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预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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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晖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31489
出版时间2019-03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36元
货号1201853459
上书时间2024-05-30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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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晖,1982年7月生,广西南宁市人,法学博士,现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员额法官。曾就职于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诉讼法学硕士,武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先后在《法商研究》《学术论坛》等刊物上单独或合作发表了《法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论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重构——以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为视角》《新世纪法国刑事预审制度改革探析——基于成本-收益的法经济学分析》等学术论文10余篇。2015年,论文《论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域外司法令状制度为借鉴》荣获2015年广西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会一等奖。2017年,科研课题《关于法官员额制背景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实证分析和对策研究》被很高人民法院确定为2017年司法统计分析全国重大课题。该课题结项成果于2018年荣获全国法院第十一次很好司法统计分析三等奖。
目录
目录摘要1ABSTRACT1章刑事预审制度概述节刑事预审制度的源与流一、刑事预审制度的萌芽二、刑事预审制度的形成三、刑事预审制度的发展第二节刑事预审的界定一、刑事预审的定义二、刑事预审的基本特征第三节刑事预审程序的界定一、刑事预审程序的定义二、刑事预审程序的基本特征三、刑事预审程序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第四节刑事预审制度的界定一、刑事预审制度的定义二、刑事预审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三、刑事预审、刑事预审程序和刑事预审制度的相互关系第二章刑事预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节刑事预审制度的法律性质一、关于刑事预审制度法律性质的争议二、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概述三、程序性司法审查和实体性司法审查的关系四、刑事预审制度应当是程序性司法审查制度第二节刑事预审制度的功能一、公诉审查二、案件分流三、证据审查第三节刑事预审制度的原则一、 平等参与原则二、 适度对抗原则三、 排除预断原则四、 相对公开原则第四节刑事预审制度的价值一、 外在价值二、 内在价值第三章域外刑事预审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节大陆法系刑事预审制度一、大陆法系刑事预审制度的历史变迁二、大陆法系刑事预审制度的特点第二节英美法系刑事预审制度一、英美法系刑事预审制度的历史变迁二、英美法系刑事预审制度的特点第三节传统两大法系刑事预审制度的评析一、 预审权力主体的地位不同二、 预审的适用范围存在差异三、 预审的启动方式多样化四、 预审的内容有所区别五、 预审的终结方式各异六、 预审的救济机制多元化第四章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节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晚清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三、中华苏维埃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四、抗日战争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五、解放战争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刑事预审制度第二节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现状一、 预审的性质是具有公诉审查功能的特殊侦查活动二、 预审的权力主体是公安机关三、 预审适用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的所有刑事案件四、 预审的启动有赖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完成五、 预审的审查内容是犯罪事实和证据六、 移送审查起诉是最主要的终结方式七、 预审的救济方式多而不精第三节我国现行刑事预审制度评析一、缺乏严密系统的刑事预审理论二、刑事预审的法律地位尚待明确三、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刑事预审的需要四、预审对侦查的制约作用难以发挥五、预审的救济机制有待完善第五章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重构节重构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必要性一、有利于规范刑事预审,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二、有利于制约公诉权,提高公诉质量三、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加强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四、有利于优化刑事诉讼结构,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第二节重构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可行性一、预审理论研究的繁荣夯实了改革的基础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指明了改革方向三、部分地区的改革措施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开创了良好的改革环境第三节我国刑事预审制度改革的四种方案一、徐氏方案二、韩氏方案三、云氏方案四、曹氏方案五、四种改革方案评析第四节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重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二、公检法权力平衡原则三、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第五节我国刑事预审制度重构的整体方案一、预审法官是重构后唯一的预审权力主体二、重构后的预审应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三、采用混合式的预审启动模式四、重构后的预审应当是程序性司法审查五、将是否签发令状的裁定纳入重构后预审的终结方式六、明确赋予被告人预审救济权第六节重构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阶段性进路一、取消公安机关的预审权二、借鉴域外司法令状制度适用的经验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参考文献后记
内容摘要
一、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所指的“刑事预审”与域外所称的“刑事预审”在概念上并不一致的问题,本书在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各方观点的基础上,对刑事预审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位。 二、厘清了刑事预审、刑事预审程序和刑事预审制度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并指出三者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必须依法准确适用。三、明确指出刑事预审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而且应当是一种程序性司法审查制度。四、在批判性地吸收和借鉴域外司法令状制度适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分步走”的方式设计了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阶段性改革方案。五、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整体方案,即建立一个由预审法官并具备程序性司法审查功能的刑事预审制度。
精彩内容
序言我国现行的刑事预审通常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内设机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作出其他决定的活动。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预审与侦查并列,属于公安机关的专属权力,其他具有侦查权的机关适用相同规定。在功能定位上,我国刑事预审具有审查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终结侦查、内部监督以及保障人权等职能。随着“预侦一体”模式改革的推进,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和预审部门逐渐合并,以前的预审职能逐渐被侦查部门和法制部门分解和替代。公安机关的侦查和预审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可能会导致预审权的湮灭,从而消解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预审部门对侦查部门应当进行内部制约的立法预期。客观地说,我国刑事预审制度表现为一种侦查意义上的内部审查而非司法意义上的外部制约。相比之下,域外大陆法系确立的预审法院体系和英美法系的预审法官制度虽有所不同,但是核心都表现出了中立机关(法院、法官)对公权力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和制约。在域外诸多国家,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羁押必须经过刑事预审机关(预审法院、预审法官)的审查。同时,侦查机关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也需经过中立刑事预审机关的批准。虽然可能存在不同的经济、历史、政治以及文化背景,但是权力制约原则应是各个国家治理设计中权力配置的普适规范。在我国,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之规定,“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是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然而,由于国家安全价值观之影响和刑事诉讼阶段性之特点,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似乎“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依照衡平国家安全价值与个体自由价值的刑事诉讼目的之指引和因应“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需要,我国预审制度应当变革,司法审查功能是其应有之义。本书作者在批判性地吸收和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和先进理论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刑事预审制度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运行模式以及基本原则。在研究方法上,本书充分运用了历史、比较以及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古今中外刑事预审制度的主体、概念、原则、性质以及内容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评析和论证。本书紧密结合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从理论上阐发了许多新的观点和思想,丰富了刑事诉讼理论成果。在论证方面,本书注重逻辑,语言朴实无华,对于理论观点的阐释以及论证较为厚实,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通俗性。作者着重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建议,在这一点上我们的观点是相通的。需要指出的是,刑事预审制度的重构必须因应我国政法体制之变革并根植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之需要。窃以为,作者将法院作为我国刑事预审主体的观点,在现阶段尚不具有现实性。再者,文中说理的部分较多,实证研究的数据偏少,对于我国刑事预审制度之流弊缺乏数据证明,亦属缺憾。本书作者罗晖同志,是毕业于武汉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的博士,现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罗晖同志身处审判工作的线,对司法实践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在应对繁忙审判业务的同时,他依然不忘初心,躬行审判实践、潜**术研究,这在当下浮躁的社会较为难得。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笔者为罗晖同志的学术理想和学术成果感到欣慰。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希望他能够初心依旧,持正义之锤、秉公正之心、述法治之事、执道义之笔,在追寻学术理想的同时,努力在个案件中践行社会的公平正义。武汉大学于珞珈山天马斋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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