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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命题与法律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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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坤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出版社

ISBN9787562099949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31189851

上书时间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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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陈坤,1984年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推理与人工智能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2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3项。


目录
导论  为法律领域的真理与客观性而辩护
第一章  法律命题、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
  一、命题与法律命题:法律真理理论的必要性
  二、法律知识与实践:法律真理理论的重要性
  三、一个简单的小结
第二章  形形色色的怀疑论及其批判
  一、基于本体论的怀疑论
  二、基于认识论的怀疑论
  三、基于元伦理学的怀疑论
  四、基于语言用法的怀疑论
  五、从法律理论内部提出的怀疑论
第三章  法律真理的空缺论及其批判
  一、哈特的论证思路与反驳计划
  二、语言的开放结构
  三、规则的开放结构
  四、法律的客观性
  五、拉兹的空缺论及其反驳
第四章  法律真理观的学说史重述
  一、真理符合论
  二、真理融贯论
  三、真理实用论
  四、真理共识论
第五章  基础融贯论的法律真理观
  一、基础融贯论的理论基础
  二、基础融贯论法律真理观的展开
  三、法律命题体系的构建与结构
第六章  法律真理与司法判决
  一、法律命题、正确判决与疑难案件
  二、法律命题与法律解释
  三、法律命题与法律续造
  四、小结
主要参考书目

内容摘要
 本书试图通过提出一
种新的法律真理观来为法律知识的客观性辩护。这一辩护的必要性在于,当下法律领域内的知识获取工作正在遭受如下一些错误思潮的败坏。只有消除这些错误思潮的影响,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领域的知识增长与实践进步。
第一种错误思潮是各种似是而非的后现代理论。第二种错误思潮则源发于法学领域。一种主张称为“法律真理的怀疑论”。
另一主张称为“法律真理的空缺论”。法律真理的怀疑论和空缺论都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人们追求法律真理的信心。第三种错误思潮是一种反科学主义的理念。
本书试图清除上面三种错误思潮。从这个角度看,就此而论,本书是批判性的,但本书同时也是建构性的。本书第五章将提出一种新的法律真理观
。实际上,由于这三种错误思潮是对客观(法学)知识的批判与解构,对它们的批判在某种意义上本身就是建构性的。在这三种错误思潮中,第二种思潮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最直接相关,也将得到最为详尽的考察。本书第二章批判各种不同的法律真理怀疑论。它们有的建立在某种哲学理论的基础上,有的是从法律领域内部出发的,但无一例外都是错误的。本书第三章批判法律真
理空缺论。比起怀疑论,空缺论更温和,但也因此更有“蛊惑性”。通过对怀
疑论与空缺论的批判,可以初步建立“法律领域内的命题具有真值”这一判断的正确性,但要最终建立它的正确性,是否需要
提出一个妥当的法律真理观呢?本书将在考察已有的各种法律真理理论的基础上,给出自己的回答。
本书最后一章试图将这样一种法律真理理论运用到对正确判决的考察中。以彰显法律真理理论的实践意义。
能够批判科学的只有科学一能够质疑知识的只有知识,能够反思理性的只有理性。各种后现代理论以及基于它们的一般性的知识怀疑论,初看起来是喧嚣的、有趣的,但实际上是浅薄的、乏味的。
它们也许能够吸引一些反智主义者的目光,但远构不成对科学、理性以及知识的真正威胁。

精彩内容
  第二个理由是,一方面,我们无法将法官的个人偏好与道德观念从他所具有的经验性知识以及他对法律真正要求什么的看法中完全分离出来;而离开了这些,法官根本无法从事任何法律推理工作。另一方面,司法审判也并不发生在一个真空的环境中,它从根本上来说无法摆脱政治意识形态以及后果性考虑的影响。从而任何一种关于判决客观性的妥当看法,都应当建立在承认而非漠视这些现实局限性的基础之上。   基于这两个理由,我们认为,法律的客观性并不要求排除外在标准(这在实际上也是不可能做到的),而是要求对外在标准的援用是非任意性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能够证立的。比如,法律的客观性并不要求法官排除其个人的道德观念,而只要求他能够说明何以他所援用的个人道德观念是正确的,或能够体现正确的道德原则。法律的客观性与法律的确定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一个法律主张或决定是否正确,并不取决于它是否从先在的法律规则体系中推导出来:而取决于它是否能在一个妥当的论证结构中被证立。我们可以通过两个例子来看疑难案件中的正确答案是如何在妥当的论证结构中显示出来的。   上文已述,规则的开放结构有两种可能的形式。一是新事物、新现象的出现,导致规则的清晰文义与规则的目的相冲突;二是规则的目的与其他社会目标相冲突。上文提到过的“同时娶二女”为第一种形式的开放结构的适例。在此案中,反对规则适用的理由是清晰文义的优先性:而支持规则适用的理由是同时娶二女的行为与先后娶二女在行为的结果与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没有区别。我们需要进一步衡量的是支持与反对的理由本身基于什么样的理由,以及这些支撑性的理由能否成立。一般说来,法律实践之所以要赋予清晰的文义以优先性,是基于如下两个理由:(1)人们是依据清晰的文义来理解法律的,即保护预期的需要;(2)清晰的文义是人们用以确定立法意图的最直接依据。当规则的目的与清晰的文义发生冲突时,第二个理由显然不成立;而在此案中,由于并没有值得保护的预期,第一个理由也不成立。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坚持认为“同时娶二女”不构成重婚的人们可能会提出一种道德讨论中常见的滑坡论证。这一论证是这样的:如果此处不遵循清晰的文义,那么会给以后的司法实践带来坏的示范效果,从而造成法官裁量权的扩大,并最终导致法治异化为法官之治;而对于刑事司法来说,则意味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突破。因此,即便此处有良好的理由支持不遵循清晰的文义,我们还是应该抵制住这样一种“诱惑”。这一论证看似是言之成理的,但它必须能够证明(而非简单断言):这种情况下对清晰文义的背离,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但事实上,已有的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证据并不支持这一主张,却更支持相反的主张(偏离文义作出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所谓的严重后果并没有出现)。由于对清晰文义的偏离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一限制,使这种偏离不会导致所谓的“滑坡”。通过衡量这些理由,笔者认为,确定“同时娶二女”行为构成重婚为正确答案。   第二种形式的开放结构同样如此。虽然依据实在法规则的优先性,以清晰文义与规则目的作为理由的法律主张具有初显的正确性。但如果有理由表明,在特定情况下,遵从规则的目的是不合理的,这样的主张同样可以被推翻。我们首先可以想到的一类理由是,其他社会目标具有比规则的目的更高的价值。比如,假设“禁止汽车进入公园”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园内的空气清新,那么当某一游客出现急症时,允许救护车进入公园就是正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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