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评注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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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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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冯晓青//杨利华|责编:侯鹏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21638493
出版时间2023-10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19元
货号1203110221
上书时间2024-06-03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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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著作权的客体
第四条: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不予保护的客体
第六条: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第七条:著作权管理机构
第八条: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授权行使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九条:著作权的主体
第十条:著作权内容
第十一条: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著作权的权利存在推定
第十三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第三人利用他人作品的双重许可
第十七条: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八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条: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著作财产权的承继
第二十二条:保护期不受限制的著作权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著作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八条:著作财产权出质
第二十九条:未许可、转让权利禁止行使
第三十条:付酬标准
第三十一条:行使使用权不得侵犯作者权利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图书出版合同
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第三十四条:出版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刊登作品的通知时限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作品修改、删节的许可
第三十七条: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表演者的权利
第四十条: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
第四十一条: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限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合同
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录音制品广播和公播的获酬权
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作品的使用
内容摘要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逐条评注,内容包括法条对比、条文主旨、修改理由、条文释义(价值、功能与立法目的,以及规范内涵)。同时,对每一条文的适用,还进行了案例分析(以案说法)。
本书既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较高的学术品位,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价值,是学习、研究和把握《著作权法》基本精神和内容的理想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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