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门法院设置的基础研究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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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丽红|责编:朱海波
出版社法律
ISBN9787519748630
出版时间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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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58元
货号1202186674
上书时间2024-06-06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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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丽红,女,1975年3月生,山西长子人,德州学院法学院教师,副教授职称,山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学士、硕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企业与公司法学”“经济法学”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现担任中国社会法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社会法学会和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山东省德州市仲裁委员会核心仲裁员;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德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专家;德州市妇联法律援助律师;德州市工会法律援助律师。2105年9月9日~12月7日出访澳大利亚,系统学习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方面的法律,成为山东省具有办理涉外案件资格的二百名律师之一。出版《社会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黄河三角洲生态经济法治建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价格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三部专著。参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在《商业研究》《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多次获得山东省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德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主持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9项。
目录
目 录
前 言
一、选题来源
二、研究现状及述评
三、研究内容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五、学术创新与学术价值
第一章 我国专门法院设置综述
一、专门法院设置的法理基础
二、专门法院的分类
三、专门法院设置的必要性分析
四、专门法院的独特之处
五、专门法院的改革
第二章 传统专门法院的改革
一、军事法院的改革
二、海事法院的改革
三、铁路法院
四、林区法院
五、农垦法院
六、矿区法院
七、其他传统专门法院的改革
第三章 新兴专门法院的设置综述
一、践行司法为民的设置理念
二、新兴专门法院组织体系的设置要求
三、新兴专门法院的设置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
四、新兴专门法院的设置需要理顺的几个关系
第四章 专门法庭设置总论
一、专门法庭设置的法理依据
二、专门法庭设置的关键点
三、专门法庭设置的完善
四、专门法庭的分类
五、专门法庭与专门法院的关系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院(庭)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设置知识产权法院(庭)的必要性分析
二、知识产权法院(庭)的受案范围
三、知识产权法院(庭)的特色
四、知识产权法院(庭)努力的方向
第六章 金融法院(庭)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金融法院设置的依据及历程
二、金融法院的独特性
三、扩大金融法院的设置范围
第七章 互联网法院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互联网法院成立的必要性
二、互联网法院的特质性
三、互联网法院面临的困惑与解决对策
四、互联网法院发展的前景与展望
第八章 税务法院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税务法院设置的理论依据
二、税务法院的专门化建设问题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第九章 社会法院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我国社会法院设置的榜样——德国的社会法院
二、我国设置社会法院的可行性分析
三、我国应当设置社会法院的建议
第十章 劳动法院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劳动法院设置的必要性分析
二、劳动法院是专门法院
三、对劳动法院的完善建议
第十一章 行政法院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行政诉讼法院设置的必要性
二、行政诉讼改革探索
三、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
第十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道路交通事故庭综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法庭改革的探索与尝试
三、改革方向——建立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
第十三章 家事审判庭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建立家事审判庭的必要性
二、家事审判庭的专门性剖析
三、家事审判庭的改革方向
第十四章 少年法庭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少年审判庭的现状
二、少年法庭上升为少年法院的可行性分析
三、少年审判庭的完善
第十五章 经济法庭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经济审判庭的回顾
二、经济法庭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三、经济法庭在审判实践中的新形式
第十六章 环境资源法庭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设置环资法庭的必要性分析
二、环资法庭的设置
三、环资法庭的困境与前景展望
第十七章 破产法庭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设置破产法庭的意义
二、破产法庭的管辖
三、对破产法庭的完善
结 论
参考文献
全书涉及法律、文件列表
后 记
内容摘要
本书将专门法院分为传统专门法院和新兴专门法院两类,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不同的处理,铁路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传统专门法院的重点在于改革,而破产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新兴专门法院的重点在于创新。与传统专门法院被取代或者被淘汰的命运不同,新兴专门法院更能体现和代表司法改革的方向与发展趋势,是尊重司法规律的必然发展结果。新兴专门法院有以下共同性:一是先在小范围内试点,然后再进行推广;二是依据专业审理某类案件司法实践的需要为设置标准,以问题为导向,以专业审判为目标;三是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打破传统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原则,采用以事务管辖为标准、以专业审判为基点的管辖原则;四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出*台设置依据,总结经验,根据司法案件的规律,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在某类案件集中的区域依需求直接设置,或者先进行试点运营,或在传统专门法院的基础上进行改制后设置,或者在专门法庭的基础上直接转变而来。
本书认为专门法庭是专门法院的过渡形式或者另一特殊存在形式,专门法院与专门法庭在审理对象的特殊性处理上具有专门性、专业性与专属性,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直接设置专门法院,但是在条件不具备时,可以先设置专门法庭以过渡,但二者在对某类专门案件的管辖上具有一致性,处理方法上具有专门性、审理团队上具有专业性、审理思路及机构设置上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之所以研究专门法庭,是因为专门法庭与专门法院具有本质的共性——专门性。所以,专门法庭也是本书的研究对象。
因此,本书重点是以新兴专门法院或专门法庭的设置及发展为研究对象,在特点上,较以往的研究更具专业性、系统性及完整性,欲建构起我国专门法院(庭)设置及未来发展的整体框架,以丰富与深化我国的法院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国家的全面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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