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内容 引言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一项事关发展中的重要议题。这是因为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必须依赖先进适用的低碳技术,发达国家对气候的变化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它们不仅应给予发展中国家资金支持,而且还应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效的低碳技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低碳技术的创新、转移和利用均具有重要影响,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进行气候谈判时,必须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限制问题,明确提出发展中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气候变化问题的立场和观点,才能确保自身利益和要求得到充分考虑。否则,发展中国家就可能被发达国家牵着鼻子走,重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被动接受”的覆辙。 知识产权制度与低碳技术创新、转移之间具有紧密且复杂的关系。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创新者进行制度性的经济奖励,所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和促进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的保护具有垄断性,发展中国家要获得发达国家的低碳技术必须要付出较高昂的经济代价,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又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低碳技术的转移和利用。 目前,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对低碳技术创新、转移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关系问题的研究均较少。瑞士贸易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研究中心(ICTSD)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创新与转移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模糊不清;知识产权对不同类别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的影响问题,仍然缺乏综合性的研究。对我国这样一个不仅具有巨大低碳技术创新能力,同时又有巨大的低碳技术转移需求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研究该问题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CTSD):Climate Change,Technology Transfer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ource:http://wwwiisdorg/pdf/2008/cph_trade_climate_tech_transfer_iprpdf. 当前,国际上的跨国公司以及其代表由于是现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受益者,因此,它们认为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环保技术的研发与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气候谈判不应将知识产权问题考虑进来,更不应该以气候变化的名义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否则,将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产生负面影响。在130多个国家拥有几十万家公司会员的国际商会(ICC)在一份研究报告中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已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促进技术创新的国际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过程中,应该保持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变。ICC:Climate Chan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Document No213/71 and No450/1050,10 September 2009.其主要理由如下:,知识产权是吸引私人和公共投资用以研发和利用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一个关键因素。无论是对技术开发而言,还是对技术转让而言,知识产权保护都是一个先决条件。第二,界定环境友好技术(Environmentally Sound Technologies,EST)困难重重。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并不能被准确地划定外延,既可能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技术,降低排放的技术,还有可能是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比如,抗高温的植物种子、风能发电机、更有效率的计算机都可以被包括在环境友好技术范围之内。由于环境友好技术所覆盖范围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如果对环境友好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调整,就可能会对整个科技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利用产生不可预测的影响。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环境技术信息的传播。数据库是技术信息的主要来源,也可以成为新技术研发的起点。例如在清洁能源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检索和梳理现有的技术,预测和确定能源技术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另外,数据库中有一大部分由于未续年费而在法定保护期之前失效,那么他人就可以免费地实施这些失效的技术。第四,对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中国、印度、巴西,其与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正在迅速接近。在一定范围内,新兴国家的环保技术甚至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拥有的数量亦在迅速增长。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不利,对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没有好处。第五,当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如Trips协议,已经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与限制条款,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再额外地对知识产权保护加以限制。否则,就会损害当前知识产权制度所发挥的激励效应,并进而破坏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所精心设计的利益平衡。 由于知识产权赋予了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垄断使用有关技术的特权,那么如果有关国家或者权利人过分利用这种权利,就有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的紧张关系。例如,在Canon Incv Recycle Assist Co,LtdTokyo District Court,December 2004;Tokyo High Court,January 31,2006;Supreme Court,November 8,2007See The Decision of Tokyo High Court,http://wwwipcourtsgojp/eng/documents/pdf/g_panel/ decision_ summarypdf,and see also Peter Ollier,Japans Supreme Court affirms patent exhaustion rule,http://wwwmanagingipcom/Articleaspx?ArticleID=1696731.案中,原告Canon公司在日本就一种有关打印机墨盒的技术拥有。一家公司在中国回收使用后的墨盒,并通过在墨盒上打的孔对墨盒进行清洁,然后重新注入墨粉以供二次利用。被告Recycle Assist公司则在中国购买了这种重新装入墨粉的墨盒并将其进口到日本销售。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日本权。东京地方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后认为,给二手墨盒重新装入墨粉属于一种修理行为,并因此判决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东京高等法院则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虽然根据国内用尽原则或默示许可理论,权利人在国内或国外售出产品之后,就不得再禁止该产品的进一步使用或销售。但是,在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权利人仍然可以行使其权利:(1)当该产品的正常使用寿命届满后,对其进行二次利用;(2)第三人对构成产品实质部分的全部部件或部分部件进行修改或替换。本案的情况虽然没有满足种情形,但是可以构成第二种情形,因此,东京高等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该案上诉到日本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维持了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并指出,如果修理后的产品可以被视为一件新的产品,那么权人就有权禁止该修理后的产品的进口、销售或使用。在判断修理后的产品是否构成新的产品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有关因素,包括:该循环利用产品的特性、结构、寿命,该发明的细节,对原产品进行加工的方法,被替换部件的性质和功能,产品的实质交易条件,等等。就本案而言,日本最高法院认为,考虑到该墨盒的目的是一次使用,第三人在墨盒上打孔并对墨盒进行清洁和重新注入墨粉,以及该发明的性质等因素,应该将重新注入墨粉的墨盒视为一件新制造的产品。在本案中,被告特别提到了环境保护问题,认为自己所销售的墨盒属于对产品的循环利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日本最高法院虽然认为保护环境有利于文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整体福利的提升,并应该在解释法时优选限度地对环境保护予以尊重,但是仍然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这样,由于原告并不对消费者提供二次利用墨盒的服务,那么消费者在使用完墨盒之后就只能将其丢弃,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因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造成浪费和环境污染。 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在发达国家可能会限制环保技术的利用与传播,更为严重的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可能阻碍极度缺乏研发能力的发展中国家获取和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的环保技术。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环保技术拥有量角度观察,发达国家拥有世界上绝大部分环保技术,而发展中国家拥有的技术相对较少。对环保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必然意味着发展中国家要向发达国家支付更多的使用费,而发展中国家本身就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相应地也就成为发展中国家获得环保技术的一个重要障碍。第二,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有关环保技术的关键布阵已经完成或正在着手进行,这种布阵一旦发挥实际作用,必然造成更为严重的技术垄断,从而阻碍发展中国家在环保领域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例如在核电领域,世界核电技术依旧掌握在美国、法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手中。尤其是一些可能应用于第三代核电的技术,多年前就已在我国被西屋、法玛通等西方公司申请了保护。由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采取“加技术秘密保护”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关键限制发展中国家自主研发和利用核电技术,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技术秘密提高自身核电产品的效率和质量,从而迫使发展中国家与其合作,并获得高额利润。目前,我国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4座核电站11台机组,除了秦山核电站一期、二期工程是由我国自主设计、自主建造、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之外,其他均是与外方合作开发建设的。2009年12月法国弗朗索瓦·菲永访华期间,中国广东核电集团与法国电力公司又签署了1674亿元核电合作开发合同。第三,新兴发展中国家向环境脆弱的最不发达国家或缺乏技术能力的国家转移环保技术,亦会受到知识产权问题的阻碍。虽然Trips协议规定缔约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技术颁发强制许可,但是根据Trips协议f项,缔约方颁发强制许可应该主要用于满足国内市场的需要。这样,即使新兴发展中国家在本国颁发相关环保技术的强制许可,那么也不能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能帮助环境脆弱的最不发达国家或缺乏基本技术能力的国家获得适应或消减气候变化影响的环保技术。 作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迫切需要内容翔实、论证科学、逻辑严谨的系统的有关知识产权与气候变化、技术转移问题的研究成果,以便更加有效地参加未来气候谈判。在知识产权与气候变化问题上,实践已经走在了理论的前面。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深入以及受到多哈回合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谈判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已经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问题在气候谈判中的重要意义。在2009年年底哥本哈根大会上,许多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很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观点和建议,知识产权问题遂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之一。我国亦认为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有效地促进环境友好技术的研发、转移和利用(D&T&D),同时,我国还就知识产权与气候变化问题提出了四点主张。在这个背景下,我国学术界须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为日后的气候谈判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参考。特别是各国一旦就减排义务和减排责任达成一致,那么后期谈判的焦点就会集中在如何落实前期谈判成果之上,知识产权问题就会更加凸显。哥本哈根大会和坎昆大会已经露出了这个苗头。如果我们从现在起加强知识产权与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那么就可以未雨绸缪,在后期谈判中占据主动。另外,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与气候变化、技术转移问题对全面认识知识产权与公共危机的关系问题亦具有重要意义。从本质上说,无论是公共健康问题,还是气候变化问题,都是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公共危机。如果没有这些公共危机的出现,国际社会至少在目前没有动力再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进行调整。与公共健康问题相比,知识产权与气候变化问题更加复杂,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观察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危机、公共利益的关系,从而为将来可能出现的类似问题提供有理论意义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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