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注文献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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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伯元 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ISBN9787509795347
出版时间2016-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1201392907
上书时间2024-07-0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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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伯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究所教授。
目录
一《法律答问》与“秦律说”
(一)“秦律说”及其特点
(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四)《法律答问》所揭示的秦律特点
(五)结语
二古代判例考略
(一)古代判例概况
(二)古代判例发微
三问答式律注考析
(一)问答文关系图试译之后
(二)《春秋决狱》不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三)《法律答问》与《春秋决狱》的不同
(四)“当何罪论”的本意
四“汉律说”佚文辑考
(一)史注中的汉律说佚文
(二)简牍中的汉律说佚文
(三)《汉仪注》中的汉律说佚文
(四)古字书中的汉律说佚文
(五)张斐《律注表》中所谓的汉律说佚文
(六)结语
五《春秋决狱》考续貂
(一)书名、篇数
(二)作者
(三)佚文的体式和内容
(四)应劭《春秋》断狱的佚文
(五)《春秋决狱》体式的成型和影响
六如淳注律考述
(一)如淳注引律令
(二)如淳注引汉官仪
(三)如淳注中的法律术语解释
(四)如淳注引案狱实例
七汉晋律序考
(一)《律序》非律注表
(二)《律序》佚文
(三)汉晋律序的遗文在《晋志》中
(四)何谓“汉晋”的问题
八《唐律》律注文献校考
(一)《唐律疏议》中的双行“小注”为宋人错入
(二)《律附音义》保存了较现存《唐律疏议》为早的注
(三)《唐律释文》实际上是“刑统释文”
九《朱元璋传》所引律例及其“句解”考
(一)所引律
(二)所引例
(三)所引“句解”
(四)结语
十《律解辩疑》所引“疏议”、“释文”校读记
(一)《律解辩疑》所引“疏议”校读
(二)《律解辩疑》所引“释文”校读
(三)《律解辩疑》的序和跋
十一明代司法解释的指导书——《大明刑书金鉴》
(一)明抄本《大明刑书金鉴》
(二)《金鉴》是怎样的一部书?
(三)《节要》是怎样的一部书?
(四)抄本编写于何时?
十二张楷《律条疏议》考
(一)书名及版本
(二)作者生平
(三)《律条疏议》的内容
(四)深远影响
十三陆柬《读律管见》辑考
(一)律注文献中所涉《管见》
(二)《管见》中所涉律注文献
(三)《管见》的写作时间及其遗存
(四)《管见》考析
附:《读律管见》辑存
十四应槚撰《大明律释义》之动因考
(一)动因之一:维护“律”的非常不错性和“例”的严肃性
(二)动因之二:指导司法实践
(三)动因之三:主张法律解释的统一
十五《大明律例》考略
(一)《大明律例》的现存刊本
(二)《大明律例》的体例
(三)所引注家
(四)王藻本中的“按语”
(五)王藻本《大明律例》的编纂背景
(六)附考
十六《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考
(一)《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版本及“纂注”
(二)“集解”之所指
(三)《大明律例》所引“集解”
(四)《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所引书
(五)“集解”释文的特点
附:《大明律集解附例》“纂注”引书辑录
十七《明史·艺文志》“刑法类”书目考异
(一)《大明律》三十卷、《更定大明律》三十卷
(二)何广《律解辩疑》三十卷
(三)顾应祥《重修问刑条例》七卷、舒化《问刑条例》七卷、《刑书会据》三十卷
(四)刘惟谦《唐律疏义》十二卷
(五)张楷《大明律解》十二卷
(六)范永銮《大明律例》三十卷
(七)孙存《大明律读法书》三十卷
(八)王樵《读律私笺》二十四卷、王肯堂《律例笺解》三十卷
(九)陆柬《读律管见》
(十)王之垣《律解附例》八卷
(十一)苏祐《法家裒集》一卷
(十二)《大明律直引》
(十三)《大明律讲解》
十八《读律佩觿》引注校考
(一)《读律佩觿》及其作者
(二)“八字广义”注
(三)《金科一诚赋》注
(四)“名例”的解释
(五)对大清律律注的斟酌
十九东周刑书考略
(一)刑书解说
(二)东周的刑书
(三)东周刑书的特点
二十“秦令”考
(一)从“令”说起
(二)“令”与诏令
(三)“令”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基本形式起于何时
(四)“秦令”在诏令的律令化进程中
(五)再说令的起源及其补律功能
(六)结语
二十一关于“田律”若干问题的再探讨
(一)“田律”的内容问题
(二)置“封”的作用问题
(三)汉代有无“封”的问题
(四)对啬夫、吏主失职的处罚问题
(五)开阡陌与井田制的关系问题
二十二尹湾汉牍中法律用语解说
(一)捕格
(二)亡徒
(三)群盗
(四)不道
(五)捕斩
(六)罚戍
(七)徒民
(八)上邑计
(九)劾
(十)贼
(十一)故事
内容摘要
律注是中国古代法律解释学、古代律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张伯元研究员著《律注文献丛考》,以法律文献及其注疏为研究对象,从不同的侧面考证和阐述了我国古代律注文献的概况。全书由22篇构成,分别就秦汉时期的律注文献、唐代律注文献、明代律注文献、清代律注文献、刑法类书目及有关律令、法律用语等进行了扎实的考证。作品内容涉及面较广,既有注文的考析,又有佚注的辑考,还有版本的考异,时出新见,多为前人所未发见。
精彩内容
再版说明 张伯元著《律注文献丛考》,原是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13册,本社2009年出版)中的一册。该书出版后,在学界引起良好反响。根据教学和研究的需要,征得作者同意和《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主编的支持,我们将此书再版。 律注文献研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它主要研究古代律典的注和疏,及其对法律律意的条理,解析和释疑,如《唐律疏议》中的“疏议”,《大明律集解附例》中的“集解”、“纂注”等。《律注文献丛考》全书22篇,除按时代分秦汉、魏晋、唐、明、清几个章节作律注文献的考证外,还对“刑法类”书目和法律用语作了考订和诠释。 本书的主要特点有三:一是课题新,为法律史研究开辟出一块崭新田地。律注文献研究,因其贴近法律文本,贴近司法实践,贴近其时代的桑海变幻,其体量大,有待开发;其积淀深厚,法律史的深化研究又不可或缺,因此引起法律史学界的关注。二是涉及面广,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本,从不同的角度做出考证,如从数十种明律中遴选,有的侧重校读,有的侧重遗文辑考,有的注重制律经验的总结,还有的注重考察著述的动机等。纵横交错,归于律典。三是立足实证。读古书,特别是研读古代法典,综合运用校勘、辨伪、辑佚、训诂等传统的考据学方法加以整理必不可少;本书对注和疏的考释,言必有据,信而有征,对近乎固化的律文理解往往会产生不小的冲击。 这次再版时,作者对一些文字做了修订。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6年8月 《律注文献丛考》序 杨一凡 律注是中国古代法律解释学、古代律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张伯元研究员著《律注文献丛考》,以法律文献及其注疏为研究对象,从不同的侧面考证和阐述了我国古代律注文献的概况。全书由22篇构成,分别就秦汉时期的律注文献 、晋和唐代律注文献、明代律注文献、刑法类书目及清代律注文献、有关律令及法律用语等进行了扎实的考证。作品内容涉及面较广,有注文的考析,有佚注的辑考,有版本的考异,时出新见,多为前人所未发。 一部有建树的学术著作,胜过百部平庸之作。张伯元先生治学,学风严谨,勇于探索,求真求实。他撰写的几部论著都是在多年研究的基础上反复锤炼而成,富有独立见解,在学界影响颇广。如《法律文献学》被多所大学列为研习中国法制史的参阅书目;《包山楚简案例举隅》堪称楚国司法探讨的拓荒之作,经作者深入浅出阐释,让今人领略到上古司法的魅力;《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出土法律文献丛考》两书,汇聚了作者研究战国秦汉法律制度的多篇论文,篇篇都有新意。他还历时多年,考证中国历史人物的名、字、别号、称号,乃至少数笔名、绰号、谥号,裒为《人名字号辞例》一书。这部浩博渊雅的工具书,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将会为古代人物传记和文献版本研究提供诸多方便。 我与张伯元先生结识已有三十多年,深感他是一位道德文章皆令人敬佩的真正学者。他淡泊名利,潜心治学,谦和待人。如今社会上漫延不衰的“急功近利”浮燥之风,与他无缘。他把认真写作视为学者对读者应负的社会和道德责任,研究问题务求穷尽资料,立论有据。他以研究法史为人生志趣,即使年事已高,仍乐在其中。退休十多年来,读书写作从未间断,还时常参加学术会议,把握学术动态,开阔学术视野。我每次遇见张先生时,常看到他电脑随身,稍得闲暇,便会开机工作,不肯丝毫浪费时光。他近年大作迭出,我想这是他数十年耕耘不息、勤于思考、长期积累的必然结果。 张伯元先生对待青年学子,做到了满腔热情,精心指导,全力扶持。关于这一点,学界有口皆碑。他教育方式独到,在学生定题、列提纲、论文起草的过程中,他重视具体问题的讨论、斟酌与修改。无论学生基础深浅,他都极具耐心,循循善诱,使学生渐知目标在何处,改进有何方,从而获得不同程度的提高。他原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所长。2009年起又出任该所的名誉所长,与所内同事一道开设了“出土法律文献研读班”、“《左传》研读班”。他每周坚持出席研读班活动,风雨无阻,至今不辍。在他的悉心关照下,研读班培养出多位很好学子,并在出土文献研究特别是金文、战国楚简等领域取得重要学术突破。近年来,张先生不畏严寒酷暑,带领学生前往山东、甘肃、湖北、湖南等地考察简牍金文,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使学生们受益良多。他也从学子的成长中感受到无穷愉悦,像年轻人一样精神焕发,乐此不疲。 《律注文献丛考》曾于2009年收入我主编的《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此次经张伯元先生修改后再版。我期待这部著作广为流传,惠及学林。 自 序 有法律必定有律注。 律注,指的是古代法典的注及疏,它是我国古代法律解释学、古代律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统治者对律注的编纂相当重视。以唐律“律疏”为例,永徽之初,唐高宗就下了诏书,组织了以长孙无忌为首的19人的写作班子参撰“律疏”。诏书中说:“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从统治者的角度看,编撰“律疏”除了让司法官员正确把握律意外,还为科举考试提供了读律范本,有助于选拔人才。明太祖制定《大明律》,在《大明律·公式》“讲读律令”条目下,要求百司官吏熟读讲明律意,如果不晓律意就要受到罚俸、笞刑或降级的处罚;相反,还规定只要是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的人,如果犯过失或连累致罪,可以免罪一次。 秦的《法律答问》,汉的“汉律说”,晋张斐的注律表,唐律的“疏议”和《唐律释文》及《律附音义》,明清律的“集解”都是传存于世的律注资料,研究古代律学和法制的历史不能不对它们予以关注。 以往我们比较多的关注律令和判例,这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对律令和判例的深入理解,少不了对律注的研究。比如说,明代解释法律的书很多,但始终没有产生像唐律那样整齐划一的“疏议”,为什么?张楷的《律条疏议》是一部写作严谨的明律解释书,但是并未得到官方的认可,只能算是一部私人的律学著作。其中除了政治原因外,主要的还是因为在法律的解释上存在分歧,各自以为正,众口难调。究竟在理解律意上有哪些分歧意见,对明代律例的实际运作产生怎样的影响,就很值得研究。 又比如,嘉靖年间,《大明律释义》的作者应槚曾竭力主张编写明律的解释书,他说:“(将明律释义)纂集成书,待圣心裁定之后,颁示天下,使政出划一,官有定守。开卷而意义了然,虽有玩法之臣不敢随意讲解、任情引用,庶几轻重出入各当其情,而小民无知者亦得晓知其义,易避而不敢犯矣。”他为编写法律解释书如此焦思竭虑,是什么原因?因为他录囚江南九州一府,亲眼目睹了司法官员谬戾舛错、冤情不断的社会现状,有深切的实际体验。在他的“疏稿”中有具体的例证说明这一点。当然出现这种“天下大势如人衰病已极”的状况,其原因不只是法律解释书是否编写的问题,但毫无疑问法律解释书的编写对腐败的司法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其中,法律解释与实际案例的对照分析,正是应槚提出的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许多法律解释书长期被尘封着,如今要打开书篋,拂去它的积尘,又有什么现实意义?我经常受到这样的诘问。的确,我们生活在现实世界里,总得要研究点有用的东西,柴米油盐酱醋茶,加上精神食粮,一样都不能少。提问者的出发点是十分美好的。问题是是否有用、是否有现实意义理当在调查研究之后才能得出。我们不能奢望,古人为我们留下的精神财富全是精华,其中也必然夹杂糟粕,鱼目混珠,泥沙俱下,关键在于我们的识见和取舍。即使是精华的东西,也还有一个消化的问题,如果囫囵吞枣,食古不化,效果适得其反,劳而无功。 《律注文献丛考》全书22篇,大致分为五个部分:一、秦汉时期的律注文献考证;二、魏晋、唐代律注文献考证;三、明代律注文献考证;四、刑法书目及清代律注文献考证;五、有关律令及法律用语的考证。 我读书很有限,存世的律注文献又不能尽读,选择考证的对象往往任凭自己的好恶。不仅如此,而且考证的写作角度和评述方法都是随文行事,难免有琐碎丛杂之弊,诚请博雅指教。 2016年6月 于华院小区求己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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