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义之邦(中国礼乐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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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胜高
出版社上海文艺出版社
ISBN9787532184378
出版时间2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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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58元
货号1202822790
上书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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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曹胜高,河南洛阳人,1973年生,毕业于北京大学国学研究院,文学博士。陕西省“百人计划”特聘教授,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学研究院院长。兼任乐府学会常务理事、赋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河洛文化研究会理事、吉林省国学研究会副会长、长春孔子研究会副会长。入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陕西省高校人文英才支持计划、吉林省学科领军教授、吉林省第三批拔尖创新人才。著有《汉赋与汉代制度:以都城、校猎、礼仪为例》《从汉风到唐音:中古文学演进论稿》《国学通论》《中国文学的代际》,主编《汉赋与两汉史料比较研究》等。
目录
引言
第一辑 礼义礼的形成
礼的结构
礼义为本
建中于民
以义制事
以礼制心
礼以乐合
礼乐教化
第二辑 礼仪
礼有五经
礼始于冠
礼本诸婚
重于丧葬
尊于朝聘
和于乡射
军征之礼
第三辑 礼制
礼制
礼器
礼数
礼容
礼服
礼物
礼俗
礼制建筑
第四辑 礼度
礼度
制礼
礼崩
作乐
乐坏
礼不下庶人
礼下庶人
因俗为制
移风易俗
礼法合治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中国被尊为“礼义之邦”,自古至今,礼一直是中华民族最为深刻的道德认同、价值判断和行为准则,也是最具中国特色的价值体系。本书聚焦于此,对中国的礼仪制度及其内在精神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解说,对礼的形成、制度的建构、礼的内在要求、五礼的具体内容及程序、礼对社会风俗的影响等做了深入浅出的介绍,对礼对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社会共识和价值认同的作用进行全面阐释,使读者明白中国人数千年来内在的精神追求和理想人格。
精彩内容
礼的形成从字形来看,礼的繁体字是“禮”。“礻”表明其与祭祀有关,“豊”为礼器,“礼”字的本义是击鼓献玉,敬奉神灵。《说文解字·示部》:“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认为礼形成于侍奉鬼神、以求福报的活动。
《尚书·皋陶谟》追述了尧舜时期建构礼制的过程: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伪孔传的解释是:“天次叙人之常性,各有分义,当敕正我五常之叙,使合于五厚,厚天下。”《尚书正义》卷四《皋陶谟》,《十三经注疏》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其中的“五常”,伪孔传认为指仁、义、礼、智、信。其实,尧舜时尚未形成明确的五伦观念,五常应该指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种基本社会关系。确认了这些基本社会关系,才会形成尊卑亲疏的观念。依据社会关系来确定地位,才可能将贵族分为公、侯、伯、子、男等不同等级,再形成吉、凶、宾、军、嘉五礼,用礼仪制度来正诸侯,治万民,就形成了早期中国的基本秩序。
以五礼作为社会的基本秩序,所有的社会成员就明确了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景、特定条件下,应该如何行事。特别是“五服五章”制度,规定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服饰器物,随时提醒其铭记自己的身份,采用合宜的行为去做事,由此形成了秩序分明、等差清晰的礼制。礼仪活动维系着社会事务的运行,礼仪制度落实于个人行为,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了最初的礼仪制度。
夏、商、周三代之礼继续发展演变,并日渐完善。《礼记·表记》中言: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先禄而后威,先赏而后罚,亲而不尊。其民之敝,憃而愚,乔而野,朴而不文。
夏人普遍认为一个人的身份地位取决于天命。有统治继承权的是部落领袖,没有继承权的是普通百姓,似乎任何人生来便已经命定。因此,夏人尤其敬重居于支配地位的鬼神。大禹作为最高的神职人员,统率其他部落领袖,降丘宅土,建立土地祭祀体系。
曹胜高:《降丘宅土、敷下土方与九丘观念的形成》,《山西师大学报》,2019年第5期。以祭祀权的分配来象征统治权的获得,建构了神权与王权合一的运行秩序。
商朝更加尊神,笃信天命由神赋予的观念,以求获得更多的护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其民之敝,荡而不静,胜而无耻。
《礼记正义》卷五十四《表记》,《十三经注疏》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5页。
商人相信天地之间有神秘的力量,能够支配自然、社会与个人。人臣服于鬼神之下,社会秩序要服从于祭祀秩序,商朝由此建构了复杂的祭祀之礼。殷商墓葬里出土了大量礼器,多用于礼神。甲骨文记载着商王几乎无事不占,时时刻刻向鬼神卜问吉凶祸福。从考古材料来看,商人的祭祀之礼不仅有详细的程序安排,所用器物也有严格的规定,形成了细密复杂的礼制。
周朝在夏商重祭祀的基础上,更加强化了人与人的交往秩序: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其赏罚用爵列,亲而不尊。其民之敝,利而巧,文而不惭,贼而蔽。
《礼记正义》卷五十四《表记》,《十三经注疏》本,第1486页。
周人的“尊礼”,更尊重礼的原则和制度。夏商之礼重视天人秩序、人神秩序,周人将礼用于人人秩序,制定了更多的人际交往之礼,注重以礼来约束人的行为。周人也尊重鬼神,但采用了“敬而远之”的态度,平时不谈论鬼神,祭祀时则虔诚以对。相对于夏商淫祀自然之神,周人更注重祭祀先祖。周人认为,周族之所以能够得天下,正在于文王的仁德和善治,由此强化先王之德。周礼中体现的“近人而忠”“赏罚用爵列”,正表明周人试图用礼来确立道德原则,强化社会秩序。
由此,我们就可以来思考祭祀制度如何转化为道德认同,又如何借助道德认同形成群体共识,将之转化为公共秩序和行为准则,最终确立了社会通行的行为规范。
首先,通过仪式化的祭祀活动,可以引导百姓形成情感认同。孔子言:“齐戒以事鬼神,择日月以见君,恐民之不敬也。”《礼记正义》卷五十四《表记》,《十三经注疏》本,第1470页。祭祀鬼神之前,要进行斋戒。借助严谨的斋戒仪式,让参与者意识到祭祀活动的庄严。仪式感会促成大范围的情感认同,如祭祀先祖的怀念、感恩、庄重的情感体验,会强化恭敬、诚实、认真等情感认同。在现代社会中,重大典礼前的彩排,也是强化参与者的情感体验,以形成特定的情感共鸣。
其次,情感认同被反复强化,就会形成道德认同。孔子言:“祭如在,祭神如神在。”朱熹:《论语集注》卷二《八佾》,《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4页。认为在参与祭祀之礼时,仿佛神灵就在面前,这就将祭祀时的“敬”转化为敬重、尊敬等道德认知,体现于祭祀的各个环节中。早期中国祭祀活动的普及,引导大量的参与者持续形成群体认同。在祭祀场合中,每个人都应该体现出与他人相通的情感,体现出相应的道德要求。孔子就是这一实践的典范:“乡人傩,朝服而立于阼阶。”朱熹:《论语集注》卷五《乡党》,第121页。大傩是每年腊月举行的驱鬼仪式,孔子即便在旁观傩祭,也会穿上礼服,以示尊重鬼神,表明他与乡人同样庄重肃穆,有着敬重虔诚的道德认同。
再次,道德认同会促成群体共识。群体共识不仅可以作为社会规则,而且可以作为个人的行为方式。孔子言孝:“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朱熹:《论语集注》卷一《为政》,第55页。父母在世时依礼侍奉,父母去世后依礼来安葬并遵礼祭祀。孝是普遍的情感认同,也是当时的道德共识,其作为社会的通用规则,转化为日常行为,就成为礼的形式。侍奉、安葬和祭祀中所体现的礼义是孝,具体的礼仪、礼器、礼容、礼节则是礼的形式。
周朝借助了道德认同来确定礼义,形成礼制,建构起运行顺畅的社会秩序。《周礼》载大宗伯掌管五礼,以祭天、享祖、祀地确立祭祀秩序,协调天人关系。周礼制定了各种仪式,形成等级差别序列,约束社会行为。不同身份地位的人所用的礼器均有明确规定,祭祀时所用祭品的数量、规模、形态、质地等各有不同,建构了详细的礼制体系。由此来看,礼的形成,是通过特定的仪式来强化情感认同,转化为道德共识,确定共同的行为法则,确立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公共秩序。
礼是早期中国祭祀活动、社会秩序和行为方式的累积、整合与发展,是社会秩序不断完善的结果。《论语·为政》记载了孔子与子张的对话,其中谈到了夏、商、周之礼的因革关系。
子张问:“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孔子认为殷礼来自于夏礼,周礼来自于殷礼,夏、商、周之礼在传承中皆有损益。损是减损,益是增加,有些减损有些增益,三代之礼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三代调整的只是礼的形式,如礼仪、礼制、礼器等,一以贯之的原则和精神则是礼义。如夏、商、周、汉、唐、宋、元、明、清都举行祭天之礼,其祭祀的地点、形式不同,但祭天之礼所体现的礼义却是一致的,期望风调雨顺,保佑天命永久,实现物阜年丰。因此,孔子意识到礼中一以贯之的原则和精神则百代不移。
周朝时,夏、商之礼之所以存在于杞、宋两国,是因为周有“存二代之后”的制度。二代为夏朝和商朝。周朝为了强调自己受命于天的合法性,就必须承认上天曾经授命于夏、商。大禹有治水之功,商汤伐夏桀而立商,上天曾授命给二人分别建立夏、商。周朝若否认天命存在,就无法证明文王受命的合法性;若周朝承认天命,就必须承认夏、商曾受命的合理性。周立国后,将夏遗民封在杞,商遗民封在宋,允许他们用天子之礼来祭祀受命之王,杞、宋分别保留了夏、商的祭祖之礼。周王室举行大朝会、大祭祀等盛大典礼,常邀请杞公、宋公作为宾客前来助祭。
在《论语·八佾》中,孔子谈到了礼曾发生过多次变化,礼义却始终贯穿其中: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孔子认为,夏、商二代的礼义可以说明。作为夏人后裔的杞人、作为商人后裔的宋人,所保留的礼仪、礼制等诸多细节,却不能详细考察。这就印证了夏、商、周三代一直延续着礼的原则和精神,其所损益的不过是礼的外在形式。形式一旦丢失,难以追寻;但有了礼义,还可以设计出更多的形式。
总的说来,礼是经历了漫长历史进程所确定的秩序原则和行为规则。作为原则和规则,礼是抽象的道德认同和价值判断。作为明确的秩序和行为,礼体现于每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中。这就决定了礼必须与时俱进,才能将原则和规则转化为可行的行为规范,施用于公共秩序。《中庸》言: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今天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虽有其位,苟无其德,不敢作礼乐焉;虽有其德,苟无其位,亦不敢作礼乐焉。
朱熹:《中庸章句》,《四书章句集注》,第36页。
礼用于调整社会秩序,既要赓续传统,又要在不同时代进行调整。历朝历代不断制礼作乐,正是不断调整礼乐的形式,使之符合世道人心,以此维持公认的道德认同。将这些道德认同作为礼义,可以对礼的形式进行调整。因此,制礼作乐有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内涵清晰的礼义,充分体现情感认同、道德共识,形成最为广泛的社会认同。二是要有足够的权威来制作与礼义相符的礼仪、礼制,才能确立足以为社会所接受的行为规范,形成行之有效的公共秩序。
礼调整社会秩序的方式有二。一是根据时间、空间进行调整,使社会秩序合乎生产生活的要求:“以天产作阴德,以中礼防之;以地产作阳德,以和乐防之。以礼乐合天地之化、百物之产,以事鬼神,以谐万民,以致百物。”《周礼注疏》卷十八《大宗伯》,《十三经注疏》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9—480页。生产生活合乎天地运行秩序,制礼作乐也要合乎自然规律。比如升降国旗,常在太阳出地平线时把国旗升起来,在太阳降落到地平线时把国旗降下去,这是遵照天时。南方炎热、北方寒冷,民居、服饰、器物便有所不同,这是合乎地理。军队平时、战时的服饰不同,礼节也不一样,这是根据具体情况的变通。二是根据文明发展要求对礼进行损益。早期中国生产力水平低下,物产不足,对不同身份、地位者使用的礼器有详细的规定,以此确定分配秩序,维持阶层稳定。随着生产的发展,有些繁琐的规定就被淡化;随着文明的提升,有些祭祀之礼就被废弛。
礼是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文明成果。中华民族形成了高度的道德认同,按照这些道德认同建构社会秩序,每一个人就能以恰当的行为方式、言谈举止、容貌仪态、心性修为来待人接物,体恤他人的情感,理解他人的处境,尊重他人的选择,形成了文明而理性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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