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法律与解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6月29日)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修改条文(十一)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4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负责人就《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
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答记者问
解读《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3年1月31日)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的理解与参照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2013年5月7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5月7日)
解读《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6月3日)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2013年6月7日)
[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公司法》适用疑难问题新释解(十四)
[商事审判调研]
关于萧山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
《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3.7总·第103辑)》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法官对上述两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问题等内容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以期利于指导案例的理解与参照。《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3.7总·第103辑)》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栏目继续刊登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法官何波撰写的《公司法》适用疑难问题新释解。商事审判调研栏目则刊登了关于萧山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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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2)凡公约成员国有权送交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送交司法部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
(3)对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不表示异议。
(4)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5)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有关法院。
(6)我国与公约成员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办理。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这是国际间公认的一种最为正规的送达方式。在两国之间没有国际条约关系的情况下,即可采用这种方式。这一方式,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一般的做法是,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交由外交部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交该国外交机关,该国外交机关再转交该国司法机关,由该国司法机关送交受送达人。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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