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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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立新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10949
出版时间2020-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25元
货号1202092668
上书时间2024-09-0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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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20余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现职。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篇。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调整对象】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平等原则】第五条【自愿原则】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七条【诚信原则】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第九条【绿色原则】第十条【民法法源及顺序】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第十七条【成年时间】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第三十条【协议监护】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第三十二条【单位监护人】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第四十八条【死亡日期的确定】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的概念】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六十条【法人的责任财产】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效果】第七十三条【法人的破产终止】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概念】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利滥用】第八十四条【滥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概念】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治理机构】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第九十五条【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分配】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担】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成立】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概念】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与征用】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概念】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之债】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第一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第一百三十条【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第一百五十条【胁迫】第一百五十一条【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第一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要求】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的履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第一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的当事人主义】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的准用】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第二百零二条【期间到期日的确定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例外】
内容摘要
本书以民法典总则编条文为主线,逐条解读分析法条内容,并辅以案例评析方式进行编写,每个案例包括如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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