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伦理学新说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伦理学新说

全新正版 极速发货

61.4 6.3折 98 全新

库存7件

广东广州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李泽厚 著

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

ISBN9787020159406

出版时间2021-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1202519946

上书时间2024-06-05

大智慧小美丽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蒙人民文学出版社允诺,同意我将有关伦理学的拙作四种合成一卷出版。其中《述要》一书乃核心所在,因此我未按时间顺序,将其置诸卷首,该《述要》本从其他三书中或摘抄或改写而成,从而全书重复甚至词语雷同可能不少。这些重复雷同展现出自己的思路过程,例如,自己如何处理Kant(理性主义)与Hume(情感主义)的某些动荡、取舍、摇摆,便涉及有关伦理学关键问题的探索、困惑与艰难,因此未予删削,即使重叠唠叨,似不足惜。

 

多年来我被戴上所谓“美学家”的称号或“帽子”,虽然我提出“美学是哲学”迄今未变,但好些朋友却以为拙作伦理学比美学更重要更有现实性,如Roger T.Ames教授和国内好些学者对我提出的“两德论”的重视或批评。我认为,今日伦理学应既承续传统又突破之,可言前人之所未言,可有异于古今中外之诸多论著,而对现实及未来或具有重要意义。慨夫知音者少,识货者稀,九十残年之孤独老朽只好作此自我吹嘘谬称“新说”的广告了。

 

悲夫哉,不悲也。

 

再次感谢臧永清先生。

 

是为序。

 

 

 

2021年4月波斋


【免费在线读】

商品简介

本书为李泽厚四部伦理学论著之合集,系统地阐述其“伦理学新说”:一是伦理(外在规范)与道德(内在心理)作二分,并“由外而内”讲道德的起源;二是道德内作意志、观念、情感三分,调和康德与休谟,认为理性为主,辅以情感;三是道德外作传统宗教性(私德)与现代社会性(公德)二分,主张以“情本体”的中国哲学来解决当代既人欲横流又理性跋扈的问题。但所有这些都只是概括性的哲学提出,具体探讨仍留待有关学科。



作者简介
李泽厚,1930年6月出生,湖南长沙人。中国当代著名思想家,在哲学、思想史、美学、伦理学等多个领域均有重大建树,其思想系统为“人类学历史本体论”。
195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1988年当选为巴黎国际哲学院院士。1992年客居美国,先后任美国、德国等多所大学的客席讲座教授。1998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学院人文学荣誉博士学位。2010年入选世界权威的《诺顿理论和批评选集》。
主要著作:《批判哲学的批判》《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中国现代思想史论》《美的历程》《华夏美学》《美学四讲》《论语今读》《由巫到礼 释礼归仁》《人类学历史本体论》《伦理学新说述要》等。

目录


伦理学新说述要(2019、2021)

岳麓版序

导  论 从Kant“绝对律令”新释说起 
第一章 伦理、道德外内二分和“由外而内”说
第二章 道德三要素(意志、观念、情感)说
第三章 两德(传统宗教性道德与现代社会性道德)说
结语 

附录一 伦理学杂谈(2018)
附录二 历史、伦理与形而上学(2019)

伦理学(2010、2019)

序 
内在自然人化说(1999)
两种道德论(2001)
关于情本体(2004)
情本体、两种道德与“立命”(2006)
谈“恻隐之心”(2007)
再谈理性与本能(2008)
新一轮“儒法互用”(2009)
伦理学答问补(2012、2016)
为什么说孔夫子加Kant(2014)
关于“伦理学总览表”的说明(2018)

回应桑德尔及其他(2014)

一 理性与情理
二 个体主义与关系主义
三 从Kant谈人性与善恶
四 余论

什么是道德?
——李泽厚伦理学讨论班实录(2015)

第一课 从与桑德尔的异同谈起
第二课 道德心理结构:意志、观念、情感
第三课 宗教性道德与现代社会性道德
第四课 道德与伦理的区分和联系
整理后记

附录一 伦理学补注(2016)
附录二 举孟旗行荀学(2017)

内容摘要
本书为李泽厚四部伦理学论著之合集,系统地阐述其“伦理学新说”:一是伦理(外在规范)与道德(内在心理)作二分,并“由外而内”讲道德的起源;二是道德内作意志、观念、情感三分,调和康德与休谟,认为理性为主,辅以情感;三是道德外作传统宗教性(私德)与现代社会性(公德)二分,主张以“情本体”的中国哲学来解决当代既人欲横流又理性跋扈的问题。但所有这些都只是概括性的哲学提出,具体探讨仍留待有关学科。

主编推荐
本书是有名哲学家李泽厚关于伦理学的合集。李泽厚以《美的历程》《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中国现代思想史论》闻名学界,然而他最看重的、最满意的,是他关于伦理学的著述,尤其以《伦理学新说述要》(收入此版《伦理学新说》中)为要。这些有关伦理学的著述,是他的心理主义的伦理学小结,其中包含告别任何政治宗教等论点。

精彩内容
导 论从Kant“绝对律令”新释说起问:为什么要以Kant作导论,开始讲你的伦理学?
答:因为在中外哲学中,我认为Kant最为准确和鲜明地把握了道德行为和心理的主要特征,并将之推至与宇宙同光的存在本体的高度,“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与中国儒学颇有相似之处,今天应吸收消化之以弘扬自家传统。而且,几乎任何伦理学论著,总要讲Kant,绕不过他。所以我干脆从他讲起,作为导论。
问:为何用答问对话体裁?不像学术论著。
答:我素来不管这些。我想学《朱子语类》《传习录》的答问体裁,简洁、真诚、直率、易懂,比起长篇大论,更是走在追寻和履行真理的道路上,这不更好吗?老祖宗孔、孟,西方的Plato不都如此么?“自问自答”已成为我多年学术论议的方式和体裁,不想多作改变了。
一 人是目的问:你开始讲吧。
答:Kant是伦理学义务论的最大代表,此论是伦理学主要理论之一。但问题复杂,我也有些很特殊的看法。
问:是些什么特殊看法?
答:我将Kant“绝对律令”(CategoricalImperative)的第二原则“人是目的”与第一原则(“不论做什么人,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第三原则(“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当作普遍立法的意志”)彻底区分开来,认为“人是目的”是具有现代现实内容的时代产物:每个人都是目的而非工具,不能把任何人作为工具对待、使用、相处等等。这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所产生的社会理想。正如“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一样,“人是目的”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先验原理,也并不是能够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在希腊奴隶制时代,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并非目的;战争时期,士兵只是统帅的博弈棋卒,并非目的;革命年月,人们被要求作“驯服工具”和“螺丝钉”,也不是目的。迄至今日,即使大部分地区已没有奴隶制、战争和革命,但“人非目的”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人是机器的附件、生产的工具、驯服的奴仆便随处可见。但第一,这不会永久,而只是历史行程不可避免的阶段。科技的发达将使许多单调的、肮脏的、繁重体力的、机械的而非创造性的“劳动”逐渐由机器人(robot)来替代,而且会使整个社会中人作为工具的各种现象逐渐减轻。第二,毕竟今天人格独立,人们可以较为自主作出工作选择,不必再是永远被动的“驯服工具”和“螺丝钉”。但也因为历史尚在进行中,人类还远未得到个人真正独立和自由,Kant把本是近代资本社会时代的观念意识提升为绝对律令,为现代自由主义提供了最为崇高的理论基础,将“整体应为个体而存在”这一现代人权宣言最突出、最鲜明地揭示出来,从而颠覆了过往的历史。每个人可以追求真正成为“自我”的权利,不再是任何权威、集体、他人的工具,不再是任何神学、制度、风习、意识形态的奴仆。人是自由、平等、独立的个体,有自主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尽管这一观点和理论有其非历史的弱点,但它喊出了现代社会的心音。它作为今天和今后的现实和理想,将无可回避、无法否认和不可抗拒。Kant这种启蒙时代的伟大理想和伦理标准、道德理念至今光焰长存。它承前启后,也正是我所说的“现代社会性道德”的核心部分。“现代社会性道德”并不能也没有完全实现“人是目的”,但它是实现这一理想的历史中的一大进步。
二普遍立法问:那么另两条原则呢?
答:对这两条我作了前人包括中西似乎少有的解说。Kant“三大《批判》”我以为都是为了解决“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性能力”问题。伦理学的“普遍立法”和“意志自律”(或称“自由意志”)这两条实际可归结为一条,即人有能“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苗力田译文)它实际揭示的是人的道德行为的形式结构,指的是人的内在心理的强制机制,而并非具体社会时代内容。它们与第二条“人是目的”尽管在Kant那里保有着内在的联系,即作为自由、平等、独立的人应具有“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显示了个体人格的尊严和威力,但实际上并不相同。因为这个能“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只是人的某种心理结构或心理定势,很难具有实质内容从而非常空泛。当年Hegel严厉批评Kant是形式主义,也以此故。Hegel以具有特定历史内容的伦理学代替Kant的道德律令,也就在否定现实生活中这种能抽象“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实际上,“人是目的”属于外在人文的政治哲学,这两条(“普遍立法”、“自由意志”)属于内在人性的道德心理学。我以为,Kant从内外即人性和人文两个方面树立起了“大写的人”。
问:Kant不是举出“不自杀”、“不说谎”、“发展自己”、“帮助他人”作为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即你说的“强”“弱”两类四项的具体内容吗?
答:Kant认为这四例之所以能“普遍立法”,是因为否则便违反自然律而自相矛盾。我以为,实际上是因为这四项可说是任何群体赖以生存延续从而个体应该服从遵行的义务原则。人如自杀、说谎、不发展自己、不帮助他人,各群体(从而人类)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各宗教都将“不自杀”“不说谎”等(包括出世的佛家也有“不打诳语”)作为基本教义而要求个体忠诚遵行。但是,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它们却很难甚至不可能彻底兑现。在敌人面前,不说谎而使同伴遭难,道德吗?壮士自裁,烈女自经,屈原投江,陆秀夫蹈海,不道德吗?今日如安乐死,医生辅助自杀等等,是否道德,争议仍然很大。可见,Kant所称能“普遍立法”的逻辑在现实中并不适用。其具体执行或实现,仍然依存于具体的时空情境。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