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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经济安全与WTO法治创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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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宏瑞,孙冬鹤 编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51637

出版时间2017-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8元

货号1201650782

上书时间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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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一“一带一路”经济安全与WTO法治创新
“一带一路”经济安全:把握世界格局中的区域金融货币问题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内国政府采购领域腐败防治立法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美国反垄断与WTO相关案件平行诉讼考察
初探地震引起的核污染与水产品贸易限制措施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俄经贸合作
“一带一路”之哈萨克斯坦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以税收和投资关系为例
二 金融投资劳工服贸与WTO法治创新
投资协定谈判与ISDS机制的改革:欧盟的方案与影响
贸易、投资与劳工标准问题:从多边、双边、地区,再到多边?
自由贸易与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相连接的新情况:《TPP协定》的“劳工条款”及其对中国外贸的挑战
中国—新加坡服务贸易合作项目实施的法律与政策保障曾
美国对华“双反”措施中外部基准规则的适用问题
三 WTO货币正义与国际经济法治创新
论货币正义:评美国财长清华演讲中的世界贸易观
TPP关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的最新规制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TPP协定对WTO的挑战与启示
国际碳交易与WTO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政府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的法律性质与中国对策:基于SCM协定项下 补贴构成要件的分析
后记:仰望蓝天

内容摘要
赵宏瑞、孙冬鹤著的这本《一带一路经济安全与WTO法治创新论》是“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GATT中的法律问题、贸易便利化、TRIPS、SPS、贸易救济措施。反映了该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我国对外贸易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精彩内容
中国“入世”15周年:第九届“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综述 赵宏瑞?孙冬鹤【注文:赵宏瑞,男,满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生人,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孙冬鹤,女,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2016年6月25日上午,中国“入世”15周年——第九届“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博物馆隆重开幕。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指导,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主办,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承办,由新华通讯社、法制日报社、民主与法制社、国际法促进中心和Wells做媒体支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张文显,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孙琬钟,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长林中梁,哈尔滨工业大学副校长任南琪院士等领导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表致辞。来自中国法学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黑龙江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市市政府、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厦门大学、吉林大学、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等政府部门、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实务机构和美国及俄罗斯高校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律师及学生等2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共收到101篇研讨论文。 围绕“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与WTO的发展”的年会主题,为期一天半的年会分为如下五个板块:论坛开幕式、开幕式学术报告、大会主题报告、平行论坛与分组讨论、学术总结闭幕式。本部分就诸多专家学者的发言进行详尽的介绍。以下文字稿由会务组根据速记稿整理,发言内容的准确性以全部主讲人的认可为准。 一、开幕式学术报告 开幕式结束后,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杨国华教授主持了开幕式学术报告。 第一位发言人是商务部条约法律司WTO处处长于方。于处长的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国参与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案件的回顾和展望;第二部分是2016年作为中国“入世”第15年所面临的重大法律问题,其中最重大的是议定书第15条到期问题在实践中的一些考虑。于处长首先回顾了15年以来,中国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案件的情况。中国共参与35起案件,起诉13起,被诉22起。参与的所有35起案件的领域和程度是不一样的。起诉的案件主要在贸易的领域,被诉的案件涉及的领域更宽,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所有三大板块,实际上也涉及国家经济生活的很多方面。于处长指出,争端解决工作的下一步工作方向要在以往的基础上,寻求向两端的进一步延伸。向两端延伸的含义是,向前端要能够切实反映企业的诉求,切实维护企业的贸易利益。后端就要把诉讼成果转化为产业实际贸易利益,在我们的起诉案件当中,起诉案件在原审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胜诉,这是第一步。在第一步之后,要继续用尽世界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权利,通过执行专家组报告以及报复阶段,最终能够拿到一个结果,这才是实现了争端解决在经济利益层面上的目的。于处长通过分析这15年来的世界贸易争端解决工作,归纳出如下的收获:相关的部门和国务院,都加强了世界贸易合规方面的工作,这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成就;从法律规则解释的话语权上来看,中国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最后是从事WTO法律工作的队伍不断壮大。于处长认为中国“入世”的15年是风云变幻、风浪起伏的15年。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就是区域贸易协定风起云涌,多边贸易体制走到十字路口。未来的国际经贸领域争端解决会往哪个方向发展,现在是一个大家见证历史的时刻。可以看到,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有着很大的示范效应,已经被复制到了主要的RTA当中。这实际上也是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全球治理的一个重大的贡献。在报告的第二部分,于处长作为第一线工作人员,从法律角度和诉讼角度分析了议定书第15条的法律问题。首先涉及议定书第15条的法律解释的问题。于处长认为争议的核心有两个:第一,第15条a(ii)到期的含义,中国的企业如果不能使自己所在的行业符合市场经济的条件,那其他的WTO的进口成员可以使用替代国的做法。第二,a(ii)到期,a(i)没有到期,a(i)的表述是,如果说被调查的中国的企业,能够证明自己所在行业的市场经济符合市场经济的条件,那么其他WTO进口的成员不能对其使用替代国的做法?于处长认为从理解上,从立法历史上,第15条到期,不光是a(ii)到期,实际上是第15条a整体到期。最后,于处长认为对法律本身的诉讼和对具体反倾销措施的诉讼是第15条诉讼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第二位发言人是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余敏友。他发言的题目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起源、现状与应对”。余教授的报告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焦点和要点问题是什么,第二个是怎么解决问题。余教授认为焦点和要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在2016年12月11日以后,中国是不是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的地位;二是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是否应该放弃替代国的做法。针对2016年12月11日以后,中国是不是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余教授介绍了目前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对于第二个问题,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是否应该放弃替代国的做法。余教授强调中国政府立场是非常明确的,即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的做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到2016年12月11日以后,替代国的做法必须终止。余教授接着又分析了欧洲议会在5月12日通过的非立法性的决议及其他大部分国家的观望态度。对于如何解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余教授建议主要通过中欧之间的双边谈判。要确保欧盟委员会最终提出来的议案能够保证履行WTO承担的一些义务,不能再使替代国的做法继续存在下去。而且,余教授提出现在要做预案,准备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也是向欧盟施压的一种方式。 第三位发言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美国韦恩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秦娅。她发言的题目是“旧制度,新问题:哈佛WTO20周年研讨会概述”。秦教授首先概括了这次哈佛WTO会议的特点是一次低调务实,非常严肃坦诚的对话交流。这次正式会议是一个闭门会,只有受邀的人员参加,包括WTO上诉机构成员和秘书处人员、国际组织代表、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律师、智库、跨国公司、NGO和工会的代表共130人左右,来自20个国家,其中有50名是哈佛的校友。这次会议共有6个部分,每个部分有5个发言人,一个评论人。秦教授接着介绍了参会之前关于现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是什么的问卷调查的统计情况。其中120个人提交了回答,不愿意提交的主要是美国政府官员。认为最大的挑战是increased gap filling占有最高票数;第二个是缺乏效率;第三个是所谓的规则不适应形势;第四个是争端解决案件现在越来越庞大,越来越复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人员严重不足,争端解决机制超负荷运转;第五是两个并列,一个是认为WTO面临FAT的挑战,另一个是程序结构有规则上的漏洞,专家组报告和AB报告的质量存在问题等。最后,秦教授重点介绍了哈佛大学校长、经济学家Larry Summers谈到的目前较普遍存在的反自由贸易思潮和美国民众对自由贸易的反弹。秦教授认为会议上讨论最热烈的议题之一是贸易纠纷,一个比较大的争论是如何看待司法解释。  二、大会主题报告 2016年6月25日下午,中国“入世”15周年:第九届“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大会主题报告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活动中心301会堂举行。主题报告题目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与WTO的发展”,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赵宏瑞教授主持了本次大会的主题报告。 孔庆江教授做了题为“WTO体系下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兼谈上诉机构在WTO法律框架下的使命”的报告。孔教授认为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是所有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个标准条款,但是如何定义公共道德的内涵和外延是一个关键问题。孔教授接着分析了谁能够定义处在变化之中的公共道德,是各成员方自己来定,还是WTO通过成员限制的方式,保持自己独特的公共道德的理念。孔教授强调不能仅仅依靠成员方单方进行判断,如果使用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必须由证据显示,成员方国内的确是对国内某些产品引发国内公共道德的担忧。孔教授同时也分析了公共道德例外条款针对WTO成员方领域外使用的问题及被滥用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的可能性。孔教授在报告的第二部分讨论了即使没有任何的贸易保护的动机,公共道德的例外条款是否有可能被过分的扩张解释的问题。他首先将公共道德例外置于条约法公约,接着分析了上诉机构在处理贸易争端时,特别是在美国的赌博案中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解释。最后孔教授总结出WTO上诉机构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解释最重要的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WTO成员方拥有几乎完全独立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根据本国价值体系定义公共道德的权力;二是上诉机构认为援引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并不需要被诉方证明对公共道德以及保护公共道德需要存在一种广泛的国际社会的共识。孔教授认为WTO上诉机构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以上解释也为公共道德条款的滥用埋下了伏笔。 徐崇利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经济秩序之重构:以‘实力界定收益’之基本逻辑为分析视角”。徐教授认为国际经济秩序是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以市场为导向,基本的逻辑是实力推进收益这样一个升级的过程。他首先阐述了“二战”后实力界定收益的基本原始版就是一个国家单一性的经济硬实力界定收益,是内嵌式的自由主义。这段时间是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占有绝对优势的时期,因此按照原始的逻辑,它收益是最大的。因此,它是发达国家经济的维护者和促进者。后金融危机时代,在全球经济实力实现了“南升北降”的趋势下,如果再按照传统的原始版的经济硬实力去界定这个逻辑,对发达国家是越来越不利,从而威胁到他们的主导权,所以发达国家对权力界定收益的基本逻辑实施升级,对“二战”后内嵌式自由主义实行脱嵌,把国际经济自由化的位域扩张,延伸至边境后措施,重新书写全球经济新规则。徐教授提醒我们注意引入的这些有关国际经济治理的新规则,其实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这样从单一性经济硬实力界定收益升级为综合性经济软硬实力界定收益,这样“软硬兼施”,发达国家就再次获得综合性实力优势,实现相对收益的最大化。这就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发达国家要重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个主线。面对发达国家的升级“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之行动,徐教授认为中国的基本应对策略应该是,考虑放宽“实力界定收益”之基本逻辑,吸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标准适度之规则的制定,以此抗衡发达国家在升级“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过程中对新一代全球经济规则制定权的争夺。 石静霞教授报告的主题是“新一轮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重构中融合趋势观察”。石教授注意到国际经济法领域这些年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贸易和投资规则在不断融合。整个国际法领域正在进行所谓新一轮的规则重构。比如,传统的投资法侧重在投资保护,新一代的BIT加入了市场准入。而市场准入是传统上贸易法领域的概念。石教授首先分析了融合的原因是法律应该是呼应经济和商业现实。随着全球价值链和供应链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经营生意时,会同时考虑到贸易和投资。另外,在国际经济治理的新规则中,边境后的规则对贸易和投资都会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从理念上来讲,无论是投资规制还是对贸易的规制,可持续都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接着石教授谈了规则融合的具体体现。现在越来越多的FTA里包含了投资章节。美国在21世纪谈的BIT非常少,更多的投资是包含在美国对外的FTA协定中。对于贸易规则和投资规则怎样协调的问题,石教授认为最近的澳大利亚的平装香烟案、墨西哥的软饮案及美国和墨西哥卡车服务案表明投资者和公司既可以选择在贸易的框架下解决遇到的问题,也可以用投资的途径解决问题。最后,石教授呼吁国际法学者要注意这些领域的新发展,政府制定贸易政策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对投资的影响,反之亦然。提交争端解决时,也要考虑到有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解决争端。 刘敬东庭长报告的主题是“‘一带一路’的国际经济法治问题”。对于“一带一路”国际法治的问题,刘庭长主要强调了两个问题:一是“一带一路”应当走法治化的道路。在“一带一路”过程中法治应该是一个有效的工具,来建筑或者是构建“一带一路”,而不仅仅是经济关系。我们要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经贸方面的一些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包括多边的、双边的,还有争端解决机制等来构建“一带一路”法治化整体的框架;二是在“一带一路”法制化构建过程中要注意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融合,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方面,无论是国际的争端解决机构,还是一些国内的司法机构,扩权的趋势都非常之明显。对于长臂管辖,除了它的危害外,我们也要思考是不是有其合理性,特别是对于大国。在国际经济法当中,也有一些需要内国的司法机构参与,比如在投资争端解决领域。这些在公约之外的临时仲裁就需要内国司法机关的承认与执行。最后,刘庭长提醒大家注意并研究2015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有很多的亮点。英国、法国包括香港地区都已经翻译成英文,对这个文件的评价非常之高,特别是对于我们在其中提出的在互惠方面先行己惠。另外,在这样一个内国最高的法庭司法文件中,首次引入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解释规则。“一带一路”建设当中,有很多法律问题,而且面对TPP、TTIP等这样一些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趋势,刘庭长认为中国在这方面应当有作为,应当大有作为。 傅东辉主任报告的主题是“评议欧盟议会关于中国市场经济问题决议”。傅主任首先分析了欧盟非立法性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这个决议共八条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决议的一些法律依据;第二部分是制定决议的一些基本考虑和理由;第三部分是这个决议的正文内容。实际上真正的内容是7条,最后是要把决议交给欧盟委员会让其考虑。傅主任认为该决议制定的理由是其重中之重。中欧之间日贸易量超过10亿欧元,欧盟注意到欧盟和中国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的重要性,因此欧盟是不能随便违反任何一个国际贸易协定。该决议也强调了欧盟应遵守对中国“入世”以后应遵守的义务。但是,欧盟议会最终通过该决议反对给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理由是中国仍然是国家影响经济,公司在价格、成本、产出和投入的决定不是对反映市场供需信号的回应。傅主任认为这些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判断是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误读。而且,欧盟议会的非标准方法也是模糊不清。最后,傅主任提出中国市场经济问题可能需要等待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但是,因为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它的不确定性,傅主任呼吁国际法学者要对中国胜诉的案件和败诉的案件都要研究,并建议建立一个特别的工作小组来解决这个问题。 龚柏华教授报告的主题是“中国自贸区试验中面临的法律问题”。龚教授首先介绍了对2013年9月29日建立的上海自贸区的官方总结:第一,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第二,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有效地运行;第三,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制度创新有序推进;第四,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初步形成。然后,龚教授讨论了三个问题,一是这一轮以自贸区为代表的改革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他认为自贸区的改革和定调要在有法有据的情况下进行,但是,怎么理解法和据是关键问题。龚教授接着介绍了两个注册在自贸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新加坡申请仲裁的案例和最高院关于涉外公司法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讨论了该案的核心问题,即自贸区的涉外因素。龚教授认为把自贸区作为涉外因素来认定是一种突破,也为我国法律改革做出了贡献。二是自贸区的负面清单问题。龚教授认为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并不容易,这就是自贸区的困境。他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政府根据负面清单否定了外商市场准入的机会,引入行政复议制度的可能性问题。三是自贸区法院包括其他的法院,如何解决法律沉默的问题。 林洪处长报告的主题是“当前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和贸易救济调查情况”。林处长首先概括了我国目前非常严峻的贸易摩擦形势。他总结了贸易摩擦形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贸易摩擦案件从数量上和金额上越来越多;二是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案件多点多发;三是贸易摩擦在产能过剩的行业集中爆发,特别是钢铁产业已经连续八年位列遭遇贸易摩擦行列的首位;四是贸易摩擦由经济层面向政治层面蔓延,例如最近美国和欧盟等国家频频把钢铁产品对他们的冲击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结合起来,实际上这两个问题完全没有关系;五是大要案比较多,影响的产业比较广泛,包括矿工、化工、机电产品等;六是高科技产品成为贸易摩擦的新焦点,如光伏产品、风力发电机和手机。针对以上严峻的贸易摩擦形势,林处长介绍了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组、有关企业和中介组织等机构主要通过多方共同努力、业界对话和合作磋商的方式来化解贸易摩擦的情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接着,林处长介绍了中国贸易救济调查的情况。从立法层面,我国建立了一套统一和完整的法律制度。实践中,我国政府也主动发起多起贸易调查案件。最后,林处长讨论了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他个人认为这是贸易摩擦应对过程中反倾销的价格比较的一个问题。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最终还是这个问题。 三、平行论坛与分组讨论 2016年6月25日下午和26日上午,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活动中心,与会代表分为以下六个小组进行了平行论坛的专题研讨。 (一)中国“入世”15周年与市场经济地位 本组讨论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乃根主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和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傅东辉评议。 东南大学法学院肖冰教授针对她向本次年会提交的论文《论(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自动终止条款”之法律效应——以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法”适用为核心》做了发言。肖教授认为有关“自动终止条款”的法律效应主要涉及三个互相关联的问题:(1)“自动终止条款”之终止溯及范围;(2)“自动终止条款”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之间的关系;(3)2016年12月11日后,“替代国法”有无适用于中国的空间。2016年12月11日之后,适用于中国的歧视性规则将集中于《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a项(i)目和“注释二”的“替代国法”。最后,肖教授建议可以根据不同产品行业的不同情况,在充分衡量各种规则适用差异与利弊的基础上,在可能的范围和条件下做出有效之取舍。因为,无论是第15条a项(i)目本身,还是第15条d项可用于终止a项的“全部终止条款”,抑或是“注释二”,其适用均有较大的解释余地。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朱兆敏教授的观点立场非常明显。他认为到现在为止在世界范围内,WTO从来没有市场经济的概念,但是从1955年起就有非市场经济的概念。而且,1994年生效的《反倾销协议》确认了“非市场经济”的两条标准,即贸易由国家垄断和产品的价格由国家规定。最后,朱教授认为中国“入世”时并不是以非市场经济的地位“入世”,中国“入世”以来国际法也没有规定美国和欧盟可以单独地判断中国是否是非市场经济的地位,GATT和WTO也没有授权过欧盟和美国可以其5条标准判定中国的经济地位。欧盟和美国判定其他国家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是国内法,没有法律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李巍教授针对他向本次年会提交的论文《WTO(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做了发言。李教授的基本观点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推进国家经济体系现代化,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通过建立起更加透明高效、决策科学、坚定有力的关于采购权利的体系,有效地遏制腐败,这不仅有助于中国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也大大推动了中国采购法律制度的改革。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张琪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合规性”。张教授认为在法律上没有关于合规的概念,因此,界定何为合规就变成一个必须要解决、又很难去解决的问题。张教授介绍了理论上自己的研究主要从国际公法角度、国际关系角度和国家利益角度展开的,即在公法和国际关系当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最后,张教授在研究中发现中国儒家的思想和文化成了合规性的重要来源。 南开大学法学院胡建国副教授的发言围绕其向本次年会提交的论文《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胡教授主要是从欧盟对市场经济地位这个角度展开国际法研究,其目标是研究在2016年12月11日时我国应该采用何种策略。他认为目前应该是两种策略,一种是我们按兵不动,并已经准备好了法律诉讼,当然这个过程也需要去准备;另一种是中国应该有所作为。要做好两手准备,一手准备也是要等到期以后诉讼,第二手准备是积极地去推动美国和欧盟根据国内的法律和政治等情况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接着,胡教授介绍了欧盟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法律的主要内容规定在《基本反倾销条例》中。其中第2(1)~(6)条规定了针对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第2(7)条专门规定了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共有(a)(b)(c)三项,分别是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方法、企业有条件市场经济待遇和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标准。2016年后,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内法律程序包括欧盟需要经由普通立法程序修改《基本反倾销条例》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可能采取的替代性保护措施。欧盟已经暗示了未来可能采取的若干替代性保护措施,包括运用“成本调整方法”、缩减“低税规则”的适用范围、强化反补贴措施和现有反倾销税率“祖父化”。对于未来,胡教授有三点建议:防止“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一步政治化、应对欧盟可能采取的替代性保护措施和加快推进国内市场化改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刘刚仿副教授围绕其向本次年会提交的论文《TRIPS视域中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做了发言。刘教授认为目前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过于强调与国际接轨,未充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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