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开发区、新区之国家机关的组织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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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奕
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
ISBN9787515413259
出版时间2024-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1203229433
上书时间2024-05-27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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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邹奕,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四川大学法律评论》执行主编,兼职律师,中南大学法学学士、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立法学。独立在《法学家》《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论坛》《政治写法律》《行政法学研究》等学术期刊、集刊发表法学论文、译文30多篇。出版译著《林肯:在内战中(1861-1865)》(22万字),组织编写《四川大学法律评论》(第18-20卷)。主持多项重量、省部级、地市级课题以及其他课题
目录
目 录
前 言1
导 论1
第一节 研究对象2
一、“重量开发区”和“重量新区”2
二、“国家机关”10
三、“组织法治”19
第二节 研究意义20
一、实践意义21
二、理论意义22
第三节 研究现状22
一、总体情况概览23
二、主要观点综述26
第四节 研究方法35
一、规范研究35
二、实证研究35
三、比较研究36
四、案例研究37
第五节 研究框架以及可能的学术贡献37
一、研究框架37
二、可能的学术贡献39
第一章 重量开发区、新区国家机关的组织法现状41
第一节 中央立法之中的相关组织法现状42
一、《宪法》以及组织法律45
二、其他法律51
三、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52
四、部门规章56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文件57
六、小结58
第二节 地方立法之中的相关组织法现状59
一、地方性法规59
二、地方政府规章67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68
四、小结69
第二章 重量开发区、新区国家机关的设立依据和基本定性70
第一节 “两区”管理机构的设立依据和基本定性71
一、“两区”管理机构的设立依据71
二、“两区”管理机构的基本定性76
第二节 “两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设立依据和基本定性92
一、“两区”法院、检察院的设立依据92
二、“两区”法院、检察院的基本定性99
第三节 “两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设立依据和基本定性102
一、“两区”人大工作机构的设立依据104
二、“两区”人大工作机构的基本定性107
第四节 “两区”监察机构的设立依据和基本定性108
一、“两区”监察机构的设立依据109
二、“两区”监察机构的基本定性111
第三章 重量开发区、新区国家机关的人员组成和产生方式113
第一节 “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和产生方式115
第二节 “两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和产生方式119
一、“两区”法院的人员组成和产生方式120
二、“两区”检察院的人员组成和产生方式123
第三节 “两区”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和产生方式124
第四节 “两区”监察机构的人员组成和产生方式129
第四章 重量开发区、新区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131
第一节 “两区”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132
一、“两区”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132
二、“两区”管理机构的权力配置142
第二节 “两区”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162
一、“两区”法院的权力配置162
二、“两区”人大工作机构的权力配置164
三、“两区”监察机构的权力配置167
第五章 重量开发区、新区国家机关的撤销和合并机制170
第一节 撤销、合并“两区”国家机关的必要性分析171
一、合法性层面的分析172
二、合理性层面的分析176
第二节 撤销、合并“两区”国家机关的条件分析178
一、撤销“两区”国家机关的条件178
二、合并“两区”国家机关的条件187
第三节 撤销、合并“两区”国家机关的主体分析188
一、“两区”国家机关的撤销主体188
二、“两区”国家机关的合并主体193
第四节 撤销、合并“两区”国家机关的程序探究194
一、撤销“两区”国家机关的启动程序194
二、合并“两区”国家机关的实施程序195
附录一 各省级行政区的各类型重量开发区数量(2023年)197
附录二 已经查实之“两区”法院的名称200
附录三 已经查实之“两区”检察院的名称205
附录四 部分重量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210
附录五 重量新区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220
附录六 实际脱离所属上一级行政区管辖的乡级行政区228
附录七 部分重量开发区托管行政区简况236
附录八 重量新区直管行政区简况245
主要参考文献253
后 记271
图表目录
表导-1 各类型的重量开发区数量及占比(2023年)5
表导-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重量开发区数量及占比(2023年)6
表导-3 重量新区的基本情况7
表导-4 各类行政区的地方国家机关设置简况13
图导-1 “两区”国家机关的五种类型16
表导-5 重量新区的国家机关设置简况16
表1-1 有关重量开发区、新区国家机关之组织事项的现行中央立法42
表1-2 作为省级地方性法规的通用型开发区条例一览60
表1-3 作为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专用型开发区条例一览61
表1-4 作为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开发区条例一览63
表1-5 重量新区条例基本情况一览66
表2-1 作为省级地方性法规的通用型开发区条例对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定性77
表2-2 作为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专用型开发区条例对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定性79
表2-3 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中的开发区条例对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定性80
表2-4 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之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规则91
表2-5 各省级行政区内已经查实的“两区”法院数量92
表3-1 《宪法》和组织法律有关地方国家机关(不含人大)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规则113
表3-2 6部地方性法规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机构的产生规则125
图4-1 “两区”管理机构的下属行政组织类型132
表4-1 24个重量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属行政组织以及承担行政任务的事业组织数量134
表4-2 重量新区管理机构下属行政组织以及承担行政任务的事业组织数量135
图4-2 “两区”管理机构所行使之行政职权的可能来源143
表5-1 行政区划变更的批准机关181
表5-2 成都高新区与成都市县级行政区的人口规模、经济体量及水平对比(2019年)183
表5-3 苏州工业园区与苏州市县级行政区的人口规模、经济体量及水平对比(2019年)185
表5-4 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与郑州市各县级行政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人口规模对比(2019年)186
图5-1 “两区”国家机关之撤销主体的确定方案189
内容摘要
本书旨在运用公法学的组织法理论研讨我国重量开发区、新区之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议题。这些特殊的地方国家机关分为五个类别: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管理机构、监察机构、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相关的组织法议题包括四个方面:设立依据和基本定性、人员组成和产生方式、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以及撤销和合并机制。本书一方面尝试将“两区”国家机关纳入既有组织法的体系之中加以检视,以期推进“两区”治理的法治化,另一方面则尝试将相关组织法规范置于“两区”建设的语境之下予以考量,以期增进组织法立法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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