发行人破产对投资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产生影响;第三,债券发行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对债券投资者的本息兑付、追加担保可能会受到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影响;第四,发行人重整还会对债券投资者的诉讼管辖产生影响。苏美丽的《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之投诉纠纷源头治理》一文认为,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工作重在“源头治理”,证券经营机构应摒弃“接到一笔处理一笔”的传统思维,将被动工作转化为主动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深入开展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投资者教育的开展和创新提升投资者理性投资、依法维权意识;重视投诉案例和监管案例的分析研究,通过案例分析查找自身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提升服务。通过多角度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工作,有效减少投资者投诉纠纷事件的发生。张泽辰的《司法机关参与的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一文认为,从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立场出发,尽管证券违法者所受到的惩处越来越严厉,无论是行政罚款还是刑事罚金,数额都屡创新高,但利益真正受损的投资者并未因此有效地填补损失。文章建议从证券领域先行赔付制度、有奖举报制度两个方面入手,探索建立证券罚没款“分成”机制,并尝试开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等外”探索,以期更好地保护证券市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优质的法治保障。陆华强的《董事履职行为的法律约束与会计约束——以“商赢环球案”为切入》一文认为,我国公司法中董事的勤勉义务长期处于虚置状态,这主要体现在董事的勤勉义务停留于抽象化、概念化的行为标准,难以落实于公司经营的具体商业情景之中。“商赢环球案”表明,董事履职时倾向从法律显性指标判断商业交易的合理性,而忽视从隐性财务视角对商事计划之经济实质的观察。围绕董事履职行为,法律规则如果单独运作,难以对其构成有效约束。法律与会计两种技术性约束力量的同幅共振,将共促董事在履职与商业判断过程中的归位、尽责。周永明、王玮、郭静的《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构建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湖南辖区监管实践为例》一文认为,随着资本市场改革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证券期货纠纷呈现问题多类、人员多样、诉求多元的特点。党中央强调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是提倡矛盾纠纷要从基层、从源头进行化解。争取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前面,不仅体现出党和国家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再调整、再布局,也为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指明了方向。文章从湖南辖区近年来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工作监管实践着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取得的效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监管牵头、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模式。贺文青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一文认为,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证券纠纷数量剧增、投资者维权意识薄弱且维权方式偏激等问题层出不穷。在司法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如何利用多元化解机制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最紧急的任务。多元化解机制具有调解水平专业、受理范围广、有利于促进券商内部机制完善等特点,但我国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尚不成熟,还存在立法供给薄弱、调解权威不足、调解力量弱势等问题。因此,应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未来发展方向和实践改善,文章从整体设计和具体解决方式方面着手,结合证券纠纷普遍存在的问题,总结现有调解经验,对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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