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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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承堂
出版社北京大学
ISBN9787301252130
出版时间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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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36元
货号1201032705
上书时间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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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陈承堂编著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研究》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研究,就是将美国解决这一问题的经验、教训作为样本与参照。虽然由于法律、文化、语言的地方性特征,有关宏观调控行为的概念、制度框架、传统背景等各不相同,但是美国法律体系中也同样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如:美国国会对“州际贸易”的立法权边界何在、州的治安权(policepower)与合同自由的界限何在、不具有可诉性的“政治问题”内涵为何等,一定程度上对于我国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具有类似性因而具有可借鉴性。当然此种比较,并非简单的法条援引与个别案例的考证,而是需要基于第一手文献对他国法律制度、判例变迁、学说争议等进行系统的梳理与解读,才能真正深刻地理解他国解决问题的思路、理由与困惑,才能真正理解问题的复杂性与借鉴的边界。
作者简介
陈承堂,1978年生,江苏宜兴人。2004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基础理论、中小企业法、房地产法。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曾主持或参与多个交流研究项目。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宏观调控权的界定
第一节 宏观调控权是怎样生成的——基于罗斯福新政的考察
第二节 宏观调控权的理论表达
第三节 宏观调控权的实践运行
第二章 可诉性的要件与功能
第一节 可诉性的要件
第二节 可诉性的功能
第三章 政治问题的排除
第一节 政治问题理论概要
第二节 政治问题理论的衰落与重构
第三节 宏观调控行为不是政治问题
第四章 起诉资格的建构
第一节 宏观调控权的合法性困境
第二节 合法性困境的求解
第三节 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生成
第四节 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扩张与限制
第五节 实际损害要件的功能
第六节 宏观调控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建构
第五章 诉讼时机的选择
第一节 成熟理论的缘起、标准与限制
第二节 成熟理论的界分
第三节 过时理论的含义、宪法化与例外
第四节 过时理论模式的演化
第五节 宏观调控公益诉讼时机的选择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陈承堂编著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研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可诉”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回答“可诉性的要件是什么”,只有充分了解可诉性的要件,才能为论述“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可诉”这一问题提供一个最基本的分析框架。
其次要回答“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是什么”,而“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又取决于作为其权源的“宏观调控权的性质”,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的一种新型权力,只有对其生成过程进行实证考察,并在经济法的语境下寻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语词的重叠性共识,才能对“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得出具有理论解释力的结论。最后要回答“宏观调控行为是否符合可诉性的各项要件”,这有赖于结合可诉性的具体功
能,以及宏观调控行为的内在规定性,逐次分析。值
得注意的是,可诉性的各项要件并不是并列的,而是递进的。也就是说,必须首先解决宏观调控行为不是不可诉的政治问题,才有可能进一步考虑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成熟和过时作为起诉资格要件的扩展(成熟)与延伸(过时),在当事人享有起诉资格之后,最后才是对诉讼时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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