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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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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海松 著

出版社北京出版社

ISBN9787301320969

出版时间2021-05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98元

货号1202349948

上书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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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喻海松,1980年6月生,湖南新邵人。法学学士(2003年,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7年至2009年在德国马普外国刑法暨国际刑法研究所研修。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主要从事刑事司法解释起草和参与立法机关有关刑事立法工作。先后执笔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等多部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自2009年以来,参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和有关刑事立法解释制定的研究工作。独著《刑法的扩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文物犯罪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环境资源犯罪实务精释》(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网络犯罪二十讲》(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目录
目录

凡例001

引言  2018年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与司法适用

上编  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与司法适用

第一章  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的调整
第一节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法》的制定
二、《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研拟
第二节  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
一、审议过程
二、司法适用
第三节  关于修改有关程序规定
一、审议过程
二、司法适用
第四节  关于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
一、审议过程
二、司法适用

第二章  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
第一节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提出
一、国际追逃追赃的重大进展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提出
二、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
三、《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研拟
第二节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
一、审议过程
二、司法适用
第三节  关于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程序
一、审议过程
二、司法适用

第三章  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和速裁程序的增加
第一节  试点工作经验总结与刑事诉讼法修改
一、认罪认罚从宽与速裁程序试点
二、认罪认罚从宽与速裁程序试点经验总结
三、《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研拟
第二节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与程序规定
一、审议过程
二、司法适用
第三节  关于速裁程序
一、审议过程
二、司法适用

第四章  关于法律衔接规定的修改
第一节  关于与《刑法修正案(九)》的衔接修改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有关刑罚执行程序的修改
二、审议过程
三、司法适用
第二节  关于与《律师法》《公证法》的衔接修改
一、《律师法》《公证法》关于终身禁止从事法律执业制度的规定
二、审议过程
三、司法适用
第三节  关于与《监察法》的衔接修改
一、《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规定
二、审议过程
三、司法适用
第四节  关于与《人民陪审员法》的衔接修改
一、《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规定
二、审议过程
三、司法适用
第五节  关于与《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的衔接修改
一、《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关于中国海警局执法职权的规定
二、审议过程
三、司法适用

下编  刑事诉讼司法实务与疑难解析

第一章  证据的一般规定
一、庭审质证的原则与例外
二、证据全案移送规则
三、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调取规则
四、行政证据的使用
五、见证人的范围

第二章  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
一、证人证言审查与认定的有关问题
二、被告人供述审查与认定的有关问题
三、鉴定意见审查与认定的有关问题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审查与认定的有关问题
五、技术调查、侦查证据审查与认定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一、电子数据的法定地位确立
二、电子数据的一般规定
三、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四、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
五、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

第四章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一、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二、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
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五章  庭前会议的有关问题
一、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二、庭前会议的参与主体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任务
四、庭前会议的权责
五、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

第六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公诉案件审查与处理的问题
二、庭前准备的有关问题
三、法庭调查的有关问题
四、法庭辩论的有关问题
五、一审程序的其他问题

第七章  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审查受理
二、自诉案件的审理
三、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回自诉
四、自诉案件的中止审理与缺席审判
五、自诉案件的反诉
六、第二审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的处理
七、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死亡情形的处理

第八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二、单位犯罪案件的辩护人
三、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
四、审判期间被告单位终结的处理
五、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问题

第九章  第二审程序
一、关于对准许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裁定可以上诉的问题
二、关于上诉期满要求撤回上诉的处理规则
三、关于抗诉期满要求撤回抗诉的处理规则
四、关于二审开庭范围问题
五、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把握
六、关于对上诉发回重审案件的处理
七、关于二审案件部分发回的规则
八、关于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处理规则

第十章  刑事审判程序其他实务疑难问题
一、管辖的有关问题
二、回避的有关问题
三、辩护与代理的有关问题
四、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
五、刑期计算规则与报请延长审限
六、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刑事案件范围
七、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程序的有关问题
八、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问题
九、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问题
十、刑事执行程序的有关问题

外编  刑事诉讼法立法资料与规范集成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18年4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一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8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8年10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三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8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刑事诉讼相关规范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

内容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一书关注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修改后的司法适用问题,是一本理论与实务兼具、偏重司法实务,并有一定工具书性质的专著。
全书共三编。
上编“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与司法适用”在回顾2018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相关条文修法过程的基础上,主要依据2021年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修法所涉及的监察与刑事诉讼衔接、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司法适用进行探讨。
下编“刑事诉讼司法实务与疑难解析”选取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未予涉及,但2012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司法实务中关注度较高,并在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中给予重点关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涉及证据一般规定、分类审查与认定、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庭前会议,一审、二审程序,自诉案件、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外编“刑事诉讼法立法资料与规范集成”特别收集了两方面资料:第一章收录“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资料”,便于了解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过程;第二章则是“刑事诉讼相关规范集成”,涵盖刑事诉讼司法实务中最新的、重要的常用规范,便于在适用新《刑事诉讼法》中查询使用。
本书是一本可以带着上法庭的“刑诉宝典”,对刑事诉讼司法实务特别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工作具有权威的指导意义;对刑事诉讼立法工作、学术研究及刑事辩护活动,本书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精彩内容
第三章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一、电子数据的法定地位确立……二、电子数据的一般规定(一)电子数据的界定1.电子数据的特点。电子数据,也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并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电子数据具有如下特征。
(1)该类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基于计算机应用和通信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用以表示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信息的资料。与其他证据种类不同,电子数据在本质上而言是以电子形式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
(2)该类证据具有开放性的特征。从司法实践来看,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越来越与日益开放的互联网联系在一起,而网络电子数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可以不受时空限制获取数据。就传统证据种类而言,必须前往一定的场所(案发现场或者其他证据存在处)或者询问一定的对象(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才能获取,而获取一些电子数据却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受时空限制地获取,这是电子数据开放性的表现,也是对该类证据的收集亟须加以规范的地方。
(3)该类证据具有易变性与稳定性并存的特征。就传统证据而言,一般认为,诸如证人证言之类的言词证据存在易变性的特征,而物证等实物证据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但就电子数据而言,一方面,该类证据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只需要敲击键盘,即可对其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可谓具有易变性;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电子数据的增加、删除、修改都会留有一定的痕迹,而且被破坏的数据多数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被恢复到破坏前的状态,这又足以体现该类证据的稳定性。
2.电子数据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数据是一类独立的证据种类。而且,电子数据可以被视为其他七类证据的电子数据化。“同七种传统证据形式相比,应该说电子证据来源于七种证据,是将各种传统证据部分地剥离出来而泛称的一种新证据形式。”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71页。电子数据的兴起,与计算机的产生、发展和普及直接相关,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证据种类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如在计算机网络产生之前,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共谋经常是当面或者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进行,而现在很多共同犯罪人之间通过QQ、微信聊天进行共谋。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运用QQ、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换一个视角,QQ、微信聊天记录也是通过其所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其实就是电子书证,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书证。再如,行为人贩卖淫秽书刊、录像带、光盘的,淫秽书刊、录像带、光盘是证明行为人贩卖淫秽物品的物证;而如果是在网络上贩卖淫秽视频、音频文件的,那么淫秽视频、音频文件也是证明行为人贩卖淫秽物品(淫秽电子信息)的物证,只不过是电子物证而已。
《电子数据规定》第一条采取“概括+例举+排除”的方式,对电子数据作了明确界定。具体而言,第一款对电子数据作了概括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之所以限定为“案件发生过程中”,是为了将案件发生后形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电子化的言词证据排除在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案件发生过程中”不应作过于狭义的把握,从而理解为必须是实行行为发生过程中。例如,性侵害犯罪发生前行为人与被害人往来的短信、网络诈骗实施前行为人设立的钓鱼网站等,只要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均可以视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
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信息虽然都属于电子数据,但对不同类型的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要求可能存在差别,如对于通信信息的收集、提取可能涉及技术侦查措施本章所涉的“技术侦查措施”相关内容,可以相应适用于技术调查措施。为论述方便,只表述为“技术侦查措施”。,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3.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界分。视听资料的出现本身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而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又导致了音像资料本身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音像资料主要储存在磁带、录像带、VCD、DVD等实物中,但现在越来越多的音像资料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施行期间,由于电子数据未被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被纳入视听资料的范畴,从而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 例如,有论者认为:“视听资料是载有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的磁盘等,以其所载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存储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05页。在这一界定中,至少有一部分电子数据,即电子计算机所存储的资料,是被纳入视听资料范围的。这种做法是法学理论和实务针对立法局限的有效举措,无可厚非。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已经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种类的背景下,对于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而存在的音像资料不能再纳入视听资料的范畴,而应当作为电子数据加以运用。电子数据虽然与视听资料同列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八项,但并不能否认二者之间的区别,不能否认电子数据是独立的证据种类。本书认为,电子数据不同于视听资料,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不存在交叉重合的地方。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储存,通过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视听资料成为证据种类也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是录音磁带、录像带、唱片、CD、光盘等音像资料存储介质出现后被运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说在电子数据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之前,有主张将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视听资料也纳入视听资料的范畴的话,那么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施行后,这类视听资料应当被纳入电子数据的范畴。因此,可以认为,电子数据是现代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的产物:以录音磁带、录像带、唱片、CD、光盘等实物存储介质存储的音像资料是视听资料;但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电子视听资料,则是电子数据。例如QQ视频语音聊天记录,虽然是音像资料,但因为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且未存放在实物介质中,故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电子数据。
4.电子数据与言词证据的界分。电子数据是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目前,对于如何科学划分电子数据与其他类型证据特别是言词证据的界限,存在不同认识。例如,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究竟应归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还是应归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或者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研究认为,不宜单纯依据载体形式区分证据类型。以笔录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虽然记载形式是笔录,但在证据分类上应纳入言词证据而非笔录的范畴。同理,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言词证据,虽然载体是电子数据,但在证据分类上也应纳入言词证据而非电子数据的范畴。更重要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证据在取证方法、取证程序上有不同的要求,对有关证据审查判断的要点也不同。例如,对于以录像形式反映的犯罪嫌疑人口供,不仅要审查录像提取、保管、移送等是否符合相应要求,更要审查讯问的主体、方法、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此,为更为充分地保护刑事诉讼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电子数据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当然,对电子数据与其他类型证据的区分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研究探讨。
(二)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原则……(三)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四)初查及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的使用……三、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四、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五、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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