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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杓丹 著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78069
出版时间2022-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1202719826
上书时间2024-06-02
第一章 《纽约公约》导论
第一节 《纽约公约》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 《新加坡调解公约》对《纽约公约》的延续和升级
第三节 《纽约公约》在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第四节 《纽约公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和趋势
第二章 《纽约公约》适用的国别比较
第一节 《纽约公约》在英美国家的适用
第二节《纽约公约》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适用
第三章 《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与中国的实践
第三节 《纽约公约》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第四节 《纽约公约》中的临时仲裁及中国的适用
第四章 《纽约公约》中需当事人举证的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理由
第一节 《纽约公约》第五条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行为能力与仲裁协议效力抗辩
第三节 仲裁程序不正当解读
第四节 仲裁庭“超裁”和越权问题
第五节 程序或仲裁庭组成不当
第六节 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五章《纽约公约》中无需当事人举证的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理由 174
第一节 不可仲裁性问题
第二节 《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
参考文献
后记
经过六十余年的实践,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纽约公约》)被视为国际商事领域最为成功的国际公约。《纽约公约》不仅成功吸引了170个主权国家的加入,而且其确立的规则经过时代变迁的考验,历久不衰。《纽约公约》不仅极大促成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跨法域流通,使仲裁成为最受国际商界欢迎的争议解决方法,而且还间接促进了各国仲裁法的趋同化,成为检验各国仲裁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尺。
1986年12月2日,中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我国加入《纽约公约》,1987年4月22日,《纽约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成为我国对外开放,全面融入世界经济的重要标志。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发布了关于《纽约公约》的通知,为公约在我国的司法实施奠定了基础,自此《纽约公约》成为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三十余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带一路”倡议与自由贸易区(贸易港)以及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的实施,我国各级法院对《纽约公约》的理解愈加深入准确,包括对仲裁协议书面要求、正当程序的法律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与拒不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理由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共政策条款的适用等,最高人民法院亦通过“内部报告”机制及大量的司法解释或个案批复确保各级法院的统一裁判尺度,以及对公约的准确理解。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如“无涉外因素争议提交域外仲裁裁决”是否可以依据《纽约公约》在我国法院获得执行、“当事人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应被视为“非内国裁决”并依《纽约公约》获得执行,以及在我国域外作出的非ICSID仲裁裁决是否可以依据《纽约公约》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等适用《纽约公约》的“新型”问题,亟待通过对《纽约公约》的深入理解以及比较外法域相关实践得到解答。
近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受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量与标的总额持续增长,北京及上海亦跻身全球最受欢迎的十大仲裁地之一;与此同时,我国各级法院日益展现出对仲裁裁决特别是外国仲裁裁决的友好支持立场,1995年实施的我国首部仲裁法也对标国际标准开启了第一次修订。因此,百年未有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之下,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域外国家履约实践进行对照,及时梳理分析我国加入《纽约公约》后法院对公约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实践,总结规律性认识并对我国法院适用公约的新型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参与国际法治水平,而且可以为仲裁法修改提供有益的借鉴。
温州大学邱杓丹老师长期从事国际私法、合同法及商法的教学科研工作,目前正在复旦大学攻读国际私法方向博士学位,这部著作是她长期教学科研工作及在复旦求学的阶段性总结。本书评估了《纽约公约》常用条款在各国,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司法适用现状,聚焦我国法院依据《纽约公约》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最新实践,针对新型问题提出自己的观察与研究结论,难能可贵的是,作者搜集并整理了大量的实证案例,资料详翔实,论证详略得当,是体现这一领域最新实践的学术成果,值得肯定。当然,《纽约公约》内容丰富,国际实践庞杂,形成体系化研究并非易事,这也是本书留下的遗憾。我期待并相信邱杓丹老师能够在本成果的基础上持续跟踪研究,在未来能够取得更为丰硕的成果。是为序!
复旦大学法学院 陈力
2020年8月1日
截至2022年6月,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成员国已经达到170个。《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最重要的公约,为一国裁决在他国执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在实际适用公约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由于执行地法院操作或理解等多方面的原因,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要求不尽相同。中国政府1987年加入该公约。1997年7月1日我国恢复对香港的主权后,立即作出声明,将《纽约公约》的领土适用范围延伸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5年7月19日,中国宣布,按照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所作的声明,《纽约公约》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本书针对中国在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后至今,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来源国的变化和在中国承认及执行的现状,研究在“一带一路”的新背景下,《纽约公约》在中国遇到的立法、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法律困境,深入剖析了其背后的政治和经济原因,提出了多维度全面解决法律困境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探寻有利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的道路。
邱杓丹:浙江省温州大学法学院教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与专长为国际私法、合同法、国际贸易法;长期从事国际私法、合同法、商法的教学工作。代表作:《合同法案例教学研习》,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前言
《纽约公约》于1958年问世,至今已经有65年的历史,截至目前共有170个缔约国,都是主权国家。我国在1987年加入该公约,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切实履行义务,不断完善适用公约的立法与司法环境体制,使得公约在我国的适用逐渐趋于成熟与完善。在公约适应的过程中,我国积累了许多的经验,引出了许多的问题,这些经验和问题都值得总结与思考。
本书以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政治经济背景分析为切入点,从国内法、国际法两个维度,就各国相关立法、司法实践两个层次,结合中国立法、司法实践及其完善,对《纽约公约》在中国有丰富实践的第五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作者为高校法律教师,对法律研究多年,有一定的研究水平,本书有不少新的观点,并且言之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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