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律制度构造基础研究:以物权绝对性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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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构造基础研究:以物权绝对性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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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玉花著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04322

出版时间2016-12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69元

货号1201849668

上书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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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王玉花,别名王玉华,河北省人,党员,民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民法学方向,师从张俊浩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师从王家福先生,并得到孙宪忠老师具体指导,主要从事物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曾获全国很好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和首届北京市很好博士学位论文。现为河北工业大学民商法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物权法、合同法。

目录
目录导论章物权的根本属性:绝对性之发现节物权概念与性质的归纳一、从所有权开始:从权能列举到本质概括二、物权定义与性质的抽象归纳第二节观察的角度:对物关系与对人关系一、对人关系与对物关系之分歧二、对物关系辨析及“对物权”的对人本质三、物权对人关系的具体内容四、调和与折中的努力第三节绝对性:物权对人关系本质的最好概括一、语词之困境二、支配与排他:哪个更接近本质三、从排他性到绝对性第四节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一、 物债二分体系对研究物权根本属性的意义二、非主流区分方式:量的区分三、主流界分方式:质的区分四、物权绝对性在型构二分法体系中的作用五、绝对性标准对维系二分体系的作用小结第二章物权法之构造逻辑:绝对性之确立节财产权形式的变迁与绝对性的确立一、逻辑的起点:先法权时代的占有二、历史的起点:早期社会的公有制三、罗马法所有权观念:绝对性初步确立四、日耳曼法和中世纪财产法:绝对性的迷失五、绝对性的重构:现代物权制度六、结论第二节绝对所有权的制度背景一、财产权构造的两种模式二、观念基础:归属与利用、私有与公有三、社会与经济背景:商贸经济、市民社会四、方法论背景:理性与经验五、绝对性的实现机制:推定六、结论:物权绝对性与特定法系文化背景不可分第三节康德“理性占有”思想对物权构造的影响一、以前的所有权理论及其影响二、康德 “理性占有”思想三、“理性占有”思想在物权法中的影响四、结论小结第三章绝对性之贯彻节物权—占有的平行保护体制一、物权与占有分离对照的逻辑二、占有制度源流三、占有性质之辨四、占有的要件五、占有保护的法基础六、占有的功能与效力七、结论:平行机制的潜在威胁:占有吞噬本权第二节绝对性在物权构成要素中的贯彻一、绝对性的要求:法律关系三极分立二、绝对性在物权主体方面的贯彻三、绝对性在物权客体中的贯彻四、绝对性在物权要素中贯彻的不平衡第三节绝对性在物权法诸原则中的贯彻一、绝对性原则:物权绝对性的重述二、法定原则:绝对效力的逻辑要求三、公示原则:对抗第三人的前提条件四、区分原则:绝对性在物权变动中的延伸五、确定原则:绝对性原则的部分内涵第四节物权绝对性的衍生效力一、效力概说二、“对抗型效力”:排他、优先、追及效力三、“防卫型效力”:物权请求权四、在执行与破产程序中:取回权、别除权、异议权五、担保物权效力体系及其辨析(以抵押权为例)小结第四章绝对性之动摇:善意取得节对善意取得的不同论证角度一、目的论——交易安全论的批判二、起源论的辨析三、依据论的检讨四、善意取得法基础的层次性第二节绝对性与善意取得生成机制一、善意取得问题的发生根源:绝对性内在矛盾二、绝对性的内在矛盾集中于公示方法三、以善意的要求弥补占有公示缺陷四、善意取得与绝对所有权制度的变迁第三节善意取得与公信力的同构问题一、同构论与替代论的主张二、构造基础的差异三、同构论与替代论批判第四节善意取得与物权绝对性的消长关系一、扩大善意取得对绝对性造成更大侵蚀二、“公信”命题下善意取得的扩张倾向批判三、“物权变动模式”命题下的扩张倾向批判四、“保护第三人”命题下的夸大倾向批判五、善意取得的有限性小结第五章绝对性之反思节财产权二分体系的反思及评价一、对物权债权二分体系的反思二、反思之反思三、结论第二节不同财产权观念的冲击一、两种财产权构造模式及其联系二、两种所有权观念及其发展逻辑三、两种模式的冲突:所有权的泛化与失灵四、绝对所有权的“解体”理论及其批判第三节绝对性诸原则与意思自治的关系一、表面矛盾二、所有权自由与第三人自由的同等实现三、绝对性诸原则与物权人自治的一致性四、法定与形式主义之下的更大自治空间五、法定与强制:在于概念而非实际效果六、结论第四节物权的限制与社会化问题一、物权的限制及社会化的主要影响二、物权社会化及限制的正当性反思三、物权限制及社会化并未否定物权绝对性四、物权限制及社会化与绝对性的内在一致五、绝对性内涵的确定与物权科学性六、结论小结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内容摘要
《物权法律制度构造基础研究:以物权保证性为核心》围绕物权根本属性这一基本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了物权的核心要素在于其保证性而非支配性。并站在法哲学高度,系统研究了财产法律制度的两种模式,证成物权法制度体系的构造基础在于其保证性。在保证性的视角之下,本书对善意取得、物权变动模式等问题作了统一梳理,对当前物权法学界有关争论和思潮,包括第三人保护、占有制度、物权的与社会化等热点问题,作出了理论澄清。探索了物权制度的发展轨迹与趋势,提出了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的天然局限,指出了异质法律文化的潜在危害,为捍卫物权法的科学性与体系性做出了一定贡献。

精彩内容
序《物权法律制度构造基础研究》一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毕业的民商法博士王玉花的作品,是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整理而成的。这篇论文2008年曾获得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首届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这篇论文写得好,近10年来,作者又进一步将其修改完善,现在予以出版,我非常高兴为其作序。本书选题围绕物权的根本属性及其实现逻辑展开,属于民法学中的基础理论研究,意义很大。物权的法律技术属性是物权法研究领域的难点和热点,也是一个既旧又新的问题。事实上,关于物权性质及相关问题自近代以来一直就有不同看法,大陆法系内,德国和法国的立法就有不同,仅仅德国之内,从萨维尼到鲍尔·施蒂纳尔,看法也不尽一致。亚洲引入该理论后,在中国学者和日本学者之间长期以来看法不一。即使是我国大陆学者和台湾地区学者也还有争议。这些基础性的争议,很有可能导致我们对于涉及物权的立法和裁判出现认识混乱。在我国物权法制定前后的学术争论中,关于如何改革传统、引进新制度等理论创新的论著已经很多了。而有关物权属性这个基本问题的研究,却常常被很多学者避开,或者以习惯性的折中思维不做确定结论。这种学术欠缺带来了具体制度建构和研究缺乏基本理念指导的问题,对物权法总体制度建设也造成隐患。比如,在一些学者特别热衷的“物权变动模式选择”“公信原则”等话题中,常常没有基本理论的坚持,只有政策选择方面的思考。这说明,我国相当一部分学者的物权基础理论欠缺严重。近年来推行的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物权法司法解释,虽然从法律实践的角度解决了一些物权法基本法理方面的问题,但是其实际效果并不令人乐观。关键的原因是立法者在这些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就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折中,而且司法解释编撰者也有受其基本理论掌握不足而未能实现必要的突破,甚至连必要的周到也没有顾及。凡此种种顾头不顾尾,制度虽然不断进步而缺陷却一直得不到及时弥补,皆因类似于物权属性这样的基本理论研究缺陷所致。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这些问题还是一再出现。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发展稳固,司法实践和人民权利保护中的物权问题逐年增多,而立法以及司法方面的障碍如何克服,需要基础理论的研究。2017年恰好是我国《物权法》颁布与实施10周年的纪念之年,我们也已到了对现行《物权法》利弊得失加以检讨的时机。我们不难发现,相关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带来的问题似乎越来越多了。2016年某地地方政府在城市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提出收费续期的做法,差点引起了整个社会的轩然大波。而民众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总是和物权直接或者间接相关。在一些人看来,物权法是“纸老虎”,而民众却想把物权法当成“真老虎”。2016年9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27日,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该意见再一次旗帜鲜明地喊出了“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时代呼声。中央、国务院的联合意见被舆论称为“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社会各界寄予热望,特别是对于物权法学界来说,成为继2007年《物权法》出台10年来的一件大事,为该领域的学术研究掀开新的篇章,可以说物权理论研究的第二个春天已经来临。但是,保护产权仅有中央文件提出要求是不够的,必须落实到物权法律制度建设上来。正是因为这样,我们会进一步看到物权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也就是因为这样,我认为,王玉花博士将她的博士学位论文仔细修改出版是很有意义的。本书讨论的是物权基本属性问题,在写作过程中,作者紧紧抓住民法社会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这一核心,对于物权的基本属性作出了最准确的界定。作者收集了大量的中外文资料,仔细而谨慎的理论梳理,使这一题目具有长期的理论价值。当前我国社会转型基本成功,但是随着改革向深水区发展,而所有权等物权领域恰恰就是这样的深水区,我国的民法典正在编纂之中,相关的物权法也要得到修正,因此本书完全可以作为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参考。近年来,作者进行了多次认真仔细的修改,提高了本书的可读性,加强了论证的严密性。谨依此为序。孙宪忠2017年6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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