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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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宏祥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4219918
出版时间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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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其他
定价36元
货号1201811969
上书时间2024-09-0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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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国际商事组织形式与确立 ——国际商事组织法律 第一节 公司法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思考与检测 第二章 国际交易工业产品产权、质量规则 ——工业产权法、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思考与检测 第三章 国际商务交易的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货物风险的划分 第五节 违约与救济方法 思考与检测 第四章 国际商务代理制度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制度 第二节 国际商务代理的主要类型 思考与检测 第五章 国际商务中的货物运输法律关系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调整 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法律关系的调整 思考与检测 第六章 国际商务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海洋货运、航空货运和陆上货运保险条款 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节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思考与检测 第七章 国际商务中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进出口管理条例、检验法、海关法 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配额与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第三节 出入境货物通关管理制度 思考与检测 第八章 国际商务活动中的票据结算制度 ——票据法、国际结算惯例 第一节 调节汇票票据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国际惯例 第三节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国际惯例 思考与检测 第九章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途径 ——国际商事仲裁法与诉讼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第二节 国际商事诉讼制度 思考与检测
内容摘要
《国际商法:国际商务法律实务(第2版)》保持了原版本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删除了已经变更的法律法规条文,并增加了新的法规内容。 《国际商法:国际商务法律实务(第2版)》从国际商务的视角,围绕着进出口业务活动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地介绍了国际商事组织法、工业产权法、产品质量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代理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结算制度、海洋货运、航空货运和陆上货运保险条款、进出口管理条例、检验法、海关法、票据法、国际结算惯例和国际商事仲裁法、诉讼法的主要内容,突出了以案例为主导的地位。 《国际商法:国际商务法律实务(第2版)》强调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边讲边议,并通过“议题”和“思考与检测”的形式来帮助学生加以理解和掌握。 《国际商法:国际商务法律实务(第2版)》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国际商务、报关与货运代理、国际物流等专业的商务法律专业教材。
精彩内容
《国际商法:国际商务法律实务(第2版)》: (1)标准化管理制度 标准化管理制度是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分为四层次: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颁发给合格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活动。 该制度通过对产品质量构成的各种因素,如产品设计、工艺准备、制造过程、质量检验、组织机构和人员素质等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评定,使企业形成稳定生产符合标准产品的能力。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是IS09000系列国际标准,我国GB/T19000-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组织全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有显著区别:前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后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产品;前者认证的依据是质量管理标准,后者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标准。从认证结论上看,前者是要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后者是要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以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保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监督检查的重点有三类产品:第一类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药物、食品等;第二类是重要的工农业原材料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钢铁、石油制品等;第三类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若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义务即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适用、安全的要求,不得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分别作了规定。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保证的产品内在质量包括以下方面: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生产者应当提供必要、真实、明确的产品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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