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规则监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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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伟,张磊
出版社法律
ISBN9787519767693
出版时间2022-08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16元
货号1202709300
上书时间2024-06-10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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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沈伟,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韩国商业仲裁会(国际),深圳国际仲裁院,杭州、威海、泉州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调解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和金融规制。
张磊,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科创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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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法律制度
引 言
一、股东退出概述
(一)股东退出的内涵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类型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现实基础——股东困境的出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股东退出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二)股东退出制度对效率价值的选择
(三)股东退出制度的功能
三、国外相关立法例评述
(一)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动退出路径
(二)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动退出路径
(三)小结
四、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一)国内立法评述
(二)国内司法实践评述
(三)国内对股东退出理论研究现状
五、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动退出制度
(二)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动退出制度
六、小结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研究
引 言
一、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一)理论基础
(二)现实意义
二、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运行障碍
(一)既有规则存在的问题
(二)股权对外转让的现实障碍
三、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域外考察与立法模式分析
(一)大陆法系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立法模式分析
(二)英美法系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立法模式分析
四、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改善
(一)选择赋权性立法模式
(二)双重规则到多种规则的改进
五、小结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问题研究
引 言
一、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案件的司法实践审视
(一)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案件的实证研究
(二)理想与现实:第96号指导性案例
二、司法实践的反思与理论检讨
(一)人合性标准的反思与检讨
(二)初始章程与修订章程的二元路径反思与检讨
三、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解释与路径再造
(一)章程性质的契约逻辑重构
(二)决议行为的效力构造:从“竞争”到“合作”
(三)股权利益分离下的股权转让自由与限制
(四)迷思破解: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解释路径重构
四、营商环境优化视角下司法介入及审查路径之破解
(一)司法介入章程自治的基础
(二)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司法审查路径之破解
五、规则到制度:《公司法》改革的回应
(一)公司法规范的重新定位:从“被动”到“主动”
(二)重新配置公司内部权力: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
六、小结
第四章 公司股份回购理论与实践研究——从《公司法》第142条锲入
引 言
一、公司股份回购静态理论研究
(一)股份回购法律理论:概念与功能
(二)股份回购法律规制之变:理念、逻辑与内容
(三)“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法律内涵
(四)合法事由应适度扩张
二、公司股份回购动态理论研究
(一)回购前监管:决议、方案、资金
(二)回购期间监管:禁止期、爬行规则及专用账户、披露规则
(三)回购后监管:库藏股、减资、减持
(四)其他问题
三、股份回购司法实践研究
(一)司法案例总览:分类和频数分析
(二)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问题
(三)依协议而回购股份
(四)因职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而回购股份
四、小结
第五章 论外商隐名股东资格确认与股权转让风险
引 言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与股东资格确认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二)实践中隐名股东资格认定
(三)国外相类似的概念比较
二、外商入境投资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其资格确认
(一)外商隐名股东的概念及类型
(二)外商隐名股东区别于一般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
(三)案例数据
三、股权代持协议对外商隐名投资者股东资格确认的影响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认定
(二)现行有效规范汇总以及司法实践
(三)涉外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
四、外商入境投资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风险
(一)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二)行政审批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
(三)涉外股权转让纠纷与隐名代持交叉领域的典型司法裁判
五、小结
第六章 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研究——以法律规避为视角
引 言
一、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与法律规避的关系
(一)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法律规避行为
(二)收益大于成本促成了市场主体法律规避的主观动因
(三)法律不完备性创造了客观的规避空间
二、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实践
(一)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民商法实践
(二)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罪与非罪
(三)管制型的行政法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四)税法的形式和实质之争
三、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制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有害
(二)成本—收益分析指导下的立法回应
(三)土地增值税的反避税措施制定
四、法律规避行为的司法裁判
(一)强金融监管下规避行为的司法裁判新趋势
(二)《民法典》下法律规避行为的司法裁判理由变化
(三)剩余立法权下合理配置司法权和行政权
五、小结
第七章 股权代持案件司法审判“监管化”和商事外观主义
引 言
一、代持效力审判的变迁与问题
(一)代持效力审判的前后转折
(二)天策案与杨某国案的审判分析
二、代持案件司法审判的监管化倾向
(一)穿透式监管简述
(二)代持审判中的监管化倾向
三、代持协议无效审判的替代性路径
(一)监管协调与司法独立的矛盾
(二)保培案概要
(三)区分效力与履行
四、债权人申请执行股东代持股权:以最高人民法院“王某岐案”等十四篇判决书为实证
(一)案例对比分析
(二)审判中的认定标准
(三)对于《公司法》第32条的“第三人”的理解与适用
(四)对于商事外观主义的理解与适用
(五)启示和建议
五、小结
第八章 私募股权投资估值调整机制法律问题
引 言
一、私募投资与估值调整机制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本概念——定义、特征、比较
(二)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估值调整机制
二、估值调整机制法律效力探析
(一)合法性分析
(二)甘肃私募股权投资案及其估值调整条款分析
(三)选择仲裁替代法院判决的可能性
(四)估值调整机制的比较法视角
三、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障碍
(一)美元私募股权投资的障碍
(二)A股首次公开发行面临的障碍
(三)收购国有资产规管的法律障碍
(四)私募交易的税法障碍
四、估值调整机制的风险防范
(一)通过法域选择防范法律风险
(二)具体设计的风险防范
五、小结
第九章 《证券间接持有体系立法指南》视角下的账户持有人权利保护研究
引 言
一、证券持有体系之概述
(一)证券持有体系的历史发展
(二)证券持有体系的参与人
(三)证券持有体系的分类
二、《证券间接持有体系立法指南》的优势
三、证券间接持有体系下的账户持有人权利性质
(一)个人所有模式——个人所有权
(二)共同所有模式——按份共有权
(三)信托模式——信托权益
(四)证券权益模式——“证券权”
(五)合同模式——合同权利
(六)透明模式与非透明模式
四、证券间接持有体系下的账户持有人权利内容
(一)账户持有人的基本权利
(二)证券中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三)间接持有证券的转让
(四)证券中介机构破产时对账户持有人的保护
五、中国证券持有体系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一)中国证券持有体系的现状
(二)《立法指南》与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在账户持有人保护层面的比较研究
(三)中国证券持有体系下的账户持有人保护规则的立法完善
六、小结
第十章 虚拟股的法律性质界定与规制路径研究
引 言
一、虚拟股概述
(一)虚拟股概念的界定
(二)虚拟股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运用
(三)我国虚拟股的特征与优势
(四)我国虚拟股计划的实施的主要问题
二、虚拟股的法律性质探究
(一)虚拟股定性分析
(二)虚拟股债权规制路径的厘定
(三)虚拟股的转让
三、虚拟股法律规制路径的修正
(一)现有法律规制路径的弊端
(二)有偿性虚拟股法律规制路径的重构
(三)无偿性虚拟股法律规制路径的整合
四、小结
第十一章 股权转让和反避税措施——国别差异路径和全球有限合作
一、增加税收和反避税成为全球税收改革的焦点
二、中国的反避税措施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
三、欧盟各国打击避筹划的措施和实践
四、美国的反避税措施
五、G8、G20和OECD与全球税制改革
六、国际税收监管合作的困境:国内和国际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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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书主要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其相关问题,特别是股权转让对公司资产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股权是物权而非债权,因此股权转让事关股东的利益保护和股东的物权保护。中国《公司法》下的股份转让有许多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比如,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是股份转让,因为中国《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份,只有股权,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注册资本没有股份的概念,因此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只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非《股份转让协议》。再比如,中国《公司法》下股东的有限受让权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而非任择性的法律规定。理论上讲,这样的制度安排更加有利于股东保护,但是事实上小股东保护一直是《公司法》上薄弱的环节。再比如,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依照三资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制度和股东保护机制并不相同。尽管三资法作为外资法应当给予外国投资者更多的意思自治表示,但是《公司法》给予公司股东更多的意思自治表示权利。凡此种种都说明中国公司的股权转让法律制度有许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按照LLSV的法律与金融理论,一个法域的股东保护制度有效,这个法域的金融市场就更加强劲。从这个角度看,优化股权转让制度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显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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