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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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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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平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25660

出版时间2022-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5元

货号1202658345

上书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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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二、国内监管重点事件回顾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六)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七)浙江省出台全国首个直播电商行业规范标准 

 

(八)直播带货遭行政处罚案 

 

(九)电商平台责任:直播带货销售仿冒手机纠纷案 

 

(十)主播与MCN机构合同解除纠纷案

 

三、网络直播营销法律关系辨析 

 

(一)网络直播营销的商业模式 

 

(二)网络直播营销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四、专题研讨 

 

(一)网络直播营销主播的法律定性 

 

(二)直播平台的法律性质 

 

(三)直播平台的法律义务 

 

(四)当前网络直播营销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的新问题 

 

五、总结与展望 

 

观点精选 

 

 

 

第五部分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究

  

二、域内外重点事件回顾 

 

(一)立法修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二)执法行动净化未成年人上网环境 

 

(三)司法重点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违法行为 

 

三、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的突出问题 

 

(一)社交网络儿童性剥削问题成为巨大挑战 

 

(二)校园欺凌在网络环境下呈现放大趋势 

 

(三)网络平台不良信息治理仍需深入 

 

(四)互联网教育APP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亟待强化

 

四、未成年人权利网络保护的建议 

 

(一)国家层面: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落实保护措施

 

(二)行业层面:行业自律组织应倡导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三)社会层面:发挥学校和家庭的监督引导作用 

 

观点精选 

 

 

 

结语 

 

致谢 

 

后记



互联网行业日新月异,对传统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来说是突破和挑战,社会各方需要作出调整及回应,以保障各方主体的正当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大学法学院作为全国法学院中较早开设互联网法律课程的学院、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作为立足并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高新技术产业的智库机构,长期以来持续关注互联网法律问题,围绕重点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工作,定期发布《互联网技术创新专利观察报告》《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及测评报告》等成果,力争规范互联网产业及其发展,为互联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基于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以互联网产业为观察对象,组织开展以“治”为宗的研究报告和学术论坛,每年选取相关互联网法律热点问题进行跟踪研究,从法律治理层面对其进行解读、给予回应。

 

首份年度报告《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0—2021)》于2021年年初完成初稿撰写,并邀请法学领域专家针对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改稿。2021年4月18日,报告在北京于首届“大治论坛: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0—2021)”上发布,40余名学术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针对报告提出的各项互联网法律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讨论。会后,研究团队根据会议中的专家发言和观点,整理形成“观点精选”,收录于各部分结尾处,以作补充和纪念。


【书摘与插画】

搭售行为一直是反垄断认定中的重要内容,而在互联网产业中,对于搭售的认定,因互联网企业本身的双边市场、网络外部性等特征,而有一些新的认定特点。一般而言,对互联网产业的搭售行为认定,主要有三个关键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判断搭售品和被搭售品独立性、评估搭售行为的竞争效果。搭售行为属于捆绑销售行为中的子概念,捆绑销售包括纯捆绑销售和混合捆绑销售,反映在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多见于软件的捆绑下载安装。

 

对于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和一般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已有诸多讨论,在此不再展开。常规的做法,是进行替代性分析和假定垄断测试分析,综合多个要素进行认定。在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案件中,考虑到用户锁定效应和网络外部性推动,马太效应在互联网企业市场占有率的影响非常明显,赢家通吃是常见局面,因此也有学者提倡更多地从行业进入壁垒和其他影响因素进行考虑,提高对互联网行业的垄断份额的设定标准,以适应互联网行业的行业特点。(参见叶明:《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境及其破解》,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因此,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其实也对当事方提出了更高的举证责任要求。

 

对于搭售产品的独立性,一般考虑消费者需求标准、产品功能标准和交易习惯标准。(参见王磊:《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认定困境及判断路径》,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年第1期。)消费者需求标准,指的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判断搭售品和被搭售品是否能够构成两个独立的、不同的产品。产品功能标准,在于从产品自身的功能使用角度上看,搭售品和被搭售品是否具有密不可分的整体使用功能性质,如果是密不可分的,则不具有独立性。交易习惯标准,一般也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入手,看消费者是否具有将搭售品与被搭售品一同购买的消费习惯。这三个标准并不互相排斥,往往会交叉重叠使用,其中又以消费者需求标准为常用的判断路径。在互联网产业中,由于互联网产品越发追求产品功能的配套和完备,因此仅仅依靠消费者需求标准判定产品独立性有时并不足够。

 

具体到网络游戏直播,则需要判断游戏直播和捆绑的产品之间对于一般消费者是否构成独立的、不同的产品,在功能使用上是否密不可分。笔者认为,消费者需求标准和产品功能标准对于游戏直播领域的独立性认定更为重要,原因在于互联网产品的消费习惯很多时候是由商品服务的提供方默认设定,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更多地体现为单独取消的权利而非选择是否捆绑消费的权利,在互联网商业模式下,交易习惯存在高度的互构性和不确定性,消费习惯很大程度上是被塑造而非自主选择的结果,因此对于网络游戏直播搭售的认定宜更多采取消费者需求标准和产品功能标准,进行相对稳定、客观的认定。

 

对于搭售、捆绑行为的竞争效果分析,常见的是以消费者福利为出发点,同时也要考虑该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竞争结构和市场竞争潜力的影响,进行综合认定。此处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就要回到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与相关市场的认定密不可分。相关市场范围的扩大,将直接导致对市场竞争影响评估的影响程度减小,从而阻断对滥用行为的成功认定。而对消费者福利的讨论,指涉的是保障“消费者身处自由、公平之竞争环境,享受较低的价格、更多的选择和更优的产品质量”。(参见王磊:《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认定困境及判断路径》,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年第1期。)除此以外,也会有涉及是否阻碍了技术创新的讨论,但该讨论较少见于网络游戏直播市场的反竞争影响讨论之中。

 

综上,对于游戏直播中搭售、捆绑这一滥用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讨论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品和被搭售品的独立性、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结合互联网行业的行业特点和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消费者习惯,更多地贴合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竞争结构和潜力的影响进行综合论证。



 
 
 
 

商品简介

本书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组织编写的、针对当下互联网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深度剖析的学术报告,于2021年4月18日在“大治论坛: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上首次发布,分别围绕“网络平台个人数据流通利用研究”“网络游戏直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新发展”“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监管研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究”五大热点议题展开论述。

 

本书内容贯通理论与实践,兼顾国内与国际之情,以促进产业发展和实现权利合理配置为基本价值,总结当前在个人数据流通利用、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经济、网络直播营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的法律制度现状及主要问题,借鉴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行业的法律治理模式和路径,勾勒出了一系列科学且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认知方法和系统思考,以期为互联网法律治理提供更多建设性思路和建议,共同为全球互联网法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简介
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双聘教授,深圳鹏程实验室人工智能中心双聘教授,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1991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2004年被聘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雅虎-方正讲席教授及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2009年起兼任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1998年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1年日本东京知识产权研究所客座研究员,2017-2018年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是国内首位互联网法研究讲席教授。其他社会兼职: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等;深圳鹏程实验室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双聘专家;World Trustmark Alliance(WTA)名誉主席;优选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公安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符合性评估”试点项目专家组首席专家;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邀专家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委员。重点研究领域:知识产权法、互联网法。曾参加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主持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信息社会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研究、中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模式及政策研究、互联网基础立法等多项国家重点研究项目。近年重点专注于法律与科技结合等前沿问题,承担知识产权法、网络法、数据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人才培养及相关课程,参加《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家征求意见论证会议。

目录
第一部分 网络平台个人数据流通利用研究
  一、引言
  二、个人数据之相关概念厘定
    (一)个人数据的内涵与外延
    (二)个人数据权益属性
    (三)个人数据权益主体
  三、个人数据权益竞争及场景化分析
    (一)社交平台场景
    (二)电子商务场景
    (三)物联网场景
    (四)医疗场景
  四、美欧规制情况
    (一)美国
    (二)欧盟
  五、个人数据权益竞争之正当性边界
    (一)个案限缩使用原则
    (二)利益平衡原则
    (三)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原则
    (四)知情同意与合理使用原则
    (五)数据安全原则
  六、小结和展望
  观点精选
第二部分 网络游戏直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一、引言
  二、整体观察
    (一)我国游戏产业链已趋完整
    (二)游戏直播市场正逐步成为独立的新兴市场
  三、重点观察之一: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认定问题
    (一)问题简述
    (二)核心争议点
    (三)域外情况
    (四)评析
  四、重点观察之二: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
    (一)问题简述
    (二)核心争议点
    (三)域外情况
    (四)评析
  五、重点观察之三:网络游戏直播案件中的诉讼保全问题
    (一)问题简述
    (二)核心争议点
    (三)域外情况
    (四)评析
  六、重点观察之四:网络游戏直播中的反垄断问题
    (一)垄断行为规制
    (二)评析
  七、小结和展望
  观点精选
第三部分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新发展
  一、引言
  二、域外经验: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实践考察

内容摘要
 《大治报告: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0-2021)》(以下简称“《大治报告》”)是由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组织编写的、针对当下互联网领域最
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深度剖析的学术报告。
《大治报告》于2021年4月18日在北京“大治论坛: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简称“大治论坛”)上首次发布。
报告分为五大部分,分别围绕“网络平台个人数据流
通利用”“网络游戏直播知识产权争议”“平台经济反垄断”“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监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五大热点议题展开论述。每部分针对具体问题的发展状况、
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域外研究与借鉴、未来展望等进行整理和描述,最后结合“大治论坛”中数位知名专家的研讨意见,进一步深化问题解决方案,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报告原文全文约13万字,既从整体视角对互联网产业的重点问题进行概览,也从微观视角,对具体事件和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提供一系列科学且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认知方法和系统思考,以期能够为互联网法律治理提供更多建设性思路和建议,为全球互联网法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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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互联网治理经验,提出科学且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治理思路和发展建议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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