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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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成伟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62025
出版时间2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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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其他
定价138元
货号1202836669
上书时间2024-06-05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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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成伟,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近二十年。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并购重组、私募投融资及资本市场。尤其擅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国资交易、跨境并购及红筹重组项目。
连续多年被《钱伯斯》(Chambers)、《亚太法律500强》(Legal500)、《亚洲法律杂志》(ALB)、《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Profiles)等国际权威机构评为资本市场及公司并购领域的领先律师,并获评ALB“2018年中国十五佳并购律师”。
先后毕业于东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曾师从董安生教授。创办微信公众号ListCo,该公众号就并购重组与资本市场方面的监管规则及交易案例等内容,及时进行相关专业解读及信息分享。
已出版多本英文专著,包括ChineseCompanyandSecuritiesLaw:InvestmentVehicles,MergersandAcquisitionsandCorporateFinanceinChina(Wolt-ersKluwer2008年第1版,2016年第2版)、ChineseCapitalMarketTakeoverandRestructuringGuide(WoltersKluwer2010)、RemediesinInterna-tionalSales:PerspectivesfromCISG,UNIDROITPrinciplesandPECL(JurisNet2007)等。
目录
目 录
第1章 协议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的场外直接转让
1.1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协议转让方式
1.2 交易所不受理协议转让的负面清单情形
1.2.1 质押股票
1.2.2 司法冻结股票
1.2.3 尚在限售期的股票
1.3 协议转让的受理范围及门槛
1.3.1 协议转让的典型场景——取得巩固控制权的“上市公司收购”
1.3.2 协议转让的受理门槛——达到5%幅度的“权益变动”
1.3.3 协议转让的特定情形——外资战投
1.3.4 协议转让可低于5%门槛的例外情形
1.3.4.1 同一控制下转让
1.3.4.2 取得或巩固控制权的“上市公司收购”
1.3.4.3 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
1.4 协议转让的定价与支付
1.4.1 协议转让的下限价格
1.4.1.1 实务场景中的协议转让价格下限要求
1.4.1.2 协议转让的一般定价原则
1.4.1.3 国有股转让的特殊要求
1.4.1.4 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的额外折扣
1.4.2 协议转让的定价基准日
1.4.2.1 实务场景中的定价基准日
1.4.2.2 国有股转让的定价基准日
1.4.2.3 限售期内签署的远期转让协议
1.4.2.4 远期转让安排下的定价基准
1.4.2.5 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场景下的定价基准日
1.4.3 协议转让定价之溢价幅度合理性的监管关注
1.4.4 实务中同一笔交易中的不同定价机制设置
1.4.5 以元或象征性低价转让的实务关注
1.4.6 协议转让之转让价款的支付
1.5 协议转让的交易流程
1.5.1 协议转让的交易流程概览及示例
1.5.2 协议转让中的信息披露
1.5.3 协议转让申报的适格条件
1.5.4 协议转让申报之核心条件——转让协议的生效
1.5.4.1 内部决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程序
1.5.4.2 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转让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说明
1.5.4.3 外资收购人所触发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程序
1.5.4.4 限售期内转让之转让方承诺豁免的股东大会批准
1.5.4.5 管理层收购MBO的股东大会批准
1.5.5 协议转让中的外部行政审核程序
1.5.5.1 关于国资交易
1.5.5.2 外资战投
1.5.5.3 金融等特定行业
1.5.5.4 反垄断审查
1.5.6 交易所合规确认不得作为协议生效先决条件
1.5.7 交易所申报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1.5.7.1 转让协议
1.5.7.2 交易双方的主体身份证明
1.5.7.3 持股情况查询
1.5.7.4 申报时点
1.5.7.5 交易所审核时限
1.5.8 交易流程的终点站——中国结算的过户登记
1.6 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项下的流通股协议转让
1.7 协议转让中收购方的限售期要求
1.7.1 关于3个月间隔期
1.7.2 关于6个月短线交易规则
1.7.3 关于12个月锁定期
1.7.4 关于18个月锁定期
第2章 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东层面的间接权益变动
2.1 上市公司间接收购的监管框架
2.2 间接收购的交易结构及实务案例
2.2.1 场景A:上市公司机构股东的股东转让股权
2.2.2 场景B:上市公司的机构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投资人
2.2.3 场景C: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
2.3 间接收购的定价规范
2.3.1 协议转让与间接收购的定价指引比较
2.3.2 涉及国有股东(SS)的间接转让的定价指引
2.4 间接收购中的外资战投事项
2.5 间接收购的信息披露——权益比例的计算
2.6 间接收购中全面要约义务的触发及解决方案
2.7 间接收购的交易流程
第3章 要约豁免——全面要约义务的触发及要约豁免
3.1 上市公司收购中全面要约义务的触发
3.1.1 全面要约义务的触发节点——超过3%权益比例
3.1.2 触发节点3%权益比例的计算
3.1.2.1 关于3%权益比例计算的“分子”
3.1.2.2 关于3%权益比例计算的“分母”
3.1.3 权益比例的计算限于有表决权的股份
3.1.3.1 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均限于有表决权的股份
3.1.3.2 涉及表决权委托或放弃的交易中的权益比例计算
3.1.3.3 针对双重表决权AB股公司的权益比例计算
3.1.3.4 收购人持有的CB或EB权益合并
3.2 全面要约义务的豁免
3.2.1 全面要约义务触发后的可选方案
3.2.2 要约豁免的基本制度框架
3.2.3 要约豁免情形适用的市场概况
3.3 《收购办法》第62条项下的要约豁免情形
3.3.1 第62(1)条豁免——同一控制下转让
3.3.1.1 同一控制下转让——国有资产内部整合
3.3.1.2 同一控制下转让——因集团内部安排进行股份托管
3.3.1.3 同一控制下转让——以股份出资设立持股平台
3.3.1.4 同一控制下转让——因股东分立而转让给新设主体
3.3.1.5 同一控制下转让的政策优待
3.3.2 第62(2)条豁免——挽救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
3.3.3 第62(3)条第63(1)条豁免——兜底条款
3.4 《收购办法》第63条项下的要约豁免情形
3.4.1 第63(1)条豁免——国资无偿划转、变更、合并
3.4.1.1 第63(1)条豁免——国有股直接划转
3.4.1.2 第63(1)条豁免——国有股东间接划转
3.4.1.3 第63(1)条豁免的适用前提——划转的“无偿”性
3.4.1.4 第63(1)条豁免——国资“变更”
3.4.1.5 第63(1)条豁免——国资“合并”
3.4.1.6 民营企业股东间“合并”适用要约豁免的路径选择
3.4.2 第63(2)条豁免——因上市公司定向回购被动增持
3.4.2.1 股权分置改革时期的定向回购安排
3.4.2.2 股权激励计划ESOP项下对未达标对象的回购注销安排
3.4.2.3 股权激励计划ESOP项下因员工离职而回购限制性股票
3.4.2.4 新形势下因“回购”(注销或库存股)被动增持而触发要约而豁免的思考
3.4.3 第63(3)条豁免——认购增发
3.4.4 第63(4)条豁免——年度2%爬行增持
3.4.4.1 爬行增持的适用范围
3.4.4.2 爬行增持的时间间隔
3.4.4.3 爬行增持的额度限制
3.4.4.4 爬行增持的交易方式
3.4.4.5 爬行增持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
3.4.5 第63(5)条豁免——大股东巩固控制权
3.5 通过交易结构设计而取得要约豁免资格
3.5.1 协议转让+无偿划转
3.5.2 协议转让+认购增发
3.5.3 认购增发是否适用爬行增持豁免
第4章 要约收购——部分要约与全面要约
4.1 要约收购的监管框架
4.2 要约收购的市场概况
4.3 要约收购的类型
4.3.1 部分要约vs.全面要约
4.3.1.1 近三年A股市场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的分布情况
4.3.1.2 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的主要差异——预定收购比例
4.3.1.3 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均须面向“所有股东”
4.3.1.4 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的特定豁免
4.3.1.5 要约收购的最低门槛——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4.3.2 自愿要约vs.强制要约
4.3.3 要约收购的公平原则
4.4 要约收购的定价与支付
4.4.1 要约收购的定价基准
4.4.2 法定底限——前6个月最高收购价格(如有)
4.4.3 一般基准——前3个交易日均价(原则与例外)
4.4.4 要约收购溢价幅度的合理设置
4.4.4.1 全面要约中的溢价幅度
4.4.4.2 部分要约中的溢价幅度
4.4.5 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4.4.5.1 履约保证要求及其方式
4.4.5.2 履约保证——收购价款2%的现金保证
4.4.5.3 履约保证——收购价款全额覆盖的银行保函
4.4.5.4 其他履约担保——上市证券;财务顾问保证
4.4.6 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
4.4.7 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
4.4.7.1 收购资金来源的披露要求
4.4.7.2 收购资金来源分布的市场概况
4.4.7.3 资金来源——禁止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4.4.7.4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其证明方式
4.4.7.5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的筹措渠道及其监管关注
4.4.7.6 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监管关注
4.5 要约先决条件的设置
4.5.1 要约先决条件设置的市场概况
4.5.2 要约先决条件——最低预受比例门槛
4.5.3 要约先决条件——政府前置性许可
4.5.4 要约先决条件设置的澄清与限制
4.6 要约收购中的协议预受安排
4.6.1 协议预受安排的实务案例分析
4.6.2 协议预受安排的关注要点
4.7 要约期限的设置及其关注事项
4.8 要约收购的交易流程
4.8.1 要约收购交易流程概览
4.8.2 要约前准备阶段及期间注意事项
4.8.3 要约期间的行为规范
4.8.3.1 要约期间要约对象(现有股东)的行为规范
4.8.3.2 要约期间收购人的行为规范
4.8.3.3 目标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要约的核查及建议
4.8.4 要约期间的各方行为限制
4.8.4.1 要约期间针对收购人的行为限制
4.8.4.2 要约期间针对上市公司的行为限制
4.8.5 要约变更与竞争性要约
4.8.6 要约期满后的清算交割
4.9 要约收购的目的及应用场景
4.1 要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4.1.1 要约摘要提示性公告及要约摘要
4.1.2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
4.1.3 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
4.1.4 接受要约一方(减持方)的披露
4.1.5 豁免《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编制
第5章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与交易敏感期
5.1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二级市场交易
5.2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与交易敏感期
5.3 信息披露的初始门槛及常规节点
5.3.1 初始门槛5%(首次举牌线)
5.3.1.1 初始5%首次举牌线的披露规范
5.3.1.2 初始5%首次举牌线门槛的计算
5.3.1.3 触及5%首次举牌线的增持方式
5.3.1.4 首次举牌线5%信息披露的期限要求(T+3)
5.3.1.5 初始5%门槛披露后的交易敏感期
5.3.2 持股5%以上股东后续±1%幅度的权益变动
5.3.2.1 后续±1%幅度权益变动的披露规范
5.3.2.2 后续±1%幅度权益变动的披露内容
5.3.2.3 后续±1%权益变动的交易敏感期和违规后果
5.3.3 后续±5%幅度权益变动(二级市场)
5.3.3.1 后续±5%权益变动(二级市场)的披露规范
5.3.3.2 后续±5%权益变动的计算
5.3.3.3 后续±5%权益变动披露后的交易敏感期
5.3.4 后续±5%权益变动(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
5.3.4.1 后续±5%权益变动(协议转让)的披露规范
5.3.4.2 后续±5%权益变动(协议转让)的交易敏感期
5.3.4.3 参照协议转让披露规范执行的其他方式
5.4 权益变动过程中的特殊披露节点
5.4.1 减持幅度小于5%但减持至低于特定刻度线时
5.4.1.1 减持幅度小于5%但减持至低于5%刻度线时(二级市场)
5.4.1.2 减持幅度小于5%但减持至低于5%刻度线时(协议转让)
5.4.2 后续权益变动跨越2%刻度线或成为第一大股东时
5.4.3 后续权益变动跨越3%刻度线时
5.4.4 持股3%以上股东的年度2%爬行增持
5.4.5 持股5%以上控股股东的后续权益变动
5.4.5.1 二级市场每增持1%需披露
5.4.5.2 按增持幅度适用相应的披露规则
5.4.5.3 幅度低于1%但降至5%刻度线以下的减持
5.4.5.4 跨越5%刻度线的交易敏感期
5.5 权益变动披露的格式规范及内容要点
5.5.1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基础内容及报告类型
5.5.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5%~2%且非第一大
5.5.3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3%或第一大
5.5.4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超3%控制权收购
5.5.4.1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适用场景
5.5.4.2 《收购报告书》披露要点——收购人介绍
5.5.4.3 《收购报告书》披露要点——收购人的资金来源
5.5.4.4 涉及控制权变动时的额外披露要求
5.5.4.5 收购人为合伙企业时的披露
5.5.5 减持方的信息披露要求
5.5.6 应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公告的权益变动情形
5.6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特殊情形
5.6.1 前次披露后6个月内再次变动——简化披露及其例外
5.6.1.1 简化披露的适用前提
5.6.1.2 后一次交易披露的简化之处
5.6.1.3 不能适用简化披露的例外情形
5.6.2 因上市公司减资被动增持的披露豁免及其例外
5.6.2.1 导致特定股东被动增持的上市公司减资情形
5.6.2.2 股东豁免披露时的上市公司披露机制
5.6.2.3 被动增持豁免披露的例外情形
5.6.3 因其他股东行为导致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控制人的披露要求
5.6.4 因上市公司增发被稀释而被动减持的披露要求
5.7 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后果
5.7.1 违规买入股票表决权的剥夺
5.7.2 剥夺表决权的期限
5.7.3 剥夺表决权的违规交易情形
5.7.4 适用表决权剥夺的股票范围
5.7.5 违规处罚金额的大幅提升
5.7.6 披露前的继续增持违规
5.8 日常披露中的交易敏感“窗口期”限制
5.8.1 交易敏感“窗口期”限制规则的重要调整
5.8.2 业绩披露前——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交易敏感“窗口期”限制
5.8.3 业绩披露前——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交易敏感“窗口期”限制
5.8.4 重大事项决策期间的交易限制
第6章 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与转让限制
6.1 A股市场的锁定期类型
6.1.1 禁止转让的限制期限
6.1.2 受锁定期限制的适用主体
6.1.3 锁定期规则适用的交易场景
6.1.4 锁定期限制的法律依据
6.2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锁定期的基本规则
6.3 IPO时相关股份的锁定期及转让限制
6.3.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前pre-IPO股份的锁定期及转让限制
6.3.1.1 锁定期的期限要求
6.3.1.2 关于36(北交所12个月)锁定期的适用主体
6.3.1.3 锁定期内受限制的行为及受限制的股票范围
6.3.1.4 锁定期内允许转让的例外情形
6.3.1.5 应延长锁定期的特殊情形
6.3.1.6 锁定期届满后的减持限制
6.3.2 IPO前突击入股股东的核查及锁定期要求
6.3.2.1 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全面核查要求
6.3.2.2 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延长锁定
6.3.2.3 突击入股36个月锁定的豁免情形
6.3.2.4 申报后入股
6.3.3 IPO发行时增发新股的锁定期要求
6.3.3.1 战略配售的监管要求
6.3.3.2 券商跟投的监管要求
6.3.3.3 IPO战略配售&券商跟投所认购新股的锁定期
6.3.4 特殊发行人(IPO时未盈利)的锁定期及转让限制
6.3.4.1 IPO时未盈利企业的pre-IPO股份的锁定期
6.3.4.2 IPO时未盈利企业盈利前的转让额度限制
6.3.5 特殊发行人(IPO时无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期要求
6.3.6 VC创投基金PE私募基金所持pre-IPO股份的锁定期要求
6.3.7 其他pre-IPO股东的锁定期要求
6.4 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锁定期及转让限制
6.4.1 董监高在IPO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要求
6.4.1.1 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
6.4.1.2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6.4.1.3 IPO后股价低迷时的自动延长锁定
6.4.1.4 受限的交易方式
6.4.2 董监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任职期间内年度25%额度
6.4.2.1 年度25%额度的适用主体范围
6.4.2.2 年度25%额度的计算
6.4.2.3 受25%额度限制的转让方式
6.4.2.4 上市后董监高增持股份对25%额度限制的适用
6.4.2.5 提前离职时25%额度限制的适用
6.4.2.6 年度25%额度转让限制的例外情形
6.4.3 核心技术人员pre-IPO股份的锁定期及转让限制
6.4.3.1 “核心技术人员”的范围
6.4.3.2 核心技术人员锁定期的期限
6.4.3.3 核心技术人员年度25%额度的转让限制
6.4.4 ESOP激励计划项下相关股份的锁定期及转让限制
6.4.4.1 员工持股安排项下的锁定期
6.4.4.2 期权计划项下的锁定期
6.4.4.3 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
6.5 上市公司收购交易后收购人的锁定期要求
6.6 上市公司增发及重组中的锁定期要求
第7章 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规范与短线交易规则
7.1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监管框架
7.2 受减持规范管控的监管对象
7.3 不适用减持规范的特定类型股份
7.3.1 豁免适用减持规范——大股东二级市场竞价买入股份
7.3.1.1 适用豁免的主体——5%以上大股东
7.3.1.2 适用豁免的股票来源——二级市场竞价买入
7.3.1.3 豁免规则对特定主体的适用
7.3.1.4 竞价买入的股票纳入5%大股东门槛的计算
7.3.2 豁免适用减持规范——上市公司定增股份
7.3.3 豁免适用减持规范——优先股
7.4 不得减持的特定情形
7.4.1 大股东不得减持的特定情形
7.4.2 董监高不得减持的特定情形
7.4.3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期间的禁售
7.5 二级市场的减持规范
7.5.1 二级市场减持规范的核心要求
7.5.2 二级市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适用于竞价减持)
7.5.2.1 T-15预披露要求的适用主体
7.5.2.2 T-15预披露要求针对的减持方式
7.5.2.3 预披露的时间点
7.5.2.4 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内容
7.5.2.5 已披露减持计划的执行
7.5.3 二级市场竞价减持的额度管控(9日内1%)
7.5.3.1 竞价减持1%额度管控的适用主体
7.5.3.2 竞价减持1%额度的计算
7.5.3.3 计算1%额度的时间区间
7.5.3.4 受1%减持额度限制的股份来源
7.5.4 大宗交易减持的额度管控(9日内2%)及后续限售期(6个月)
7.5.4.1 大宗交易减持规范的适用范围
7.5.4.2 大宗2%减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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