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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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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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曹士兵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21600476

出版时间2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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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48元

货号1201879575

上书时间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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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汇集全国各地法院最新审结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力争最大限度地为您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使您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
本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

目录
一、银行卡纠纷
  (一)借记卡纠纷
    1.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否担责
    ——方某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邕支行借记卡案
    2.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承担
    ——滕某英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长岗支行借记卡案
    3.盗刷事实无法查明时应由发卡行承担举证责任
    ——牌某平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石支行借记卡案
    4.银行卡被盗刷后如何证明系伪卡交易
    ——张某东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门街支行银行卡案
    5.异地盗刷银行卡“先刑后民”的认定
    ——李某冰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西街支行借记卡案
    6.伪卡交易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陶某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览路支行借记卡案
    7.伪卡交易的事实认定
    ——党某燕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记卡案
    8.银行卡款项被盗取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认定
    ——黄某敬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借记卡案
    9.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
    ——江某云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借记卡案
  (二)信用卡纠纷
    10.配偶是否应对信用卡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诉谢某杰、龚某珠信用卡案
    11.信用卡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魏某珠、郑某真信用卡案
    12.信用卡盗刷举证责任的分配
    ——林某光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苏州路支行信用卡案
    13.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何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幸福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信用卡案
    14.银行账户款项被莫名转走的责任承担
    ——刘某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信用卡案
    15.商业银行格式条款规制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诉袁某仁信用卡案
    16.因“信用卡诈骗案”启动再审程序推翻“信用卡纠纷案”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郭某森信用卡案
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7.将K宝交由他人使用过程中银行卡内资金被转移,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元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18.手机被植入木马病毒导致资金损失,银行是否担责
    ——徐某君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19.未经持卡人书面确认,银行不得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类业务
    ——陈某坤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20.个人银行预留的信息变更后,银行应否就储户账户不明支出承担责任
    ——程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潘家湾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21.对伪卡持卡人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银行违约
    ——杨某琼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22.储户与银行在安全义务上的界限
    ——黄某权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沙路支行银行卡案
    23.银行卡盗刷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唐某华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24.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可提起储蓄合同纠纷
    ——段某莲等诉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隆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金融借款合同担保
    25.抵押财产被查封后签订的展期还款协议之债权优先受偿范围认定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诉杭州西苑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6.预告登记权利人对预抵押登记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诉江某斌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7.房产证被撤销,抵押登记行为依然有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李某忠、梁某莹金融借款合同案
    28.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某宗、陈某凤金融借款合同案
    2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及实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诉江苏东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0.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条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宁德市胜星水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1.意思自治可以排除物保优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常州万圆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2.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中越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3.“借名贷款”中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喻某平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4.金融机构贷款内控风险不影响保证人责任承担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诉宜兴中燃能源有

内容摘要
本书含银行卡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证券纠纷、信用卡纠纷、、
融资租赁纠纷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精彩内容
(一)借记卡纠纷1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否担责——方某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邕支行借记卡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2民终3293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借记卡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方某被告(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邕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基本案情】2007年3月2日,方某到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处申请开办了尾号为××××的借记卡,并开通了该卡的短信息提示业务,约定支取方式为凭密支取,方某对该卡设置了密码。2016年12月6日,方某到交通银行南站支行通过柜面交易的方式向其上述借记卡内存入了20000元。2016年12月7日凌晨,方某尾号为××××的手机号码接到交通银行95559发送的6条短信息提示其上述借记卡内的存款被在他行自助设备境外取现了三次并被扣取了因异地取款发生相应的手续费,以上支出合计10022.49元。当晚,方某用其所持有的上述借记卡在其持有“广西柳州市爱默尔酒吧”POS机上刷付了9000元,之后方某亦在当天凌晨到交通银行的自助ATM机插卡操作查询其上述借记卡的存款信息,但其后该借记卡在当天的2时1分46秒被自助ATM机吞了卡。2016年12月7日上午,方某到交通银行柳州南站支行查询打印了其上述借记卡在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7日的存款支取流水明细单。2016年12月7日中午,方某以其上述借记卡被盗刷为由向柳州市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之后柳州市公安局柳石派出所对该报案进行了立案受理,现该案件尚无侦查结果。方某以被告未尽到对其存款的安全保障责任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交通银行柳邕支行支付其借记卡存款损失10022.49元。
【案件焦点】1.方某主张其借记卡内的存款被盗刷的事实是否成立;2.方某、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如何确定其举证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自愿到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处申请开户办理借记卡业务,交通银行柳邕支行予以受理并向方某签发了借记卡,故其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交通银行柳邕支行作为发卡银行应当保证其所签发借记卡的唯一性和安全性,其对于签发卡内的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经查,方某的借记卡内的存款在2016年12月7日凌晨被他人在他行自助设备境外取现了三次,该被支取的款项合计10022.49元,而方某之后在当晚用其上述借记卡在其持有“广西柳州市爱默尔酒吧”POS机上刷付了9000元,并且其后亦在当天的凌晨到交通银行的自助ATM机插卡操作查询了该张借记卡内的存款信息而该借记卡在当天凌晨被自助ATM机吞了卡,方某后在当天上午到交通银行柳州南站支行查询打印了其借记卡的存款支取流水明细单,且其亦在当天的中午到柳州市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由此以上的事实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方某上述借记卡在事发当天的凌晨由方某持有,并且方某在当天亦应当在境内而并未出境,因此方某在本案中主张其上述借记卡被案外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境外进行涉案交易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在交通银行柳邕支行没有举证证明涉案交易是方某授意他人在境外操作的情况下,故对方某该主张的事实应予采信。方某上述借记卡被案外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说明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向方某提供的银行卡易被提取信息且该银行卡的防伪技术不足以防范不法分子制作伪卡,由于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并未能举证证明方某对其借记卡的信息和密码泄露具有过错,应由交通银行柳邕支行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由此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应对其提供的银行卡存在的安全缺陷所导致方某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方某诉请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向其赔偿借记卡存款损失10022.49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交通银行柳州柳邕支行向方某赔偿借记卡存款损失10022.49元。
交通银行柳州柳邕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近年来,因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系该类案件的代表性案例之一。在审判实务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通常有三种裁判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判决持卡人承担100%的资金损失责任;第二种思路是判决发卡行承担100%的资金损失责任;第三种思路是按照过错比例判决持卡人、发卡行分担资金损失责任。以上裁判思路均重在对持卡人或者发卡行具有过错的认定,但由于规定的举证责任主体不同,故其认定的责任主体也不同。因此,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关系到该类案件责任主体的最终认定问题。对于持卡人而言,其应对银行卡内的存款是否被盗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持卡人举证不足以证实被盗刷事实的发生,则发卡行不承担资金损失责任;而对于发卡行而言,其应对持卡人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是否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发卡行能举证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则发卡行不承担资金损失责任,若发卡行不能举证或者其举证不能证实持卡人有过错,则其应对被盗刷事实实际发生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
为防范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的发生,笔者建议:居民消费者首先要做好自身的防范措施,避免将自己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泄露给他人,平时应尽量避免在非正规的商铺刷卡消费,尤其避免使用POS机套现,输入密码时要遮挡按键,尽量不在公共网吧和使用公共WIFI时输入银行卡信息或使用网上支付功能,电子支付载体要安装必要的杀毒软件和网银安全控件;若发现银行卡被盗刷时应当首先拨打银行服务电话进行银行卡挂失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后迅速到距离最近的银行交易网点或者ATM机进行查询或者现金存取操作以证明所涉银行卡在案发时就在身边,为日后维权留存证据,之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另外对于银行而言,在平时也应主动优化银行内部信息科技系统,做好ATM机、网上银行等设备或者APP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要对金融操作系统严加监控,定期检查,以保障其安全使用,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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