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正版 极速发货
¥ 46.89 5.9折 ¥ 79 全新
库存2件
作者张万洪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ISBN9787520138611
出版时间2019-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9元
货号1201847802
上书时间2024-09-03
编者弁言
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获得司法保护”首次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权利条款出现。一般认为,“获得司法保护”这一权利的前身为获得“有效(司法)救济”和“公正审判”的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核心人权公约中予以确认。国际社会对这一类权利的重要性达成共识,认为有效的司法保护是实现人权的一大支柱,确保当个人的各项实体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获得解决。
仔细考察人权公约中这类权利的历史沿革,我们会发现经过“有效救济”“公正审判”,《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获得司法保护”成功为这类权利提供了创新诠释,更具包容性,大大扩展了以往国际人权文件中相关条款的界限。该公约第13条规定如下:
一、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便利他们在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包括在调查和其他初步阶段中,切实发挥其作为直接和间接参与方,包括其作为证人的作用。
二、为了协助确保残疾人有效获得司法保护,缔约国应当促进对司法领域工作人员,包括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公约》首次使用了“获得司法保护”的说法,其英文表述为“access to justice”。“access”有“接近”“可及”“通路”之义,呈现出一个动态、绵长的过程。要达致正义这一*终目标,人们需要各种保障助其在获得司法正义之路上披荆斩棘。而这对于在获得各种法律支持和服务方面面临重重障碍的残障人来说,更是道阻且长。因此,《公约》第13条开辟了一条 “可及”的“通路”,使我们可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信息、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且这条“通路”应涵盖从调查到审判的所有阶段。相较之下,“有效救济”和“公正审判”的字面意义则稍显狭窄,而且其结果导向忽略了对过程及个人参与的强调。
除了范围上的扩充,考虑到残障人在获得司法保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公约》规定缔......
编者弁言
重点术语对照表
残障、法治与社会
职业高尔夫球协会巡回赛公司诉凯西•马丁 后萍 译
社会保障局局长乔安妮•B.巴恩哈特诉克利夫兰•B.沃尔顿 陈玩臻 译
格罗诉瑞士 黄钟 译
基尤廷诉俄罗斯 孙祎 译
残障与就业
艾伯森股份有限公司诉哈莉 • 柯金伯格 黄裔 译
谢弗林美国公司诉马里奥•以查扎布 刘晗煦 译
精神与智力障碍
佐治亚州人力资源部专员汤米•奥姆斯特德等诉L.C.(由乔纳森•齐姆林
作为诉讼代理人)等 高薇 译
基什诉匈牙利 刘晗煦 译
法律资源中心代表瓦伦汀•坎裴努诉罗马尼亚 陈博 译
古特那诉奥地利 孙祎 译
附录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