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较与借鉴:家政工人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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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借鉴:家政工人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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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大武 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44765

出版时间2012-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9元

货号1200344941

上书时间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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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序 言
内容摘要
绪 论 家政工人的内涵与外延
一、家政工人的外延:在狭义与广义之间
二、家政工人内涵的表达:概括与列举
三、家政工人内涵、外延的限制
四、我国对家政工人涵义的法律界定
结论
章 家政服务关系历史:政治法律秩序之解与构
一、家政服务关系之历史层面:作为终点和起点的工业革命
二、家政服务关系之经济层面:从非生产性劳动转变为生产性劳动
三、家政服务关系之法律层面:由主从关系到雇佣关系的演化
四、有关家政服务关系历史的几点结论
五、中国的家政工人:工业化初期的新生者
结语
第二章 家政工人“易受伤害”
一、家政工人“易受伤害性”理论缘起
二、家政工人“易受伤害”结构解析
三、“易受伤害性”结构对法律制度的诉求
四、多元维度下家政工人权益保护可行性方案
结语
第三章 家政工人与劳动关系判断标准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异质还是同质
二、劳动(雇佣)关系标准的比较法考察――“从属性”抑或“控制性”
三、判断雇佣关系标准――世界观还是方法论
四、我国判断劳动关系标准――应然与实然之间
五、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保护之路的公共政策
第四章 家政工人法律地位探究
一、世界各国家政工人法律地位的比较法考察
二、否定家政工人劳动法上劳动者资格的理由分析
三、家政工人被排除于劳动法律之外的公共政策考量
四、劳动法律缺位的负面影响
五、我国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之路上的障碍
六、住家型家政工人和非住家型家政工人的两种策略
第五章 家政工人工资报酬权:以食宿费用为中心
一、家政工人工资报酬――家庭主妇的替代劳动之社会化
二、住家型家政工人低工资的原因
三、威尼斯共和国和英国现代社会初期的家政工人工资
四、食宿开支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五、住家食宿开支规制的法律建议
六、职业化――住家型家政工人消失的前提
第六章 家政工人休息权: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规制
一、家政工人休息权利保障制度立法类型化
二、我国目前家政工人休息时间制度现状
三、我国家政工人休息权利保护制度立法考量
四、家政工人休息权利保障制度问题的破解
第七章 家政工人隐私权:同雇主隐私权的平衡
一、引言:家政工人隐私侵害――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
二、家政工人隐私权的逻辑起点:人格尊严及体面劳动要求
三、家政工人隐私保护的核心条件:物理空间分析
四、家政工人隐私权利保护与雇主监督权的冲突衡平
五、家政工人隐私保护落实
第八章 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权:以家庭雇佣型为中心
一、引言:家政工作风险源头
二、现实样态:徘徊在工伤保险门外的中国家政工人
三、法理分析:工伤保险之门是否应向家政工人敞开
四、路径选择: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的指引与强制
五、成本分担:基于利益归属下风险分配的分析
六、标准确定: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的他山之石
七、政策选择:我国家政工人工伤保险之路
第九章 家政工人劳动保护:在私密与监察之间
一、引言:侵害家政工人劳动权利案件频发
二、家政工人劳动监察法律基础―― 家政工作“公”与“私”性质解读
三、家政劳动监察困境及权利保护的平衡
四、家政工人劳动权利监察困境之克服
第十章 理念与选择:劳动法如何照耀家政工人
一、问题的提出:错误的理念与错位的规则
二、历时与共时: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模式比较法考察
三、价值认知: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专门性立法的合理性诠释
四、现实选择:中国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进路
参考文献
致 谢

内容摘要
《比较与借鉴:家政工人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究》分为四部分共计十一章,主要采取比较分析法,着重讨论家政工人作为劳动法上劳动者地位的理论基础、典型劳动权利保护和我国立法选择三大问题。家政工人典型劳动权利保护部分是基于在理论上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的前提而做的法律规则分析。 部分为绪论章,旨在解决全书讨论问题所涉及对象的范围。该部分指出:能否正确把握我国家政工人的内涵和外延将直接导致是否给予某些群体以劳动法律制度保护,或者是否会将某些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律制度保护之外的法律后果。采取列举方式无法穷尽所有家政服务活动范围,而高度概括性的家政工人概念不利于司法实践裁断。因此,采取概括列举相结合的综合定义模式是立法的优先选择。从保护童工以及家政工工作场所特殊性所决定的法律问题出发,科学合理的家政工人定义应为: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以从事诸如保洁、照护等家庭私人生活服务为内容而取得报酬的人员。 第二部分共分四章,分别从家政工人历史、家政工人易受伤害这一特殊性、家政工人同劳动关系判断标准和家政工人法律地位四个不同侧面阐明家政工人应该被纳入劳动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①家政服务关系从主从关系向现代雇主雇员关系的演化反映了在不同的政治法律秩序下以家庭为背景的外来人与家里人复杂情感和利益冲突的纠葛。工业革命成为压垮主从关系的一根稻草,为解开千年来主从之间的荣辱纠葛提供了自由的力量。忠诚与背叛的交替意味着市场化家政服务的必然,而中产阶级的出现则使家政服务职业化的持续成为可能。只有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有关家政服务关系的政治法律秩序解构才使得法律保障下两个阶级关系得以再次重建。②家政工“易受伤害性”具有结构性特征,可以通过七个方面加以诠释,即家政服务群体劳动力主体构成上“女性”为主的结构,劳动力资源配置“移民”结构、从属性关系下“主人一仆从”的社会认知结构、工作缺乏“普遍认同”的社会认知结构、人际交往的“孤岛”结构,就业结构的“非正规”结构,权利保障体系中的“劳动法外”结构特征。这些方面是家政工人处于整个社会弱势底层的必然原因。而法律对家政工人权益保护的制度性滞后,将家政工人排除在劳动法律之外维持甚至强化了家政工人群体“弱势”特性。因此,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保护是改变家政工人权利现状的必要制度选择。③判断某一社会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当以“从属性”或“控制性”为标准。欧美新近司法实践中所提出的新的判断标准只不过是对“从属性”或“控制性”的具体诠释。无论是“从属性”抑或“控制性”均影射出当事人之间之客观事实关系。“从属性”或“控制性”在劳动关系判断标准方面的功用不仅具有世界观层面的价值指引意义,而且更具有认知劳动关系之方法论意义。劳动(雇佣)关系判断标准之实践逻辑思路的开展应以从属性或控制性为世界观与方法论。事实上,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家政工人都符合劳动法律上劳动关系所具有的所有特征。④家政工人法律地位取决于多方面的公共政策因素,孩子养育者和母亲消费者角色并不能否定其非家庭成员的客观事实。劳动法保护的缺位不仅使家政工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使家政劳动力市场透明化不可能并进,因而妨碍家政工作职业化进程。给予其劳动法上劳动者地位已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将住家型家政工人和每周持续提供需家政服务三天以上的非住家型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给予其劳动者地位符合雇佣劳动关系的“控制性”特征。 第三部分共四章,对家政工人迫切需要保护的工资报酬权利、休息权利、隐私权利和工伤保险权利集中给予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规则、建议。①住家型家政工人的工资报酬不过是家庭主妇的替代劳动社会化的反映,而普遍偏低的工资报酬则深受历史观念、住家食宿费用扣除规则等的影响。按照是否与雇主的直接利益相关的准则,食宿在性质上为住家家政工人的工作条件。食宿费用扣除在程序上应由双方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约定,止雇主未事先约定而从家政工人工资中扣除食宿费用。即使双方事前有扣除约定,扣除比例和金额的合理与否仍应以大力度优惠工资水平为判断标准。②家政工人休息权利保护需要从日工作时间及周工作时间和日休息时间及周休息时间两个层面规范。住家型家政工人因上班无在途时间的耗费特点决定了休息权利保护制度设计上同非住家型家政工人的差异性。我国家政工人休息权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应为:一方面,住家型家政工人日工作时间应确定为10小时,周工作时间应确定为48小时;非住家型家政工人日工作时间应确定8小时,周工作时间应确定为40小时。另一方面,住家型家政工人每日休息时间不少于8小时,非住家型家政工人不少于10小时;住家型和非住家型家政工人每周享有不少于24小时的持续休息时间。家庭雇主要求家政工人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继续工作或者在休息时间要求家政工人工作的,要取得家政工人同意并支付加班工资。③家政工人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雇主的营业场所与生活场所的同一性是家政工人隐私极易受伤害的客观原因。保护家政工人隐私权是其劳动目标实现的必然要求,其核心是需要确保家政工人享有对实现人格尊严所需要之物理空间的控制权。从逻辑上来讲,房主提供合理的隐私空间源自住家家政工人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合同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由于传统民法视野下的隐私期待理论并不蕴含家政工人隐私有效保护的逻辑,因此只有将家政工人隐私保护纳入劳动法视野,注入劳动权内涵,并纳入家政劳工保护标准,有效的家政工人隐私保护目的才能实现。④家政工作无风险不过是一个神话。通过集体协商或是采取国家指引的方式将家庭雇佣型家政工人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不仅对该群体不公平,而且无法有效化解家政工人同家庭雇主之间的矛盾。在考虑将哪些家政工人纳入工伤赔偿范畴时,工作时间应该成为核心标准。就家政工人工伤保险具体政策而言,我国法律至少应当将每周工作达到3天或者工作时间达到24小时的家政工人纳入工伤保险,并由家庭雇主缴纳保险费用。同时,许可每周工作时间不到3天或24小时的家政工人以自我雇佣者身份自行参与工伤保险。 第四部分为本书的很终归宿,共分两章。在前三部分分析基础上,本部分对我国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立法提出学理阐释并特别从法理角度阐释了劳动监察进入家庭的合理性。①户主转变为雇主,仆从转变为雇员,居家之所转变为工作场所表明家政由“私”变为“公”,使得劳动监察进入家庭获得了法理基础,这种变化实质上是房主所有权神圣的败落与隐私权的和家政工人劳动权的兴盛与家政工人隐私权强化的结果。然而,在家政工人劳动权利优先保护的基础上,需要兼顾保护雇主财产及隐私权利。因此,劳动监察需要以必然性为前提,并遵循正当程序,将监察空间在家政工人劳动之处。②是否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并给予家政工人劳动法之“工人”身份和待遇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重要难题。从比较法来看,世界范围内对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主要有民事法律保护、劳动法保护、专门法保护以及民事――劳动法律协同保护四种模式。然而,家政工人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工人的差异性决定了专门法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立法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体系,颁布《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提升我国家政工人的地位和待遇,促进家政产业的发展。 《比较与借鉴:家政工人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究》由胡大武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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