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云案背后的大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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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洪雷
出版社人民文学
ISBN9787020178223
出版时间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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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号1202896223
上书时间2024-06-1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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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洪雷,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中国民族史学会会员,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理事,中国自然资源作家协会副主席。擅长历史类纪实文学、儿童文学创作,作品被译成十几种文字出版,曾获徐迟报告文学奖、丰子恺散文奖等多个奖项。作品有《另一半中国史》《大写西域》《另一种文明》《楼兰啊楼兰》《中华民族的故事》《名人故事》《丝绸之路:从蓬莱到罗马》《我们的祖先:中华姓氏的故事》。
目录
序言 / 马伯庸
引子
第一章 案发
第二章 她招了
第三章 案件移交
第四章 进士出身的知州
第五章 恩荫
第六章 大宋官员是“法盲”吗?
第七章 看他怎么判
第八章 判决被推翻
第九章 宋神宗“神”吗?
第十章 虚君实相
第十一章 许遵不服
第十二章 所谓的“妄”
第十三章 执掌大理寺
第十四章 言者无罪
第十五章 台谏的污点——乌台诗案
第十六章 宋朝不杀士大夫
第十七章 两制议法
第十八章 第二次大辩论
第十九章 钻进圈套
第二十章 皇帝服输
第二十一章 二府议法
第二十二章 东方文艺复兴
第二十三章 一锤定音
第二十四章 赶出朝廷
第二十五章 台谏官能随便换吗?
第二十六章 前赴后继
第二十七章 君子之争
第二十八章 十七年后
第二十九章 乾隆的御批
后记
附录
宋史·许遵传 / 脱脱等
文献通考·刑考 / 马端临
司马光关于阿云案的上疏 / 司马光
御史弹劾宰相书 / 刘述、刘琦、钱顗
与王介甫书 / 司马光
答司马谏议书 / 王安石
内容摘要
“阿云案”又被称作“阿云之狱”,这起小小的案件,竟牵动了诸如司马光、王安石、吕公著、富弼、文彦博、唐介等众多名臣的关注,还惹得宋神宗连下四诏,争论了十几年。即便是今天,“阿云之狱”也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司马光和王安石孰是孰非?“阿云之狱”是法律之争还是政治斗争?国家制定法律应该重刑还是宽刑?本书借用微观史学的研究方法,从小事件入手重述历史,讲宋朝的司法制度、权利制度、婚姻制度、女性地位,力图阐述宋代文明中包含的法治文明及其局限,从一个小切口折射了一部宋朝大历史。
金句1、军事实力,并非一个国家文明与否的首要标准,文化才是;国土面积,并非一个国家强盛与否的主要标志,经济才是;皇帝威望,并非一个国家规范与否的衡量标准,法治才是。
2、必须承认,宋朝历史上绝大多数名声好的皇帝,都是制度的遵守者,他们都在克制,而不是软弱。
3、为了实践“三不朽”,他们可以赴汤蹈火,可以精卫填海,可以飞蛾扑火,虽九死而无悔,虽入狱而无憾,何况是微不足道的外放、降职、丢官。正因为有了他们,中华精神、道义、风骨才代代传承。
4、真正让人生燃烧的,不是冷冰冰的知识,而是活生生的问题。
5、有些人,生来就不是做路人甲、路人乙,跑龙套,当走卒的,他们是浩瀚银河中心最耀眼的星光,是迢迢远山深处最清冽的甘泉,是无垠沙漠尽头最丰美的绿洲。
6、在中国的文学长空,真正值得冬天响一声雷的,只有屈原、李白和苏轼。
7、宋词,是一种随心所欲的新境界,是宋代风流的完美呈现形式。
8、如果说宋代之前一个典型中国人的梦想是:农夫,山泉,有点田;那么宋代一个中国人的梦想就是:商人,进城,有点钱。
9、真正的良师益友,一定是把你看透了,还能喜欢你的人。
10、大凡君子,不是没有小心眼,而是不被小心眼左右罢了。两人之间,尽管政见不同,但出发点一致,都是为了强国富民;尽管针锋相对,但没有人身攻击,始终彬彬有礼;尽管势不两立,但私谊犹在,仍旧惺惺相惜。他们的变法之争,纯属君子之争。
精彩内容
第三章案件移交其实,知县根本没有权力审判她。
在宋朝,县一级不设法院,由知县兼管司法。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宋朝的知县只有判决民事诉讼和杖刑以下轻微刑案的权限,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州一级判决,而阿云触犯的是恶逆罪和谋杀罪,因此知县无权对阿云作出判决。
按照程序,案子被移送登州知府。宋代州的长官,叫权知军州事,意思是“暂时代理该州厢军和民政事务”,简称知州,由皇帝任命的文官担任,以防止以往由武将兼任地方官所造成的拥兵自重甚至藩镇割据,三年一轮换。副长官叫通判州事,简称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与知州联署办公,还负有监督知州的职权,是兼行政、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因此号称监州。
朝廷对知州的考核,主要内容是:断狱要公正,盗案要减少,农桑水利要发展,纳税人不闹事,户口要增加,赈灾要及时,贫民要救济。其中断狱为首要职责。因此,知州都兼任本地首席法官。
但接受案卷的,并不是知州,而是州里的司法机构。
州级司法机构,是宋朝司法制度最辉煌的一个章节,也是古代审判制度的一大创新,堪称中国司法制度的“神来之笔”。何出此言,请听我细细道来。
宋太祖赵匡胤开国以后,从制度构建的角度考虑,有两种选择:一是推倒晚唐—五代乱糟糟的政体,另起炉灶,设计出一套崭新的模式;二是承袭既有的政体,萧规曹随,换汤不换药。如果是前者,需要智慧,也需要时间,但国家治理等不及;假如是后者,既有政体乃乱世之物,难以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于是,他选择了第三条道路,那就是沿用前朝的制度框架,进行渐进式改造。其中对“马步院”的改造,就是渐进式改造的一个漂亮动作。
在唐朝的司法体制里,各州郡设有州院,掌管一州的司法。后来藩镇专权,私设马步院。马步院,是在马步军中设置的法庭、监狱一类的军法机构。这种半军事半司法机构成立后,不仅架空了原来的州院,而且滥用酷刑,动辄杀人,马步院体制堪称五代时期最黑暗的制度之一。
大宋建国后,对各州的马步院进行了改造,废除了以马步院牙校为判官断狱的惯例,改马步院为司寇院(后来改为司理院),由新及第进士、九经、五经及其选人中资序相当的官员,出任司寇参军——后来改名司理参军,职责定位是审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保留了原来的司法参军,职责调整为检索疑犯适用的法律条文。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鞫谳分司”制度。简单地说,就是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各有分工,独立运作。这一点,类似英美法系中陪审团负责确认被告是否有罪,法官根据法律对罪犯量刑,“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
具体运作方式是:第一道程序:审讯。由司理参军管理的鞫司,负责推勘被告的犯罪事实,叫“事实审”。鞫司人员包括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当推勘官审清了案情,有了证人证言、物证、法医检验报告,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服罪画押,他们的工作就结束了。至于犯人触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鞫司是不用管,也不能管的。
传统司法把口供视为“证据之王”,刑讯逼供由此在所难免。但宋朝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在被告人嫌疑重大又坚决不招供的情况下,才允许刑讯。宋朝刑讯的法定刑具是杖,拷打不能伤及人命,不得超过三次,每次需要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下,老年人、残疾人、小孩、孕妇、产妇不许拷讯。由此看来,宋朝的推勘,已经突破了“口供为王”的惯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超过了口供,只要法医检验、司法鉴定和物证、实证确凿,即使被告人拒不招供,也可以定罪。官府设有检验官,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检验官的法律责任,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都有具体规定。《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条,《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条和“检验格目”“验尸格目”。宋朝的法医鉴定已经达到一定境界,湖南提点刑狱使宋慈系统梳理古代法医鉴定技术,结合自己的法医实践,编写了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并被钦命颁行全国,成为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书中的验尸,四季尸体变化,自缢、溺死、杀伤、服毒等死状特点,共计53项内容,长期为后世所沿用。
第二道程序:录问。宋朝法律规定,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须录问,就是由没有参加庭审、依法不必回避的法官,向被告人宣读罪状,核对供词,询问被告人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必要时,还可以提审证人。如果被告人自认属实,就签写“属实”,转入谳司的检法程序;如果自认不属实,喊冤翻供,就自动进入申诉程序,移交另外的法官重新开庭审理,这叫“翻异别勘”。
翻异别勘,又称翻异别推,意思是翻供后重新审理,这是一项防止冤案的自动申诉复审机制。翻异别勘又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推”和上级指派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前者是在原审机关内,将翻异案件移交给另一部门重审;后者是移司别推后仍旧翻异不服的,由上级差派司法官主持重审,或指定另外的司法机关重审。
假如被告人一次次招供,又一次次翻供,造成一次次重审怎么办?为此,北宋考虑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允许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被告人若再喊冤,就不再受理。后来,南宋延长到五次翻异别勘。对于犯下死罪的重案犯,还必须“聚录”——多名法官一起录问,以防作弊。特别重大的死刑案件,聚录之后,还要选派邻州的法官再录问一次。
也有个别案件,突破了法定别勘次数的限制。宋孝宗年间,南康军(今江西庐山市)一个民妇阿梁,被控与奸夫串通谋杀亲夫,判处斩刑,但阿梁翻供近十次,前后审理了九年,她仍旧不服判决。朝廷又派江东提刑耿延年亲自审讯,最后以疑狱奏裁,允许她以铜赎死罪。今天我们常讲“既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但常常难以两全,只能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中二选一,而宋朝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宁纵不枉”,也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曾几何时,法院判决文书和新闻媒体的案例报道中,经常出现“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热词。民愤或许可以助推个案加速接近或抵达司法正义,却不见得必定接近或抵达司法正义。因为所谓的“民愤”,往往来自两个方向,一是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一是悲愤交加的受害者家属。但案件是案件,舆论是舆论。不管你打击犯罪的欲望多么迫切,同情受害者的心理何等强烈,若不能忠实地保护一个嫌疑人的权利,就背离了正义立场和法律本位,你的行为与犯罪也就殊途同归,就失去了代表法律的资格。正如一个现代法官所说:罪犯逃脱和政府非法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我无法统计宋代到底有多少被告人因为“录问”程序而免于冤死,但可以肯定的是,多设一道把关的程序,被告人就会减少几分蒙冤的危险。
第三道程序:检法。由司法参军管理的谳司,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叫“法律审”。检法官根据案件卷宗,把犯罪事实适用的法条逐一检出来。如果检法官检法有误,对所判案件引用法令错误,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法官一旦发现卷宗有疑点,有权提出驳正。如果检法官能够驳正错案,将受到奖赏;如果案情有疑问,检法官未能驳正,将与推勘官一起受到处分。宋朝的法律不仅形式复杂,有律、敕、令、格、式、例、申明、看详等,而且条文数千,浩如烟海,只有设置专业的检法官,才能较为准确地援引法条定罪。从这个角度讲,检法官独立,能够有效防止推官和判官权力的滥用。
第四道程序:拟判。依据鞫司提供的案情、谳司提供的法条,由推官或签判执笔,起草初步处理意见,也就是判决书草稿。
第五道程序:过厅。由通判、判官、主典(主审)等人组成合议庭,对拟判进行讨论、审核。如果没有异议,全体法官需要集体签署意见,共同承担判决错误的责任。如果某一法官对判决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知州更正。如果意见不被知州采纳,可以把异议直接呈报路提刑司,这种做法叫“议状”。假如事后发现该判决属于重大误判,事前写有“议状”的法官将免于连带处罚。如果路提刑司因此发现并纠正了错判,提交“议状”的法官还会受到奖赏。
第六道程序:定判。案件经过合议庭集体审核后,由首席法官——知州审阅。知州如果认为判决无误,便书写判语,签署判决书。
在审判过程中,有一套严密的法官回避制度。回避对象是与原告、被告有亲戚、恩怨、师生、荐举关系的法官;回避范围为法官的上下级官员、承办同一案件的前后官员。推勘官、录问官、检法官必须互相回避,一旦发现在结案前会面的,各打八十杖。考虑到缉捕官因为亲手抓捕疑犯,出于立功心理,会倾向于认定嫌犯有罪,所以也不能参与审判。官方“按发”的案件,按发官(公诉人)也不得参与审判,必须回避。
而且,州、县一律奉行“独立审判”原则,不允许请示、征求上级法司的看法;上级法司也无权干涉下级对具体案件的司法。一句话,外力可以监察、弹劾,但不能干预审判。 行文至此,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读者,兴许会怀疑:这种事实审、法律审、法官判三者分离的司法制度,设计太精巧,程序太严谨,理念太先进了,怎么会出现在千年前的中国呢?我必须声明,本书不是小说,也不是剧本,以上叙述都有史可查,没有丝毫杜撰。我还要说,审、判分离的司法制度,只是大宋文明的一泓清泉,随着故事的演进,我将给读者展示一个文明的大海。尽管这只是一个序章,但它已经在中国两千年皇权专制的黑色天幕上,闪烁出“严防误判、珍惜人权”的璀璨星辉。
在电视剧《包青天》中,包公审案往往明察秋毫,当庭就能审个明明白白,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接着,宣读判决结果。随后又高声怒吼:“虎头铡伺候——”这纯属戏说,因为宋朝任何官员都没有先斩后奏的特权,也没有什么尚方宝剑,三口铡刀更是子虚乌有,再说庭审自有推勘官负责,根本轮不到他这个首席法官出场。
在本案中,阿云对自己的行凶行为供认不讳,宋朝刑律关于恶逆罪和谋杀罪的条文也十分明确,现在就等着知州做出正式判决了。
在司法锣鼓的催促声中,本书的男一号——登州知州闪亮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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