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型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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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型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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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谌杨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81160

出版时间2022-05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88元

货号1202653471

上书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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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二、相关概念之界定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内涵

(二)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概念内涵

(三)行政命令的概念界定与概念辨析

三、域内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途径救济研究

(二)生态环境损害的公私融合救济研究

(三)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救济研究

(四)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研究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拟解决的问题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拟解决的问题

五、理论增量与创新点

(一)推动学界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多重模式展开反思

(二)完善通过行政命令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观点

(三)构建较为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体系

第一章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历史、现状与反思

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历史嬗变

(一)未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救济阶段

(二)仅救济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阶段

(三)逐步兼顾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阶段

(四)公益诉讼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阶段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阶段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实践选择及其反思

(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实践选择:二诉并行模式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反思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

三、我国学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途径的理论设想及其反思

(一)以侵权责任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反思

(二)以行政处罚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反思

(三)以社会化途径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反思

第二章 一种被忽视的救济途径: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

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相关行政命令的检视

(一)责令消除污染

(二)责令恢复原状

(三)责令赔偿损失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相关行政命令的功能

(一)具备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部分功能

(二)难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完整救济

三、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相关行政命令的适用状态

(一)行政命令条款为立法者所弃置

(二)行政命令救济为执法者所忽视

第三章 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逻辑证成与域外借鉴

一、初阶论证:以行政途径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物品与“搭便车”理论

(二)国家公权力理论

(三)政府环境责任理论

(四)行政效能理论

二、进阶论证:以行政命令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合理解说

(一)功能性论证——以行政命令优于二诉并行模式为前提

(二)必要性论证——以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对行政命令的依赖为核心

(三)可行性论证——以行政权在环境监管过程中的全覆盖为基础

三、域外借鉴:欧美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模式

(一)《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的内容与启示

(二)《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的内容与启示

第四章 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路径构建

一、创设行政命令类型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

(三)有效性原则

二、需要创设的行政命令类型及其适用情境

(一)责令消除环境风险

(二)责令修复生态环境

(三)责令异地替代修复

(四)责令赔偿生态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主体及程序

(一)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主体

(二)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程序

四、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程序中的重点制度构建

(一)内部控制制度

(二)信息公开制度

(三)公众参与制度

(四)权利保障制度

五、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关系

(一)行政命令救济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行政命令救济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行政命令救济与社会化救济及政府救济制度

第五章 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保障措施

一、行政机关怠于作出行政命令情形下的应对途径

(一)检察建议制度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三)公众检举制度

二、行政机关恣意作出行政命令情形下的应对方式

(一)行政复议制度

(二)行政诉讼制度

(三)信访申诉制度

三、责任人员确无能力履行行政命令情形下的应对方案

(一)社会化救济制度

(二)政府救济制度

(三)公益劳动代偿制度

四、责任人员拒不履行行政命令情形下的应对手段

(一)行政代履行制度

(二)加处罚款与划拨存款制度

(三)信用惩戒制度

结语

附录:《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建议稿及立法说明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本书作者在具体构建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体系时,应当在恪守合法性、必要性和有效性三重准则的前提下,创设责令消除环境风险、责令修复生态环境、责令异地替代修复和责令赔偿生态损失四种专门用于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类型。其中,责令消除环境风险可以用于对尚未实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的预防性救济;而责令修复生态环境、责令异地替代修复和责令赔偿生态损失则可以用于对已经实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结果的恢复性或填补性救济。出于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体系进一步规范化之目的,亦需要从内部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和权利保障制度四个维度对专门用于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的作出程序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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