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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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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伟军

出版社法律

ISBN9787519789992

出版时间2024-03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其他

开本32开

定价79元

货号1203252640

上书时间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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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葛伟军,浙江宁海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文化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仲裁员。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学士)、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硕士)和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博士),曾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学(富布赖特学者)。研究领域为商法、公司法、信托法、艺术法等。
出版专著《艺术法原理与案例》(2021年)、《公司捐赠的法理基础与规则解构》(2015年)、《英国公司法要义》(2014年)和《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2007年)等,译著《衡平法与信托的原理》(2018年)、《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3版)》(2017年)和《历史的经典与现代的典范:英国信托成文法编译》(2017年)等,以及编著《案例公司法(第3版)》(2024年)、《民法典一本通》(2020年)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省部级项目若干,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3
第一节 一般规定3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3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3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4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5
第二节 意思表示5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5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6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6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6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7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7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0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10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1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1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13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7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8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1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1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2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22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3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43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56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56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56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60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60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61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61
第七章 代 理61
第一节 一般规定61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61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62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62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64
第二节 委托代理64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64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65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65
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6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66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66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66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67
第三节 代理终止73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73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73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73
第八章 民事责任74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74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74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74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85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87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88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89
第一百八十三条 【见义勇为】89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89
第一百八十五条 【涉英烈权益的民事责任】89
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89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91
第九章 诉讼时效92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92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99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99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99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99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职权禁用规则】101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101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02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04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105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105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106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107
第一章 一般规定107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07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107
第四百六十五条 【合同约束力和合同相对性】109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110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三种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11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114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114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114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一般条款与示范文本】118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119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19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120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120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120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的撤销及其例外】120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的时间要求】121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121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121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121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期限】121
第四百八十二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121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122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123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的撤回】123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迟延承诺】123
第四百八十七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123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123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123
第四百九十条 【书面合同的成立时间】123
第四百九十一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125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地点】125
第四百九十三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125
第四百九十四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125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126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130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37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143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144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145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保密义务】146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147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与待批准合同】147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155
第五百零四条 【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155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158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159
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59
第五百零八条 【合同效力援引规定】160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160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160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165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166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169
第五百一十三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170
第五百一十四条 【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170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170
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170
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170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170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170
第五百二十条 【连带债务涉他效力】171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171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71
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72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173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174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174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176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177
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177
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177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177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177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177
第五百三十四条 【合同监管】182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184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184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187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188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的债权人撤销权】189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190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196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196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197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97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197
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198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198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205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206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207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207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207
第五百五十一条 【免责的债务承担】207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208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210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210
第五百五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210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210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11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211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214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214
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214
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215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216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217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228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229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231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234
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234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238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238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239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239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239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240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务免除】240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240
第八章 违约责任240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240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249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249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249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252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252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253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253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260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271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271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273
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273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273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274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274
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275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特殊时效规定】276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276
第九章 买卖合同276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276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279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279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283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284
第六百条 【知识产权归属】284
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285
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285
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285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286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原因标的物未按期交付的风险负担】286
第六百零六条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286
第六百零七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286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86
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287
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287
第六百一十一条 【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287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87
第六百一十三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287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287
第六百一十五条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287
第六百一十六条 【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288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289
第六百一十八条 【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290
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290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290
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290
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291
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291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291
第六百二十五条 【出卖人回收义务】291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291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294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294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294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294
第六百三十一条 【从物与合同解除】294
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294
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294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295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297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297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297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效力】297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297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298
第六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保留】298
第六百四十二条 【出卖人的取回权】301
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的回赎权】301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301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316
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323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互易合同】324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24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324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内容】324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履行地】325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325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326
第六百五十三条 【供电人的抢修义务】326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326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327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328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328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328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329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333
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333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333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333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333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334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334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穷困抗辩】334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334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334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341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341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341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342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342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343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343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343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344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345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345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345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345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347
第一节 一般规定347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347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48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349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350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形式】350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351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351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353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354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354
第二节 保证责任357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357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357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358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359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360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362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363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363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363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364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抗辩权】365
第七百零二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权】366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366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366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367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368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368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368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368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368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368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368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369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369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369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369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370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370
第七百一十八条 【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370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370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物收益归属】370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370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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